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私人借贷在现代社会中非常常见,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还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包括借贷合同的要素、利息的计算与限制、违约责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一、借贷合同的要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私人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和偿还方式等。
这些要素必须明确写入合同,并且各方都应当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欺诈、威胁等违法因素。
双方签署合同后应保留一份原件,并且该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二、利息的计算与限制在私人借贷中,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对出借人的补偿。
根据我国《利息法》,借款利息的计算以及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写入借贷合同。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且利率不得超过我国法定利率的四倍。
如果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那么超出的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利息,借款人无需支付。
三、违约责任私人借贷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同样地,出借人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借款,并在借款到期后收回本金和利息。
四、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贷合同中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
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并保证提供的担保物完好并具备价值。
另外,双方应当保持及时、真实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并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在私人借贷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解决,比如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确保解决争议的方式公正公平。
六、其他注意事项在进行私人借贷时,借款人应当审慎考虑借款目的和还款能力,并在签订合同时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债务人还应当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民间资金借贷2024法律界定全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民间资金借贷2024法律界定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借人1.2 借款人1.3 借款金额1.4 借款期限1.5 利息1.6 还款方式1.7 违约金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1 合同成立2.2 合同生效2.3 合同的变更2.4 合同的解除第三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3.1 借款人的权利3.2 借款人的义务第四条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4.1 出借人的权利4.2 出借人的义务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回收5.1 借款的发放5.2 借款的回收第六条利息的计算与支付6.1 利息的计算方式6.2 利息的支付时间6.3 利息的支付方式第七条还款的履行7.1 还款的期限7.2 还款的方式7.3 还款的逾期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8.2 出借人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借款合同附件10.2 还款计划附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署与保管11.1 合同的签署11.2 合同的保管第十二条合同的公示与保密12.1 合同的公示12.2 合同的保密第十三条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3.1 合同的继承13.2 合同的转让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1 合同的解除14.2 合同的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借人:出借人是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资金给借款人,并同意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本合同中接受出借人提供资金,并同意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填写具体金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该笔资金。
1.4 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 [填写具体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1.5 利息:借款人应按约定的年利率 [填写具体利率] 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日计息,计息基数为借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如下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协议。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担保、租赁、典当、小额贷款等形式进行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与管辖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人所在地、贷款人所在地或者与借贷行为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第四条【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女士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五条【夫妻一方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配偶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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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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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其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即是其中的具体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中,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其中,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标的物为借贷对象,按照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所进行的借贷行为。
二、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借贷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应当规定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借贷双方应当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的协商,自由确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四、借贷违约的处理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逾期还款应当支付罚息等。
出借人不得以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借款人也不得采取逃避、拖延等手段逃避还款责任。
五、借贷纠纷的解决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等。
在协商解决方面,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在仲裁解决方面,可以选择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诉讼解决方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督管理,《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强调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与规范。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私人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不涉及金融机构。
在日常生活中,私人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很容易出现纠纷和风险。
因此,了解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私人借贷合同的要素私人借贷合同是私人借贷活动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私人借贷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1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1.2 借款金额和利率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借款金额和利率,以确保双方对于借款金额和利率的认知一致,并避免后续争议。
1.3 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借款的具体用途和还款方式,以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时偿还借款。
1.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法解决,并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2. 私人借贷的法律风险私人借贷活动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合同无效风险如果私人借贷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素进行订立,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2 利率过高风险私人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往往会收取较高的利率。
然而,如果利率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出借人可能面临违法行为的指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违约风险私人借贷合同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可能面临违约金、利息增加、信用记录受损等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私人借贷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3.1 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私人借贷活动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该法律,私人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素,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4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
2024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借款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资金需要向乙方借款,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1. 本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还款。
第三条借款利率1. 本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为每月____%。
2. 逾期还款的利息按每日____%计算。
第四条借款用途甲方应保证所借资金用于____(注明用途)。
第五条还款方式1. 本借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2. 甲方每月还款金额为:¥____元。
3. 甲方应每月____日前将还款金额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担保措施1. 本借款合同不设立担保。
2. 甲方承诺以其全部资产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1. 甲方逾期还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借款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借款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借款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 提前还款罚金甲方如在合同期限内提前还款,应支付给乙方提前还款罚金,罚金计算方式为:提前还款金额×月利率×提前还款月数。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间借贷法律新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则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缉旦光秆叱飞癸时含江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其实我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这种行为专门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因为民间借贷也是同样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约束,双方因为借贷行为而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说正规的借贷,不存在着非法集资或者是超出高于银行利息的债务债权关系都是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或小组之间直接进行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行为。
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便捷,能够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高利率、暴力催收等,因此需要进行法理分析并对其进行规制。
首先,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合同法角度进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
鉴于民间借贷往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弱势方(借款人)往往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因此,应加强对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防止出现高利率借贷、强制签订借款合同等不合理行为。
进一步分析,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审慎经营的角度进行。
出借人应当审慎经营,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并合理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人则应当审慎选择借款对象,了解借款用途,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
根据以上法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如下:1.加强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责任。
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建立合理的利率上限和透明度要求,规范借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
2.加强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
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排查,并要求出借人披露借贷活动的信息,提高借款人的选择和判断能力。
3.建立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专门的借贷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便于借款人和出借人解决借贷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借款人了解金融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避免陷入高风险借贷环境。
5.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
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在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要:民间借贷在我国历史已久,但是限于我国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边缘,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但民间借贷的先天优势的存在让其发展势不可挡,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阳光化的呼吁声也越来越高,本文就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前景予以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列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述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
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
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
(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私人借贷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借贷的方式,通常涉及个人之间、亲朋好友之间或小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加,私人借贷的需求逐渐上升,相关的法律规制也愈发重要。
本文将对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基本概念、法律框架、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私人借贷的基本概念私人借贷是指在不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个人间直接进行金钱借贷的行为。
这种借贷形式通常是基于信任,比如朋友或者家人之间。
在我国,私人借贷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资金来源,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
然而,因其缺乏正式合同和法律保障,许多纠纷时有发生。
二、私人借贷的法律框架在中国,私人借贷并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定,但相关法律如《民法典》中的合同法部分为私人借贷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至第六百五十条,对借款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为私人借贷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一) 借款合同的成立私人借贷首先要以书面形式签署借款合同,这是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根据《民法典》,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一般说来,书面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借款金额:真实有效且清晰明确。
利率及还款方式:约定的利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还款期限:明确贷款到期日及还款计划。
违约责任: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确定责任,约定损失赔偿方式。
(二) 利率规定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如若超过,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进行PRIVATE贷款时,一定要注意利息问题,以防因高利贷引发不必要的问题。
(三) 担保与抵押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降低信用风险和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贷款双方可以约定担保或抵押措施。
担保可以是保证人承担责任,而抵押则是将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在相关法律框架下,这两者都需明确约定,并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以确保其合法性。
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
自愿 地设 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 权利 义务 关 系。 当事人 可 以 自由选择
相 对 人 、自由 约 定 契 约 内容 、自由 选 择 契 约 方 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把
自 己的 意 志 强 加 于 另 一 方 民 间
责任 编辑/ 卫科 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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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的 问题
民 间借 贷 是 不通 过 已经存 在 的金 融机 构 ,而在 个人 与 个人 之
间 、 人 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的 一 种 借 个
需法律规制
问 题 的 批 复 》 指 出 :公 民 与 非 金 “ 融 企 业 ( 下 简称 企 业 ) 间 的 借 以 之
贷活动 。简单地讲 , 间借 贷应该 民
经 济 组 织 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社 会
用 ,还要 有 效 地 对其 风 险进 行 监
控 和 预 防 。 我 们 呼 吁 对 民 间 借 贷 须 进 行 规 范 .将 其 纳 入 现 行 法
治轨 道之 内
机 构 确 定 下来 。 虽 然双方 当事人
可 以对 合 同的 内容 进 行 协 商 , 借 但
贷人能否成功 进 行融 资 , 主动权 与 决定权主要 掌握 在金 融机 构一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于如 何 确 关
认 公 民 与 企 业 之 间 借 贷 行 为 效 力
( 者 单位 : 南省 孟 州 市人 作 河
民法 院)
公 众集 资。 第二 , 资方 式是否 合 法。企 集
法 向社 会 集 资 :企业 以借 贷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放 贷 款 :其 他 违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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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条件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
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
(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
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
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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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
出于对金融监管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十分严格,除了合法的典当等形式的集资行为,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民间借贷的存在,所以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灰暗的边缘,极其具有隐蔽性。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间借贷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熟人关系而建立,其流动与发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
比如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广东等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迅猛,而在内地及西部偏远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则较少。
(3)交易手续便利、条件灵活。
民间借贷交易手续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双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获得贷款,条件也较为灵活。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随借随还,适合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
期限短的特点。
民间借贷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日趋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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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1、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甚至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定的规则是贷款通则,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以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
但就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不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2、健全民间借贷配套制度。
在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同时,也要规范民间借贷融资秩序,加强对民间借贷融资市场的监管,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恶意提高民间借贷融资标准等扰乱民间借贷秩序的行为,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民间贷款、担保和信用评级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拥有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开办贷款业务,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动空间,以保护和引导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金融搭建向规范化、合法化转变的制度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构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
首先,应在创新中优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播。
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
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
应统一规范和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将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上,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
最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简历大全/html/jianli/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允许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充分发挥其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其投机性和诈骗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民间借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制度和信贷体系的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
[2]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纪胜:《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4] 崔海鹤:《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学理论,2011。
[5] 王国栋:《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与民间资本的发展》,[J],大众商务,2009 作文/zuo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