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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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 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可疑 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 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 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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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 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 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 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 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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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 声检查发现胎儿有严重畸形需终止妊娠者,须经 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签署医学意见,转 产科临床处理。
4、进行服务告知,将本机构开展的产科超声检 查服务内容告知孕妇,Ⅲ级和IV级产前超声检查 应与服务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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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及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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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实施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附件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附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 从事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 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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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
本指南推荐产前超声检查的3个重要时间 段为
孕11-13+6周 孕20-24周 孕28-3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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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孕期超声检查 1、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 可以选择经腹部或经阴道检查
10
(三)设备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
(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及常规产前超声 检查(Ⅱ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 (Ⅲ级)及11-13+6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 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 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 探头。
(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 ,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 的系统培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 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 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 解和识别能力。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
性疾病的诊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01、6、20)
第三章孕期保健第20条:孕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二)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 陷的物资 (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可疑畸形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 天性严重缺陷婴儿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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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 致。 (1)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 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 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 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2) 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从事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 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Biblioteka Baidu与异常超声图
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
和内脏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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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一、 基本要求
(一) 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 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
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 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
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 业 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 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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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
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 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一)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
1、早孕期超声检查(孕13+6周以内): (1)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 (2)11-13+6周NT超声检查 2、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4)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IV级产前超声检查) 3、有限产前超声检查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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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10.27)
第三章第17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 疑胎儿异常时,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四章第33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 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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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 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 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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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员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 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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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前超声诊断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 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 高的探头。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 ,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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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 会颁布《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 构在进行产前超声筛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 具超声报告,同时应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 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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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 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 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 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 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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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 声检查发现胎儿有严重畸形需终止妊娠者,须经 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签署医学意见,转 产科临床处理。
4、进行服务告知,将本机构开展的产科超声检 查服务内容告知孕妇,Ⅲ级和IV级产前超声检查 应与服务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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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及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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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实施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附件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附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 从事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 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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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
本指南推荐产前超声检查的3个重要时间 段为
孕11-13+6周 孕20-24周 孕28-3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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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孕期超声检查 1、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 可以选择经腹部或经阴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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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
(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及常规产前超声 检查(Ⅱ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 (Ⅲ级)及11-13+6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 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 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 探头。
(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 ,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 的系统培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 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 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 解和识别能力。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
性疾病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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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01、6、20)
第三章孕期保健第20条:孕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二)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 陷的物资 (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可疑畸形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 天性严重缺陷婴儿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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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 致。 (1)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 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 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 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2) 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从事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 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Biblioteka Baidu与异常超声图
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
和内脏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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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一、 基本要求
(一) 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 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
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 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
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 业 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 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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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
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 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一)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
1、早孕期超声检查(孕13+6周以内): (1)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 (2)11-13+6周NT超声检查 2、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4)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IV级产前超声检查) 3、有限产前超声检查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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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10.27)
第三章第17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 疑胎儿异常时,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四章第33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 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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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 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 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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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员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 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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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前超声诊断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 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 高的探头。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 ,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12
二、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 会颁布《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 构在进行产前超声筛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 具超声报告,同时应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 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