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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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1普通发票票样2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
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
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
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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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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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7.18•【字号】京国税[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23号1995年7月18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在今年三季度内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领购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一律收缴其现存大面额专用发票。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各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41ff215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ac.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京地税票[2003]48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489号2003年8月28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票据使用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卷式发票)、《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票面为:五角、一元、三元、五元、壹拾元)、《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票面为:贰元五角、叁元、肆元)(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统一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售。
三、各局在受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申办税务登记时,应依据该机构出示的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格证明,为其办理发票核定和税控装置的选型及发票的领购手续。
四、各局应按照营利性医疗机构所确认使用的发票类型,对税控装置填开发票的模式(开票软件)进行适应性调整,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确认使用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670c33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0.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2•【字号】京地税法[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3]8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d52155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f.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京地税票[2007]273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制定《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的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一)条件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国标税控发票。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https://img.taocdn.com/s3/m/7a8763fd28ea81c758f57829.png)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为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以往发布的普通发票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677号)。
(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3]81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44号)。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25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202808e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55.png)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代开普通发票办理手续进行简化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的有关要求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其中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简化和规范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一)申请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1)一份。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3.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即选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CA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一)申请人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生成并下载《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经付款方签章确认后,将《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同时将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北京发票开票开具要求
![北京发票开票开具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d3c9a63cdd36a32d73758196.png)
发票的开具要求1 发票的基本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发票联和记账联;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由付款方;记账联留存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发票启用前,应行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即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进行联系解决。
3、开具发票必须在发生营业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各栏须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由各项目发票管理员开具发票。
所有需要开发票的单位,由我公司客户专员统一提供对方单位全称、体检人数、人员名单(需跟前台信息核对无误)、金额。
5、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包括日期、客户名称、客户税号、开户行及账号、地址电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一致等,经办人需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全部联次需一次性填开、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印制必须清晰、完整。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即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反应情况。
(1)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项目,应该按货物名称、金额逐项填写,不能怕麻烦而从简。
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
如型号必须是销售货物的实际型号,计量单位是套或台或个须填写清楚。
(2)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填写小写,不写大写,也不能填写大写,不写小写。
填写大写遇到金额为零时,例:¥100.50 元,中间有0 或末尾有0,均不可用代替,正确的填如下:壹佰零拾零元伍角零分。
小写金额栏阿拉伯数字末填写到最高位的,在数字的前一位填写人民币符号“¥”。
(3)不准大头小尾。
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发票填开人将发票分联分别填开,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联、记账联则开小金额(4)不准转借代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9f5d8fce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a5.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2001年2月9日)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1、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2、对现行的《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四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3、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cfe0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7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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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
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8c4d2c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4.png)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7d4fd47f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c3.png)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d75feb0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f6.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
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97e434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3b.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京地税票[2004]522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2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各项非技术性管理措施我局全面实施发票改革以来,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不断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局在推广应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控安全管理系统的同时,相继印发了若干加强发票和税控管理的文件规定,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因此,我局必须善于及时调整政策,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各项制度,使税收征管环境不断优化。
为此,市局需要在不断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的同时,要求各局在认真贯彻市局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非技术性管理措施,突出精细化管理,狠抓落二、依法审核发票领购资格,加强发票核定管理发票核定工作是发票管理全程工作的源头。
因此,依法审核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客观、合理地核定其发票种类、使用数量,是做好发票和税控管理工作的前提。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法律依据,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特别是在审查环节,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坚决不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0b3df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fc.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2dc3c9f8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65.png)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
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2.10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4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
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4号)为满足部分行业纳税人使用热敏发票打印设备开具普通发票的需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进行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热敏纸印制普通发票的范围
使用热敏发票打印设备开具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联)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用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热敏纸印制。
该纸的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在紫外光下可见,当紫外光从纸张正面移动到反面时,同一根纤维有橙-蓝的变色效果。
二、使用热敏纸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其他防伪措施
使用热敏纸印制的普通发票除用纸防伪措施外,采用的其他防伪措施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为准。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0日。
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fa64a1a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66.png)
一、工资、薪金个税变化
1、[2005]196号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扣除费用的有关问题 的通知 3、2006年工薪所得相关税收政策
二、一次性奖金、月奖、季奖、各项津贴
1、国税发[2005]9号 三、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 四、退休再任职问题
第1页,共11页。
五、关于残疾人减免个税的最新规定
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 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 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
2、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 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时,必 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 全称。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 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
第6页,共11页。
无应纳税款申报问题
京地税征〔2005〕65 号
注意事项:
网上申报后一定要打印出申报 成功的界面,以备检查。
上门申报户填写两份《无应纳税(费) 款申报书》到第一税务所申报时,一定要 让税 务人员盖章确认,以备检查。
第7页,共11页。
及时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变更后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 2、企业会计人员、电话等变化,要及时通
第10页,共11页。
谢谢!
第11页,共11页。
‘机打票号’与‘信息码+发票号码’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第5页,共11页。
3、任何核算单位在取得普通发票时,对于填开的项 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 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 证,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关于规范发票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发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15a42b58fb770bf78a556f.png)
关于规范公司发票管理的通知xx部门:鉴于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的完善,为加强公司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规范、正确的使用,保证公司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正常开票,现将发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1、发票统一由财务部负责购买、保管和核销。
部领用发票需要向财务申请并签字领用。
2、发票开具统一按公司要求,每张发票联开出后,由开票人负责将发票联复印(含废票)。
复印的发票联必须每天交给出纳处审核备案,出纳填写每本发票的“发票票号统计表”,并装钉成册,备查,并在“应收款统计表”中逐笔登记已开发票票号与金额。
3、发票必须连号开票,不得断号、跳号,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20元/张的处罚。
发票不得遗失,若发生遗失,千元版按100元/张处罚;百元版按50元/张处罚。
若整本发票遗失按税务罚款金额,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人为错误产生的废票处理办法:千元版废票一张处罚100元,百元版废票不得超过3单(3单及以上),超过部分按50元/张处罚,从开票人工资中扣除。
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废票,需将原因注明在废票上由经理审批,并复印上缴出纳。
5、以上按自然月份计算废票数,不按发票票面月份计算。
6、顾客购买产品后,客服人员必须按产品实际消费金额开票,不允许超开发票。
使用赠送金额采购的部分不得开票。
7、若重要顾客提出超出当次消费金额开票的要求,必须上报会所经理审批。
超开金额只允许控制在当次消费正常开具发票票面的最大额度内,多开票部分按5%收取税点。
8、若重要顾客(未发生消费)提出单纯开票报账,客服人员应先主动告之公司票面不够。
若顾客因本单位特殊情况希望得到帮助,客服人员应先了解清楚情况后上报会所经理审批,若开票票面超过2000元必须向公司财务部申请批准。
9、业务发生后,应立即与顾客沟通是否需要开票。
在店内发生的业务应建议顾客现场开具发票,外送业务应在电话中沟通开票事宜,并尽可能将发票随货送给顾客。
现场开具发票的,客服人员必须在该笔业务的销售凭单上注明“已开票”字样(三联单都必须注明以免今后出现客户纠纷),避免重复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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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标 签】普通发票开具,规范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票﹝2004﹞439号
【发文日期】2004-08-31
【实施时间】2004-08-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是除发票以外的各类发票。
地税系统负责管理和监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业等征收范围使用的普通发票。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
四、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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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核算单位在取得普通发票时,对于填开的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六、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文件规定,凡属于非经营性的业务往来,一律不得填开正式发票,否则将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七、各级稽查、检查和纳税评估部门,对发票使用单位或会计核算单位,要监督其发票的开具行为,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理。
同时,在对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时,必须按一定比例抽查发票的开具行为,未抽查发票开具行为的不得办理结案手续。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