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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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公与私

环境权的公与私

WINDSOFT环境权的公与私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申恒青2011/5/20环境权的公与私摘要:环境权是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但直到今天人们对环境权的性质认识却依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

本文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及其公共权性质与私有权性质及政府在环境权中的作用,得出了环境权具有双重性的结论。

关键词:环境权;公共权;私有权;整体环境权是是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也是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

环境权可分为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和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环境权分为公共环境权与私有环境权。

私有环境权侧重于公民的环境利用权、环境享受权和环境参与权,公民的私有环境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遭到侵犯时可寻求赔偿。

公共环境权主要是从环境的整体性来说的,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人对环境都不具有占有性。

环境权是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但直到今天人们对环境权的性质认识却依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

本文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及其公共权性质与私有权性质及政府在环境权中的作用,得出环境权具有双重性的结论。

1.环境权的发展进程及现状1.1 环境权的发展进程20世纪70 年代初,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首次使用了环境权的概念。

○1接下来的几年,《东京宣言》中也提出了对环境权的明确要求。

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一次确认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在二十世纪末期及二十一世纪开始十年由于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逐步深入,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的共识,环境权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对环境权的属性、概念、内容的讨论也不断升温,对环境权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发展。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环境法基本理论

环境法基本理论
经济权利:赖长浩,《析环境法的经济职 能》。
生态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三位 一体的属性
……
(三)外国的环境权立法
1、在宪法明确创设环境权,如韩国,美国的伊 利诺州等五个州;
2、对宪法进行解释,以获得环境权的根据, 如美国、日本;
3、日本在90年代《环境基本法》的制定中, 国会认为,在理念上承认它,但在立法时对 它能否具体化表示怀疑。
3、非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立法的推 动
1、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完善 2、环境权的确立 3、动物等保护 4、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 5、环境救济权的完善
二、环境正义理论
(一)何谓正义 以一个适合方式,公平地、适宜地对
待地他人(简明牛津词典) (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三)正义与法律
(二)环境权的性质
财产权:“环境公共财产论”是其基础,该 学说来源于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 原则的移植。萨克斯
人格权: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 身体健康的损害,环境权的内容是人身权益 (日本宪法学者大须贺明从《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 生存权条款中推导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
新生人权:陈泉生,《环境权论》;徐祥民, 《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
(二)产生
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的《世界自然资源 保护大纲》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 同的未来》报告,正式阐述可持续发展的内 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 通过了《21世纪议程》使可持续发展理论走向
实践。
(三)含义
《我们共同的未来》: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 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法制论坛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余慧娟(),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方面的研究1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余慧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与保护法院,湖北 430064)摘要:环境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人权途径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人权根源于理性人保护其内在价值的利益需求,在“社会契约论”中获得正当合法性的满足。

环境权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新的利益诉求而诉诸类似社会契约论的“公共委托说”而诞生。

两者在本源上具有同一性。

环境权是人权体系发展的结果,属于人权。

关键词:人权;环境权;本源中图分类号:D62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09)02-0001-04D ISC USS I O N O N HU M AN R IGHTATTR IBUT ES O F ENV IRO N M E NTA L R IGHTSY U Huijuan(The Envir onmen ta l Resou rce s and P rotection Schoo l of Sou th Ch ina F inance U niv ersity,H u B ei 430064) Ab stra c t :If envir on menta l right ha s attributes of human right is c l ose link with rea liza ti on of hu m an right t hrough hu m an right .Thehuman right ori gina tes from benefic ial demand of p r o t ec ting inside value,a i m ing t o obta in the ra ti ona l de m and .The environ m ent a l right is se 2ri ous problem s faced by human beings,and hu man right is result of hu man system s devel opment and it bel ongs to hu man right .K e y word s:hu man right ; environ mental right ; ori gin引言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关系的意义环境权理论自上个世纪60年代被提出,就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性范畴。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王蓉[摘要]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标准,并根据界定标准将环境权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将环境权的客体界定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

[关键词]环境权主体客体[作者]王蓉,女,1972年生,湖北钟祥市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权利主体和客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

一切法律规则皆因主体而设,环境法在权利配置时规定哪些社会存在为权利主体,以及他们在环境法上享有何种法律地位,是环境法能否具有独立性和价值性的核心。

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对应概念,是权利的支配力所涉及的范围,是权利主体利益的载体。

其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划分权利类型、界定权利行使范围的逻辑作用,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

因此,理性地认知和确立环境权主体和客体是环境法必须认真思考和慎重抉择的基本问题。

一、环境权主体应为社会〔1〕(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至今,对于环境权主体的争论和探讨从未停止过,因环境权主体的确立对于环境权从应然走向实然,具有“在先于”其他权利要素的地位。

纵观环境权主体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权主体范围遵循着一个由“自然人”到“公民、国家和人类”再到“自然人、组织团体、国家、人类(包括后代人)和自然体”〔2〕的过程。

1.有关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的理解。

吕忠梅先生在其1995年所著的《论公民环境权》一文的注中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1〕对于社会的界定,我们在此引用孟德斯鸠的定义作为基本界定,即“社会是人的集合,而不是人”。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5页。

同时,在此基本界定上,我们作三个方面的拓展:一是这一集合体是一种有机统一体,而非消纳体,即社会作为集合体的人与个体人之间是一种在各自具有不同功能价值基础上的互动、合作与制约关系,而非取代关系;二是将人扩展为自然人和拟制的“人”;三是将社会的范围界定为一国内。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出, 环 境 权 兼 而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 不 管 是 以 私 权 来 构筑环 境权 , 还是两者兼 而有之 地来 构筑 环境 权 , 国家 和 地
1 关于环 境权 属性 的代 表性 观点
环 境 权是 一 个 新 兴 的 、 正 在 发展 中 的重要 权利 , 亦 是 环 方 公 共 团 体 都 必 须 在 作 为 该 权 利 的 拥 有 者 的 国 民 或 当 地 居
摘 要: 环境权一般 被认为 具有私权或公 权属性 , 对 环 境 权 属 性 深入 分 析 后 认 为 环 境 权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的 同 时
还兼 而具有“ 公 益权” 属性 , 指 出 了 环 境 权 的社 会 权 属 性 之 现 实 意 义 在 于 公 民 可 以 通 过 主 张 “ 公 益性” 的 环 境 权 保 护 环 境 公 共利益 , 使环境 公益诉讼 的建立在 法理上得 到合理解释 。
首先对 于人类 来说 , 人 类 生 存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享 有 清 洁 经建 立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 度 , 该 制 度 的主体 资格 、 受 案 空 气 、 水、 阳光 等 环 境 要 素 的 权 利 。这 些 权 利 是 人 生 而 享 有 范围 、 证 据 规 则 等 还 需 要 通 过 相 关 立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 目前 , 的,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具 有人 权 的特 性 , 不 可 剥 夺 也 不 可 转 我 国环境 公益诉讼 制度研究存 在 的一个 普 遍 问题是 环境 公 让 。对 于 国家 来 说 , 其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一 定 范 围
NO . 0 2。 2 O 1 4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r a d e I n d u s t r y

第四章 环境权

第四章 环境权

第四章环境权第一节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

•20世纪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首次提出)•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

环境权依据的讨论•美国约瑟夫·萨克斯《为环境辩护》环境立法三大任务→承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使这项权利通过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起诉而成为可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利→为关于环境质量的普通法发展设立框架环境的“共有”和“公共信托”理论:环境要素不应视为“自有财产”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财产”。

共有人(委托人)→国家环境权依据的讨论•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表《东京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日本日本律师协会第13次拥护人权大会→“环境权研究会”→环境权: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依据:宪法第25条中的生存权,基本人权;应将其作为人格权把握→引发环境权大讨论背景:忍受限度论不利于公害救济特点:一种私权二、环境权的概念、特征1. 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权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2)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广泛;(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环境权的概念、特征2. 环境权的特征•两个侧面:作为诉讼上的权利与作为环境法的理念•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5-07T01:48:35.81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2期作者:郑璐娟[导读] “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郑璐娟(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人权;基本权利;宪法一、环境权的产生及其法理基础当前,世界范围内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家认可了环境权的宪法权利性质。

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和世界诸多国家对它的态度来看,环境权入宪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要解决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明确环境权的内涵是其前提。

(一)环境权的产生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毋庸置疑。

就环境的功能而言,其具有提供物质产品和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

其次,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性和生态性的价值。

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

基于这种利益受到破坏,无法按照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便产生了以环境利益为客体的环境权。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产生由两个事实要素共同作用——工业革命背景下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和传统法律框架中的理论无法完整保全该利益。

论环境权的性质

论环境权的性质
础 ,它不是 一项 独立 的人权 。
2 自然 的权利
如环境 权是 一 项 人 权 ,那 自然 的 权 利 又该 如何 保 障 呢 ?为此 笔者认 为环境 权不 是一 项人 权 ,环境 权是 一项 自 然 的权 利 。陈云生 教 授 在 《 向人 权 与 法 治 中》 论 述 到 走 我们将 视为 自然界 的一 个组成 部分 ,并不 因人所 具有 的社
摩 尔则 认为 自然包 括人 类 以及 除人 类 的技 能物 以外 的所 有 物 。在顺 从 自然法则 的 自然里 ,人类 和人工 物在 本质上 都 属 于 自然 ,前 者属 于广义 的 自然 物 ,后 者属 于最 广义 的 自
然 物 。关于 自然权 利的 主张 日本 学者 山村恒 年等 认为胎 儿
谋 求 生存 才是 基 本人 权 。而在 同一 个 国家 ,不 同 阶层 和
行使 主体 可 以不 同 ,因此确 认 自然 的权 利要 考虑权 利的行 使应 当分 为靠人 类 的 自然享 有权 来行使 ,或是 由 自 自身 然 来行 使 , 前 者 ,要 确 认 与 自然 的 权 利 关联 的 自然 享 有 在
王芳 :论环境权的性质
法 制天 地
论 环 境 权 的 性 质
王 芳
( 山东 菏泽 学 院法律 系 , 山东 菏泽 2 4 1 ) 70 5
[ 摘 要 ]环 境权理 论从 2 0世 纪六 七十年 代 开始建 立 ,至 此 已经有 3 0多年的 历 史 ,有 关环 境权 性 质的 争论 一 直非
思 想观 念 中 ,环境 权 还 远未 获 得 与 人 权 的平 等 地 位 ,这
就使 环境 权 的人 权性 质 大 打折 扣 。
1 人 权 说
笔者参 照很 多资料 ,大 部分学 者认 为环境 权 的性 质应 归 结为人权 ,为 此笔者 持反 对态度 ,尽 管环境 问题 与所有 人权 存在着 不可 否认 的依赖 关系 ,但环 境权 只是人权 的 基

论环境权的概念

论环境权的概念

论环境权的概念摘要: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进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其中,环境参与权是核心权能。

关键词:环境权;概念;界定自20世纪60年代世界范围内显现“环境权”这一概念以来,几十年过去了,但是,中外法学界对“环境权”的概念、内容、形态(种类)、属性等这些大体而又重要的理论问题,至今仍众口纷纭,莫衷一是。

乃至有人提出了“环境权那个概念是不是真的有必要?”的质疑[1]。

理论上的混乱、立法上的迟缓和司法实践中的被排斥,与学者们当初提出“环境权”时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有学者以为:“环境权难以操作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一个重要缘故,是学者在环境权研究中的乌托邦偏向和巫师化偏向”。

(注:周训芳教授说明说:所谓“乌托邦化”偏向,是指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出的环境权理论过于理想化,他们所虚拟的社会理想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想图景,远离现实世界而难以被人们广为明白得和同意;所谓“巫师化”偏向,是一些研究者完全离开了法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常规,不将必然的学术标准和科学标准一以贯之于他们的研究中,现在采纳此种标准而彼时采纳彼种标准,一味地求新求异,从各类学科知识和人类体会中拼凑出了匪夷所思的环境权图案,仿佛巫师作法。

(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1.))笔者以为那个判定是切中要害的。

它确实反映了环境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现实。

如有的学者试图用环境权涵盖一切权利,将自然资源权、环境行政治理权、环境资源利用权,乃至国家主权等通通囊括其中;有的学者的著述中成心无心地混淆不同窗科所用的概念,云里雾里,令人不知所云。

但是,环境权绝不该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大杂烩”。

相反,它应当是一个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和环境法特点的独立的权利,即环境法上的权利。

环境法 第3章4 环境权理论

环境法 第3章4 环境权理论

第三节、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一、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法律上的权利 是一项基本人权 独立的人权 是确定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状况知情权 环境事务参与权 环境侵害请求权
三 环境权含义的分解与组合
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重构私法和公法的关系 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四、环境权的逻辑构成
案例分析:京通快速路噪声案—环境 资源利用权
2004年3月,北京通惠家园小区杨某等16户业主 起诉称,因受所邻京通快速路交通噪声的长期困扰, 其安宁生活环境权、休息权和正常通风权受到侵害, 并一致认为噪声来源系由首创公司经营的京通快速路 主路、市政管理处养护管理的建国路(京通辅路)和 地铁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的复兴门—八王坟地铁(复八 线)。经业主共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显示噪声 严重超标,故要求上述三被告与该重点工程的建设单 位——城市开发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 任,赔偿每户5万元。四被告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
二 立法与司法
司法实践 环境权立法赋予国民获得环境诉讼
主体资格,建立诉讼程序,开始环 境权司法审判
第二节、环境权的含义
一、环境权的语义 环境的权利 对环境的权利
二 环境权的一般定义
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 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1. 目的是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2. 主体是人; 3. 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4. 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案例分析:美国费城城市规划公 众参与案例
2000年4月11日,费城问讯报(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报道,费城华埠所在的 12街与Vine街附近,将有可能选择修建新型的 费城棒球场。为了保护费城华埠的传统风貌、 居民的生活环境、未来的发展空间,费城中华 公所与费城华埠发展会以及全体居民开始了反 对新建棒球场的城市规划建设公众参与活动。

环境权

环境权

论环境权的概念摘要: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其中,环境参与权是核心权能。

关键词:环境权;概念;界定自20世纪60年代世界范围内出现“环境权”这一概念以来,几十年过去了,然而,中外法学界对“环境权”的概念、内容、形态(种类)、属性等这些基本而又重要的理论问题,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甚至有人提出了“环境权这个概念是否真的有必要?”的质疑[1]。

理论上的混乱、立法上的迟缓和司法实践中的被排斥,与学者们当初提出“环境权”时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有学者认为:“环境权难以操作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者在环境权研究中的乌托邦倾向和巫师化倾向”。

(注:周训芳教授解释说:所谓“乌托邦化”倾向,是指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出的环境权理论过于理想化,他们所虚拟的社会理想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想图景,远离现实世界而难以被人们广为理解和接受;所谓“巫师化”倾向,是一些研究者完全脱离了法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常规,不将一定的学术规范和科学规范一以贯之于他们的研究中,此时采用此种规范而彼时采用彼种规范,一味地求新求异,从各种学科知识和人类经验中拼凑出了匪夷所思的环境权图案,宛如巫师作法。

(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1.))笔者认为这个判断是切中要害的。

它确实反映了环境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现实。

如有的学者试图用环境权涵盖一切权利,将自然资源权、环境行政管理权、环境资源使用权,甚至国家主权等统统囊括其中;有的学者的着述中有意无意地混淆不同学科所用的概念,云里雾里,令人不知所云。

然而,环境权绝不应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大杂烩”。

相反,它应当是一个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和环境法特征的独立的权利,即环境法上的权利。

论环境权的性质及其立法构建

论环境权的性质及其立法构建

环境权是在 2 世 纪 5 6 0 0— o年代 环境 问题 日趋严重 的背 景下 产 生 的 新 型 的法 律 权 利 , 世 界 性 环 境 危 机 不 是 断加剧和环境保护运动相继展开的产物 。环境权既是一 项基本 的人权 , 也是一种 新兴 的法 学理论 。它既 是环境 法律关 系中的一个核心 问题 , 同时也是环境立法 、 环境管 理 以及环境法 制建设 的理 论基础 。但 是 自上世 纪 6 0年 代提 出环 境权 的概 念 以来 , 们 对 于环境 权 的地 位 、 人 性 质、 内容及其实现机制 的争论和探讨就没有停止过 , 学者 们从经济学、 态伦理 学、 生 社会 学 、 环境哲 学等不 同 的视 角对环境权进 行解读 , 出了各种 不 同的主张。但 是 由 提 于环境权价值取 向的多元性 、 主体范 围的广泛性 以及 内 容上与其他权利 的交叉性 , 使得 人们对 于环境权 的认识 仍然没有 取得较 为统一 的认识 , 无论在 理论上还 是实务 中都面临着许 多困境 。本文试 图通过对环境权形成过程 以及 国际 国内立法 的考察对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及其 法律实现机制进 行分析 和论证 , 希望 能为环境权 理论与 实践提供一些有 益的思考 。
论环境权 的性质及其 立法构 建-
口 罗 平 娥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02 ) 15 0
[ 摘 要] 环境危机的 空前加剧催生 了环境权观念的形成和环境权概念的提 出, 环境权产 生的深 层原 因是 市 场和政 府的双重失灵; 环境权从根本属性 来说 是- 4基 本人权 ; - 环境权 立 法构 建的初 步设 想: 宪法的确认 为前 以

人权条约》 中关于保障清洁卫 生的环境的规定 , 是侵犯基 本人权 的行 为 。虽然 由于 《 欧洲 人 权条 约》 中并 未明 确 规定环境权 的内容 , 控告最后被驳 回, 是却 引发 了是 否之后 , 环境 权 问题 引起 了国际社会 及世界 各 国的广泛 关注 。“ 只有 个地球 ” “ 、 人类 共 同继承 的遗 产 ” 等理 念 以其 全新 思 维突破 了传统法学理 论 , 人们 对运 用政 策和法 律的手段 来保 护环境 寄予 了很 大的希望 。7 0年代 以后 , 世界上许 多国家先后通过立 法确认公 民环 境权 , 规定环 境保护 是 国家 的基本职责 。 ( ) 二 环境 权 产 生 的 深层 原 因— — 市场 与 政 府 的

论环境权的性质

论环境权的性质

作者: 王群[1]
作者机构: [1]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40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53-55页
主题词: 环境权;基本人权;复合性
摘要:环境权是针对环境所设定的权利,是在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被提出来的,并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探讨环境权性质,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指导。

环境权的产生更重要的是要促进人类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其存在价值及法律地位具有不可包容的独特性。

因此,环境权的提出是普遍利益的要求,符合基本人权的特性,是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环境权具有连带权利的特征,国家代表全体国民协调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体现了环境权的公权性质。

但环境权又是一项具体权利,我们必须肯定环境权的私权性质,提供民法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权的价值。

环境权的多元性决定了它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属性,是一项复合性的新型人权。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对清洁空气、干净水源、宁静空间等自然环境要素的享有,还涵盖了在环境受到破坏时获得救济和保护的权利。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重特点。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清洁的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基本生活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比如,政府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境监管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它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波及到其他地区,甚至对子孙后代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尽管环境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其法律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环境权的概念和范围还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这使得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环境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依据。

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存在不足。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赔偿标准不明确、诉讼成本高等问题。

这使得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加强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能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环境权_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环境权_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2009年11月(总第221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9(Cumulatively,NO.221)近年来,由于企业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接连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更进一步讲是企业的环境责任缺失;从另一方面来说,是由于我国有关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还不成熟,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

笔者认为当前首要的问题是,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找到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我国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制,环境权理论能够而且应当成其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权在环境问题频发,生态危机凸显,威胁人类生存的背景下,环境权于20世纪60时年代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而产生。

在其产生之初就引起了世界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

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的讨论也比较多,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环境权。

就环境权的概念、性质、内容等来说,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描述。

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

①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②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的概念应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③关于环境权的性质,蔡守秋先生的观点是,环境权是一种新型法律权利;而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则倾向于把环境权看作是一种新型人权。

虽然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法学界尚有许多争议,但是,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已经达成共识:其一,环境权的法定化。

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应当尽快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

首先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对环境权作总括性的的规定,使环境权成为宪法所保护的权利。

然后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将环境权细化,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及保护方式,使环境权法定化,并且成为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

其二,“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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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性质发表时间:2011-09-16T10:42:05.380Z 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11年第7期供稿作者:鲍彦苓[导读] 通说认为权利分为人权以及其他权利,人权是权利的一种,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

鲍彦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昌平区102249)摘要:环境权的性质是环境权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国内外,环境权的“人权说”一直以来占有主流地位。

“人权说”对于环境权的设立与论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

本文从“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人权”这个结论出发,以环境权的定义和内容、环境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与人权的划分等视角,对这个结论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权利环境权问题是20 世纪60 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个新型问题。

这个问题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此后,对它的研究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环境权的性质作为环境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并在学界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争论。

一、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及评价关于环境权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学说:(1)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者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2)人格权说,例如日本环境权理论的首倡者仁滕一、池尾隆良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的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

环境权是以日本《宪法》第25 条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而加以把握。

(3)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论者常常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据。

(4)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四种学说来看,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从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把环境权看成是一种人权。

把环境权认定为一种人权在我国学界中处于主流地位。

财产权说则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托,使环境权走上了私权化的道路,将环境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而使环境权具体化。

人类权说也为很多学者所主张,人类环境权是指全人类共同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及其组织,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

当人类环境权主体是指国家、民族或当代人的集合时,此时的人类环境权实质上属于作为集体人权的“第三代人权”。

所以,人类权说是对环境权权利主体的强调,究其本质来说,同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一样,这类学说也是把环境权作为一种人权。

二、对环境权人权性的质疑环境权的“人权说”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占有主流地位的。

学者们从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对环境权的人权性进行了论证。

但是否这就意味着环境权就已经成为一种人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并非是一种人权。

1.人权与权利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权体现了人的“在”,反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

那么,环境权是否具有了人权所反映的这种属性呢?笔者认为,环境权不具有这种属性。

对这个方面可以从环境权的定义以及它的内容两个方向进行论证。

从环境权的定义来看,环境权是公民对健康、清洁、良好环境的享受。

那么,何谓“良好”?首先,资源利用、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在环境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应当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以达到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人与动植物的身体或物理的健康。

这是良好、健康环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良好环境不仅应该超越不危害人体及动植物健康的标准,还应该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

从第一个层次来看,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要求也是要使人能够在一个基本的环境条件下维持他的生命、健康与生存。

因而,在这个层次意义上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

从第二个层次来看,如果环境权还要包括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的话,那么这种属性是否符合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属性。

人权概念一直用来指人作为人不得予以剥夺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作为人不得予以放弃、不可剥夺的特殊利益。

这些利益在逻辑形态上表现为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的和他人“不应该”予以剥夺的。

之所以人权是一种“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就在于这些利益一旦被剥夺,被剥夺者作为一个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人的“在”就会失去意义。

建筑在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上的环境权是应该是人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是为了满足对更高质量生活的需求,不应看作是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

一项权利,如人权,它的属性往往可以从它的内容上反映出来。

从环境权的内容上来看,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是类型是认为环境权仅仅是实体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例如,陈泉生教授认为生态性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清洁水权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第二种类型是认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与第一种类型中的实体性权利的内容大体一致。

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

许多学者之所以把环境权认定为是一种人权,依据的主要是环境权内容中的实体性权利所包含的与人的生命、健康、生存相联系的内容。

其实,在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在世界已普遍被视为人权的趋势下,这三类人权可以吸收环境权中的这部分内容,与环境权的其他内容相分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人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及言论自由这些人权相比,它不具有作为一种独立人权的价值,环境权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一些具有人权性的内容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

2.如果环境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应当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又有什么存在的意义?虽然最初设置环境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环境、防止环境继续恶化,以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这种公益性的目的,但不能因此认定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利。

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是属于公民的一种私权,是公民为自己的利益对环境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只不过由于环境权的特殊性,公民在行使自己的环境权时要受到环境保护的限制。

在学界,有许多学者是反对设置环境权的,他们认为现在主张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民法上的有关物权的内容所吸收。

笔者认为,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它作为环境法的核心内容,对论证环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因为要证明环境法学的独立性,就必须证明自己的独立权利的基础,即环境权不是其他权利所能涵盖的;另一方面,虽然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物权在有些内容和内涵上有所重叠,但是环境权是作为一个权利体系存在的,而非是单个权利的简单拼凑。

环境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更多的强调系统内各个内容之间的逻辑相关性,而非仅仅指权利的内容。

一方面,它可以使生命权、健康权这类人权这种“目的性利益”通过权利这种具体的手段来得到更好的实现;另一方面,虽然环境权的有些内容与民事权利的有些内容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由于民法与环境法在价值理念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相似的权利内容在表现形式、实施方式及保护救济上的不同。

例如,民法上强调的是用公共利益去限制权利的滥用,而环境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强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去限制公民行使环境权,因为有时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相等的,甚至有时候会出现矛盾。

因而不能简单的把他们视为同一种权利。

所以,出于以上两个原因,将环境权设置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3.基于人权的至高性,很多学者认为将环境权定义为一种人权更能起到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作用。

那么,把环境权定义为一种权利是否意味着是对环境权的一种“降格”呢?这就涉及到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通说认为权利分为人权以及其他权利,人权是权利的一种,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

笔者认为权利与人权所代表的价值属性是不同的,因而不应当是一种从属关系,应当进行区分。

在莫纪宏教授的《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这本书中,是这样论述权利与人权的关系的:从权利产生的原因来看,权利制度是作为行为的正当性或者是合法性问题而产生的,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可以”。

所谓“可以”,即行为主体可以自由地处理自身的行为或利益。

如果是这样的话,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否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处理人权?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人权作为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绝对的合法的利益,是不允许通过任何手段来加以利用的,是不可以随意支配和转让的。

人权的思想体现了“人是目的”的价值理念。

权利制度所保障的利益是一种“手段性的利益”,这些“手段性利益”都是为了服从“目的性利益”。

权利是指向利益的,又可以称之为“利权”。

人权是利权逻辑发展的辩证否定物,是对权利制度的一种纠正,以解决权利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本质异化问题。

人权实质上是权利主体作为人的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利益不应该通过权利制度来加以分配。

如同用公共利益来限制私人利益并不代表公共利益一定高于私人利益一样,人权对权利的限制与纠正,也并不代表人权一定要高于权利,虽然“目的”很重要,但“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三、总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人权与权利相区分的角度,不应当把环境权当作是一种人权,而应当是一种权利,是人对环境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满足。

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自主的支配自己的环境权。

同时,笔者认为,把环境权当作一种人权就意味着人们对环境就会更加的重视、把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就代表人们对环境不够重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对环境的保护主要取决于人们的意志,而非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

人权是“目的性利益”虽然重要,但需要权利这种“手段性利益”去实现,失去了权利这种手段,人权的目的同样是无法实现的。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依据人权的目的性,就片面的认为人权比权利更高尚。

把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以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人权对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纠正,可能更能起到保护环境,进而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1]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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