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 _0
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2]。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
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
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
”[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行政主体挑战法律权威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最大的危害正在于它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法律与政府的信任。
而这种信任正是建设法治国家最为需要和宝贵的。
第二,自由裁量权要求执法者的政策水平要高,至少应当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理作出裁量,这与目前中国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普遍偏低形成矛盾。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广泛的存在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中,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例如,在美国的一位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特定的职权以公平、公正的行为方式作出决定的权力。
现在普遍的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的作出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赋予行政主体的一定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不必完全地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从权力的来源上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法律直接授予,即具有法定性。
由于我国行政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
因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比较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是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必须是能够根据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授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选择。
2.从权力的特点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定的自由性。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地行使,而是应该判断怎样的行使以及何时行使才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决定。
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是拥有相对的自由,它也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的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的选择。
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其必要的限制_1
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其必要的限制一;行政权的主体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有必要先对其行使主体做一分析。
行政权作为一种权力,它是一种资格的体现,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公共契约。
是人民权利让度的表现,是人民的权利造就了行政权。
权力的产生必然要求有主体,而从权力的来源必然可以推出行政权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
所谓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就是指行政权的所有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享受者;所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就是行政权的行使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行使者。
(1)古往今来各个国家的权力可以说都是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相互分离的。
我国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作为权力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属于人民,人民是行政权的实际所有者。
同时我国的宪法也规定了由各级行政机关来作为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来行使国家的行政权。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或者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由别的机关,组织,社会团体行使行政权,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必然要求归属主体给予行使主体必要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可以看做是归属主体为了取得一定的收益的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归属主体所要取得的收益(满意的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自由选择方式去实现。
所以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科学的概念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2)随着社会发展的专业化,技术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行政权的强化和扩张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的趋势。
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的扩张,但是这也必然导致和法治精神的背离。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行政自由裁量存在的合理性,以利于在新的时代里取利去弊。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分析:1;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的法律规则的非完备性法律就是一种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的总称。
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其必要的限制_1
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其必要的限制一;行政权的主体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有必要先对其行使主体做一分析。
行政权作为一种权力,它是一种资格的体现,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公共契约。
是人民权利让度的表现,是人民的权利造就了行政权。
权力的产生必然要求有主体,而从权力的来源必然可以推出行政权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
所谓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就是指行政权的所有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享受者;所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就是行政权的行使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行使者。
(1)古往今来各个国家的权力可以说都是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相互分离的。
我国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作为权力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属于人民,人民是行政权的实际所有者。
同时我国的宪法也规定了由各级行政机关来作为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来行使国家的行政权。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或者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由别的机关,组织,社会团体行使行政权,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必然要求归属主体给予行使主体必要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可以看做是归属主体为了取得一定的收益的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归属主体所要取得的收益(满意的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自由选择方式去实现。
所以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科学的概念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2)随着社会发展的专业化,技术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行政权的强化和扩张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的趋势。
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的扩张,但是这也必然导致和法治精神的背离。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行政自由裁量存在的合理性,以利于在新的时代里取利去弊。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分析:1;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的法律规则的非完备性法律就是一种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的总称。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一、引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特殊权限。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经济角度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旨在探讨如何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避免滥用权力、保障公平正义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经济意义。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调整行政行为以应对经济变化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扰乱市场秩序,打击经济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经济主体的利益,阻碍经济繁荣。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可能导致行政成本和政府干预增加,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对经济的不利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控制措施。
从经济上来说,可以通过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拓宽市场空间,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可以加强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法律方面,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行使条件,并加强司法监督,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还应当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全面监督。
五、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控制措施,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合理合法,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近年来,行政裁量权被广泛讨论和关注。
作为政府官员在办理事务时进行决策和裁决的一种权力,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是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政府官员在履行公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对特定事务做出决策和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是具有自由裁量性、宽泛性和异质性。
自由裁量性意味着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政府官员可依据自己的判断、经验和价值观作出决策,而不受具体的制度规定和程序限制。
宽泛性则指行政裁量权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财政、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领域。
异质性体现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结果可能不一致,即不同官员在同一案件上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决。
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必要性尽管行政裁量权具有某种必要性,但过度或滥用行政裁量权可能导致官员的个人意志对决策的过分干预,增加行政不确定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合理限制与控制行政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合理限制与控制可以确保公平与公正。
行政裁量权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约束,可能会因为官员的个人喜好、偏见或腐败等原因导致决策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合理限制与控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或过度行使会导致官员在决策过程中缺乏严谨性和效率,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推进。
最后,合理限制与控制是保障法治的需要。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可以加强法治原则在行政活动中的体现,确保政府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途径为了合理限制与控制行政裁量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加强立法规定与监督。
通过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边界和行使的条件,限制政府官员的主观判断和决策自由。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
它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处理事务的权力,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
然而,这种权力如果不受控制,就可能被滥用,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作为一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如何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
这种权力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它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能够迅速应对各种复杂的行政事务。
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主观偏见、利益驱动或者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作出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比如,在同样的情况下,对不同的当事人给予不同的处理结果;或者在行使权力时,不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仅仅依据个人的喜好或者随意的判断。
行政程序对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首先,行政程序能够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循一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保证行政行为是基于充分的调查和证据,而不是随意的决定。
这有助于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程序能够促进行政决策的合理性。
在行政程序中,通常要求行政机关考虑相关的因素,如公共利益、当事人的权益、政策目标等。
这有助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进行全面的权衡和分析,作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再者,行政程序能够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行政机关按照公开的程序规则进行操作,使行政相对人能够了解行政行为的过程和依据,减少行政机关的暗箱操作。
同时,明确的程序规则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定的预期,使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
四川电大毕业论文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作者严志逵市级电大南充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律年级二〇〇九级学号 ************* 指导老师石峰2011年10月毕业论文提纲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了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性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表现及危害(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1、滥用职权2、执法不一3、拖延履行职责(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危害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2、助长特权思想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一)立法控制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3、加强行政责任立法(二)行政自我控制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3、行政自我约束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三)司法控制目录摘要 (1)引言 (1)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2)(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2)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 (3)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3)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3)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 (3)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3)(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决定了自由裁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性. (3)(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及危害 (4)(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 (4)1、滥用职权…………………………………………………………………………………. ..42、执法不一 (4)3、拖延履行职责 (4)(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危害……………………………………………… ..4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4)2、助长特权思想 (4)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4)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5)(一)立法控制 (5)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其过于宽泛的局面 (5)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5)3、加强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 (6)(二)行政自我控制.................................................................................. . (6)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6)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6)3、行政自我约束 (6)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 (6)(三)司法控制 (6)注释 (7)参考文献 (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严志逵摘要: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是19世纪以来政府职能发生根本变化和行政扩张的结果。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一方面它有利于执法者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对其运作如果缺乏有效的规制将极易导致行政相对方权益受到损害。
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张已不可阻档,在我国当前处于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的时代大背景下在探讨如何在赋予行政主体充分、必要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控制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公正司法控制一、行政自由裁置权存在的必要性首先,由于行政主体面对的是不断发展变迁,问题层出不穷的社会,依靠立法很难对所有社会问题做出全面准确的预测。
为了让行政主体能够机动灵活的、面对各种社会现象,高效果断的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赋予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关系产生的问依据法律的精神或原则来权衡轻重利弊进行裁决行政主体在处理的方式方法上应有一定自由选择的余地。
同时,法律法规也应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加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能适当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拥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优点的同时存在滞后性的缺陷。
面对不断发展而日趋复杂的社会,法律往往显得僵硬而滞后,许多新事件的发生,法律无法预见的,这就要求立法的时候,必须给行政权留有适当自由裁量空间。
二、行政自由裁置被滥用的可能性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行政人员的素质跟不上行政法治要求,由于行政裁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完全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法院也无权干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属性是必将成为其被滥用的基础。
“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这种范围是必需的,但也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提供了可能。
”[1]当行政行为人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法律却无法对其纠正,必将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导致:1)行政裁量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目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分析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
浅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内容提要】自由裁量权的发展和运用以及对它的控制,构成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主题。
本文试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对其因运用不当而产生的负面效应采取何种有效的控制措施方面展开探讨,希望能使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在实质上得以落实。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控制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普遍赋予了行收机关执法过程中白由裁量的权力,这是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的要求。
然而,就我国而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白由裁量权有无存在的必要?并且行政白由裁量权在运用过程中由于权利的滥用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具体原因有那些?又应该如何监督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设置此项权力的初衷?本文就以上问题淡谈自己的浅见。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关于自由裁量权,各个学者的定义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是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基于法律的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以为止确的行为的权力。
有的则认为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的对象与范同、内容与方式等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概括性规定,行政主体在法定程度内,具有因时、因地、因事及因人而掺进自己决定权力行使的一些认识和意见。
从以上两种表述中不难看出,虽然表述的形式不一致,但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分歧,只是前者的侧重点在丁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尽量考虑立法赋予白由裁量权的目的,而后者则侧重丁行政主体决定行政权行使时的主观认定与判断的意志能力。
通过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笔者以为,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合法目的和自己意志,自行选择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权力。
行政白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已经是当今世界各国不争的事实。
而现代国家要求尽可能的且尽可能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要求本身说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及控制
指法 官自由裁量权。由于古代 各种法律 ,系的不完善 , 本 使得法官在审
理, 在适用方法 、 方式等方面有一定的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 因此 , 这
权, 应当由中央政府决策 、承担和管理 ; 属于地方政府公共事务的事 权 , 由地 方 政 府在 中央 统 一政 策 许可 范 围内 自行 决策 和 承 担 , 归 应 划 地方政府管理 。 同时, 为了避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 间事权 的博弈还价, 各级政 府事权 的划分 不能 由政府 以文件形式 对 作原 则规定, 而应当由国家最 高权 力机关 以法律 形式来规范; 其次, 本着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 则,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 。 凡是关 系
律所 不能调整 。要制定新的法律又需要时间 , 有一定 的迟缓性 , 即使
有新 的法律的与之相应出现。 在实施过程 中也会出现新的问题 , 使行 政立法 不可能对行政活动的每 一个环节 , 做出事无巨细 , 洋尽无遗的 全面规范 。这样 , 为了保 证行政管理的快速高效 , 上需要为行政 客观
府组织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 限也不断扩大 ,行政机关享有的 自 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由此产生新的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力的
迅速扩张 , 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而导致 自由裁量权被
( ) 二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在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 会生活中会出现越 来越多 的现象为现有法
随着社会科技 和现代经济的发展 , 使得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大 , 政
判实践中无法可依 。但 为了例行职责 ,就赋予了法官司法 自由裁量
权 。 代 民 众信 奉 君 权神 授 . 主 是天 之 骄 子 , 古 君 明辨 各 种 是 非 。 权 凌 君 驾 于 司 法权 之 上 是 自 由裁 量权 产 生 的 另 一历 史 根 源 。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本文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自由。
它既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必要工具,也是行政法治原则下的一种重要权力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其自由性和主观性,往往容易引发滥用和误用,从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控制,既是保障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现有法律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文章将首先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和评价,揭示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误用的主要表现和成因。
接着,文章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审查和强化行政内部控制等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体系。
文章还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这一概念源于西方行政法,尤其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紧密相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法严格规则主义的一种回应,旨在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涉及几个核心要素。
它是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拥有的决策自由。
这种权力是法律授权的,意味着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的。
再者,行政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自由选择和行为方式,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其职权与法律原则自由行使裁量权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为了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需要加强其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1. 灵活性与高效性: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得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灵活地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策,提高了行政效能。
2. 促进创新与适应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与发展需求。
3. 弥补法律的不足: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在法律规定的空白或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帮助行政机关解决问题,填补法律不足之处。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影响1. 可能导致滥用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给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滥用,进而权力过大导致失当行为的发生。
2. 可能引起不确定性与不公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能造成行政决策的不确定性,导致行政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并可能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3. 可能造成滥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权限行事,违背法律原则,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1. 立法机关的控制:立法机关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限制,明确行政机关所能行使的裁量权范围。
2. 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与程序,加强内部监督与约束,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司法机关的审查: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决策的审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公众的监督参与:公众应当被授权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通过公开透明的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5. 建立与完善法律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规则,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行为。
四、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机制1. 阐明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与权限,明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有明确的依据。
浅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程序控制
浅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必不可少的权力,它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现象,当前的问题是如何去限定、构造和检查它的行使。
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相伴而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没有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专制、腐败。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是违反实体法的正当性,因此,传统的实体控权模式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现代法治社会更加注重通过新的方式来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对其控制的必要性(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已被广泛使用,从目前学者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来看,更多的是着眼于其“自由”的特点,然而所谓的“自由”是有前提的,即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活动。
这一概念在使用上也意味着限制,威廉〃韦德认为“自由裁量”系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
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在法治国家仍然存在,其根本原因是社会需要,现代社会太复杂,可能远非用文字表达的立法所能驾御,议会不能在立法的时候确切地预知未来将要发生什么。
这样,许多法律只能表达一个笼统的精神,告诉行政机构民意大致要它做什么,但具体做什么、怎么做却要行政机构根据立法精神和特定个案的具体情况琢磨出来。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终原因在于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空隙。
所以,个案正义的实现离不开裁量的运用。
行政自由裁量的可取在于它允许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进行个别的考虑和对待,使得立法上的普遍公正能通过行政转化为个别的、现实的公正。
另外,裁量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
行政自由裁量权常常能从法律和法律僵化的控制中抽取关系当事人利益的敏感裁量事宜,转由行政使用灵活的手段处理。
相对于经过严格程序制定法律而言,灵活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适应了能动行政的基本要求,突破僵化法律程序的束缚,并可以节约立法成本,从多方面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控制
关键词 : 政 自由裁量权 行
要性 滥用 危害 合 理 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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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裁 量 权 是 行 政 机 关 对 于 作 出 何 自 种 决 定 有 很 大 的 自 由 , 以在 各 种 可 能 采 可 取 的 行 动 方 针 中 进 行 选 择 , 据 行 政 机 关 根 的判 断 采 取 某 种 行 动 , 不 采 取 行 动 。 政 或 行 机 关 自 由选 择 的 范 围 不 限于 决 定 的 内 容 , 也 可能 是 执 行 任 务 的方 法 、 间 、 点 或 侧 时 地 重 面, 包括 不 采 取行 动决 定 在 内 。0 ”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存 在 的必 要 性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是 行 政权 力 的 重 要 组 成 部分 , 是 行 政 权 力 中最 显 著 的一 部 分 , 也 它 的 存 在是 现 实 政 府 发 展 的 客 观 需 要 , 也 是 必要 存 在 。 首 先 , 政 自 由裁 量 权 存 在 的 客 观 基 行 础 是 行 政 事 务 的 日益 繁 多 、 政 权 力 的 不 行 断 扩 大 。 今 社 会 事 务 的 迅 速 增 加 和 社 会 现 关 系 的 日益 复杂 , 府 功 能 也 迅 速 强 化 , 政 大 大 增 强 了 干 预社 会 生 活 的 力 度 , 么 , 代 那 现 国 家 行 政 职 权 的扩 大 与 多 样 化 , 使 得 自 就 由裁量 权 不 断 扩 大 。 其 次 ,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存 在 是 弥 补 行 立 法 不 足 、 律 规 范 的不 完 备 性 的需 要 。 法 由 于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 再详 尽 、 周 密 的 法 律 , 满 足 不 了 行 政 主 体 管 理 社 会 也 各种方 面的需要 。 此 , 这样 的情况下 , 因 在 就 应 当赋 予 行 政 机 关 有 灵 活 处 理 各 种 行 政 事 务 的 权 力 和 在 一 定 程 序 上 的行 为 选 择 权, 即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 时行 政 自由裁 量 同 权 还 能 适 当弥 补 法 律 的滞 后 性 ,行 政 自由 “ 裁 量 权 在 行 政 过 程 中可 以说 是 无 处 不 在 、 无 时不在 的。 即使 法 律 法 规 对 现 实 中所 有
中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控制措施
2行政 自由裁量权理论概 述 2 . 1 西 方 国 家对 行 政 自由 裁 量 权 的 认 识 在 西 方 最 为 著名 的说 法 是 由韦 德 和福 赛 提 出 的 ,行政 裁 量 是 关 于 作 为 的 问题 ,它 主 要探 讨 作 为 的方 式 :作 为 、不 作 为 。 实 际 上 两 者在 意 思 方 面 是 相类 似 的 。在 大 陆法 系 中 ,法 国在 规 定行 政 行 为 上 独 树 一 帜 ,它 认 为 要 对立 裁 量 与 羁 绊行 政 权 的关 系。所 以,在行使行政权力 的时候要找到合适 的方式 。同样作 为 大 陆法 系 的代 表 ,德 国在 理 论 上 把行 政 裁 量 分 为 两 大方 面 , 个 是 一 般 严 格 区分 法 治 情 景 下 行 为 的 条 件 ( t h e c o n d i t i o n f o r
一
a c t i n g i n t h e c i r c u m s t a n c e s c o v e r e d b y a r u l e l a w)和 因 为 行 政 行 为发 生 的法 律 效 果 之界 定 之 间 的界 限 。在 概 念 上 也就 分 为 不 确 定 法 律 概念 ( u n d e f i n e d l e g a l o r s t a t u t o r y c o n c e p t s )和 自 由 裁 量 ( d i s c r e t i o n ),他 们认 为 “ 自由裁 量是 指 自由的选 择行 为产 生 什 么样 的法 律后 果 。” 2 . 2中 国 对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相 的 认 识 当今 中 国行 政 裁 量 理 论 的 主 流观 点 是 认 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行 政 主 体 在行 政管 理 活 动 中依据 立 法 目的和 公 正 合 理 的原 则 , 自由选 择 行 为 的 方式 和有 做 出行 政决 定 的权 力 。 或 者说 , 行 政 主体在 法 律 明示授 权或 默 许 的情形 下 , 基 于 立法 目的 , 自由作 出一 定行 政 行为 的权 力 。
试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其监督
试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其监督引言:现代社会的进展,使得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不论在哪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知识范围和监督制约的方式不同罢了。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进展,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都有行政法的涉及。
因此,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利的迅速扩张,行政权利扩张的表现是行政机关拥有庞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
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需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必然的操纵。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抗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峻,危害性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有:1.无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固。
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置问题随意性专门大,不同情形相同对待,相同情形不同对待,引发群众疑心、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治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致使社会秩序的稳固性能差。
2.造成社会秩序新的破坏。
因为行政主体的运权后盾国家行政权是伴随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政主体的运权手腕可采取强制性方法。
因此,深切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关于丰硕行政法的大体原那么的内容,增进行政法的进展及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爱惜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使具有必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艰深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需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探讨如何适本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试从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如何有效的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从方方面面展开了论述.希望能使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治在实质上得以落实。
一有关行政自由裁量的理论{一}行政自由裁量的含义要了解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第一应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进行界定。
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定事实与法律的最正确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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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大毕业论文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作者严志逵市级电大南充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律年级二〇〇九级学号 ************* 指导老师石峰2011年10月毕业论文提纲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了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性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表现及危害(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1、滥用职权2、执法不一3、拖延履行职责(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危害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2、助长特权思想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一)立法控制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3、加强行政责任立法(二)行政自我控制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3、行政自我约束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三)司法控制目录摘要 (1)引言 (1)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2)(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2)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 (3)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3)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3)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 (3)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3)(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决定了自由裁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性. (3)(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及危害 (4)(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 (4)1、滥用职权…………………………………………………………………………………. ..42、执法不一 (4)3、拖延履行职责 (4)(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危害……………………………………………… ..4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4)2、助长特权思想 (4)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4)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5)(一)立法控制 (5)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其过于宽泛的局面 (5)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5)3、加强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 (6)(二)行政自我控制.................................................................................. . (6)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6)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6)3、行政自我约束 (6)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 (6)(三)司法控制 (6)注释 (7)参考文献 (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严志逵摘要: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是19世纪以来政府职能发生根本变化和行政扩张的结果。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实现执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会导致违法甚至侵权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以实现行政执法权的良性运行为宗旨,沿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这一主线,重点探讨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种类,在此基础上,从正反两面论述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滥用权力的表现及危害,进而提出了控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几点建议,以期对行政执法实践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控制Abstract: Discretion is the focus of the modern executive power , as a result of the change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expansion since 19 centur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law enforcement is a double-edged sword, a reasonabl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is very important for raising the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achieving the just law enforcement. However, the abuse of discretion will lead to illegal or infringing the adverse legal consequences. This article in order to achieve positive operating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long the main line of discretion, focus on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law enforcement concept, type. On this basi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law enforcement performance and hazards in the reasonable and abuse of power form both sides.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law enforcement are provided hoping to offer some help for the practice of reference valu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iscretion; reasonableness; control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作为的权力。
”在美国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做出河中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法阵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①英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指出:“自由裁量系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
他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②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机关处理同一事实要件时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裁量。
法律没有为统一实施要件只设定一种法律后果,而是授权行政机关自行确定法律后果,例如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或者赋予其特定的处理幅度。
”③在我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亦较为科学地表述了有关概念:“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裁量的行政措施。
”④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这样定义:“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⑤朱新力先生在《行政法学原理》一书中的定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行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解释的权力。
”⑥不同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虽说法各一,但分析起来,这些观点在本质上大同小异。
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法律,寻求法律与事实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目的,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等特点。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根据行政主体对作出行为的条件、程序、方式等的自由选择,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可以分为:1. 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即行政主体在实施条件不确定或不充分的情形下,对实施条件、事实标准由自由裁判的权力。
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法律条文中随处可见的“情节严重的”等等,行政主体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首先要对这些不正确的条件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解释极为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法律自规定了具体的范围、方式等,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如《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的五项监督管理措施,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项单独实施,亦可选择数项同时实施,由行政主体自由选择。
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未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作明确的规定,这些都需要行政主体依据其自由裁量来决定。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全面的、详尽的涵盖纷繁负责的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而且法律要求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这些表现在行政执法上决定了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