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合集下载

提存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提存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提存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交易日益频繁,提存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对提存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提存担保的定义及特征(一)提存担保的定义提存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转移至担保人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财产或权利返还给债务人;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将财产或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

(二)提存担保的特征1. 物权性:提存担保是一种物权担保,担保人对提存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 无因性:提存担保不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即使债务不存在,担保人仍可对提存物行使权利。

3. 可分性:提存担保可以分割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担保效力独立。

4. 可撤销性: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随时撤销提存担保。

三、提存担保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转移至担保人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当将财产或权利返还给债务人。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将财产或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转移至担保人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当将财产或权利返还给债务人。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将财产或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

”(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转移至担保人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一、保证概述
2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最高额 保证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 责任的保证。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 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 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 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性质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补充性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无须实现,仅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担保才被要求实现。 相对独立性 与所担保的债权保持相对独立性。依 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发生效力。
第二节:保证
七、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一般而言,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并使主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保证人的代位 权即成立。 实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其权利行使以主债 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为限。
第三节:抵押
抵押的概念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担保法全文

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法作为保障社会信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一、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财产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一种民事行为。

担保法是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活动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合同权益,促进信用交易。

在最新民法典中,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诚信、保护担保人以及合同效力等。

二、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担保人的规定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作为担保人。

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明确知晓其担保责任的性质和后果。

而法人作为担保人则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可以采取合同担保、法定担保和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其中合同担保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担保形式上,最新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可以以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进行。

四、担保的范围和限制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权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应负担的费用等。

但在最新民法典中,也对担保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担保金融机构的债务时,对金额、期限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担保的效力和履行在最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的效力和履行方式。

担保的效力是以债权主张为前提的,即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才能使担保生效。

而担保的履行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并在债务履行期限之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的变更和解除最新民法典中还对担保的变更和解除等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担保义务未履行完毕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进行担保的变更,但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

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债务得到其他方式解决时,担保也将被解除。

担保法律法规保证人权益保护

担保法律法规保证人权益保护

担保法律法规保证人权益保护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担保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担保交易中,保证人的权益保护十分重要。

为了确保保证人在担保交易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担保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为保证担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责任的范围。

在实施担保交易过程中,借助《担保法》能够加强保证人的权益保护,使其在提供担保时具备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交易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保证人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应当确保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并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同时,如发生债务人违约等情况,合同法也为保证人提供了救济措施,使其权益得到保护。

三、地方性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担保交易中保证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进一步的规定。

比如,上海市《上海市信用保证保险管理条例》为参与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证人提供了权益保护。

该条例规定,保证人在参与信用保证过程中,有权解除保证或者减少保证额度。

四、司法解释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也对保证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这些司法解释和规定能够帮助保证人了解自身权益,从而更好地参与担保交易。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担保人与借款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总结起来,我国的担保法律法规旨在保证保证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核心法律为保证人提供了法律支持,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与规定为保证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具体措施。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就是保证债务的范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在保证责任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保证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各国民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担保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司法经验,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主债权。

主债权是保证担保范围中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担保范围的其他内容都是从属于主债权,是由主债权派生而来的,主债权应当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对主债权的具体数量作出约定的,应当认定所担保的是全部主债权。

(二)利息。

利息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

法定利息是指法律规定的利息。

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都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当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其中约定利息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所以,对保证人来说,一般只对保证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同时成立的约定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利息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约定利息,对于有失公正的高利贷利息,即使当事人已作出约定,法律也不予保护。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为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在订立主合同时,往往会设立相应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发他项权证,即可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

现实中,可能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

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属于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后合法的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依法对任何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具有显着的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不动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进行协商,对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抵押合同成立。

而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为基础,由登记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

在经过登记之后,抵押权才成立或生效。

担保法对抵押权采取的是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均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在进行登记之后,抵押权方为设立,始能发生抵押权的效果,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对抗抵押物的其他债权人。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数额确定的依据。

出现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都是在出现了抵押权之外的其他债权,要求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才会发生纠纷。

否则,唯一债权人对不动产主张权利时,无论是否办理抵押,均不影响债权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连带责任担保法律规定(3篇)

连带责任担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中,连带责任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债务履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连带责任担保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得以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 特征(1)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债权人在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无需证明债务人的违约事实;(3)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对连带责任担保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有效。

(2)第一百零三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第一百零四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三条: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的物权。

(2)第二百零四条: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第二百零五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对担保合同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担保的,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3)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规定是什么

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规定是什么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担保法》已经作废,目前关于担保责任的最新规定包括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保证责任的免除以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还有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产生的影响等,保证责任分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规定是什么?《担保法》已经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海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你好,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于1995年6月2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是中国保障民间借贷安全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金融发展。

该法对于商家、个人、金融机构等各类参与借贷活动的实体均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效力、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解除等法律相关事项,并对保证、抵押、质押、信用、保证金、保函等各类主要担保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指导意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及其效力。

该法规定,担保行为是指担保人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促使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担保行为的效力有推定效力,担保人可向债权人主张限制担保责任等情况。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该法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还款等法律义务;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借款人不会因债务而受到损失。

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违反担保合同时,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法也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和解除。

该法规定,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合同应包含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息、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的期限等重要内容。

担保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或者协议规定。

担保合同解除后,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解除相应的担保关系。

总之,随着我国商贸经济业务的逐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担保行为在经济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担保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法律基础,推动了我国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新型金融业务的出现,我国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担保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在金融领域里,担保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金融手段,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担保人进行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与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律,担保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合同。

无论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合同,担保都需要满足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首先,在合同履行规范中,合同法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的逾期行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履行责任。

这一规定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法还规定了对担保合同的异议处理。

当担保主张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法院、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决。

此外,合同法还对担保的内容和形式做了一定的规定。

担保可以是一定金额的金钱,也可以是担保人的财产或者第三方的财产。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专门针对担保行为和担保事务所制定的法律,它详细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担保人的责任、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担保可以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合同担保是指各方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约定担保事项和责任。

法定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例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贷款时的法定担保规定。

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立即偿还债务。

担保法代位权法律规定(3篇)

担保法代位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代位权作为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追偿,从而实现债权。

本文将就担保法代位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特征(1)代位权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2)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前提。

(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5)代位权行使需经债权人同意。

三、代位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无争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行使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可以主张以下抗辩:(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消灭;(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消灭;(3)第三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4)第三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抗辩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接受。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应当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款项。

担保人担保期限法律规定(3篇)

担保人担保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权利,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期限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期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四条: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第一百零五条: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对担保期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四百二十三条: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第四百二十四条: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担保期限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第七条: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第八条:担保期限届满前,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期限的解读1.担保期限的起算根据《担保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只有在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期限才开始计算。

如果担保合同未生效,则担保期限不存在。

2.担保期限的届满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前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期限的延长在特定情况下,担保期限可以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担保期限届满前,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这实际上是对担保期限的一种延长。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担保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统一裁判实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发布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担保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担保案件主要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权纠纷、质权纠纷、留置权纠纷等。

第二条担保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被担保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其申请。

第三条担保人对被担保主债权的履行进行控制的,债权人请求中止担保人对被担保主债权的控制或者冻结被担保主债务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的担保额度低于债权诉讼请求标的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以债权诉讼请求书标的额为限申请担保的财产进一步扣押、查封或者冻结。

第五条对于帮助债务人逃避担保责任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措施。

第二章保证合同纠纷第六条保证合同纠纷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实际关系,独立判断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否正确判断。

第七条担保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应当就合同条款不明确、债务人未履行基础债权及该基础债权与保证合同的连带性等予以适当判别。

第八条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转帐保证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认定具体的担保方式和担保形式。

第九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就基础债权与保证合同之间发生争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措施。

第十条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对连带责任的范围与程度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连带保证所承担的范围和程度。

第十一条转帐保证在债权诉讼中担保的范围,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者转帐授权人民法院的裁定来确定。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第二条:担保方式2.1 保证2.2 抵押2.3 质押2.4 留置2.5 定金第三条:担保范围3.1 担保债务范围3.2 担保责任范围第四条:担保效力4.1 保证效力4.2 抵押效力4.3 质押效力4.4 留置效力4.5 定金效力第五条:担保期限5.1 保证期限5.2 抵押期限5.3 质押期限5.4 留置期限5.5 定金期限第六条:担保物的管理与处置6.1 担保物的管理6.2 担保物的处置第七条:担保的变更与解除7.1 担保变更7.2 担保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8.1 担保人违约责任8.2 债务人违约责任8.3 债权人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11.1 担保人履行义务11.2 债务人履行义务11.3 债权人履行义务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泄露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补充14.3 合同的终止14.4 合同的继承14.5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1)担保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或单位。

(2)债务人:指需要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或单位。

(3)债权人: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保证担保人同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

2.2 抵押担保人同意将其名下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2.3 质押担保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