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著作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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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指在不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他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具体的范围会根据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使用:个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如自己阅读、观看、收听他人的作品。
2. 教育与研究:教师、学生、研究人员可以在教育和研究活动中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3. 引用与评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的作品,并对其进行评论和批判。
4. 新闻报道:新闻机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新闻报道。
5. 程序数据处理:合理使用作品的程序数据处理、搜索引擎等。
6. 临时复制:在不商业目的下对著作作品进行临时复制。
7. 残疾人合理使用:为残疾人提供特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变和调整。
因此,具体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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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https://img.taocdn.com/s3/m/5c26e270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6.png)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新媒体时代是信息传播方式的重要革新,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要由报社、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所拥有,而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新闻作品,因此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
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给个人创作和发表新闻作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自由。
个人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自己的新闻报道、评论等作品,借助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个人的声音可以更快速、更广泛地传递给大众。
这使得新闻报道更加多元化,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各种声音和观点。
新媒体时代也增加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互联网的特性使得新闻作品的传播较为容易,一篇文章或一段视频可以在短时间内被无数人阅读和分享,因此侵权行为也更容易发生。
很多自媒体无视著作权,擅自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
由于互联网上的作品往往是数字化的,容易被复制和修改,导致原创作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建立了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新闻作品的定义和范围,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监管,建立了举报和追责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些国家还设立了新闻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引导新闻从业者遵守著作权等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除了法律和行业自律,技术手段也可以加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可以有效保护新闻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和盗用。
建立起一套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合作机制,加强对作品的搜集、认证和保护。
通过技术手段和合作机制的应用,可以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媒体时代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个人和组织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新闻作品的自由度增加,但其著作权保护也变得更复杂。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采用技术手段加强作品保护,是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措施。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时事新闻的认定——新闻报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时事新闻的认定——新闻报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14ce9f3a3968011ca200910d.png)
主观 感受、思想情 感或修辞 、评 论。单 纯事实消息 与记者 的 见闻、体会和评 论组合在一 起 ,具备独创性 的 , 可 以成 为著作 权 法保护 的作品 。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 护 条例》 第六 条第 ( 七)项的规 定与著 作权 法不一致 ,
应 对 “ 事性 文章 ”做 限 缩 解释 。 时
是对 “ 亲近 绿 色 ,拥抱 自然—— 广 州 本 田增城 工 厂媒 体开 放周 ” 活动 的介 绍 ,主 要 介绍 了广 州本 田增 城 工厂 2 0 年 06
月 被告 :北 京北 方 国联 信 息技 术有 限 公司 ( 称北 方 国 9 落成 投 产 以来 采取 的环 保措 施 ,包 括工 厂 基 本情 况 、 简 具体 措施 、记者 见 闻 、体会 评论 等 ,全 文 约 l 0 字 。 克 60 联公 司 ) 里 斯 ・ 埃林 :国 际期 刊联 盟在 电子 时代 的新 发展 》 ( 卢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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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报 出版 中心是 人 民网的所 有者 。人 民 H报社 网络 中
心和 金报 出版 中心均 声 明 : “ 民 日报社 网络 中心 员工所 人 创作 的职务 作 品 ,其 署名 权之 外 的著 作权 由金报 出版 中心
享有 。”
北方 国联 公 司是 中华广告 网的经 营者 。 中华 广告 网分 别于 ( ) 、 克 文 发表 当 日进行 了全 文转 载 ,转载 ( )文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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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 的照 片和发 言全 文 。刊 载上述 两篇 文章 的 网页底 部都 权 。我 公司从 未收 到过 原告 的删 除通 知 。如果 我 公司构 成 有 “ 人民网版权 所有 ,未经 书面授权 禁止 使用 ”字样 。 侵权 ,也 应按 照 出版 文字 作 品报酬 规定 的标准 赔偿 。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https://img.taocdn.com/s3/m/80cad57e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88.png)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闻作品著作权成为新媒体时代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新媒体不仅加速了新闻的传播速度,也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要明确一点,新闻作品是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
新闻作品不仅仅指纸质媒体是的新闻报道,也包括了电视、网络、手机等现代媒体形式的新闻作品。
这些新媒体带来了新的媒体形式、新的传播方式,也对原有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保护新闻作品的创作、发表、传播、演绎等方面的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由于新闻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新闻事件得到广泛的报道和评论,新闻产业链条更加复杂,因此对于新闻作品的保护也更加重要。
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常见的方式。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规定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对其创作的新闻作品拥有著作权;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新闻作品的公共利益,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在引用已经发表过的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注明来源并说明作者。
同时,在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新媒体的特性以及新技术的不断进步。
在新媒体时代,新闻还涉及到语音合成、图像合成等新技术。
这些技术给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可信度和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更加细致的著作权保护方案来保障新闻的权益。
除了法律手段,增强新闻作品著作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在创作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著作权利益,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利益。
在引用别人的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注明来源并说明作者,以避免引起著作权纠纷。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需要兼顾新闻的传播效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以更好地促进新闻产业的发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https://img.taocdn.com/s3/m/2a67314a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80.png)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新闻传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这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当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指的是信息的生产、整理、处理和传播过程。
它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编辑、翻译、摄影和摄像等各种形式的表达和传播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及时性、公益性和行政性。
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民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和编纂等权利的权利人。
作品可以是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等各种创作形式。
二、新闻传播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是实时、即时的,所以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提出了挑战。
2. 采访和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访和引用信息来源。
采访涉及对被采访者的提问和回答的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和保留。
引用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已创作的作品、观点或言论。
采访和引用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 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原创文章被转载、盗版、链接等在内的问题,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传播活动的合法性与著作权的平衡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权衡与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信息的传递和社会舆论的塑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促进。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c7371620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5c.png)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一、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新闻行业的基本要求。
新闻报道应基于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以免误导公众和侵害他人权益。
新闻采编人员应尽力搜集并核实信息的可靠性,排除个人主观偏见和利益驱动,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二、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平衡新闻报道的新闻价值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隐私权。
在涉及隐私的报道中,应审慎权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确保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名誉权与新闻报道的界限新闻报道在揭示真相、舆论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过度报道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风险。
名誉权是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应避免对他人进行恶意抹黑、诽谤等行为,慎重使用言辞和表述,确保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四、著作权与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等。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应尊重著作权,依法进行合理使用。
借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出处或征得授权,避免侵犯著作权。
五、新闻报道中的道德准则新闻报道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应该遵循媒体行业自律的道德准则。
新闻媒体应该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抹黑、攻击他人。
同时,在采访报道中应尊重个体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暴力、恐吓、侮辱等行为。
六、网络新闻与虚假信息的防范互联网的发展给新闻传播带来了便利,但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渠道。
新闻媒体在网络时代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新闻报道的职业准则进行信息搜集、核实和发布,杜绝虚假信息的传播。
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保持客观理性的判断。
七、新闻报道与社会责任作为第四权力,新闻媒体担负着社会监督和公共利益的责任。
新闻报道应多关注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
在报道中,应注重平衡报道的对象,尊重各方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新闻规范涉及到真实性、客观性、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道德准则、网络虚假信息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a629ca1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0.png)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时事新闻作为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入手,探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
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方面,涉及到记者、媒体机构和新闻资讯网站之间的权利分配。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范围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保护期限上,根据法律规定,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本文将总结讨论,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法律基础、研究、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时事新闻作为当前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信息载体之一,其著作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时事新闻著作权权属的明晰及保护的健全,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领域的秩序和发展。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保障公众获取时事信息的权利,成为当务之急。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商业等多个领域,其中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
本文将围绕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概念、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在现代传媒环境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
通过对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为新闻传媒从业者和权利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时事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相关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有所启发,为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形成的,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https://img.taocdn.com/s3/m/d8e10203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e9.png)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传媒产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
在这个过程中,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创作与保护新媒体时代的新闻报道涉及的传媒领域已经非常广泛,如网络新闻、手机新闻、微博新闻、微信公众号等。
这些新闻报道的创作与保护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由于新媒体的特殊性质,使得新闻报道的传播范围更广、信息更新更迅速、传播速度更快。
这也增加了新闻报道的创作难度和知识产权保护难度。
因此,在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创作者需要更加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保证自己的权利。
二、新闻平台的著作权保护随着新闻报道平台数量的增加,新闻平台作为新闻发布的主体,在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闻平台需要注重著作权法律政策,保护新闻作者的创作权益和新闻平台的经营利益。
三、新闻资讯的转载与引用新媒体时代的新闻报道与传统媒体不同,其信息流通较快、易于转载和引用。
因此,新闻报道的转载与引用问题对于著作权保护来说也越来越复杂。
新闻媒体要注重引用方式合法性,遵守相关著作权法律规定,严格保护新闻作者的创作权益。
四、新闻版权移交问题在新媒体时代,除了传统媒体之外,各大网络公司、社交平台等也在探索新闻报道领域。
因此,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闻报道的版权有时可能要面对不同的操作,在这个时代里,新的版权移交方式也随之涌现。
新媒体广告和职场平台,不同的版权开放和版权交换,在新闻报道版权保护中需要考虑新的方式来保护创作权益。
综上所述,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涉及方面非常广泛,包括新闻报道的创作与保护、新闻平台的著作权保护、新闻资讯的转载与引用及新闻版权移交等方面。
在这个时代里,新媒体运作、传播以及新闻报道的创作方式都需要注重版权保护问题,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新闻作者和新闻平台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传播活动与着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着作权法](https://img.taocdn.com/s3/m/998ef733a2161479171128d7.png)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著作权客体 两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怎么理解“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 想、工艺、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之类。
二、著作权主体 1、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4、国家
一、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组织权 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者权利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三、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
思考
互联网上的传播使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吗? 新闻报道哪几种情况适用合理使用? 误登抄袭、剽窃之作的媒介应该怎么办? 为什么?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完整权 二、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其他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思考: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二、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原则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汪宴卿
著作权 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 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已经 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新闻传播活动中遇到著作权问题的两个方面: 权利客体和作品的传播者
合理适用的情况: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三、其他公益使用 四、免费表演 五、特定群体使用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https://img.taocdn.com/s3/m/1366afc9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8f.png)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哪类新闻构成作品究竟什么是新闻作品?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年6月国务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
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著作权保护了。
时事性*。
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其他新闻作品。
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由此也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如此一来,《著作权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这也导致了法学界目前的分歧。
著作权法中的新闻报道与记者权益
![著作权法中的新闻报道与记者权益](https://img.taocdn.com/s3/m/4ecb667e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99.png)
著作权法中的新闻报道与记者权益在现代社会中,新闻报道作为一种传递信息和引导舆论的重要手段,在公众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记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对于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独立性至关重要。
1. 著作权法对新闻报道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新闻报道可以作为一种著作权对象得到法律保护。
新闻报道的创作过程和结果都可以被视为个体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因此享有著作权。
这一点在保护记者权益和推动新闻报道行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记者的著作权作为新闻报道的主要创作者,记者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记者应该对自己创作的新闻报道拥有著作权,并可以享受这些权益带来的利益。
这不仅是对记者创作劳动的尊重,更是鼓励记者创作更多有价值的新闻报道的动力。
3. 著作权法对记者权益的保护著作权法在保护记者权益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记者对自己创作的新闻报道享有署名权。
这意味着,除非记者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以他人名义发布、使用或修改记者的新闻作品。
其次,记者享有修改权和保护稿权。
修改权指记者对自己的新闻报道有权进行修改、增补或改变形式;保护稿权则是指记者对于未发表的新闻报道享有以公开方式披露的权利。
这保护了记者的独立性和专业判断的权益。
最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记者对其新闻报道的经济权益。
记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对自己的新闻报道进行经济利用,从中获得合理报酬。
这鼓励了记者从事新闻报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新闻报道的限制与平衡虽然记者在新闻报道中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和权益,但是也需要面对一些限制。
比如,在报道他人的言论、行为时,记者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此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公共利益事业和教育科研机构对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并设立了一定的例外和限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记者权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d127fb9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53.png)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1. 引言1.1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新闻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覆盖面也越来越广。
网络新闻作品蕴含着重要的信息和社会意义,因此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不仅是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创作成果,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著作权是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保护。
保护著作权可以激励新闻从业者积极创作,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深度。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保护新闻信息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在网络时代,虚假信息和抄袭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新闻作品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会导致新闻报道的失真和混乱,影响社会公共舆论的形成。
最重要的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可以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新闻媒体不断创新,提升整个传媒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 正文2.1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
在我国,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其中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新闻作品是指以新闻报道、时评、评论、消息、通讯等为主要内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
作者对其所作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这些法规强调了对网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对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为保护网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只有在遵守这些法律依据的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
![关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df7d6f43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d0.png)
关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主要按照作品性质及其表现形式大致分为7类:
一、文学作品:包括小说、剧本、散文、诗歌、戏剧、童话、研究论文和其他文学作品。
二、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刻、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和其他艺术作品。
三、科学技术作品:包括科学论文、技术论文、工程图纸、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体系、网页设计和其他科技作品。
四、教育、娱乐作品:包括教育课程、演讲、教学材料、游戏设计、音乐会、电影、电视节目等。
五、新闻报道作品:包括新闻报道、评论性文章、摄影报道等。
六、广告作品:广告文字、文案、海报、宣传册等。
七、其他作品:包括各类印刷品、网页内容等。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b493e5210b4c2e3f572763a6.png)
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
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许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破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
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有对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
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
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
例如:“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https://img.taocdn.com/s3/m/e5950161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57.png)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一、本文概述著作权法,作为规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推动知识传播和进步。
著作权法并非对所有信息或内容都给予保护,其中“时事新闻”就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特殊内容。
本文旨在探讨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这一概念,分析其定义、特点,以及不受保护的原因,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一步阐述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特殊地位。
同时,本文还将讨论时事新闻与类似概念如“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等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的认识,为创作、传播和利用相关作品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中,时事新闻一直占据着一个特殊而复杂的位置。
它既是公众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途径,也是新闻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
由于时事新闻本身的特殊性质,它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时事新闻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公共性。
时事新闻的价值往往在于其时效性,一旦过时,其新闻价值便大打折扣。
同时,时事新闻所涉及的内容往往是公众普遍关心的社会事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这些因素决定了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应当与其他类型的作品有所区别。
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和进步。
对于时事新闻这类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信息,如果给予过度的著作权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
在著作权法中,对时事新闻的保护往往采取一种相对克制的态度。
这并不意味着时事新闻完全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时事新闻本身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新闻工作者在采集、整理、报道时事新闻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如独特的报道角度、深入的调查分析等,这些部分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地位是复杂而微妙的。
它既受到著作权法的一定保护,又受到时效性和公共性的限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c77ada6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97.png)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时事新闻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其著作权问题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的定义、特点、法律保护以及归属等问题,同时分析时事新闻著作权的转让、许可和侵权行为处理。
研究发现,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虽受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如归属不明确、转让受限等。
本文指出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研究意义,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深入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新闻传播秩序和著作者权益,推动媒体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律保护、归属问题、转让、许可、侵权行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时事新闻作为反映时代脉搏的重要信息载体,在当今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影响力。
随着新闻报道的方式和传播平台的不断创新,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对于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困惑,尚未形成清晰的规范和统一的标准。
有必要对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在法律层面上更好地保护新闻从业者的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时事新闻的传播已经不再受限于地域和国界,其影响力和传播范围更加广泛。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
研究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不仅关乎新闻从业者和新闻机构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还和新闻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密切相关。
可以说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是一个既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又具有实际应用意义的重要课题。
1.2 研究目的时事新闻作为当下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具有重要的信息传递和舆论引导作用。
在时事新闻的报道中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对于维护新闻传播秩序和保障新闻从业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时事新闻著作权的定义、特点、法律保护、归属问题、转让与许可以及侵权行为处理等方面的深入探讨,揭示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争议,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第三章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第三章新闻传播与著作权](https://img.taocdn.com/s3/m/88e65dd8fad6195f312ba6d1.png)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 作者计算。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 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 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 传播者 取得著作权的人
原初作品
作品经过传播者再创造后 形成的传播产品
人身权、财产权
传播过程中孳生的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一经 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
产生即可获得
的再利用
第二节:传播者的权利
二、传播者的权利分说
➢ (一)出版者权
《著作权法》把出版限定于图书、报刊的出版。 故出版者权专指报刊、图书的出版者享有的 权利。
第二节:传播者的权利
➢ 传播者在传播产品的过程中,要投入大量人力、 财力和物力,特别是投入自己的智力劳动,赋 予作品新的传播形式。这种新的传播形式是传 播者创造的,是传播者的智力成果,传播者理 应享有权利。传播者权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 过程中,在保持作品内容不变或者基本不变的 前提下,对于自己以某种特定方式赋予作品的 独有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11文字作品?22口述作品?3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4美术建筑作品?55摄影作品专业文档第一节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要素?6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草案视听作品包括录像制品?7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8计算机软件?9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业文档第一节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一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
新闻素材法律知识点
![新闻素材法律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ea33869f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5d.png)
新闻素材法律知识点新闻媒体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获取信息和了解事态发展的重要途径。
基于新闻报道,公众可以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然而,作为一个公民,我们需要对新闻故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点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理解新闻报道并正确对待事情的发展。
首先,新闻报道中常提及的侵权问题是我们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点之一。
侵权是指某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案例:近期,一位知名艺人的个人私人照片遭到非法获取并在网络上传播,导致其隐私权遭到侵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是受到保护的,非法获取和传播他人的私人照片是侵权行为。
了解侵权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并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其次,新闻报道中关于著作权的问题也是需要理解的法律知识点。
著作权是指对于各种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等。
案例:一名音乐家的原创作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并进行商业推广,导致其著作权遭到侵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作者有权对此采取法律措施进行保护。
了解著作权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同时也能更好地理解报道中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
此外,新闻报道中常涉及合同法知识点,合同是法律上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的协议。
案例:在某个商业交易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了不正当的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了解合同法知识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正确对待和处理合同纠纷。
除此之外,新闻报道中涉及法律知识点还包括行政法、刑法等方面。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并制定刑罚的法律体系。
在新闻报道中,涉及到政府政策、执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了解行政法知识来更好地理解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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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著作权——以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为例作者:夏倩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著作权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方面著作权是大众媒介的重要的权益之一;一方面媒介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界定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何种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区别著作权与邻接权,理清著作权的主体,抵制剽窃和抄袭,以及非法使用新闻作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梳理侵权行为的情节,坚决打击侵犯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新闻报道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主体侵权情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新闻转载量猛增,数量突飞猛进的背后有着一系列的问题,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加上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相关立法远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法律严重滞后,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凸显出来。
一、理论分析:新闻报道著作权的认知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基于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邻接权。
著作权的主体根据主体性质划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根据是否直接进行创作划分为作者和非作者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由著作权法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简言之,就是作品。
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即有独创性,还要有形式要件即可复制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①著作权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方面著作权是大众媒介的重要的权益之一;一方面媒介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法》又尚未颁布,长期以来部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
然而,何种新闻属于作品?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如何界定?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新闻作品是指新闻记者或有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人员在新闻活动过程中,通过采访等形式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
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而新闻作品虽是以时事新闻为材料的,但由报社安排记者、编辑进行深入采访、进一步加工而创作出来的新闻作品就不是简单的“时事新闻”,这种作品是以“时事新闻”为基础的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并不属于同一概念。
新闻作品是对时事新闻的二度创作,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新闻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
③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闻作品不同于时事新闻,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新闻作品在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为媒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报社等理应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这也是《著作权法》第16条的应有之意。
这样就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
二、案件回溯: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2003年7月,许结注册了一家名为“走进中关村”网站,开始委托其聘用的人员在该网站上报道中关村市场信息。
许结与聘用人员兰庆约定:对委托兰庆创作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许结与聘用人蒋乐约定:对委托蒋乐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2004年4月17日许结与这个计算机报社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从2004年5月1日至2004②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③《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年7月31日,中国计算机报社的inforweb网站有偿享有对许结网站所刊载的全部信息网上转载权,中国计算机报社需向许结支付使用费6000元。
同年4月29日许结与中国电脑报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8月10日电脑商报社以6000元的价格有偿获得许结在网上信息的纸质媒体上的独家使用权。
2004年4月30日至5月9日期间“走进中关村”网站陆续刊登兰庆创作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蒋乐创作的文战俘《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兰庆与许结共同署名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电脑节上码抗议》,许结创作的《今日市场点滴》等文章。
2004年5月5日中国计算机报社Inforweb网站使用了许结于5月4日在其网站登载的《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并将文章改名为《大恒DIY—PC销售新概念》、《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两篇文章,分别署名为intozhgc。
2004年5月12日中国工商时报社在其报纸第13版刊登的题为《电脑节中关村日记》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王东岳/文”,此文以5月3日至5月8日为时间段,用日记形式报道“中关村电脑节”。
其中5月3日以《节未到,广告战已来》一文;5月4日以《大恒DIY计算机开张》为题,对许结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改后使用;5月5日以《“粘客”又有新差事》为题,对许结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除后使用;5月6日以《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为名,将许结的网站上的《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的文章略作删减;5月8日以《王码抗议北约轰炸中国使馆》为题,将许结网站上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电脑节上王码抗议》一文进行了删减后进行了使用;文章最后一段全文使用了许结网上的《今日市场点滴》一文。
许结遂以王东岳、工商时报侵犯权利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有形形色色的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本案中原告许结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等6篇文章系对中关村市场行情与社会事件从个人角度所进行的记述评论,上述文章在被上载到“走进中关村”网站时便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服务器磁盘,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持续地供访问网站的社会公众化借助于计算机感知。
因此上述文章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从作品。
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间拥有的一般原则为作者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享有,同时法律也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未进行创作的委托人可以享有委托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拥有控制他人侵权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对于原告许结主张的损失赔偿额因其主张是其网站全部作品转载的月使用费,不能作为其中某作品被抄袭以及使用的计算根据。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作品被侵权利用的损失证据,本院将依据原告作品的可能来获得收益并考虑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影响予以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许结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伍千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九十元,两被告负担三千元。
④三、案例分析: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行为剖析(一)该案中的作品属于个人创作的新闻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享有著作权。
在本案中,原告许结称自己于2003年7月24日正式注册创办了“走进中关村”网站,同时有偿租用了北京东方网景数据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磁盘空间。
这是一个利用互联网适时反映中关村市场行情的个人网站,其刊载的信息绝大多数是由许结本人以及聘用的人员亲自采写的,最后由许结统一进行审定修改后发布,许结称自己对此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王东岳在辩解时,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网站上的文章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王东岳的不妥之处在于使用原作但未经原作者同意,但是,因为这些原则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所以不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有明确规定“我国门户网站未被赋予新闻采访权”,但由于许结创办的“走进中关村”网站属于个人网站,网站聘用人员对“中关村电脑节”的相关活动的时事新闻进行创作,该行为属于基于时事新闻的个人创作。
在本案中,由于中国工商时报社是国内知名的新闻类报社,其涉案文字作品均与“中关村电脑节”这个时事新闻密切相关,但由于这些作品并非“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作品”,这些作品既具有独创性,又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符合享受著作权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文章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换言之,这些作品虽是以时事新闻为材料的,但所有文章均是由许结的“走进中关村”④闻名法律网网站的聘用人员进行深入采访、进一步加工而创作出来的,因此不是简单的“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为基础的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所以,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在该案中,许结享有传播者权,他既享有著作权,又享有邻接权。
被告中国工商时报社称,许结的诉讼请求缺少证据支持。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网站的合法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许结是合法的著作权人。
《电脑节中关村日记》所使用的是原作品是雇佣作品,对于雇佣作品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在被告王东岳的进行编辑询问之时或者之前,由于原告许结和相关文章的作者,而不是归许结所有。
许结作为传播者,对自己在传播作品的过程形成的“传播作品”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该案中包含了传播者权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传播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性劳动为原有作品赋予了新的表现形式,由此产生了新的作品,获得了此类作品的著作权,而许结和另一作者有合作作品被中国工商时报采用,他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另一类情形是,由于传播者的创造性不够,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被赋予另外的权利,即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而许结享有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