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
多式联运货损
案例分析:多式联运货损【案例背景】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
200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
同时买方华映公司与瑞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定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委托其将货物由西雅图港运到吴江。
瑞新公司在接到业务后为保护设备不受损害,将其装入本公司的三个20英尺长的国际标准集装箱中,又先后与东方海外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和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令其分别负责西雅图——上海和上海——吴江的运输。
并向西雅图友邦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2002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华映公司发现有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华映公司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
华映公司为保证自己的最大利益应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并分析整个多式联运过程中的相互赔偿责任关系。
【案例分析】一、华映公司为保证自己的最大利益应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华映公司的索赔对象:1、特灵公司: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瑞新公司——2个集装箱的赔偿针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赔偿限额问题,《海牙—维斯比规则》第2条规定,当货物以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工具集装时,如果提单上注明了这种运输工具中所装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时,则应按提单上所注明的数量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否则,就把该运输工具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而不论其内部实际装有的件数或单位数。
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赔偿金额为:920*2=1840个特别提款权3、人保吴江公司——损失全额赔偿二、整个多式联运过程中的相互赔偿责任关系。
案例集装箱运输货损
对本案中, 集装箱货损 责任的确定, 根据有关国 际货运条约、 惯例,以及 货代船公司 签发的提单 所记载的运 输条款,对 发货人,货 代以及船公 司的责任, 我们可以认 定如下:
第五章 集装箱运输组 织
【案例】集 装箱运输货 损当事人赔 偿责任的确 定
A 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布料的 6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称货代)拖运到香港装船去西雅 图港,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再通过 铁路运抵交货地(底特律)。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时,6个集装箱中有3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破损,货代 在西雅图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 同签署。三个集装箱在运抵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外表有破损的集装 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也有 不同程度受损,此后,收货人因货损与发货人、货代船公司发生了争执。Βιβλιοθήκη 第 一 章#2022
发货人的责任
二.货代公司的责任
中,货代公司应对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有损害的集装箱负赔 偿责任。根据 1968 年的 《 海牙—维斯比规定 》:
签发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如无法确定货损原因、货损区段 时,此项赔偿可以依据海上法规”。
中,箱子外表状况良好,海关关封完整,但箱内货物已造成损害, 无法确定责任方、货损原因、货损区段。此时,货代应对这一集 装箱承担责任。
三.船公司的责任
中,船公司应承担3个集装箱内的布料损害赔偿。
多式联运案例
多式联运案例来源:作者:日期:11-05-20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1、案情介绍1988年10月,中国土蓄产进出口公司×畜产分公司委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333只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出口手续,外运公司将货装上××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并向畜产进出口公司签发了北京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清洁联运提单,提单载明货物数量共为333箱,分装3只集装箱。
同年6月29日,货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7月6日,日方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开箱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A的11只纸箱中,有5箱严重湿损,6箱轻微湿损。
7月7日,运至东京日方收货人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10月11日出具的商检报告指出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造成箱内衣服损坏,实际货损约合1868338日元。
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会曾邀请×远洋运输公司派人共同勘察,但该公司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日方收货人从AIU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AIU 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于1989年9月25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承运人赔偿日方损失,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两被告答辩相互指出应由另一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原告进一步对减少货损的合理措施进行举证.2、案件结果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1982年签订的集装箱运输协议以及提单条款,两被告有相当的责任牵连,但日方收货人于×远洋运输公司在开箱时交割不清,商检又在港口外进行,故原告对货物损害索赔及所受损害的确切数额的请求举证不力。
经法院调解,1990年3月28日,原被告三方大城协议,两被告根据损害事实及提单条款规定,赔付原告人民币8000元(其中300元为原告预知的诉讼费),赔款先由货运代理人先行给付,再由他与实际承运人自行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3、基本理论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运输方式,目前它已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要航线上居于主导地位的运输方式。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国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运输费用。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经调查,原告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了盗窃,导致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分析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承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固有缺陷;(三)包装不当;(四)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在货物包装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可以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部分免责。
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国际物流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集装箱运输货损中当事人的责任.
集装箱运输货损中当事人的责任一、集装箱的货损由何而来?《集装箱化》杂志2005年第4期刊载了上海海事大学王立坤的文章:《集装箱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以下简称《集》文),读后颇受启发,但对其中一些观点有不同的看法,在此谨将本人粗浅的看法提出以就教于业界。
问题缘于一个案例:广东顺德一家公司(发货人)将装载电器的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货代公司)由顺德通过公路拖运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再通过铁路运抵新德里交货。
该批货物由货代公司出具全程货运提单。
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交货地新德里,运输条款CY—CY,即堆场到堆场,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签发了以货代公司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其余内容与货代公司的提单同,只是没有批注。
货物在孟买港卸船时,发现一个集装箱外表严重破损,货代公司在孟买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
货物运抵新德里后收货人开箱发现,外表破损的集装箱内的电器已严重受损,另有一个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电器也不同程度受损。
收货人根据货代公司提单上“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
但发货人拒赔,理由是货物出运后货代公司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证明发货人是完好地将货物交给货代公司委托的公路承运人。
而且,由外理证明的装箱单上也没有做出任何批注。
收货人转而向货代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因为货代公司出具了全程货运提单,理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同样遭到货代公司拒绝,理由是,造成箱子破损并非货代公司过失,而是船公司的行为。
二、谁应该为货损买单?由于无法得到赔偿,收货人委托律师向广州海事法院对货代公司和发货人提出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货代公司、发货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集》文认为,法院在认定该案当事人的过失责任上有“误区”。
对此,本人有相同认识。
接下来,《集》文对在本案中集装箱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
集装箱破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集装箱破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案例分析:集装箱破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案例背景】XX 年6 月托运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将333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分装在3只集装箱内)运往卸货港日本神户。
上海外运在收货后签发了提单号为B/L NO.CS194 的清洁联运提单(单上载明货物数量333纸箱)。
XX年6月29日“汉江河”船抵达神户港,并于同日将集装箱驳卸到岸。
XX年7月6日,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仓库开箱,当即发现有11纸箱的滑雪衫有程度不同的湿损。
XX年7月7日,3个集装箱由汽车拉至东京收货人的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XX年10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11纸箱中有5纸箱货物严重湿损,6纸箱货物轻度湿损,经将湿损衣服之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1868338 日元。
商检报告又称,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曾邀船方派员共同勘察,被船方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检验报告认为货物湿损系箱号为FWIU9301197的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造成。
嗣后,收货人依据检验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 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赔偿。
AIU 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代位求偿权。
【案例分析】1.各方争议(1)AIU保险公司认为:造成服装湿损是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的过错,AIU保险公司在赔偿收货人损失后依据取得代位求偿权及上海外运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上海外运、上海远洋赔偿损失的1868338日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上海外运认为:造成货损非承运人过错,另外,AIU 保险公司对货损程度举证不力,上海外运无法确认货物实际损害程度及其原因。
(3)上海远洋主张应依提单条款承运人享受货损最高赔偿额的权利。
2.法院认定根据提单和协议书,上海外运和上海远洋对11纸箱服装的湿损有相当的责任牵连。
但收货人与实际承运人上海远洋在开箱交货时交割不清,收货人聘请的商检又在港口外进行,故AIU保险公司对货损索赔及损害确切数额的请求举证不力。
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
江 南 丝 绸 公 司将 装 载 布 料 的 华美 服 装 公 司后 , 收货 人 开箱 时 五 个 集 装 箱 委 托 四 海 集 团承 运 , 发现 :三个 外表 有 破 损 的集 装 箱
双 方之 间签 订 了 国际 多式 联运 合 箱 内布 料 已严 重 受损 ,另 一个 集
关 同 ,约 定 由 四海集 团对 全程 负责 装 箱 尽 管 箱 子 外 表 状 况 良好 , 但箱 内布 料也有 受损 。集 运输 ,货交 底 特律 美 国华 美服 装 封 完整 , 公 司 。多式 联运 单 上记 载 : “ 接 货 装 箱 货物 运 输 交接 流 程 如 图 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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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货损赔偿 纠纷 的产 生
分 为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运 输组 织过 程 、实 际运 海 运 , 还是 内陆运输 区 段 ; 无论 是
由于货 到 底特 律收 货 人 开箱 输 作业 过程 两 部分 。 目前运 用较 明显 的事 故 , 还 是 隐蔽 的事 故 , 均 时发 现 五个集 装 箱 中有 四个 集装 多的是 衔接 式 多式 联运 的组织 方 按统 一 原则 由多式联 运经 营 人按 箱 的货物 受损 , 于 是拒 绝 收货 , 并 法 。在 这种 方 法 中,全 程运 输 组 约定 的限额进 行 赔偿 。也就 是说 向发 货 人提 出赔 偿 要求 。发 货人 织 ,主 要 是 指 多 式 联 运 经 营 人 在 整 个 运 输 中 只要 发 生 了货 损 , 于是 向 四海 集 团提 出赔偿 ,并要 ( M T O ) 接受货物托运后, 首先 , 制 就不 分 实 际货损 区段 ,由多 式联 求按 最 高货 损 限额 的运 输 区段给 定货 物全 程运 输计 划 ,选 择货 物 运经 营 人按 同一约 定 的赔偿 额度 予赔 付 。 关于货 损责任 人 、 赔偿 限 的运输 路线 , 划 分运 输 区段 , 确 定 进行 赔偿 。 同一责任 制 , 具 有科 额, 四海 集 团与 发货 人 、 大地 物流 中转 、 换装 地 点 , 选 择 各 区段 实际 学 、 合理、 手 续 简化 等特 点 。但对 公司、 船公 司 、 铁 路 集 团等涉 案 方 承 运 人 ,并把 计划 转达 给 各 中转 多 式联 运经 营 人而 言 ,责任 负担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一案分析案由: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 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
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
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
2004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 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30只纸箱轻微湿损。
2004年3月6日,6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某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同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5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32000美元,湿损系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
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MSC派人共同勘察,但MSC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Fast Co.Ltd.依据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E公司联系,而E公司末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200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将E公司和实际承运人MSC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诉称:作为全程承运人的E公司,尽管MSC因过错造成其承运的集装箱内服装湿损,并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但根据E 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20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E公司称:服装是由实际承运人MSC承运,货损的原因是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服装损坏。
根据E公司与MSC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规定:“MSC 应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好无损的集装箱,……如铅封脱落或箱体破损,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坏,则由MSC 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MSC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货物运输中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深入探讨这些案例的背景、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之间的货物损坏纠纷背景:中国一家出口商将一批电子产品运送给了美国一家进口商。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进口商发现货物中有多个产品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原因:经过调查发现,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不当处理造成的。
可能是在装运过程中存在粗暴搬运或者包装不安全等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中国出口商需要对货物损坏负责。
双方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索赔,或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案例二:俄罗斯供应商与印度买家之间的货物延误纠纷背景:俄罗斯一家供应商与印度一家买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交付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
原因:货物延误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操作造成的。
可能是由于天气原因、政府审批延误或者交通拥堵等等。
解决方案: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供应商需要对延误负责。
双方可以通过减免部分费用、延期付款或延长合同期限等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三:德国货代公司与巴西海关之间的货物扣押纠纷背景:德国一家货物代理公司承接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巴西的任务。
然而,在到达巴西时,海关对货物进行了扣押,并要求额外的文件或资料。
原因:海关扣押货物是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问题,可能是文件不齐全、关税未缴纳或证明文件有误等等。
解决方案:德国货代公司可以通过与巴西海关积极沟通,并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进行仲裁。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物运输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不当处理、延误或扣押等。
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合同双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或仲裁。
同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供应商、买家、货代公司等角色都应该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监管,减少纠纷的发生。
多式联运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从中国广州运往美国纽约的货物通过海运、陆运和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货物保险、费用支付等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2. 多式联运合同的赔偿责任;3. 货物损失责任的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多式联运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多式联运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因此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 多式联运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疏忽导致货物受损,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运输任务,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损失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受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完整版)案例3:一起危险品多式联运货损纠纷案
案例3:一起危险品多式联运货损纠纷原告: 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
被告: 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安通公司)。
被告: 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安通北海分公司)。
一、案情2002 年7 月4 日, 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向原告书面报价: 自北海中转香港到欧洲基本港(鹿特丹港、汉堡港、菲利克斯托港、利汉佛港等) 的运价, 40 英尺货柜为3500 美元, 40 英尺加高货柜(门至货场) 为3650 美元, 该运价含北海市内、清水江拖柜、报关、码头费、港杂费、理货费等, 不含卸车装货费; 北海头程船为“桂海102”号、“南方907”号, 逢周一、五开船; 香港承运人为长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荣公司), 班轮运输, 逢周四香港开出; 本运价自2002 年7 月4 日至9 月30 日执行。
2002 年7 月19 日, 原告与德国埃托夫威科烟花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威科公司) 签订一份编号S.C NO.: 02SC010 烟花销售合同, 约定: 原告将货号3286-108.“东方明珠”烟花1858 箱售与威科公司, 每箱单价25. 60 美元, 总价格FOB 北海47 564. 80 美元; 2002 年9 月交货, 允许分批装运; 目的港汉堡, 允许转船; 由卖方投保一切险; 付款方式: 装船后电汇付款。
此前的6 月30 日, 威科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委托书, 委托原告代威科公司办理其从原告处所购烟花的运输、运费支付及保险事宜, 由此而发生的有关运杂费及保险费由威科公司负担。
2002年9月10 日, 原告与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签订出口货物委托单,记载: 托运人为原告, 发货人ANLIDA TRAD IN GCOM PAN T L TD. [ 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安利达公司) ],通知人威科公司, 收货人凭指示, 目的港汉堡; 北海头程船“桂海102”号, 提单号 B FGA 020149; 货物为16 000 箱烟花, 装入5个40英尺加高货柜和3个40 英尺货柜(其中有编号为E ISU 1475464的货柜); 在货名一栏中特别载明“Fireworks (烟花) 1.4GUN 0336”字样; 在特约事项栏中载明: 1. 要求装9 月29 日前香港开出的船, 请贵司(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 在合浦清水江基地装柜,运费从仓库装完柜即开始计算; 2. 运费按2002 年7 月4 日报价单执行; 3. 请书面确认此委托单。
《集装箱拼箱业务货损责任认定》案例分析
《集装箱拼箱业务货损责任认定》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无船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作为拼箱经营人,在装港自己的仓库接受了完好的货物,装箱、发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他就应负责自装箱仓库直到卸港的CFS拆箱并将同样完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
货物发生了损坏,货方就有权向其提出索赔,作为CFS货物的承运人就应承担运输途中所产生的货损货差。
如果真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失是实际承运人所至,无船承运人也应先行赔付收货人的损失,然后再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2、在铅封完好的情况下通常班轮公司不会负责任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船舶不适航、货箱不适货或船方未能克尽职责所至。
无船承运人自己在货运站装箱、施封以及进口后的拆箱工作,船公司交出与出口时同样完好的集装箱,而且铅封完好,班轮公司不负责。
【案例启示】
无船承运人是在一级货代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它是一家自己没有船,但是可以出具提单的货代,且它出具的提单具有和一般有承运人(船公司)的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具备物权凭证的核心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无船承运人可以买保险,投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来防范风险。
国际海运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中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某欧洲船东公司(以下简称“欧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租赁合同,租用欧方公司所属的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该船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货物运输,租期自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
2019年7月,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该船与一艘韩国籍货轮发生碰撞,导致船舶损坏,部分货物损失。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我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碰撞责任划分2. 船舶损坏及货物损失赔偿金额3. 保险理赔问题三、案件事实1. 碰撞责任划分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的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碰撞。
事故发生时,双方船舶均处于航行状态,但均未能严格遵守COLREGs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中方公司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未能保持足够的船首向,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障碍物;而欧方公司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船舶,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碰措施。
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共同责任。
2. 船舶损坏及货物损失赔偿金额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碰撞导致中方公司船舶受损严重,需进行大规模维修。
经评估,船舶维修费用约为100万美元。
同时,事故导致部分货物损失,损失价值约为20万美元。
3. 保险理赔问题双方船舶均投保了相应的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保险公司分别进行了理赔调查。
经调查,保险公司认为,由于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共同责任,因此无法全额赔付。
四、法院判决1. 碰撞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共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责任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划分。
经审理,法院判定中方公司承担50%的责任,欧方公司承担50%的责任。
2. 船舶损坏及货物损失赔偿金额法院判决,中方公司承担50%的船舶维修费用,即50万美元;承担50%的货物损失价值,即10万美元。
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摘要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和管理形式,已经被国内外广泛采用。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发展阶段,代表着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崛起,使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极大地推动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
然而,这种运输方式已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货损的索赔就比在传统运输方式下货损的索赔要麻烦,集装箱运输由于经常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中的一方装箱,另一方很难了解到箱内货物的状况,所以对于某些货损的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会产生各阶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其次,在集装箱运输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会带来其他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
本文试图运用具体相关条款,结合较典型的案例对“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加以叙述,从而对整箱货运输下的处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归责原则;隐藏损害;联运保险目录摘要 (I)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1)一、研究背景 (1)(一)多式联运的由来 (1)(二)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 (2)(三)运输质量事故的赔偿 (3)二、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 (3)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 (4)(一)责任分担制 (5)(二)网状责任制 (5)(三)统一责任制 (5)(四)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5)四、我国现所采用的责任制 (5)五、案例分析 (6)(一)案情介绍 (6)(二)案件结果 (7)(三)基本理论 (7)(四)案例分析 (8)六、集装箱运输下“隐藏损害”之确定 (8)(一)承运人责任之确定 (8)(二)发货人责任之确定 (9)(三)收货人责任之确定 (10)(四)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10)六、对我国的启示 (10)(一)目前全球状况 (11)(二)我国情况 (11)(三)从立法角度考虑 (11)(四)建立追偿机制 (11)(五)发展的趋势 (12)参考文献 (12)结束语 (13)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一、研究背景(一)多式联运的由来多式联运可以迫溯到20世纪初.当时由于船队规模的迅速发展.国际班轮航线相继开辟,为海运与陆运的连接提供了方便。
案例1: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责任认定
案例1: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责任认定背景资料:2010年11月18日,英华公司与敏特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
2010年12月24日,买方英华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
同年12月28日,原告东方海外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
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敏特公司,收货人为英华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11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中外运江苏公司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
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
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
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
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案例剖析: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
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国际货运经典案件:拼箱货发生货损货差 承运人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经典案件:拼箱货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承担责任〖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货运公司2007年2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一批锁芯由上海港运至台湾地区台中港,收货人为友鹏股份(以下简称YP公司)。
原告根据被告指示,于同年2月8日将货物直接运至美设公司(以下简称MS公司)仓库,MS公司签发货物进仓确认书,表明完整无损地收到货物。
被告以贸钧公司(以下简称MJ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YP股份,货物品名为锁芯,件数2托盘,CFS TO CFS。
最终,货物系交与MS公司承运,MS公司签发了相同编号的提单。
货物于同年2月14日运至台中港,货柜拆箱后,记录“货物外箱破损,内品不详”。
2月27日,货物在收货人仓库进行检验,检视发现木箱除底部还在外,其余已破损,与装箱单比对数量短少2977套。
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MJ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被告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其利息损失。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应当自行承担签发提单的责任。
原、被告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被告在货物发生外包装(外箱)严重破损,货物散落,不能依提单记载的件数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未能举证证明通过另一种合理方式完成交付义务,应当对货物短少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8948.86美元以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1.本案中,被告以MJ公司的名义签发了提单。
如果被告能够举证其签发提单的行为得到了MJ公司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则被告签发提单的法律后果由MJ公司承担,MJ公司为货物的承运人。
但被告没有完成这一举证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应对其签单行为自负其责。
因此,被告的身份应当被认定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
原告系提单显示的托运人,也是实际将货物交付托运的人。
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
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随着物流服务理念的不断提升,为了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国际物流运输服务提供商由传统的“港—港”服务转换为“门—门”的物流运输服务。
这种运输方式的产生,即是国际多式联运,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需求。
国际多式联运涉及到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为了提高装卸效率,通常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参与方众多,又跨越不同的国界,一旦发生货损货差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
又由于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多式联运的发展,在相关政策方面,往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倾斜,这进一步加大了处理纠纷的难度。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环境下的集装箱货损纠纷的处理思路。
一、案情介绍(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江南丝绸公司将装载布料的五个集装箱委托四海集团承运,双方之间签订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四海集团对全程负责运输,货交底特律美国华美服装公司。
多式联运单上记载:“接货地:广州江南丝绸公司,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运输条款:“FCL-FCL”;运单上同时记载“由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
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方如图1所示。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输业务的操作四海集团受理该票业务后,首先委托大地物流公司公路运输到香港,大地物流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公路货运单。
其后,货到香港,四海集团又委托中国远洋船公司海运到西雅图。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中国远洋船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FCL-FCL”。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五个集装箱中有三个外表状况有严重破损,四海集团在西雅图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破损做了记录,双方代理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字。
尔后,四海集团又办理了由西雅图到底特律的铁路运输。
五个集装箱运抵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三个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个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箱内布料也有受损。
多式联运合同引发的纠纷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引发的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匈牙利A公司,住所地:匈牙利布达佩斯。
被告:香港B公司,住所地:香港。
被告:香港C公司,住所地:香港。
1994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市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童装,数量500箱,总价为68180美元。
1995年2月11日,温州市进出口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于一40尺标箱内,交由富天公司所属“金泉”轮(M/V JianQuan)承运。
B公司加封铅,箱号为SCXU5028957,铅封号11021,并签发了号码为RS-95040的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厦门外轮代理公司以代理身份盖了章。
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收货人为A公司。
提单正面管辖权条款载明:提单项下的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裁决。
提单背面条款6(1)A载明:应适用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处理纠纷。
1995年2月23日,货抵香港后,B公司将其转至C公司所属“海发”轮(M/V ZIMHAIFA)承运。
C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新兴行船务公司(SUN-HING SHIPPING CO.LTD)签发了号码为ZIMUHKG166376的提单,并加号码为ZZZ4488593的箱封。
B公司收执的提单上载明副本不得流转,并载明装货港香港,目的港科波尔,最后目的地布达佩斯;托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及本份正本提单持有人,通知人为本案原告A公司,并注明该箱从厦门运至布达佩斯,中途经香港。
1995年3月22日,C公司另一代理甲某传真A公司,告知集装箱预计于3月28日抵斯洛文尼亚的科波尔港,用铁路运至目的地布达佩斯有两个堆场,让其择一。
原告明确选择马哈特为集装箱终点站。
3月29日,C公司将集装箱运抵科波尔,博雷蒂诺(BOLLETTINO)铁路运输公司出具运单,该运单载明箱号、铅封号以及集装箱货物与C公司代理新兴行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提单内容相同。
《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
《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1.倒签提单案2.分批装运案3.共同海损案4.延期装船致银行拒付案5.集装箱污染致货损案6.保险赔偿案7.船舶延迟交货索赔案8.FCA术语下航空货物索赔案9.样品成交索赔案10.商品检验纠纷案11.信用证条款不明案12.海运保险险别纠纷案13.分批装运条款不符案14.卸货港选择权纠纷案15.船舶海难致损案16.马航飞机因货物腐蚀报废中方赔偿6500余万美元17.船方隐瞒真相企图骗保18.倒签提单欺诈,其诉因是违约还是侵权19.买方串通契约承运人,利用货代提单进行欺诈20.集装箱货物丢失案21.卖方串通承运人签发虚假清洁提单欺诈22.提单收货提示人无正本提单骗货23.集装箱灭失责任之确定24.集装箱装载羽绒滑雪衫货损25.HOUSE-B/L,SEA-B/L当事人赔偿责任确定26.茶叶装载集装箱串味27.商品质量分析28.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之确定29.仓储经营人越权放货30.谁是该案运费的支付人31.空运快件货物丢失,货运代理赔偿损失32.变更运费未达成一致,委托人仅付货运代理原定金额33.赚取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被认定为运输合同当事人34.A公司为外企提供国内第三方物流服务35.第三方国际物流36.货物配装载甲板损失赔偿37.违反运输时间之指示赔偿责任确定倒签提单案案情介绍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
被告YY公司是一家国际航运公司,负责提供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
2019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约定由YY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客户交货期限。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 XX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如下:1.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YY公司实际完成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
2. 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XX公司的客户未能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XX公司遭受的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XX公司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客户违约金、订单取消损失等。
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运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YY公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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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打开文本图片集随着物流服务理念的不断提升,为了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国际物流运输服务提供商由传统的“港—港”服务转换为“门—门”的物流运输服务。
这种运输方式的产生,即是国际多式联运,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需求。
国际多式联运涉及到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为了提高装卸效率,通常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参与方众多,又跨越不同的国界,一旦发生货损货差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
又由于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多式联运的发展,在相关政策方面,往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倾斜,这进一步加大了处理纠纷的难度。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环境下的集装箱货损纠纷的处理思路。
一、案情介绍(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江南丝绸公司将装载布料的五个集装箱委托四海集团承运,双方之间签订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四海集团对全程负责运输,货交底特律美国华美服装公司。
多式联运单上记载:“接货地:广州江南丝绸公司,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运输条款:“FCL-FCL”;运单上同时记载“由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
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方如图1所示。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输业务的操作四海集团受理该票业务后,首先委托大地物流公司公路运输到香港,大地物流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公路货运单。
其后,货到香港,四海集团又委托中国远洋船公司海运到西雅图。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中国远洋船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FCL-FCL”。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五个集装箱中有三个外表状况有严重破损,四海集团在西雅图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破损做了记录,双方代理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字。
尔后,四海集团又办理了由西雅图到底特律的铁路运输。
五个集装箱运抵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三个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个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箱内布料也有受损。
集装箱货物运输交接流程如图2所示。
(三)货损赔偿纠纷的产生由于货到底特律收货人开箱时发现五个集装箱中有四个集装箱的货物受损,于是拒绝收货,并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
发货人于是向四海集团提出赔偿,并要求按最高货损限额的运输区段给予赔付。
关于货损责任人、赔偿限额,四海集团与发货人、大地物流公司、船公司、铁路集团等涉案方产生了争议。
纠纷主要争议是:①货损到底该由谁来赔付?②货损是按公路货损标准、海运货损标准,还是铁路货损标准限额支付赔偿金额?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责任;二是在不同的集装箱运输条款下,各当事人该如何划分责任。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责国际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运至另一国境内的货物运输形式。
它是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运输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具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多式联运单证、全程实行单一运费率,由各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全程运输”的特点。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行机制国际多式联运的全过程可以分为全程运输组织过程、实际运输作业过程两部分。
目前运用较多的是衔接式多式联运的组织方法。
在这种方法中,全程运输组织,主要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接受货物托运后,首先,制定货物全程运输计划,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划分运输区段,确定中转、换装地点,选择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并把计划转达给各中转衔接地点的分支机构或委托代理人;然后,根据计划分别与第一程、第二程、第三程……的实际承运人订立各区段货物运输合同。
全程各区段之间的衔接,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代理人)采用从前程实际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再向后程承运人发运方式完成,在最终目的地从最后一程实际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过程如图3所示。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
在目前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较常见的责任形式有以下两种。
1.同一责任制。
同一责任制,即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
无论事故是发生在海运,还是内陆运输区段;无论是明显的事故,还是隐蔽的事故,均按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在整个运输中只要发生了货损,就不分实际货损区段,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一约定的赔偿额度进行赔偿。
同一责任制,具有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等特点。
但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而言,责任负担较重。
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并未广泛使用。
2.网状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即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虽然对全程运输负责,但是对货损货差的赔偿是按造成该货损货差的实际运输区段予以赔偿的。
比如,如果在公路运输中产生了货损,则根据《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执行;如果在海上运输产生了货损中,则按照《海牙规则》、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执行。
网状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责任,但从国际多式联运长远发展来看,这种责任形式并不理想。
因为容易在责任轻重、赔偿限额等方面产生分歧,也容易造成多个分运人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产生。
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处于发展过程中。
因此,虽然同一责任制更加科学合理,但国际上多采用网状责任制。
我们国家也采用网状责任制,这对保护刚刚起步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积极性,保证我国多式联运顺利、健康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但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同一责任制将更符合这种业务的发展要求。
(三)集装箱不同交接形态下各当事人的责任划分1.整箱货交接下(FCL-FCL)的责任划分。
整箱货,是指一个货主托运的货物足以装满一个集装箱,通常情况下只有一个发货人和一个收货人。
在整箱货托运时,由托运人负责装箱、计数、填写装箱单,并加盖集装箱封志。
整箱货交接地点一般是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集装箱堆场(CY),或托运人和收货人所指定的工厂大门或仓库(DOOR)。
整箱货是由托运人负责装箱和计数,承运人接受的只是已加盖封志的集装箱。
因此,在整箱货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在箱体完好和封志完整的状况下接受集装箱,就必须承担在相同状况下运输、直至交付集装箱的责任。
也就是说,承运人接管的是状态良好的集装箱,就必须对集装箱的良好性负责,而无须对箱内货物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一般都会在货运单上附加一条“不知条款”,不知内容主要涉及到箱内货物的品名、属性、状态、数量等。
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但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
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
2.拼箱货交接下(LCL-LCL)的责任划分。
拼箱货,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所托运货物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目的地进行计划、分类、整理,把去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集中到一定的数量后,负责拼装入箱、计数、填写装箱单,并加封志的集装箱货物。
一般有多个发货人和多个收货人。
拼箱货交接地点一般是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集装箱货运站(CFS))。
拼箱货运输条款下,承运人接受的是货物,并负责装箱和计数。
因此,如果承运人接受的是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就承担着在运输过程中、直至交付货物时要保证货物的良好性的责任。
也就是说,承运人接管的是货物,就必须对集装箱货物的良好性负责,而不仅仅对集装箱负责。
简而言之,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对集装箱状况负责;拼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状况负责。
在集装箱运输业务办理过程中,常见的交接形态就是整箱货交接(FCL-FCL)或拼箱货交接(LCL-LCL),而整箱交、拼箱接(FCL-LCL)的方式基本不存在。
因为在FCL-LCL 方式下,承运人是在箱体完好和封志完整的状况下接受托运人的集装箱,只需对集装箱负责;而在收货方却需要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负责。
这明显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因此承运人一般不会接受此种运输方式。
三、本案中货损纠纷分析(一)江南丝绸公司(发货人)的责任分析本案中,江南丝绸公司承担的是“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却受损”的这一个集装箱货损的责任。
原因如下:江南丝绸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与四海集团签署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单上注明:运输条款“FCL-FCL”;运单上同时也记载“由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这足以说明此批货物的交接形态是以整箱货的方式进行。
在集装箱整箱交接形态下,其双方责任是“以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海关关封是否完整”来确定的。
本案中,江南丝绸公司将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交由四海集团托运时,按照整箱货交接下的责任划分,四海集团只需对集装箱的外表状况负责,而无须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负责。
因此,货交收货人时,虽然有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受损,但集装箱的外表状况是良好的。
结合“FCL-FCL”运输条款下,四海集团“对集装箱状况的良好性负责,而无须对集装箱内货物的良好性负责”的原则,这一个集装箱货损的责任应由发货人江南丝绸公司自己承担。
(二)四海集团(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分析本案中,四海集团承担的是“集装箱外表有破损、且箱内布料也已严重受损”的这三个集装箱货损的责任。
原因如下:四海集团,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有责任。
发货人将集装箱交给四海集团时,四海集团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定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完好的。
在集装箱“FCL-FCL”运输条款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着“在箱体完好和封志完整的状况下接受集装箱,就必须在相同状况下交付集装箱”的责任。
因此,四海集团接受的是“外表状况良好”的集装箱,就必须交给收货人的也应该是“外表状况良好”的集装箱。
然而在本案中,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有三个集装箱外表破损,开箱后其内的布料也已严重受损。
结合“FCL-FCL”运输条款下,四海集团“对集装箱状况的良好性负责”的原则,这三个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货损应由四海集团承担。
因此,四海集团应该赔偿与其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发货人江南丝绸公司这三箱货物的损失。
(三)中国远洋船公司(海运区段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析本案中,“集装箱外表有破损、且箱内布料也已严重受损”的这三个集装箱货损的责任,最终由中国远洋船公司承担。
原因如下:中国远洋船公司,作为“香港—西雅图”区段的海运分运人,应该对自己承担区段的货物运输负责。
四海集团将集装箱交给中国远洋船公司承运时,中国远洋船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运输条款是“FCL-FCL”。
在海运提单上对集装箱的状态没有不良记录的批注,说明该提单是清洁提单,也就是说船公司在装运港(香港)接受的是“外表状况良好”的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