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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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在国际上的产品责任法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最具代表性,对世界各国的产 品责任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欧洲的德国、亚洲的日本在产品责任方 面的立法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 因此,本节将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重点介绍。
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而如果该使用者或
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以避免单独连接点不能得到满意的
消费者是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租借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
结果。此外,公约也允许受损害者在一定范围内自己选择
的对方当事人,则在该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由被控负
欧洲各国由于传统上的密切联系,其最先感受到产品责任的国际化发展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对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世
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领导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政治和经济
组织,积极致力于统一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活动,并缔结了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关于造成人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7.2.1 美国产品责任法
1)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
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 按照有关美国法律的解释,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侵权 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特点。 ➢ 因此,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 法。
《产品缺陷处理》课件

04
CHAPTER
产品缺陷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手机触摸屏失灵问题处理
总结词
及时响应、技术更新、质量保 证
技术更新
针对问题,对手机软件和硬件 进行技术更新和升级,以修复 触摸屏失灵的问题。
及时响应
在发现触摸屏失灵问题后,手 机厂商迅速成立专项小组,进 行问题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制定 。
质量保证
对所有已售出的手机进行跟踪 ,对于存在问题的手机进行免 费维修或更换,确保消费者的
产品缺陷的识别方法
要点一
总结词
产品缺陷的识别方法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专业检测 等多种方式。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外观检查是通过观察产品的外观、结构、颜色等方面来初 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破损、变形、划痕等;性能 测试是通过测试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来评估产品是否符合 规定要求,如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专业检测是通过使 用专业的检测设备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 ,以确定产品是否存在潜在的缺陷或安全隐患。
利用高精度的传感器和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测产品的状态和缺陷,实现预防性维护和及时 处理。
基于大数据的产品缺陷分析
1 2
大数据在产品缺陷预测中的应用
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历史数据,预测产品可能出 现缺陷的概率和位置,提前采取措施预防。
缺陷数据的挖掘与可视化
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产品缺陷数据进行深入分 析,并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便于理解和决策。
02
CHAPTER
产品缺陷处理流程
缺陷报告提交
总结词
及时、准确、完整
详细描述
当发现产品缺陷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交缺陷报告。报告应准确描述缺陷情 况,提供必要的图片、视频等证据,并尽可能详细地说明缺陷对用户的影响程 度。
产品责任法课件.pptx

科罗拉多法院在对相关因素以及原被告出 示的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 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 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 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从而 使该产品依“危险—效用标准” (riskutility test)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2、中国产品缺陷标准:
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 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 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 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 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 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 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 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这一报道引起了我国消费者的关注,联合利华生产的立顿速溶 茶销售下滑。
危机出现后,联合利华(中国)公司随机购买在我国市场上销 售的立顿产品,送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该中 心根据我国茶叶行业标准,对不同批号的4种立顿产品进行了4轮检 测,结果显示,4种产品均符合茶叶行业标准中每公斤茶叶中氟化 物含量应低于200ppm的规定,4种立顿产品含氟量全部符合国家 标准,不存在氟含量超标问题.
问:能否认定立顿红茶是有缺陷的产品?
(四)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
1、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
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 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 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 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合 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 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明损害与使用缺 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不要求原告与产品提供 者有合同关系)
产品责任ppt课件

1.产品责任赔偿请求权人(被侵权人)的确定 2.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购买产品合同当事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请求权人只能是与销售者存在买卖
合同关系的用户、消费者,而不包括任何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 ·《民法通则》第122条采用“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表示。 ·《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第1款明确三种情形:消费者,用户,第三
(三)免责条件的具体适用 1.适用之主体 2.适用之责任类型 *只有由制造者承担最终责任的产品责任案件,才可能使用上述免责条件
精选ppt课件
13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三、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45条的缺陷产品危险排除责任中,请求权人为受害人,危险排除是生产者承担责任 的内容;该责任因受害人的请求而提起,是否承担,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由请求权人对“产品缺陷存在并对其构成现实危险”加以举证并给法院确认;而 召回机制下,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危险排除,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的内容,只要符合 法定条件,生产者召回义务法定产生,不受受害人请求与否的影响。 • 思考:生产者召回义务产生而不主动召回,在缺陷产品损害发生前,是否存在消费者 提起危险排除请求权的问题? • 有学者认为并无此必要。一方面,生产者召回义务的产生,是针对系统性的缺陷产品 由法律直接的强行规定,并无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并不存在对应的特定请求权主体。 另一方面,即使生产者违反其法定义务不主动召回时,该系统性缺陷产品的某一特定 消费者行使诉权提起生产者的产品缺陷危险排除请求权,虽然可以免除举证之苦(因 为产品缺陷已因召回义务的产生而确定存在,无须另证),但该诉讼是一种私权利的 救济方式,仅对请求权人发生效力,其效力并不及于系统性缺陷产品的其他众多不特 定的消费者。即使无此诉讼,生产者仍受召回行政管理机制下“责令召回”的强制而 履行召回义务。故此,召回不作为情形,无必要另行设置消费者的危险排除请求权, 而只须设定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其最后的救济底线。
合同关系的用户、消费者,而不包括任何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 ·《民法通则》第122条采用“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表示。 ·《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第1款明确三种情形:消费者,用户,第三
(三)免责条件的具体适用 1.适用之主体 2.适用之责任类型 *只有由制造者承担最终责任的产品责任案件,才可能使用上述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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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三、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45条的缺陷产品危险排除责任中,请求权人为受害人,危险排除是生产者承担责任 的内容;该责任因受害人的请求而提起,是否承担,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由请求权人对“产品缺陷存在并对其构成现实危险”加以举证并给法院确认;而 召回机制下,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危险排除,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的内容,只要符合 法定条件,生产者召回义务法定产生,不受受害人请求与否的影响。 • 思考:生产者召回义务产生而不主动召回,在缺陷产品损害发生前,是否存在消费者 提起危险排除请求权的问题? • 有学者认为并无此必要。一方面,生产者召回义务的产生,是针对系统性的缺陷产品 由法律直接的强行规定,并无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并不存在对应的特定请求权主体。 另一方面,即使生产者违反其法定义务不主动召回时,该系统性缺陷产品的某一特定 消费者行使诉权提起生产者的产品缺陷危险排除请求权,虽然可以免除举证之苦(因 为产品缺陷已因召回义务的产生而确定存在,无须另证),但该诉讼是一种私权利的 救济方式,仅对请求权人发生效力,其效力并不及于系统性缺陷产品的其他众多不特 定的消费者。即使无此诉讼,生产者仍受召回行政管理机制下“责令召回”的强制而 履行召回义务。故此,召回不作为情形,无必要另行设置消费者的危险排除请求权, 而只须设定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其最后的救济底线。
关于产品责任纠纷案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ppt课件

49
记注册,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即使甲某未登记 注册进行营运,上诉人也不因此免责,甲某的人身 和财产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故二审法院驳回丙公
司上诉,
50
维持原判。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审与二 审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产品责任引起的赔偿纠 纷,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
27
。一审判决后,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质量分析报告》不能 作为证据使用,因该鉴定结论系被上诉人于事故发
生
28
后一年多单方送检的结论,送检产品是否事发时的 尼龙管,被上诉人不能证实。(2)公安交通管理局作 出的《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书》对本案的事故原因进
行了
5
公司,丙公司次日派员到停车场对出事车辆进行了 全面检查,发现汽车尼龙刹车管破裂,但未采取封 存等措施。10月4日,交警支队通知交警部门聘请的
鉴定
6
人进行车检时也发现车辆的尼龙刹车管断裂,并和 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一起将尼龙刹车管拆卸下来。 11月13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出事车辆安全系统
进行
7
技术检验,得出鉴定结论:该制动管道系尼龙制动 管道经材质分析符合标准(生产制造标准),从断面分 析系事故中受外力所致。同时,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作出
8
的肇事车辆静态检验结果记录载明:从照片上的断 口及实物的断口分析:该制动软管系尼龙制动管, 断口Φ8mm,壁厚约1.02mm,断呈约三分之二高,
9
三分之一低状态。经送市汽车工程学会检测委员会、 公路研究所专家共同分析,该管道结构的形态从加 工制造到组装、材料分析均无不合理的现象,系事
故中外
29
客观分析,法院却未采信该证据,本案争议的问题 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被上诉人非法改装、违规操作是发生事故的真正原
记注册,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即使甲某未登记 注册进行营运,上诉人也不因此免责,甲某的人身 和财产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故二审法院驳回丙公
司上诉,
50
维持原判。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审与二 审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产品责任引起的赔偿纠 纷,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
27
。一审判决后,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质量分析报告》不能 作为证据使用,因该鉴定结论系被上诉人于事故发
生
28
后一年多单方送检的结论,送检产品是否事发时的 尼龙管,被上诉人不能证实。(2)公安交通管理局作 出的《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书》对本案的事故原因进
行了
5
公司,丙公司次日派员到停车场对出事车辆进行了 全面检查,发现汽车尼龙刹车管破裂,但未采取封 存等措施。10月4日,交警支队通知交警部门聘请的
鉴定
6
人进行车检时也发现车辆的尼龙刹车管断裂,并和 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一起将尼龙刹车管拆卸下来。 11月13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出事车辆安全系统
进行
7
技术检验,得出鉴定结论:该制动管道系尼龙制动 管道经材质分析符合标准(生产制造标准),从断面分 析系事故中受外力所致。同时,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作出
8
的肇事车辆静态检验结果记录载明:从照片上的断 口及实物的断口分析:该制动软管系尼龙制动管, 断口Φ8mm,壁厚约1.02mm,断呈约三分之二高,
9
三分之一低状态。经送市汽车工程学会检测委员会、 公路研究所专家共同分析,该管道结构的形态从加 工制造到组装、材料分析均无不合理的现象,系事
故中外
29
客观分析,法院却未采信该证据,本案争议的问题 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被上诉人非法改装、违规操作是发生事故的真正原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精品PPT课件

9
“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 。
❖ 原告的姐夫零售购买了一种由被告公司制造 的“兼有电锯和电钻功能的工厂金属工具” ,原告在使用该工具时,一块木片从机器上 飞出,头部严重受伤。
❖ 加州最高法院承认,无论是基于担保,还
是基于疏忽责任,原告都有可能败诉。然而
,法院判决制造商“负严格侵权责任”,并
且将该理论详细解释如下:“制造商将一件
13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
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 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商品置于市场,知悉其将在不检查缺陷的情
况下被使用,证明具有一种对人类造成伤害
的缺陷,则负严格侵权责任。
10
3、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 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12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 。
❖ 原告的姐夫零售购买了一种由被告公司制造 的“兼有电锯和电钻功能的工厂金属工具” ,原告在使用该工具时,一块木片从机器上 飞出,头部严重受伤。
❖ 加州最高法院承认,无论是基于担保,还
是基于疏忽责任,原告都有可能败诉。然而
,法院判决制造商“负严格侵权责任”,并
且将该理论详细解释如下:“制造商将一件
13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
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 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商品置于市场,知悉其将在不检查缺陷的情
况下被使用,证明具有一种对人类造成伤害
的缺陷,则负严格侵权责任。
10
3、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 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12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理危险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产品责任法》课件

消费者:享有产品质量保障权,有权要 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 消费者权益
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报道,提高消费 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意识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Part Five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设 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 陷
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导致消 费者或他人遭受损害
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 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 过错,如故意、过失等
损害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对其监管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协商和解的注意事 项:保持冷静、尊 重对方、明确诉求 、遵守法律。
调解程序:申请、受理、调 解、裁决等
调解机构:消费者协会、仲 裁机构等
调解结果:达成协议、调解 不成、仲裁等
调解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机构:独 立、公正、专 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提 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
仲裁裁决
,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产品责任法是指 对因产品缺陷或 瑕疵导致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法律规范。
产品责任法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产品责任法包括 产品责任、生产 者责任、销售者 责任、消费者责 任等内容。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 消费者权益
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报道,提高消费 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意识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Part Five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设 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 陷
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导致消 费者或他人遭受损害
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 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 过错,如故意、过失等
损害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对其监管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协商和解的注意事 项:保持冷静、尊 重对方、明确诉求 、遵守法律。
调解程序:申请、受理、调 解、裁决等
调解机构:消费者协会、仲 裁机构等
调解结果:达成协议、调解 不成、仲裁等
调解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机构:独 立、公正、专 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提 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
仲裁裁决
,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产品责任法是指 对因产品缺陷或 瑕疵导致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法律规范。
产品责任法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产品责任法包括 产品责任、生产 者责任、销售者 责任、消费者责 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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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 1、无过 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定,许多学者认为是无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 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害,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又如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问题。"严格责任表面上不考虑被告造成损害是出于 故意或能否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避免损害,就可以确定被 告的责任,实际上在这里采取了一种过错推定的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行为人 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 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另一方面,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虽然这两条规定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而缺陷产品 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如果受害者在形成损害 时有过错,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有所区别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如果受害人有轻微过失,生产者不能进行减轻责任 的抗辨;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重大过失等造成, 而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的,生产者完全可以提出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我们来讨论是否适用无 过错责任归责。我们认为应从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及产品 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仔细分析。无过错原则不具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有"恢复权利的性质",它着 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法律特征在于不考 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法律性质上说,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的惩罚、教育的 功能,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无过错责任 已丧生了惩罚和教育的功能……"。⑤所以严格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责任是不能等同于无过错责任的。 除了和无过错责任的 区别外,我们还有必要对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 进行一番分析。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责明有法定的抗辨事 由的存在,才能表明自己是没有过错。据此,王利明先 生认为,对于一般过错推定,我国民法通则并没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有作出明文规定,而采取的是特殊过错推定,比如在我 国民法通则第121条、122条、123条、124条、126条及 127条。我们认为,王利明先生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免除责任的抗辨。虽然有这样的区别,但是我们认为其 中的精神是不变的,也即,被告方可以就受害者一方的 过错提出抗辨。这样分明就不是无过错责任归责了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以对于国内许多学者坚持的无过错原则,我们是不 能认同的。 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中 采用的一个概念,近年来已被我国学者所吸收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错,也就是说,过错在这个原则中并不适用,这个原则 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至于 归责的要件也只是以因果关系作为其基本要件,也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就是只要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可以认为责任的 成立了,根本不用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问题。也就 是说,即使是受害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也不能认定
【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简而 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 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 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 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营的缺陷产品负责,对缺陷产品造成之损害需承担赔偿 责任,从这一点来讲,就是制裁不法行为。《民法通则》 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损害完全是因受 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为被告的免责条件,被告的责任的成立在损害事实的发 生时只要因果关系存在就已经确认了,甚至不能以其他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 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 依据使其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产品侵权领域,很多学者认为,其所适用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按照普通法学者的解释, 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时, 应对此损害负责。它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与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形成 了明显的责任根据和因果关系,就要确立被告的责任。 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并非绝对不考虑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 判人员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提出反证推 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侵权责任。按照王利明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先生的观点,过错推定有两种情形:一般过错推定和特 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被告能够证明他没有 过错,他已尽到注意义务时,即可以推翻对其过错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 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只有这一法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责任,行为人要免除责任只能证明损害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系受害人故意所为,哪怕是受害人过失所为,行为人也 不可免责。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不能任意扩大 其范围。而对于产品责任而言,责任者对其生产经
,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 1、无过 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定,许多学者认为是无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 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害,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又如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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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问题。"严格责任表面上不考虑被告造成损害是出于 故意或能否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避免损害,就可以确定被 告的责任,实际上在这里采取了一种过错推定的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行为人 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 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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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两条规定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而缺陷产品 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如果受害者在形成损害 时有过错,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有所区别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如果受害人有轻微过失,生产者不能进行减轻责任 的抗辨;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重大过失等造成, 而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的,生产者完全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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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我们来讨论是否适用无 过错责任归责。我们认为应从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及产品 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仔细分析。无过错原则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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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有"恢复权利的性质",它着 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法律特征在于不考 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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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性质上说,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的惩罚、教育的 功能,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无过错责任 已丧生了惩罚和教育的功能……"。⑤所以严格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责任是不能等同于无过错责任的。 除了和无过错责任的 区别外,我们还有必要对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 进行一番分析。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责明有法定的抗辨事 由的存在,才能表明自己是没有过错。据此,王利明先 生认为,对于一般过错推定,我国民法通则并没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有作出明文规定,而采取的是特殊过错推定,比如在我 国民法通则第121条、122条、123条、124条、126条及 127条。我们认为,王利明先生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免除责任的抗辨。虽然有这样的区别,但是我们认为其 中的精神是不变的,也即,被告方可以就受害者一方的 过错提出抗辨。这样分明就不是无过错责任归责了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以对于国内许多学者坚持的无过错原则,我们是不 能认同的。 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中 采用的一个概念,近年来已被我国学者所吸收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错,也就是说,过错在这个原则中并不适用,这个原则 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至于 归责的要件也只是以因果关系作为其基本要件,也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就是只要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可以认为责任的 成立了,根本不用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问题。也就 是说,即使是受害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也不能认定
【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简而 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 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 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 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营的缺陷产品负责,对缺陷产品造成之损害需承担赔偿 责任,从这一点来讲,就是制裁不法行为。《民法通则》 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损害完全是因受 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为被告的免责条件,被告的责任的成立在损害事实的发 生时只要因果关系存在就已经确认了,甚至不能以其他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 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 依据使其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产品侵权领域,很多学者认为,其所适用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按照普通法学者的解释, 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时, 应对此损害负责。它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与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形成 了明显的责任根据和因果关系,就要确立被告的责任。 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并非绝对不考虑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 判人员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提出反证推 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侵权责任。按照王利明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先生的观点,过错推定有两种情形:一般过错推定和特 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被告能够证明他没有 过错,他已尽到注意义务时,即可以推翻对其过错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 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只有这一法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责任,行为人要免除责任只能证明损害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系受害人故意所为,哪怕是受害人过失所为,行为人也 不可免责。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不能任意扩大 其范围。而对于产品责任而言,责任者对其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