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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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标 签】规范发票规范发票,定额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发文日期】2014-10-17
【实施时间】2014-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管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就定额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额发票的面额、规格和联次 本公告所称定额发票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二、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用纸防伪 定额发票用纸采用干式复写纸,通过书写或指甲擦划,其背面显示反白印迹。
定额发票正面可见“北京国税”字样水印。
(二)印刷防伪 定额发票采用紫外荧光红温变油墨、数码喷印、发票监制章缩微文字与紫外荧光和密码
丝网印制防伪措施。
(三)技术防伪 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三、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在税控机具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领用定额发票。
四、定额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具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五、定额发票的验旧
定额发票采取人工验旧方式。
纳税人办理定额发票验旧手续,应持《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手续。
六、旧版定额发票的衔接
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完毕。
七、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d o 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