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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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及要求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及要求

格式示范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宇)”——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五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

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

(12)(注释)(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参考文献)(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 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宄》,中国检察出版社1 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请选择打勾的题目)一、《宪法学》二、《婚姻家庭法》√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lO、试论军婚保护机制的建立√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l2、论“禁育不禁婚”l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三、《刑法学》√1、论无罪推定2、论问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火√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9、浅议计算机犯罪lO、论洗钱罪√l1、论破坏军婚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3、论军入违反职责罪l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诈骗罪四、《刑事诉讼法学》√l、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同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l、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14、论合同的履行√1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种类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lO、试论共同诉讼√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12、论举证倒置l3、论起诉的条件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l6、试论支付令17、论上诉的条件l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权lO、论商标撤销制度。

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9
【 摘 要 】 效合 同应 当适 用诉讼 时效 。 求确 认合 同无效 的诉 讼 时效 的起 算 , 当根 据不 同情 况分别确 定 。同 无 请 应 时 , 据合 同给 付财 产 的性 质分 别起 算返 还财产请 求权 的诉讼 时效 。 同无过 错方 可 以基 于缔 约过失 责任 向对方 应根 合
讼时效。
( ) 效 合 同适 用 诉讼 时 效 的理 由 二 无
的限制, 即任何人都可随时主 张该合同无效 , 没有 时
论上值得研究 , 而且在实务 中也经常会引起争议。 法 学理论的模糊性和实践操作的复杂性都要求我们针
【 稿 日期 】 0 2 5 1 收 2 1—0 — 2
间上 的限制 ; 情况二, 相对无效合 同只涉及合同当事
【 作者简介】马恩双 , 天津人 , 女,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顾杨, 湖北洪湖人, 男,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案例:9 6 甲办事处与 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 19 年, 用权转让协议,约定 甲办事处将其受让 的土地使用 权 以 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 司,但双方对土地 8 过户手续和土地不能过户时返还转让款 的期限都没
有约定。协议签订后 ,乙公司随 即支付 了案涉转让
我 国学界对无效合同是否应 当适用诉讼时效也 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否定说, 代表学者有史 尚宽、 王 利明等。该观点认为,法 院可 自行对违反法律或者
款 。但 由于 甲办事处未能依法受让案涉地产,故未
能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 。2 0 0 1年 , 乙公司起诉 ,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并主张 甲办事处返 还相关转让款及利息 。此时 ,法 院是否应 当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 ,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宣告合 同

合同无效情形论文

合同无效情形论文

论合同无效的情形摘要合同无效的规定,既要符合鼓励交易原则,又要防止当事人借合同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如果合同中仅载有免责条款,则此类条款无效将导致合同无效。

关键词合同无效免责条款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其内容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的。

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不成立。

合同无效也不同于合同可撤销。

关于合同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无效;关于全部无效于部分无效的问题,《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由于《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因此,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既要符合鼓励交易原则又要防止当事人借合同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合同行为作为一种意思决定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具有两个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思能力,因此其实施的行为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

法人所实施的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一般认为是有效的,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指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而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为通常是对表意人不利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由于欺诈行为使相对人做出了与其内心意思不符,甚至相悖的意思表示,通常是违反法律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胁迫,有威胁和逼迫的意思,行为人目的是通过这种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感到恐惧,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同样与受胁迫人的内心意思相违背。

对于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规定一律无效,后者规定此类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才是无效的,其余则是可撤销的。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文将探讨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

2.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3. 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同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不存在。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具体包括:(1)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当将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包括货币、物品等。

(2)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追究责任:无效合同的产生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合同无效涉及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合同无效涉及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诈骗、敲诈勒索等。

4.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包括返还财产、恢复权利等。

5. 争议解决: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某乙。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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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转换制度

无效合同转换制度

试论无效合同转换制度一、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近代民法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合同自由原则,在二十世纪的现代民法上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了挑战,“缔约自由”被从法律上加以限制,突出表现之一即是无效合同制度在合同制度中急速膨胀,充分体现了国家干预私法活动的强劲势头。

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者、提高社会效率固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一般来说,评价某一法律制度是否适用,主要是看在现实社会环境下,能否体现该法的立法目标。

我们认识无效合同制度的科学性,同样要从合同法的目标—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来进行评价。

现行合同法的适用现状是不尽如人意的。

据统计,在以往的经济审判中无效合同约占15%。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得不到履行的现象一直十分严重,人们往往把合同的大量无效归咎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失误。

实际上,在以往的合同实践中,大量被宣告无效的合同,有些本来是应该和能够维持有效的。

就是说,有许多本来可以履行并实现合理目的的合同,被现行的合同法制度人为地消灭了。

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订约成本、履约成本和解决纠纷的成本,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如果做出统计,将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

在我国,合同的大量无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

这种体制上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

表现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之间逻辑关系不够严密,文义范围也过于宽泛,仍可能导致许多合同被不合理地归于无效;另外,《合同法》未规定无效合同的救济制度,使许多本可治愈的无效合同得不到救治而被宣告无效。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过度干预。

《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均规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对合同进行监督审查,使得合同法律制度过于强调保护交易秩序。

三是当事人欠缺法制观念,故意违法或滥用合同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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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研究(接上页)您好!如果您已经在我们网站注册过,请直接输入您的会员代码和密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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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登录实践中,某一合同是否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

许多同志认为,任何人发现合同包含有无效因素均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

也有的学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无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审查,主动宣告无效,主动宣告无效。

但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但只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如果将这种合同都认定为绝对的,、当然的无效,即允许任何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未必妥当。

19我们认为,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诉讼或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要具体分析。

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

20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

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

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

无效合同的论文

无效合同的论文

无效合同的论文无效合同的论文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为(自然人/法人),拥有签订本合同的法律权利和能力。

乙方为(自然人/法人),同样拥有签订本合同的法律权利和能力。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具体服务或交付物品等内容)服务,并约定以下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1.权利甲方具有提供服务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服务或交付物品,同时甲方享有按照法定程序追究乙方违约行为的权利。

2.义务(1)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服务或交付物品,如有延误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物品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和质量问题。

(2)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接受服务或领取物品;乙方应对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履行方式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或交付物品,并应有至少两种交付方式,如快递、自提等。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并应有至少两种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付宝等。

4.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具体时间),届满后自动终止。

5.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返还已支付的报酬,并向乙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乙方因甲方未能提供服务或交付物品而产生的损失负责。

(2)乙方违约: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赔偿因未能按时接受服务或领取物品而导致甲方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遵守《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并秉持诚信原则,保证履行合同。

试述无效合同

试述无效合同

试述无效合同[摘要]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引起广大的争议。

文章就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范围后果、诉讼时效三个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对无效合同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无效合同;后果;诉讼时效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合同的产生成为普遍现象。

但并非各种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下面是笔者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即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

其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其特征为: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及仲裁机关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的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就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论文无效合同范本

论文无效合同范本

论文无效合同范本论无效合同范本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常见的无效合同范本类型,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其法律后果和防范措施。

通过对无效合同范本的研究,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导,以减少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关键词:无效合同;范本;法律后果;防范措施一、引言合同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存在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因此,研究无效合同范本对于提高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二)特征1. 违法性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2. 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都不能产生合同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 当然无效无效合同无需经过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法院的裁判,其无效的性质是当然的、确定的。

三、常见的无效合同范本类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一方通过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且这种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通过表面上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逃避税收、洗钱等。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环境、损害公共道德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遵守的条款,那么该合同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合同才无效;如果违反的是管理性规定,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论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

论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
( 又称 “ 缔 性 ” 还 是 “ 力 性 ” 规 定 。 违 反 效 力 性 强 制 性 取 ) 效 的
规 定 , 同 确 定 无 效 。 违 反 管 理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同 效 力 一 合 合
般不作无效处 理。
确 区 分 。可 见 , 述 论 述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 依 然 没 有 满 足 到 上 但 可 以判 断 所 有 强 制 性 规 范 的 程 度 。 还 有 学 者 认 为 , 以从 强 制 性 规 定 所 针 对 的 对 象 来 对 可 效 力 性 和取 缔 性 规 定 进 行 分 类 。也 共 分 三 类 。第 一 类 禁 止
关键词 : 力性规 定 ; 法性 ; 源性 ; 补 正性 ; 效 悖 策 失 当罚 性
中图 分 类 号 : 9 3 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90 1 7 —1 8 2 1 ) 10 4 —2
1 问题的提 出
三 分 法 : 一 , 律 、 规 规 定 违 反 该 规 定 , 导 致 合 同无 效 第 法 法 将

要 : 反 法律 、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合 同 无 效 。 司 法 解 释 对 强 制 性 规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为 “ 力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违 行 效 。
至 于 如 何 认 定 “ 力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在 吸 收 以前 学 者 积 极 观 点 的 基 础 上提 出 了判 断 “ 力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方 法 。 效 , 效 的
为 第 法 法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5 中 第 2条 对 有 关 合 同 无 效 情 或 不 成 立 的 , 当 然 的效 力 性 规 定 ; 二 , 律 、 规 虽 然 没 违反其 规定 , 将导 致合 同无 效或 不成 立 。但违 反该 形 进 行 了列 举 性 说 明 , 中 第 ( ) 规 定 , 反 法 律 、 政 有规定 : 其 五 项 违 行 规定若使 合同继 续有 效 将 损 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法规 的强制性规 定的合 同无 效 。对 于“ 制性 规定 ” 《 高 强 ,最 第 法 法 违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合 同 法 司 法 解 释 ( ) ( 下 简 称 《 同 法 解 这 也 属 于 效 力 性 规 定 ; 三 , 律 、 规 没 有 规 定 : 反 其 规 - 》以 合 定 ,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或 不 成 立 , 然 违 反 该 规 定 , 若 使 合 将 虽 但 释 二 》 把 “ 制 性 规 定 ” 用 语 进 一 步 明 确 其 是 指 “ 力 性 ) 强 的 效 而 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法律 规范 原 本进 一步 包 含“ 管理 性规 同 继 续 有 效 并 不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只 是 损 属 管理性规定) 。 范” 效力性规范 ” 合 同法解 释 二》 这一 限制 性解 释 , 害当事人 利益的 , 于取 缔性规 定( 和“ 。《 用 以上 规定 , 正面 归纳 了什么 是效 力性 强制性 规定 , 从 简 把 管 理 性 规 定 从 强 制 性 规 定 中剔 除 , 判 定 合 同 效 力 时 “ 在 强 明 、 序 。 助 于 区 分 效 力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但 是 , 分 法 还 有 有 此 制 性 规 定 ” 指 “ 力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这 样 , 学 地 缩 小 了 专 效 。 科 只是对《 同法 》 五十二 条规 定 的概括 。法律 明确规 定无 合 第 判 定 合 同无 效 的依 据 范 围 。 避 免 了 因 把 “ 制 性 规 定 ” 合 强 同 效的 。 合同 当然 无 效是 应 有 之 义 。《 同法 》 五 十二条 有 合 第 同 效 力 一 律 关 联 , 于 区 分 立 法 目 的 、 分 干 涉 意 思 自治 , 疏 过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同 无 效 : 一 ) 方 以 欺 诈 、 迫 的 手 段 合 ( 一 胁 造成对违反法律“ 强制性 规定” 的合 同皆武 断 做 出无 效 处理 订 立 合 同 , 害 国 家 利 益 ; 四 )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述 归 损 ( 损 上 局 面 的 继 续 出 现 。 《 同 法 解 释 二 》 善 了 合 同无 效 制 度 , 合 完 纳的第二种情 况正好 合 同法 第五 十二 条第 一项 和第 四项 一 援引违反法律 、 政法 规的“ 制 性 规定 ” 判 定合 同无效 , 行 强 来 致 , 是 如 何 认 定 “ 家 利 益 ” “ 会 公 共 利 益 ” 今 缺 乏 明 但 国 、社 至 就 需 要 进 一 步 确 定 “ 制 性 规 定 ” 底 属 于 “ 理 性 ” 规 定 强 到 管 的 确 的 标 准 , 而 导 致 第 二 种 情 况 同 第 三 种 情 况 还 是 无 从 准 从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篇1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说明及合同协议尊敬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了解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至关重要。

为确保双方权益,本文件详细阐述了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以供双方参考并遵循。

一、无效合同的概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指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或目的,如虚假诉讼等情形。

6. 法定其他无效情形。

如招标、拍卖程序违法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合同协议条款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条款: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3. 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双方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因欺诈、胁迫等原因签订合同。

5. 若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6.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守招标、拍卖等程序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7. 合同文本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四、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 合同内容应详细、完整,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3.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论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论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 。我 国《 同法 》 五 十八条 规定 :合 同无 效或 被 合 第 “ 撤 销后 , 因该 合 同取得 的财产应 予 以返还 , 能返还 不 或 者 没有必 要 返还 的 , 当折 价 补偿 。有 过 错 的一 应
方 应 当赔偿 对方 因此 受 到 的损 失 , 双方都 有过错 的 ,
2 1 年 3月 01 第2卷 第 2 9 期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J un lo ee Nom a iest o r a fH {i r l Unv ri y
M ar 20  ̄ 11
Vo . 9 NO 2 12 .
论 无 效 保 险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徐 自力
会让 投保 人钻 空 子 , 保 险人 不 利 。投保 人 可 以订 对 立无 效 的保 险合 同或 在 发 现 合 同无 效 后 不 声 张 , 等
[ 稿 日期 ]2 1 —1 — 1 收 00 1 8 [ 金项 目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科 项 目“ 效 保 险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 2 0 s 29 的 阶段 成 果 之 一 基 无 ( 0 9k 5 )
之内 。
定 的参考 。
二、 无效 保 险合 同的处 理方 式及评 析 ( 合 同无 效没 有发 生保 险事故 时 一) 此 种 情 况 一 般 是 根 据合 同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由保 险人 退 回所 收 取 的保 险 费 , 这种做 法 可能 但
无 效 保 险 合 同不 会 产 生 当 事 人 预 期 的法 律 后 果 。然而 , 为一项 法律 事实 , 效合 同还 是会 产生 作 无
效 的法律后 果 没有规 定 ,0 9年对 《 险法 》 20 保 的最 新

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

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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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无 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认 定
郭 名 宏
( 汉 商业 服 务 学 院 武
【 摘 要】 年 来 , 国建设 市场繁 荣, 展很 快 。建 筑业 已经成 为我 国 近 我 发
405 ) 3 0 6
款 , 5 、 2 5 、4 5 、 7条 , 三 项 的 形 式 列 举 了 五 种 建 筑 工 程 第 O 5、3 5、55 以
施 工 企 业 名 义 的 。 ( ) 设 工 程 必 须 进 行 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而 未 招 标 的 , 者 三 建 或 中标 无 效 的 。 三 、 于 对 无 效 施 工 合 同 认 定 法 律 依 据 的 理 解 关


无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涵 义
无 效 合 同 是 相 对 有 效 合 同 而 言 的 。无 效 合 同 是 指 合 同虽 然 已 经 成 立 , 因其 内容 和 形 式 违 反 了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和 但 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此 被 确 认 无 效 。无 效 施 工 合 同具 备 以几 个 特 点 : 因 1都 具 有 违 法 性 。2都 具 有 不 得 履 行 性 。 即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了无 效 、 、 合 同 以 后 , 得 依 据 合 同实 际 履 行 , 不 承 担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违 约 性 不 也 责 任 建设 施 工 合 同被 确 认 为 无 效 , 经 履 行 的 当 事 人 因 该 合 同 已 取 得 的 财 产 , 当予 以返 还 ; 能返 还 的 应 当 折 价 补 偿 。3 建 设 施 应 不 、 工 无效 合 同 自始 无效 。 建 设 施 工 合 同一 旦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 产 生 即 溯 及 力 。建 设 合 同从 订立 时起 就 不 具有 法 律 约 束 力 。4 建 设 施 工 、 无 效 合 同 当然 无 效 。无 须 经 当事 人 主 张 ,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就 可 以 法

论文的无效合同范本

论文的无效合同范本

论文的无效合同范本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论文代写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论文要求1. 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2. 论文类型:________________4. 论文格式:________________5. 论文截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三、服务内容2. 乙方保证论文质量符合甲方要求,且为原创作品,不存在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

3. 乙方在论文完成后,提供修改服务,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论文代写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日内,支付乙方50%的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 乙方在论文完成后,甲方支付剩余50%的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

六、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论文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

2. 乙方提供的论文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应无条件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3.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滞纳金为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___%。

七、合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无效答辩状模板

合同无效答辩状模板

合同无效答辩状模板【合同无效答辩状模板】甲方(被告):__________乙方(原告):__________案件名称:关于《__________合同》无效确认纠纷案尊敬的法院:我方作为本案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__________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事实和理由(1)合同签订过程存在问题。

我方认为,该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并未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例如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导致合同从成立之初就带有瑕疵。

(2)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而该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明显违背了_____法(法律名称)第____条的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视为无效。

(3)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甚至需要公证或备案。

本案中的合同未按照法定形式进行,故不具备合法效力。

二、证据列举为证明上述答辩理由,我方提交以下证据:(1)证据1:__________,用以证明__________;(2)证据2:__________,用以证明__________;(3)证据3:__________,用以证明__________;(更多证据依次列举)。

三、答辩请求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方恳请贵院:(1)依法确认《__________合同》无效;(2)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其他__________(其他请求)。

四、附送名单及副本说明有关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及答辩状副本已依法送达至原告方,并随案移送至贵院。

五、其他补充说明若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我方愿意配合法院进一步提供信息或参与调解。

六、答辩人信息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如有代理人)我方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敬礼!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结语】。

无效合同的概述及确认程序

无效合同的概述及确认程序

合同编号:__________无效合同的概述及确认程序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服务/商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___服务/商品,具体内容如下:1.1服务/商品名称:_______1.2服务/商品数量:_______1.3服务/商品质量标准:_______1.4服务/商品交付期限:_______第二条合同价格2.1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上述价款为含税价款,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

2.2乙方支付价款的方式如下:2.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2.2.2乙方应于服务/商品交付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2.2.3剩余的合同总价款,乙方应于验收合格后_______日内支付。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商品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3.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4.2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5.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服务/商品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5.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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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笔者为法学专业学生,对于所选论题也算经常接触,相对于其他理论与观点冲突非常大的其他论题来讲,此论题争议较小,比较容易进行阐述与引申,可以参考的资料也非常之多,便于写作。
其次,作为笔者的毕业作品,笔者自然是想要把它写得好一些,对于民商事领域,笔者还不算很擅长,选择本论题也算一个挑战。这个论题所放映的问题也在现实生活中频频遇到,以此为论题也是符合了贴近生活的原则,希望能够通过本论文让更多人对无效合同所带来的问题引起关注。
(三)国外对于无效合同效力转换的逻辑前提研究
Thomas.E.Richard,(1994-1995),《CompensatoryandExemplaryDamages:WhosPunishedNoW》认为,对判定绝对无效合同的标准法律并没有进行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只要缺乏法典所规定的成立条件之一(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构成义务客体的确定标的以及债的合法原因),或不具备依法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合同就会被判定为无效。
(三)对无效合同的监管问题。各地的主管部门基本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但是在各地作为监管机构的机构,其工作方向、能力以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限制决定了它无法实施精准的定位和纠正,不具备监管优势;其他部门也由于缺乏能力和专业技术,基本上都是在部门自身原有职能基础上进行监管,无法单独对无效合同的纠正进行监管。因此,应该在司法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合同方面的日常监管—合同效力鉴定与建议委员会。它是一个隶属于司法或行政的常设机构,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和职能,为了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县级设立派出机构,直接归省级合同效力鉴定与建议委员会管辖,同时加强法制教育。
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谢耿亮(2008)《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认为,我国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以恢复原状为目的而不以惩罚为目的,即通过适用确认无效合同规范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试图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为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被具有溯及力地废除,一方当事人应将其取得的返还利益转移给受损人,而且有过错的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受损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但是为了惩罚实施欺诈的当事人,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判决欺诈方以期待利益为标准赔偿受损人的全部损失。
G.H.Treitel,Sweet & Mexwell Ltd.(1999),《the Law of Contract(Tenth Edition)》认为,当请求方在履行中的行为是有意地和明显地非法或不道德时,法院可以拒绝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如果案件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违反基本道德信条或图谋进行应受法律处罚的事,似乎有充足的理由拒绝恢复原状的请求,作为对不体面意图的诉讼的处罚,或作为对法院尊严的保护而有正当理由予以拒绝。G.Palmer,Aspen Publishers,(1978),《Law of Restitution [M]》认为,以按普通法为非法的交易为依据而提起的返还财产诉讼,会被法院判决驳回。法院对帕金森诉救护车协会有限公司案的判决结果最能证明这一点。Easterbrook(1984)《The futures market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认为,所有关于我们法律的作者都同意这个意见,沾污的手不得触摸纯洁的司法之清泉。无论违法合同的当事人是谁,如果他一度偿还付按规定应该偿付的款项,他就不能得到法院的帮助将其收回。
(二)对于无效合同的责任承担方面
(1)Mwenda(2003)《Expiration day effects of index futures》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
(2)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1981),《American Law Institute》,认为应从约定之外去寻找契约的效力根源所在,契约的效力来源是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表
学生姓名
霍胜洲
学号
100420068
所在学院
文法院
专业、班级
法学1103班
指导教师
潘杰敏指Biblioteka 教师单位文学法院毕业论文题目
论无效合同
实习单位
开题报告内容
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初步设想及突破点等)
选题经过
在选题过程中,我根据现实情况与现有的资料选择了本论题,想要以此为论点,引出本人的一些观点与看法。
突破点:
(一)对于无效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学界有绝对无效、相对无效两种主要观点,笔者认为,应将无效合同定性为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应被一概否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完善制定《合同法》对其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有利于明确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确立其相对无效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考虑无效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制订合同双方的特定法律需求,予以专门规范和纠正。
《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是相当混乱和宽泛的,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分别规定在几个颁布法种,合同动辄被宣布无效,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交易效率,更加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二)、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或无效合同的责任补救机制和责任承担形式
宋茂荣,刘永贤,王小林(2001)《无效合同的识别与处理》指出,(1)依照《民法通则》和新旧《合同法》都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非民事性法律后果。从《民法通则》到三部旧合同法再到《统一合同法》都有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
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初步设想及突破点等)
初步设想及突破点
初步设想:
以上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学术基础,并具有启发性的价值。目前我国关于无效合同的准确界定、无效合同的效力是否可转换替代要件、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关于无效合同的监督管理问题等。本文从民事生活中的的社会基础论出发,分析其理论范式在社会和在法律上的应用,继而比对中国法律和法治的现状,最终提出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无效合同制度法律的完善措施和改进建议,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
实践意义:
无效合同效力的改进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有利于规范合同领域现有的部分乱象,将责任的分配明确,利益受损需要如何让补偿一一说明,使得生活秩序更为有序,法律保障更为明确,能更好的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的进程铺垫前行的基石。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综述
目前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李祖坤(2011)《合同无效的司法处理》认为,现有法治环境仍然脆弱,司法在国家和社会中仍未确立起应有的权威地位,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生活及政治体制中仍未获得应有的尊重,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面前,法官们的法治信心和职业理念显得过于稚嫩!对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法院和法官不敢也不愿意去深入地阐述和确立一个稍微统一的合同效力确认标准。这一情况的存在,无疑会破坏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最终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权威。谢耿亮(2008)《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认为,在应用研究方面,以三种静态法律范畴体系为参照体系,并在案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中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和收缴财产规范这三类规范的法律属性,认为它们虽然均属于私法上的强行法,但是却在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其中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涉及需要法律保护的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利益,因此法院有义务(必须)依据职权在纠纷审理中主动适用;无效返还一赔偿规范涉及的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院没有义务(无须)依据职权主动适用,除非当事人提出请求;对于收缴财产规范,虽然制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有严格规定,但是法官在实践中却经常不适用该规范,放任合同当事人保有通过无效合同行为取得的利益。张同仁(2006)《无效合同的认定和补救》认为,人们往往把合同的大量无效归咎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失误。实际上,在以往的合同实践中,大量被宣告无效的合同,有些本来是应该和能够维持有效的。郭常勇(2011)《无效合同效力转化研究》在我国,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是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无效。此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对于这样的规定,应该说是有其历史合理性的,因为在我国新
(3)Johson(2000)《The theory of investors protection》认为,随着理论的发展,在历史曾出现过不同程式的约因理论,如“获益一受损”程式和互惠模式等,这些程式的约因理论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交易社会经济的发展,约因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其中“约定禁止翻供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约因理论的衰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约因曾一度成为契约效力的根源,约因理论作为其说明理论得以正当化,并成为英美法系司法和学理的正统理论。

就是“不生效的”或“无效的”(Unwirksam)。
Andrew burrow,(2002),《The Law of Restitution》认为,以合同效力为依据,合同被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非法合同。无效合同制度在长期的判例法体系中逐渐形成,对无效合同作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区分,绝对无效的合同分成两种:其一是缺少产生合同标准的必要条件之一而无效;其二是所有的标准的必要条件都被满足,但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法律不赞成其目的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条款"相对无效合同是指起初是有效的并能够产生有效合同的效力,但是可以为一方当事人“逃避”的合同,即可因一方选择撤销而导致其无效。
国外研究现状
在人类走向商业社会时,合同的时代也随之到来。无效合同属于合同活动的一部分,也与商业生活息息相关,民事领域中合同更是大量存在,可以说,现阶段的生活已经被合同全面所渗透,处处都有合同活动的身影。合同的活动推动着商业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进行,国外对有关无效合同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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