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佛山市三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1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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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府办〔2010〕25号
关于实施佛山市三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10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5号)和市府办〘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06〕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区直单位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我省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各镇(街道)、工业园(开发区)的采购项目可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服务类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的,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六)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相关协议供货规定执行。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另行公布。
(八)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佛山市政府采购网、佛山市三水区政府采购网为本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区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必须按规定
在以上媒体公布。
(九)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如有调整,则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三、上述规定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政府采购△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11—
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团区委,
区妇联,三水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央、省、市驻三水
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9日印发—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