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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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经营活动中,以虚构的事实、违背合同规定等手段,非法收受投资人的钱款,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罪名严重,涉及人数广泛,投资者往往会因为没有足够的信息而上当受骗。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法律严格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

一、违背合同规定违背合同规定是指以堵塞段款、兑付困难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本息,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例如,2016年广东安信信托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兑付投资本息,导致投资人损失巨大。

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

二、虚构事实虚构事实是指以介绍项目来吸收公众存款,但所介绍的项目实际并不存在,或者实际情况迥然不同。

例如,2015年山东福案,福美金融公司以“借款人不良资产回收处理产品收益”为幌子,实际上是传销模式。

公司成功吸收了投资人2.4亿元,但随后出现资金链断裂,瞬间宣告破产。

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刑。

三、违规运作违规运作是指公司或者个人在未经合法机构审批或者未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例如,2019年宁波市余姚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的“虚假投资”案,该案中吸收公众存款者的投资总额高达20亿元,但该代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需要遵守,任何利用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投资人也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收益项目,以免上当受骗。

此外,要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

一方面,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提高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这些不法分子的监管和打击,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同时,也要鼓励公众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氛围。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非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等;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企业、非法集资机构等。

2.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律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律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如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

“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

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日益突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且具有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特征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等。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2. 损害公众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高利贷、虚假宣传等行为,使公众遭受财产损失。

3. 危害社会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2.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 犯罪结果:犯罪结果表现为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范与治理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应采取以下防范与治理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金融机构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逐渐成为我国刑法领域内的重要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涉及到金融秩序的稳定,还涉及到公众的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该罪名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该罪名主要涉及的是金融秩序和公众财产权益的保护。

在理论层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金融欺诈、集资诈骗等犯罪密切相关。

三、疑难问题探讨(一)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存在模糊性。

例如,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此外,对于“数额较大”和“造成一定后果”的认定也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这些模糊的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难。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界定存在困难。

(三)涉案资金流向的认定涉案资金流向的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案资金往往涉及多个账户和多个主体,导致资金流向的认定存在困难。

此外,涉案资金的合法性和非法性也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四、解决策略和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

特别是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数额较大”和“造成一定后果”等关键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以便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更加准确。

(二)完善法律规定为更好地界定犯罪主观要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可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以便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界定更加明确。

法律考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一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学生及其父母来说,了解该罪名的考点和相关知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考点进行解析,并给出一些实用的解题技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实现这一目的。

2. 违反国家规定: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例如,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营金融业务等。

3. 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吸收公众的存款,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存款项目、高额回报承诺、非法吸引投资等手段。

4.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犯罪主体有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考点,我们来看几个实际案例:1. 案例一:小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个投资项目,声称每天可以获得10%的回报率,并且保证本金安全。

很多人被他的承诺吸引,纷纷投资了大量的钱。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小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消失了。

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小明通过虚构的回报承诺吸收了公众的存款。

2. 案例二:某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了一家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经营。

然而,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好,无法按时偿还存款。

这种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该公司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违反了国家规定。

三、解题技巧和注意事项在解答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的考题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理解构成要件:要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罪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有两个要素: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手段。

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以不特定的人作为出资人,收受不特定的公众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而非法手段则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诱使他人将资金投入到自己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性活动中。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属于重大案件,需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吸收金额较大的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数量较多,人数较多;•骗取资金的手段巧妙、隐蔽,恶意较大;•应当返还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的,在被追赃前不予退还;等。

罪名与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认定后,将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

其中,获利数量较小的犯罪行为可判处拘役或罚金,获利数量较大的犯罪行为可判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监管与控制保障公众的金融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必要的。

为此,我国设立了多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此外,普通公众也应加强自我风险识别能力,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行业的了解和投资风险的防范。

比如,在向企业投资之前,要了解该企业的真实情况,查询相关证照、年报等公开信息,防止被企业骗取资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侵害公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大量资金,给社会治理和金融市场带来很大的风险。

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仅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还包括公众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加强对金融行业的了解和投资风险的防范等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及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及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及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集资罪培训详解

非法集资罪培训详解

非法集资罪培训详解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广大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非法集资罪,提高防范意识,以下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非法集资罪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与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统称,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这两个罪名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其目的在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1、承诺高额回报这是非法集资者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他们往往向投资者承诺远高于正常投资收益的回报率,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然而,这种高额回报往往是无法实现的,只是一个诱人的陷阱。

2、编造虚假项目非法集资者会编造各种看似前景广阔、利润丰厚的投资项目,如虚构的房地产项目、高科技项目等,但实际上这些项目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实现盈利。

3、虚假宣传造势通过各种渠道,如报纸、电视、网络等进行大规模的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和项目前景,制造虚假的繁荣景象,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4、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者会针对熟人圈子,利用亲情、友情关系,诱骗身边的人参与投资。

三、非法集资的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具备合法的融资资格。

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非法集资的对象往往是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投资者。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很多非法集资活动会打着投资理财、股权众筹、养老服务等合法的旗号,掩盖其非法筹集资金的本质。

4、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的回报往往取决于非法集资者的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30本刊特稿Special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且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

行为方式同时满足司法解释第一条四项条件,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条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解读。

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非法吸收100万以上将立案,情节严重者将受刑法处罚。

了解这些规定,保护你的金融安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最新立案标准包括:(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2)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对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最新立案标准概述1.根据最新的立案标准,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个人二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就会被视为犯罪。

2.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将被视为犯罪。

这些标准体现了对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的严格保护。

三、量刑规定解读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涉案金额大小进行量刑。

(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如果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情节特别严重,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这些量刑规定体现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摘要:在我国市场金融体系的建设、发展之中,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其建设水平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在其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而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某些企业不惜承担风险,进行公众存款的非法吸收,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金融犯罪问题层出不穷。

而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重点放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上,主要探究此类犯罪中,行为人的民间集资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实况。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务;分析探究前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需要从两个角度入手,角度一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是否有过度扩展倾向的存在;角度二就是在具体的司法解释之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四种特征的界定,分别为社会性、非法性、公开性以及利诱性,在司法解释的持续性完善之中,对于该罪的具体界定也在不断完善,整个过程具备审慎、慎重的特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要件及其法律依据1.1四大要件①主体要件。

这里所指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具体的界定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同时具有担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能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②客体要件。

其中所指的“客体”,是侵犯的客体,其所侵犯的是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③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④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证据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证据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证据有哪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在没有得到合法的存款经营批准的情况下,以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吸收大量的公众存款,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还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非常严格和谨慎,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一、营销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行为都是通过特殊的营销方式进行的,而这些方式通常都是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等手段。

比如,吸收公众存款的团伙会使用各种名目,宣传各种摇钱树的投资产品,声称产品的盈利率极高,是投资必选品,甚至还会设置种种投资优惠政策来吸引人们的注意。

此外,还常常利用网络、公众号、微信群、传统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

这些手段的目的就是误导群众,最终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账户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证据方面极度重视账户信息。

因为,通过查看账户信息可以发现吸钱黑幕,揭开诈骗者的真面目。

吸钱团伙通常会利用公司、个人名义在各大银行开设大量的账户,并且将吸收到的公众存款转入这些账户中。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还会采取虚构银行账单等方式,制造“高收益”的假象。

此类账户信息可以通过相关机构查询来获取。

三、证据人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中,证人证言常常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为,很多情况下,罪犯都是通过口头宣传、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对于这些罪行的证明,通常需要吸钱方的直接证言或罪犯的供述,进而确定罪案的成立。

四、查账核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常需要法庭查账、审核核实各种证据来判断洗钱行为。

法庭常常会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审计,对疑点人员的账户、银行储蓄、资产等多方面展开核查,进而确定是否存在经济犯罪的行为证据。

五、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行为常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实施的。

这些合同通常有特殊的内容,以规避监管制度。

所以,只要证明这些合同是虚假的、无效的,就可以为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足够的证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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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

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

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

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

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l)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

“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

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

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

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例如有的金融单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华轿车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许存款人人款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计算机XX台等等。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

例如有的银行长期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头单位,等等。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一)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

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

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本罪,亦即双方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

此种犯罪的实质为有身份人实施本罪,因而对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应定性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无法定身份理应定性为从犯;第二,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第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

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犯)。

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

例如本罪的场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索贿人款方则犯了单位(或个人)索贿罪。

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

因为:按第一种方式处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为特征,事实是索贿存款人并没有任何帮助吸款人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帮助行为。

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若对因存款人索贿而非法吸收款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

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的实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据本法第393条规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贿者,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行贿罪。

以此对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受到勒索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存款,竟不惜“出卖”国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变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来获取大户存款,这种“利益”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因而,此种场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无罪辩护,充其量能据此对行为人作罪轻辩护而已。

(二)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目前一些银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户子女(主要指安排能够决定本单位存款人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运作管理人员的子女)进银行工作等方式招揽存款;对子女已经就业者,有的吸收存款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为招揽诱饵,等等。

以此类方法招揽存款,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

这是因为,本罪的行为要件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须有较为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当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吸收存款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显然更为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处罚理所当然。

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等方式来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再予解决。

(三)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

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

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

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

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六)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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