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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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重点

(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

1、法系:

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

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

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

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0、执法:广义的执法建立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逻辑两分的基础上,仅与立法相对应,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的活动,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2、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包括狭义的法律监督。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中华法律的主要特征:

3、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只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方可称之为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或约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联结人们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即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因而国家必然运用强制力给法律关系以保障。

4、试述法的要素的基本内容: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5、试述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一、定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二、公民的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可以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A、政治上:18周岁(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B、民事上: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无精神病)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独立生活来源的人也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C、刑事上:16周岁(死刑除外)(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A、民事上: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刑事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类犯罪情形)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人)A、民事上: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刑事上: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三、法人的行为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决定的。

6、试述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义二、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条件:(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a)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b) 须具有独立性 2.人身:人身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注意事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保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质.债权.继承权的客体。(2)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不保进行违法和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的身体和人格。(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3.精神产权:是人类及其个体通过某种物体或人脑记载下来,并加以练传的思维成果。如:知识产权4.行为结果:(1)物化的行为结果(2)外物化的行为结果

7、如何正确认识法律行为含义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就是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得能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行为。特点:(一)社会性(二)法律性(三)可控性(意志性)

8、试述我国的执法体系执法体系是指由具有不同的职权和管理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和谐整体。(一)政府的执法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二)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三)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四)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的执法。

9、试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适用法律,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作出判断、处理。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由特定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所构成。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那些唯一的客观真实。(2)、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试述法律监督体系一、国家机关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检察机关的监督(2)审判机关的监督a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b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c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二、社会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社会组织的监督3人民群众的监督4法律职业的监督5新闻舆论的监督

11、法治与人治的辨析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第四,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联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以及法律存在的状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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