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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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著作权
——以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为例
作者:夏倩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著作权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著作权是大众媒介的重要的权益之一;一方面媒介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界定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何种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区别著作权与邻接权,理清著作权的主体,抵制剽窃和抄袭,以及非法使用新闻作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梳理侵权行为的情节,坚决打击侵犯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新闻报道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主体侵权情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新闻转载量猛增,数量突飞猛进的背后有着一系列的问题,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加上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相关立法远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法律严重滞后,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凸显出来。
一、理论分析:新闻报道著作权的认知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基于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邻接权。
著作权的主体根据主体性质划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根据是否直接进行创作划分为作者和非作者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客体是由著作权法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简言之,就是作品。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即有独创性,还要有形式要件即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
著作权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著作权是大众媒介的重要的权益之一;一方面媒介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法》又尚未颁布,长期以来部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
然而,何种新闻属于作品?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如何界定?
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新闻作品是指新闻记者或有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人员在新闻活动过程中,通过采访等形式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②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而新闻作品虽是以时事新闻为材料的,但由报社安排记者、编辑进行深入采访、进一步加工而创作出来的新闻作品就不是简单的“时事新闻”,这种作品是以“时事新闻”为基础的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并不属于同一概念。新闻作品是对时事新闻的二度创作,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新闻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③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闻作品不同于时事新闻,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新闻作品在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为媒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报社等理应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这也是《著作权法》第16条的应有之意。这样就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
二、案件回溯: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
2003年7月,许结注册了一家名为“走进中关村”网站,开始委托其聘用的人员在该网站上报道中关村市场信息。许结与聘用人员兰庆约定:对委托兰庆创作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许结与聘用人蒋乐约定:对委托蒋乐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2004年4月17日许结与这个计算机报社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从2004年5月1日至2004
②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③《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
年7月31日,中国计算机报社的inforweb网站有偿享有对许结网站所刊载的全部信息网上转载权,中国计算机报社需向许结支付使用费6000元。
同年4月29日许结与中国电脑报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8月10日电脑商报社以6000元的价格有偿获得许结在网上信息的纸质媒体上的独家使用权。
2004年4月30日至5月9日期间“走进中关村”网站陆续刊登兰庆创作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蒋乐创作的文战俘《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兰庆与许结共同署名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电脑节上码抗议》,许结创作的《今日市场点滴》等文章。
2004年5月5日中国计算机报社Inforweb网站使用了许结于5月4日在其网站登载的《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并将文章改名为《大恒DIY—PC销售新概念》、《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两篇文章,分别署名为intozhgc。
2004年5月12日中国工商时报社在其报纸第13版刊登的题为《电脑节中关村日记》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王东岳/文”,此文以5月3日至5月8日为时间段,用日记形式报道“中关村电脑节”。
其中5月3日以《节未到,广告战已来》一文;5月4日以《大恒DIY计算机开张》为题,对许结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改后使用;5月5日以《“粘客”又有新差事》为题,对许结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除后使用;5月6日以《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为名,将许结的网站上的《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的文章略作删减;5月8日以《王码抗议北约轰炸中国使馆》为题,将许结网站上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电脑节上王码抗议》一文进行了删减后进行了使用;文章最后一段全文使用了许结网上的《今日市场点滴》一文。
许结遂以王东岳、工商时报侵犯权利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有形形色色的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本案中原告许结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等6篇文章系对中关村市场行情与社会事件从个人角度所进行的记述评论,上述文章在被上载到“走进中关村”网站时便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服务器磁盘,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持续地供访问网站的社会公众化借助于计算机感知。
因此上述文章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从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间拥有的一般原则为作者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享有,同时法律也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未进行创作的委托人可以享有委托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拥有控制他人侵权使用该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