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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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的 多元化主体及其能力提升路径

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的 多元化主体及其能力提升路径

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的多元化主体及其能力提升路径作者:肖杰来源:《求知》2019年第01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客观分析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

这一现实挑战对于我们加强多维度的国家治理研究提出了新要求。

而国家治理不同于以往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治理主体的多样化。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党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多倾向于管理的模式,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国家管理模式向国家治理即多方协商治理转变。

一、从一元主体到多元主体:新时代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性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较为简单,社会关系不复杂,各个组织之间没有太多的联系,具有强大优势的单一主体方式能够维持很长时间的管理。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日趋复杂,社会成员间的联系亦变得频繁,组织间的交流增多,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逐渐不再适应这样新的形势和环境,失去了原本的优势,效率低下,难以维持,这就需要多个主体共同治理。

1.新时代国家治理维度的多重性。

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曾经一度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统一调度,造成了生产力的低下和人民生活得不到改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引进了市场经济制度,在国家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社会事业在国家的发展中也逐步展现出其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国家治理的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而不是单一化的,不能仅仅包含政府,还应当包含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

由于国家治理是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主体共同治理的结果,由于其领域的不同,那么主体也就不同。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呈现“强政府、弱社会”的模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特殊、生产力低下、国际形势复杂等因素,我国建立了“全能型”政府,包办所有事务,当时的管理模式是单一的,管理主体就是政府,也是单一的。

我国行政主体的理论进程与实证分析

我国行政主体的理论进程与实证分析

摘 要 : 大 陆 法 系主要 国 家 的 行政 主 体 均 是 以行 政 分 权 为基 础 来设 立 的 , 行 政 主 体 均是 公 法人 。在 我 国 , 适 应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资 格 确 认 的 现 实需 要 , 对 国 外 的行 政 主 体 理 论 进 行 了移 植 , 但 这 种 移 植 是 错 位 的 。 随 着行 政 法 治 的发 展 , 应 当重 新 构 建
和海 外领地 是 法兰 西共 和 国 的地方 团体 , 这 些地 方 团体依 法 由选举 产 生 的议会 自主进 行管 理 , 即国家 将 部分 的行 政 权分 给 了地方 , 从 而 在 国家之 外 就有
行政 体制 改革 ,优 化 行政 层 级 和行 政 区划设 置 , 有
条件 的地 方可 探索 省 直接 管 理 县 ( 市) 改革 , 同时要
设 的概念 , 旨在 把不 同的公 务 员 的行 为统 一起 来 ,
在E t 本。 “ 行政 主体 即是行 政权 的归属 者 ” [ 3 ] , 根
据这种观点 , 行 政主 体 包 括 三类 : 一类 是 基 于 国 民
主权 主 义的思 想 , 行政 权 来 自国 民 , 基 于 国 民庄 重
团) . 三是具 有 部分权 利 能力 的行 政 机构 , 如 大学 的 系或 学 院 , 四是 被授 权 的人 , 如 飞机 机长 和 船长 , 五 是私 法组织 的行政 主体 .如私 法组 织 的公 企业 , 六
是 作 为行政 主体 的人 民 。

我 国 行 政 主 体 制 度 的 移 植 与 历 史 变 迁
管理 特定 的公 务 ,并 独 立 承担 由此 而产 生 的责 任 ,
由此 产生 的公 务法人 是第 三类 行政 主体 。 公 务 法人

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治模式的理路阐述

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治模式的理路阐述

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治模式的理路阐述在治理理论指导下,出于对中国严重的官本位思想的考虑,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治模式符合当前中国的政治文化背景,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治模式强调政府发挥元治理的作用,树立以公共性为信仰的治理理念,以互助协作为多元治理规则,以法治为保障机制,最终实现以服务好社会公民为目标的治理成效,对创新社会管理方法具有积极意义。

标签:治理理论;治理模式;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指导下,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模式以政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社会组织与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活动。

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不同,这种新型治理模式强调政府在多元治理主体中的“老大哥”位置,充分利用政府在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丰富经验,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话对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施加影响,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中国的官本位文化具有很长的历史渊源,政府主导下多元共治模式符合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客观规律。

那么,如何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来有效地治理社会公共事务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将围绕“主体-理念-规则-保障机制-成效”五个维度进行逻辑建构。

一、构建以政府主导为特点的多元治理主体社会治理如今已然成为政府、社会与公民共同参与的实践活动,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作为多元治理主体的成员,在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动态的治理网络,主体之间既形成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又在合作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一)发挥政府“元治理”的作用“元治理”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鲍勃·杰索普提出的,他认为不同治理模式之间形成共振,即三种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1]。

荷兰学者路易斯·慕利门在此基础上把元治理分为两个阶段:治理的统治与治理的治理。

治理的统治表示元治理者处于纵向权利的高层,发挥着政策设计的作用,而治理的治理强调权力平行的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活动[2]。

由此看出,现代社会治理倡导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摆脱中心主义,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担当多元主体间对话的重要组织者。

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模式探讨

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模式探讨
2006.6
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模式探讨
张超
内容提要 城市管理模式要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它是管理主体、管理内容、管 理 机 制 的 有 机组合。企业、民间社团以及城市居民都可以成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强调城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是要综合运用 国家机制与政府组织、市场机制与营利 组 织 、社 会 机 制 与 公 众 组 织 三 套 有 利 于 城 市 健 康 发 展 的 城 市 管 理 工 具 , 构建一种全民参与的现代城市管理体制。
强调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正是基于城市管理 面临的新挑战。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社 会转型, 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 使当前的城市管理 面临不少问题。从城市管理的本质来看, 城市管理 存在一部分群众的环境需求和一部分群众生存需 求之间的矛盾。从管理体制来看, 存在明确的二级 政 府 ( 市 政 府 、区 政 府 ) 三 级 管 理 ( 市 、区 、街 道 ) 四 级 网 络 ( 市 、区 、街 道 、社 区 ) 体 制 与 各 级 责 任 都 不 很明确的矛盾。从城市管理投入来看, 存在着管理 有时间成本而群众对环境需求无时间限制的矛 盾。从城市管理行为来看, 存在表象为市容管理不 到位, 而实质为各有关部门未尽职的矛盾。所有这 些问题的核心是有些事情无人管, 有些事情有人 管但力不从心管不好, 问题的根源是管理主体的 缺位。
1 、多 元 管 理 主 体 间 的 协 调 多元主体的城市管理主要有欧美和东亚两种 典型模式, 欧美模式主要利用市场主体进行城市 管理, 政府通过间接手段调节, 但是这种模式往往 需要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作为保障。东亚模 式以日本为代表, 日本的城市管理还是以政府为 主导, 但给社区以相当的自治权力, 并通过社区的 内部组织在本社区范围来进行城市管理。 多元城市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可以引入市场 机制。市场机制的引入, 一定程度上需要自主利益 群体的形成, 每个管理对象都是利益主体, 对他们 进行研究可以发现, 他们都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 因此对城市管理形成一定抗力, 如果适当引导也 可以推动他们的联合, 形成较规范的经营实体。社 区居民是另一利益群体, 充分让他们了解到自身 利 益 的 形 式 、界 限 , 并 在 社 区 层 次 上 加 以 组 织 , 会 形成自觉维护自身权益, 改变身边城市环境的机 制。 因此多元主体的引入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把基 层组织发动组织起来, 而应该从利益群体入手, 发 挥社会的自组织功能。通过调动主体追求利益的 积极性, 把原本为政府- 管理对象的二元矛盾, 转 化为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 最大程度上通过 市场和法律解决问题。引入多元主体和市场机制 后 政 府 可 以 在 某 些 程 度 上“隐 身 管 理 ”。 2 、政 府 的 放 权 与 分 权 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不能包办一切, 政 府城市管理职能也应从“全能”政府向“有 限 ”政 府 转变。在管理主体上 , 要有政府、企业 、社 会 团 体 、 市民等多元主体观, 变主要依赖政府为政府倡导、 社区介入和公众参与共同管理 , 发 挥 社 会 团 体 、行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一、现代行政主体的类型与分析行政主体这一法学概念在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实定法中对此概念均无明确界定。

就理论界所作定义而言,大陆法系各国基本相同,例如:法国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责任主体。

”1德国及我国台湾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一定职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藉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

”2各国行政主体的类型尽管各国行政主体的概念基本一致,但行政主体的范围与类型却略有不同。

依据行政分权原则而产生的法国行政主体主要分三大类:1、国家;2、地方团体;3、公务法人,亦称公共设施或公共机构。

3上述三类行政主体均是依公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公法人性质。

除此之外,法国行政法上仍存在大量私法主体从事公务活动的现象,此类公务主体在王名扬先生的《法国行政法》一书中,虽未被纳入行政主体之列,但属于实施公务的特殊组织。

具体包括:1、公有商业公司;2、通过特许和租赁等方式取得公务管理权的私法组织;3、同业公会,指某一行业或职业成员所组成的内部自律组织。

德国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国家,称为原始行政主体;2、公法社团,包括:地域团体,如乡、镇等地方自治团体;身份团体,指由具有某种特定职业、身份的人,依据法律规定组成的社团;3、公共营造物,即行政主体为保障特定公共目的的持续履行,所成立的结合人与物双重因素的组织体,如学校、邮政、铁路等;4、公法财团,指国家或其他公法社团为履行公共目的,依公法捐助财产而成立的组织体。

例如:文化资产照顾基金、社会照顾基金等。

5、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机构,即根据公法设立,不具有公法人资格,但根据授权自负其责地执行特定行政任务,并在此范围内享有独立权利义务的组织。

6、经授权执行行政任务之私法组织,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以法律,或行政处理、公法契约形式所授与的公权力之私人;7、私法组织形式的行政主体,即行政主体依据私法设立,并授权其以私法方式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的私法人。

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源 ” [“ 政 主 体 ” 一 行 政 法理 论 中的 基 本 概 念 也 不 例 外 , 同样 随 着 行 政 权 的 历 史 变 迁 而 。 1行 l 这 它 在 不 同阶 段 呈 现 出迥 异 的态 势 。特 别 是 现 代 行 政 分 权 的兴 起 与 发 展 , 起 了行 政 主体 内涵 与 外 引 延 的 相 应 变 化 , 其 一 改 “ 府 一统 天下 ” 使 政 的单 一 局 面 而 呈 现 多 元 化 趋 势 。本 文 拟 从 行 政 权 的发 展 脉 络 来 分 析 行 政 分 权 及 行 政 主体 多 元 化 这 一 行 政 法 的新 趋 势 , 以期 有 利 于 我 国行 政 法 研 究 领
崇 , 要 求 政 府 是 管 理 最 少 的政 府 , “ 夜 人 ” 的政 府 , 它 是 守 式 因而 对 行 政 权 采 取 的 是 严 格 限 制 的态 度 。美 国人 路 易 ・ 亨金 说 :宪法 告 诉 政 府 不 要 做 什 么 , 不 是 它 必 须 做 什 么 。宪 法 制 定 者 认 为 , “ 而 政府 的 目的 是 充 当警 察 和 卫 士 , 不 是 提 供 衣 、 、 。” 1 而 食 住 [因此 , 西 方 资产 阶 级 建 国初 期 , 政 2 在 行 权 力 的 行 使 范 围 一般 仅 限 于 秩 序 、 交 、 事 、 收 等 狭 小 领 域 , 外 军 税 而将 绝 大 部 分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交
l ・ 2
深圳 大学 学报 ( 文社会 科学 版 ) 人
20 0 2年 第 l 9卷
1 9世 纪 末 期 ,资 本 主义 国 家 开 始 进 入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时 期 ,随 着 福 利 国 家 的 形 成 , 别 是 资 特 本 主 义 国 家 日益 严 重 的 经 济 与 社 会 问题 及 危 机 的 出现 ,促 使 政 府 开 始 在 更 大 的 范 围 内 、 深 的 更 程 度 上 加 强 了对 社 会 与 经 济 的干 预 。 这 时 , 行 政 权 力 大 幅 度 扩 张 , 的 限 制 行 政 权 力 范 围的 主 “ 旧 题 不 再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需 要 。 大 多 数 资本 主 义 国家 进 入 授 权 阶 段 , 多原 来 不 属 政 府 管 理 范 围 ” 许 的事 务 越来 越 多地 纳 入 到 政 府 权 力 范 围 之 中 , 时 赋 予 政 府 的 自由 裁 量权 也 日益 扩 大 。 此 , 同 因 托

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一、引言公共行政是指授权机构在公众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各项管理职能来管理和实施公共事务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公共行政的发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是指在公共行政领域中,涌现出各类组织和机构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现象。

本文将详细讨论公共行政发展的背景、影响因素、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意义以及应对挑战的策略和举措。

二、公共行政发展的背景1、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对公共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意识的提高3、的委托代理模式的转变三、公共行政多元化的影响因素1、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革2、社会组织力量的崛起3、技术创新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4、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5、机构改革的推动四、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意义1、提高公共事务管理的效能和效率2、促进公共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3、公众参与的扩大与民主治理的实现4、增加公共行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五、应对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挑战策略和举措1、加强对行政主体的引导和监管2、建立健全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机制3、提升行政主体的能力和素质4、加强行政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组织机构设置方案3、绩效评估指标和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共事务管理:指机构对公民、组织和社会集团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2、公众参与: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价的过程和方式。

3、委托代理模式:指将一部分管理职能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代为执行的方式。

4、民主治理:指和公民通过相互合作、协商和参与,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治理模式。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浅析我国⾏政主体理论⼀、问题的提出在我国⾏政法学领域,⾏政主体是指享有⾏政职权,以⾃⼰的名义⾏使⾏政职权并独⽴承担责任的组织。

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政主体必须享有⾏政职权;2、必须能以⾃⼰的名义⾏使⾏政职权;3、能够独⽴承担责任的组织。

⾏政主体通常是由两类组织构成的,⼀是⾏政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外延上,⾏政主体=⾏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另外,有的学者提出,除以上两类外,其他公权⼒组织也可能是⾏政主体。

⾏政主体理论对我国⾏政诉讼领域的影响较⼤。

是否是⾏政主体决定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否。

从我国⾏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针对⾏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起的诉讼,⽽对其他被诉组织则以不是⾏政主体⽽拒之门外。

我们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这⼀基层⾃治组织⾏为的可诉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不⾜。

我国宪法规定,村委会不是⾏政机关,⽽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基层⾃治组织。

当村民针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村委会⾏为向法院提起⾏政诉讼时,将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村委会此时的⾏为是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那么法院依《⾏政诉讼法》,应受理案件。

2、村委会此时的⾏为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为,⽽是为了执⾏政府机关(特别是乡镇⼀级)的⽂件⽽作出的,是否可以认为村委会是受委托组织,如是,村民可起诉委托机关;如不是,则不属于法院的⾏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3、村委会的是学理上的公权⼒组织,此时的⾏为可能被认为有⾏政主体资格,但通常是不被认可的。

分析以上三种情况,在第⼀种情况时,最有可能被法院受理,村民的权益也最有可能得到救济。

⽥-永案就是典型,法院认可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即此案中的⾼校具有⾏政主体资格。

但认可了⾼校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代表相同情况下的村委会也会得到认可。

我国是成⽂法国家,法官判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在⾏政诉讼法不完善,权益保障意思不强的今天,村委会的被诉⾏政主体资格完全可能不被承认。

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多元主体分析

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多元主体分析

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多元主体分析论文摘要:绩效评估主体在绩效评估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到底谁有权评估政府一直是绩效评估关注的焦点。

为了克服单一的评估主体带来的诸多缺陷,设立多元的评估主体是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必然过程。

在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应积极吸纳社会公众、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外部评估主体,以保障政府绩效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

政府绩效评估是依据绩效指标,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①。

政府绩效评估以绩效为本,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公共部门之间、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广泛运用,实现顾客通过公共责任机制对政府公共部门的直接控制,谋求政府管理对立法机构负责和对顾客负责的统一。

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是围绕政府行政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同时它也同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有关,是从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②。

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政府绩效评估出现了评估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从目前我国现有的评估来看,尽管各地、各部门在绩效评估方面创新不断,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有进一步发展的态势,然而,总体看来,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还不成熟,尚处在起步阶段,缺乏全国统一的做法和标准,在实践力度和效果上也很不平衡,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从评估主体结构来看主要问题是把绩效评估还仅仅作为政府内部的事,多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评估,缺乏公众和相对人的参与③。

要解决这一问题,推行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就成了一个必然的过程。

一、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绩效评估主体在绩效评估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到底谁有权评估政府?这一直是绩效评估关注的焦点。

单一的、自上而下式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评估容易导致评估流于形式,评估结果失真,上级领导满意而群众不满意,相反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为了克服单一的评估主体带来的诸多缺陷,设立多元的评估主体是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必然过程。

论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应对和挑战

论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应对和挑战

论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应对和挑战行政主体多元化是一个现代化社会不可避免的趋势。

这种趋势主要是指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时,不再完全依赖于传统的公共行政部门,而是增加了其他类型的行政主体,如社会组织、市场机构和跨国组织等。

对于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应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1. 合理规划政府角色,明确职责。

政府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领域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

政府还需要建立公共服务机制,确保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之间的工作协同,实现互补优势和资源优化利用。

2. 建立协作机制,促进政府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合作。

政府应该加强与社会组织、市场机构和跨国组织的沟通和协商,促进共同发展。

政府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管理等方式,购买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

3. 增强行政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政府应该促进行政主体依法合规,增强责任意识,把握自身的社会责任。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建立社会共治机制。

政府应该积极倾听各方面的声音和意见,开展广泛的民主协商,推动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参与决策以及政策执行。

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政策和行政主体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失误。

对于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源短缺。

政府资源有限,面对多元化的行政主体,如何平衡和优化整个管理体系,以及分配公共资源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2. 行政主体间的协调难度大。

由于行政主体的背景和利益不同,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和目标是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难题。

3. 公共信任度难以建立。

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管理模式需要建立在公众对所有行政主体的信任之上,这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

4. 社会稳定问题。

对于那些非法行政主体的管理和控制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如何平衡管控与公众利益的关系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其重构

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其重构
角度证明了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不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行政主 二) 体理论与我国实际 行政主体制度的 脱节
如前所述, 行政主体概念是一个从西方国家引入的概
念。 一般说来, 概念的引入以及理论的建构都相对容易,
行政主体概念的引入和理论的逐步完善, 不仅具有学 理价值, 而且具有应用价值。从学理价值上看, 使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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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着它是否具有为某种行为的权力。如果某一组织具有 行政主 体资格, 那么它也就具有了行政职权或者行政优益 权。 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自己行为 并对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例如, 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 人, 或者做行政诉讼的被告等。由此可知, 行政主体资格有 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 无论职权行政主体资格还 是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都必须具备比较严格的实体
May. 0 6 20
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 缺陷及其重构
宣 佩 士 陈 明 蜀,
( 国政 法 大 学 , 京 中 北 10 8 ) 0 0 8
摘 要 : 政 主 体 理 论 是 2 行 O世 纪 8 O年 代 末 引入 中 国 的 , 后 , 过 十 余 年 的发 展 与 完 善 , 渐 形 成 了较 为 其 经 逐
要件和程序要件。
部参加中国 足球超级联赛等。 一旦这些机构或者组织的活动 对公民 权利产生了 不利影响, 而这些机构或者组织又因为不 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相 那么, 对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可喜的 现实司法实践 是, 中已 有部分开明法官冲破了理论樊笼的束缚, 受理了 一些以 这些机构或 者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反而从另一个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的构建思路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的构建思路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的构建思路内容摘要:评估主体多元化是政府绩效评估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年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发展迅速,多元化评估主体的逐渐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评估主体单一化的局面,但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的构建中还存在着观念、制度及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多元评估主体的构建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政府绩效评估评估主体多元化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基础政府绩效评估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府绩效评估过程的组织、团体或个人。

所谓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是指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由单个向多个转变,直至达到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政府绩效评估;这意味着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政府组织的自我评估和上级评估),而且包括企业、公众、社会中介以及专家、媒体等,从而形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评估主体结构。

我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重视政府绩效评估这一新的公共管理工具,并且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一系列不同形式的政府绩效评估研究和实践活动,但是,我国学术界在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各种研究中,评估主体的研究依然是薄弱环节。

就现有的评估主体的研究结果而言,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评估主体应该多元化,对于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理论依据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分析,对于其余理论的探索和应用很少,本文对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基础做一归纳和总结:(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券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甚至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

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

中国当今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分类浅析

中国当今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分类浅析

中国当今⾏政主体概念、特征与分类浅析内容提要:⾏政主体是个抽象的概念,指依法取得⾏政职权,能以⾃⼰名义独⽴进⾏⾏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权利、义务的⾏政⾏为,并承担由此产⽣的法律后果的⾏政组织。

对于我们学习和理解⾏政法具有⾮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章具体的分析了⾏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较了⾏政主体和⾏政机关的异同,并对社会⽣活中具体的⾏政主体的表现形式进⾏了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政主体概念特征分类⼀、⾏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政职权,能以⾃⼰名义独⽴进⾏⾏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权利、义务的⾏政⾏为,并承担由此产⽣的法律后果的⾏政组织。

法律上的⾏政主体具有以下⼏个特征:(1)⾏政主体是具有⾏政权⼒、实施⾏政活动的组织。

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政主体,只有⾏使国家⾏政权⼒的组织才能成为⾏政主体。

国家⾏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政职权,它可以成为⾏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使国家⾏政权和实施⾏政⾏为,因⽽不具有⾏政主体资格。

(2)⾏政主体必须是能以⾃⼰的名义独⽴进⾏⾏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能否以⾃⼰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个⾏政机关是否⾏政主体的标准。

⽐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使国家⾏政职权,实施某些⾏政⾏为,但它们不是以⾃⼰的名义实施的,⽽是以委托它的⾏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政主体。

(3)⾏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政活动所产⽣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产⽣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政主体。

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产⽣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政机关。

再如⾏政机关的⾏政职权由公务员来⾏使,但公务员的职务⾏为,并不由其本⾝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重构

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重构

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重构内容提要:自从行政主体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提出以来,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现在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促进和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主体多元化,行政主体理论中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相对人诉讼等弊端不断显现,已经落后于甚至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因此,我们要对现在的行政主体理论的价值、功能进行重新定位,通过对行政主体概念的新的理解来重新构建行政主体理论。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被授权组织,公务法人上世纪80年代末,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为了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问题,以及弥补“行政组织”或“行政机关”等用语在实际应用和学术研究中的混乱和不严谨等缺陷,学者们引入了“行政主体”的概念,并结合当时我国特殊国情构建了行政主体理论。

15年之后的今天,社会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已不能适应结构变迁后的当今社会以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因而有必要对该基于解决实际问题而构建的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和缺陷作一番细致的考察和分析,进而重构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

一、导论行政主体理论是主体学说的一种。

在历史上,主体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人格理论、法人理论和主体理论三个发展阶段。

(一)人格理论法学上的主体学说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

古罗马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二元体系上的,在古罗马帝国中生活于不同状态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

根据古罗马的人格学说,完整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项权利组成,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缺失都会导致人格的不完整。

在所有的自然人中,奴隶不具有自由权-而这使人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而他们不是罗马市民法的权利主体。

非罗马人虽然享有自由权,但因为不具有市民权,只是不完全的市民法主体。

只有罗马(自由)人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具备完整的市民法主体资格。

这种人格学说对于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当时罗马帝国疆域广阔,生活着各种民族以及不同状态的人,史家称之为万民社会。

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在当今社会,公共行政领域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其中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成为了一个显著的趋势。

这一变化不仅影响着政府治理的方式和效果,也对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过去,公共行政往往被视为政府的专属领域,政府作为唯一的行政主体,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的主要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单一的行政主体模式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

一方面,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政府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满足所有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在某些领域的管理可能存在效率低下、缺乏灵活性等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行政主体多元化应运而生。

行政主体多元化意味着除了政府之外,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也参与到公共行政中来,共同承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社会组织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例如,一些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环保组织致力于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宣传教育、监督举报等方式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行业协会则在规范行业秩序、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和贴近基层的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弥补政府在某些领域的不足。

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也在公共行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等,政府通过与企业合作,采用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如参与公益活动、推动绿色生产等。

公民个人在公共行政中的参与度也不断提高。

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例如,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政府通过听证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加符合公众利益。

此外,公民还通过志愿者服务、社区自治等方式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

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

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主体多元化的现象日益显著,这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并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要理解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治理,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主体多元化。

主体多元化是指在社会中,不同群体、组织和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异化和多样性,各自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

这种多元化现象反映在社会治理中,就表现为各种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行动。

针对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在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各种利益相关方对于社会治理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利益诉求。

因此,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必须充分重视和尊重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让他们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和发言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各种文化和价值观相互交融,因此,培养包容性的社会治理文化至关重要。

这种文化要能够尊重和容纳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倡导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社会治理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各种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建立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这种机制应该包括公正的法律法规、有效的调节机制和透明的决策程序,以确保各个利益相关方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

在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对于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必须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监管,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同时,政府应适当放权给社会组织,让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和民众。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更新。

例如,大数据技术可以用于分析社会现象和趋势,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人工智能可用于智能监管和预警,提高治理的精准度和效率;互联网平台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公众参与,提高社会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公共行政发展中的行政主体多元化随着时代的脚步,公共行政领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其发展对行政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公共行政主体作为其中重要的部分,在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中不断的充实和发展。

在这种趋势下,法、德、日等几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主体类型,均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伴随着政府的改革,我国也出现了大量承担公共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行政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这对于公共行政的发展和政府能力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由于行政主体概念出现的背景不同,中外关于行政主体概念并不一致。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意义在于明确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的承担者、行政主体,原为法国和日本等国的行政法概念,传人我国后,逐渐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它的引入解决了以往学界用行政机关来表达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所造成的外延范围的狭窄和其法律身份的不确定性问题。

目前行政法主体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一)国外对于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1.英美法系对行政主体的研究起步较晚,如法国的行政主体概念:“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由于实施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①按法国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地方团体概念并不是指设在地方的社会团体,而是一个以地域为基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履行地方公务,享有行政上的自治权力的行政主体。

法国的公务法人在法律上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如大学、中学、图书馆、博物馆和研究机构等实施公务的机关。

②英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行政主体的概念,但在法律制度中却确定了下来,其行政法上的主体制度包括了政府制度、文官制度和较为发达的公法人制度。

英国行政法学中的公法人,主要指在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的,有独立法律人格和一定独立地位的,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事务的行政机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行政权的设置方面,也存在着联邦政府与州之间的区别。

但在行政主体的划分上,也可以作如下分类:(1)行政机关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各州的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

现代政治制度分析

现代政治制度分析

现代政治制度分析现代社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政治问题和挑战,政治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对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现代政治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其特点、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代政治制度的特点1. 多元化:现代政治制度通常采用多党制、多元竞争的方式,允许不同政治势力的参与和竞争。

这种制度特点为民主决策提供了广泛的参与和讨论的平台。

2. 权力制衡:现代政治制度强调权力的制衡,通过司法独立、行政监督等机制来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

这种制度特点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选举制度:现代政治制度通常采用选举制度来产生政府的领导层。

选举是一种民主自由的表现,通过公平的选举过程,民众可以直接参与到政治决策中。

二、现代政治制度的优势1. 保障公民权利:现代政治制度通过立法和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政府也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公正的司法和服务。

2. 促进社会进步:现代政治制度通过民主竞争和多元参与,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不同意见的交锋和竞争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3. 避免专制和权力集中:现代政治制度通过权力制衡和制度约束,避免权力被滥用和集中。

政府和执政党需要接受制度和公众对其行为的监督,从而避免权力的腐败和专制现象。

三、现代政治制度存在的问题1. 政治腐败:现代政治制度虽然设立了多重制衡机制,但腐败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权力的滥用、贪污腐化等问题对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造成了威胁。

2. 利益集团:现代政治制度的民主竞争往往会导致利益集团的形成,政府和政党容易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和控制,进而损害公众利益。

3. 反复无常的政策:现代政治制度下,政府的权力可能会因选举和政权更迭而发生变动,导致政策反复无常,不利于长期稳定的社会发展。

四、提升现代政治制度效能的建议1. 建立反腐败机制:加强反腐败工作,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问责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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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权限配置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体性地位,具体体现为是否具有管辖事务的明确性、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国家监督的法制性。

这种不同行政主体的出现无疑丰富了组织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拓宽了其研究的领域。

正是基于行政分权制度产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有关国家同地方团体,国家同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权限配置、监督方式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1)行政主体的事务分配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首要标志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事务管辖权,以及能否在其管辖权限范围之内自主行为。

因此,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专属的事务管辖权。

为明确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事务管辖范围,各国无不例外地将地方团体实施的公共事务作类型化区分,并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方式,如日本行政法中将地方团体的事务分为:①固有事务,②团体委任事务,③行政事务(地方、中央共管事务),④机关委任事务(即机关借用)。

并且不同性质的事务管辖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国家对其监督方式与途径亦有所不同。

(2)国家对衍生行政主体的监督国家对其它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管理。

这种监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方式进行。

以法国行政法中国家对地方团体的监督为例,其监督范围包括对机构的监督与对行为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只能通过申请行政法院审查地方团体行为的合法性来实现。

这种监督的法治化是国家同其他衍生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因此,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性质、实施行政的手段分别给予不同的监督,科学合理的构架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2、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权力关系”,即“支配关系”或称“本来的公法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行使,积极的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的需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法人或公务法人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这些行政主体通常是以非权力的方式来履行行政职能。

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目的以及手段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权力关系”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促使“非权力关系”亦称“管理关系”逐步形成。

“这种法律关系基本上与私法关系(对等的权利主体相互间的关系)相同,只是因为其关系到公共福利的实现,因而在实体法上予以特殊的法处理。

例如:公物的管理及公企业的经营等。

”34因此,此类关系被称为“传来的公法关系”。

这些非权力关系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扩张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

具体关系可图示如下:权力关系……本来的公法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支配关系)公法上的管理关系……传来的公法关系非权力关系(提供服务的关系)私经济关系……私法关系回顾现代行政的发展,从公共权力到公共服务,从行政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从权力关系至非权力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行政变迁的基本轨迹,寻找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发掘其深刻的背景无疑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五、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我国行政学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当时,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是就行政组织而论行政组织法,或就行政组织法而论行政组织,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的角度。

他们认为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的主体资格,这些组织或个人才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产生关系。

并指出:在行政法上,行政组织的实质意义在于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35这种新的研究角度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正是应这种研究角度变迁的需要引入的,并随之深化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况1.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

如:“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36“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37上述两个定义在表述上虽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内涵基本一致。

理论界在上述定义基础上将我国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大类。

(1)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种类依照我国行政法学的解释,“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职权主体。

”38因而,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直接来自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

在我国行政法学中,此类行政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如: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2)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种类与上述职权性行政主体相反,“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授权行政主体。

”39在阐述这类行政主体产生的原因时,理论界认为:“一般而言,行政职权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并实施。

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现代公共行政事务不断地扩展和增加,许多涉及到社会性和专业性的行政事务,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物价检查、医疗事故签宁等,都需要社会组织来参与和解决。

如果仅仅靠行政机关,未必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正因如此,行政法规需要把某些行政职权授予相应的社会组织来行使。

这些社会组织也就由此成为被授权的组织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成为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类行政主体即授权行政主体。

”40亦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具备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归纳为以下几类:①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②企业单位,目前,下列几类企业通常成为被授权的对象:公用企业指邮电、铁路运输、煤气、自来水公司等。

例如:《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规定:“市、县邮电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金融企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例如:《中国银行章程》规定,中国银行属企业性质,但可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专业公司指以公司形式存在,主要从事经营活动,但同时又承担某一方面行政职能的企业。

它们通常是由原专业性较强的行政部门改建而成,如中国煤炭统配总公司、中国船舶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亦被称为行政性公司,是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的特殊产物。

③事业单位例如学校根据《学位条例》享有学位授予权,计量检定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依授权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签定工作等。

④社会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授权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授权会计师协会负责会计师的注册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准予注册与不准予注册、撤销注册等)。

⑤其他组织指上述社会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内部组织等经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

2.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括纵观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可作如下概括:(1)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内涵的核心局限于“行政职权”正如理论界普遍认同的“行政权力是行政主体的核心要求,只有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41在这一前提下,是否拥有行政职权是界定行政主体的重要标准,行政职权产生的方式是区别职权与授权行政主体的界限。

在具体论及“行政职权”的性质时,理论界通常认为: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权的法律表现。

其特性在于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等。

围绕着“公共权力”这一核心,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义务的实质在于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不得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具体到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中,我国行政法学将权力支配关系视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并在此基础之上的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我国行政法学中,无论是职权还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其实质核心是相同的,即都体现为“公共权力”的行使。

两类行政主体在行为方式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均无不同之处。

这种分类与行政主体的界定无法体现出现代行政由“公共权力”走向“公共服务”的发展轨迹,也没有体现出现代行政下不同行政主体在功能、组织以及活动方式等方面的特色。

这反映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仍局限于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公法时代,尚未将“公共服务”、“积极义务”、“非权力行政”以及“公私法的相对论”等观念融汇于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之中。

虽然我国理论界在行政的类型之中已经初步引入“给付行政”的观念,但并未将其贯穿于行政法学的整个体系之中,也并未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等相应内容进行改造,以适应此观念的引入。

(2)缺乏对行政分权以及行政分散的综合研究如前所述,现代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是行政扩张的产物,是现代行政功能与组织复杂化的体现,是行政分权以及行政分散化的结果。

它表现为国家为减轻自己行政机器的负荷,将其作为行政的原始主体所承担的公共职能,以地方分权和公务公权的方式下放于其它公务法人,甚至以特许,授权等方式借用私法组织满足公共行政的需要。

这种行政分散化是现代行政发展与政府模式改革的根本体现。

与此相对,我国行政法学恰恰缺乏对改革之后的社会结构变迁,以及由此而引起公共职能分担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具体到行政主体而言,缺乏对行政分权制度作实质分析,没有将行政分权,政府模式的调整同行政主体的定位与类型划分联系起来,未曾对行政主体的功能与组织作类型化研究。

(3)我国行政主体的研究囿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无法体现出现代行政的复杂化如前所述,我国行政主体是应法学界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的转变,以及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作为技术性概念提出来的。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穷尽了它所要反映的对象和客体——所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顺应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于确认行政职权、行政职责、行政责任,从而保持行政活动的连续性、统一性以及明确行政复论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界定无法体现出现代行政在组织性质与行为方式上的复杂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行政已经突破了公法组织以公法形式,私法组织以私法方式活动的一一对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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