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财税[2010]42号: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
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三、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1)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位、 开发商与改 造 安置住房相关 的印花税 以 准 的棚户区改造 规划或年度 改造计 划的改 造
及 购买安置住 房的个人涉及 的印花税予 以免 项 目; 改 造安置住 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
征。
户区被征收 人签订 的房屋征 收f 拆迁 ) 补 偿 协
在商品住 房等开发项 目中配 套建造 安置 议 或棚户 区改 造合 同( 协议) 中明确 用于安 置 住 房 的, 依据 政府 部 门出具 的相关 材料 、 房 被征 收人 的住房或通 过改 建 、 扩建 、 翻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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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1 3 1 1 0 1 号
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 棚户区改
六、 本通知所称 棚户 区是 指简易结 构房
/, J造 工 作 的 意 见 》 ( 国 发[ 2 0 1 3 ] 2 5 号 ) 有 关 屋较 多、 建筑密度较大 、 房屋使 用年限较长 、
税。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2 0 1 3 年l 2月2日
三、 对经 营管理 单位 回购 已分配 的改造
安置住房 继续作为改 造安置 房源 的, 免征契
税。
四、 个人首 次购 买, 按1 %的税 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 0 平 方米, 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屋征收( 拆 迁) 补偿 协议 或棚户区改造合 同( 协 方式实 施改造的住房。 议1 , 按改 造安置住房建筑面 积 占总建筑面积 七、 本通知 自2 0 1 3 年7 月4 日 起 执行 。《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的比例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 织转让 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现在的城市发展的越来越快,就⾯临好多⽼城区会被拆迁的状态,⽽且城市的城区也在不断的拓宽。
⽼城区拆迁的话开发商肯定是要给与⼀定的补偿的。
那当地居民在收到这些补贴时需要缴纳税费吗?国家对于这些都有什么减免政策吗?店铺⼩编为您解答。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税率征收税。
适⽤税率按照本次换⼊房屋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被拆迁户缴纳契税可选择两种⽅法:先按照房屋买卖销售价格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国⼟资源和⼟地管理局交纳契税,然后持相关证明再到购房所在地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再按照减免以后的税额到国⼟资源和⼟地管理局缴纳税款。
3、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与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2、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棚户区减免土地使用税具体是什么?
棚户区减免⼟地使⽤税具体是什么?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
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以实物补偿⽅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积的(在原拆迁⾯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
对超过原拆迁⾯积⽽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处房屋的契税。
中国是⼀个多⼈⼝的国家,但是⼤部分⼈都会选择去⼀、⼆线城市发展,⼀直这样过去了好多年,导致了很多农村空置着很⼤的使⽤空间。
国家的领导们想必也看到这⼀点,所以出台了棚户区减免等优惠策略,更好地让⼟地资源有效地利⽤起来。
⼀、因⽽购普通住房的免征棚户区居民以款⾃⾏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
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以实物补偿⽅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积的(在原拆迁⾯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
对超过原拆迁⾯积⽽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处房屋的契税。
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积在144平⽅⽶以下(含144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并统⼀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安置协议》以及、新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份备查。
⼆、拆迁补偿款免征对棚户区被拆迁⼈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所得税。
三、拆迁补偿款免征对棚户区被拆迁⼈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地增值税。
四、偿还原拆迁⾯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户型⾯积标准进⾏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积房屋。
棚户区改造的税务筹划
棚户区改造的税务筹划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慢慢聚集到城市中,造成了城市建设的压力。
而在城市中的棚户区问题也越来越引人注目。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税务筹划也逐渐成为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将阐述棚户区改造的税务筹划内容,以便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纳税人身份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首先需要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纳税人身份。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棚户区改造是由房主自费完成,那么房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如果棚户区改造是由政府出资,在税务筹划时,则需要明确政府的税务义务和承担的风险。
要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纳税人身份,需要详细了解棚户区改造的费用来源、项目资金的分配以及纳税人的资质等相关信息。
只有在充分了解了这些信息后,才能为棚户区改造的纳税人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为了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税务部门将会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其中主要包括:1. 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税务部门将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只需要将棚户区改造相关资金用于投入资本并创建新的企业或增加固定资产等用途即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免征期限一般为2-3年。
2. 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棚户区改造中,由于土地的使用使用费用相对较高,容易成为企业和政府的财务负担。
为了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税务部门将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的城市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的具体标准和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其他减免政策除了上述两个政策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制定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政策。
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提高相关项目的资金翻倍率和效益。
加强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除了采取针对性的税务减免政策,加强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也非常关键。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流向,避免违规使用资金、逃税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关于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的说明
关于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的说明棚户区改造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其目的在于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水平。
为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住房改造。
下面将对棚户区改造相关的优惠政策做一详细说明。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以及百姓自建住房的居民,在住房改造项目中可享受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过渡安置补助等。
补偿金额根据房屋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目的是帮助居民解决房屋迁出和过渡安置的问题,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与棚户区改造。
其次,对于需要贷款购房的居民,政府出台了购房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以申请购房补贴,以减轻贷款负担。
补贴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是按照房屋面积和购房贷款金额的比例来计算,购房补贴可以直接用于购房首付或贷款本金的还款,大大减轻了居民的还款压力。
此外,为了激励居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地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居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居民购买自建房,可以免征契税等费用。
这些税收减免政策大大降低了居民购房的成本,提高了购房的实惠感。
另外,为帮助居民解决住房贷款难题,政府还推出了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居民购买新建商品房或改造棚户区房屋,可以享受低利率住房贷款。
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贷款政策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倾向于提供更加宽松的贷款条件和较低的借款利率,以帮助居民更容易获得购房贷款并减轻还款压力。
此外,政府还为居民提供了相关的购房补贴和贷款利率补贴政策。
购房补贴一般适用于购买自建住房的居民,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贷款利率补贴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居民,也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旨在鼓励居民选择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商品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按100%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的75%向投资企业列支,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的100%向投资企业列支,列支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拆迁补偿和景观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规划为准);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房容积率多层住宅楼不得高于1.6,高层住宅楼不得高于2.6,最高不超过3.0;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上下水主管网以政府投资为准,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水资源由政府提供;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墙体改造革新基金;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其它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优惠政策执行;
七、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两年内拆迁完毕,三年内完成全部工程,否则依法收回开发权,并按拆迁费的5%对该投资企业进行处罚。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吉市政办函[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6〕2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2006~2008年《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标准执行,确保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全力支持和配合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做到随时接件随时办理,对于要件齐全的项目要做到即来即办。
三、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在重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对拒不按规定执行或办事拖拉的单位要严加处置,对拒不执行减免标准或故意拖拉的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程序作出免职处理。
市软办将全面介入并严格监督。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一、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性收费减免明细表┌──┬───────────┬───────────┬───────────────┐│编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减免标准││││├───────┬───────┤││││回迁安置│商业开发│├──┼───────────┼───────────┼───────┼───────┤│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财政局│免收│减半征收│├──┼───────────┼───────────┼───────┼───────┤│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免收│减半征收│├──┼───────────┼───────────┼───────┼───────┤│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人防办│免收│减半征收│├──┼───────────┼───────────┼───────┼───────┤│ 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财政局│免收│减半征收│├──┼───────────┼───────────┼───────┼───────┤│ 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免收│减半征收│├──┼───────────┼───────────┼───────┼───────┤│ 6│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市消防支队│免收│减半征收│├──┼───────────┼───────────┼───────┼───────┤│ 7│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划拨│与亏损额对冲、││││││注入财政资金周││││││ 转、即征即返│├──┼───────────┼───────────┼───────┼───────┤│ 8│房屋初始登记费│市房产局│免收│减半征收│└──┴───────────┴───────────┴───────┴───────┘二、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事业性收费减免明细表┌───┬───────────┬───────────┬───────────────┐│ 编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减免标准││││├───────┬───────┤││││回迁安置│商业开发│├───┼───────────┼───────────┼───────┼───────┤│1│土地登记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2│用地管理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3│征地管理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4│土地证书工本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5│土地挂牌工作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6│预售许可证公告费│市房产局│无│实际发生│├───┼───────────┼───────────┼───────┼───────┤│7│产权转移手续费│市房产局│免收│减半征收│├───┼───────────┼───────────┼───────┼───────┤│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市环保局│免收│减半征收│││收监测费││││├───┼───────────┼───────────┼───────┴───────┤│9│查档费│市房产局│10元/件│├───┼───────────┼───────────┼───────┬───────┤│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市环保局│免收│减半征收│├───┼───────────┼───────────┼───────┼───────┤│11│楼门牌费│市地名办│免收│减半征收│├───┼───────────┼───────────┼───────┼───────┤│12│防雷检测验收费│市防雷办│免收│免收│└───┴───────────┴───────────┴───────┴───────┘三、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经营性收费减免明细表┌───┬───────────┬────────────┬──────────────┐│ 编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减免标准││││├──────┬───────┤││││回迁安置│商业开发│├───┼───────────┼────────────┼──────┼───────┤│1│土地测绘费│市城区土地测绘工作站│减半征收│全额征收│├───┼───────────┼────────────┼──────┼───────┤│2│土地评估费│评估单位│减半征收│全额征收│├───┼───────────┼────────────┼──────┼───────┤│3│房屋拆迁评估费│评估单位│减半征收│全额征收│├───┼───────────┼────────────┼──────┼───────┤│4│竣工测量费│市勘测设计院│减半征收│全额征收│├───┼───────────┼────────────┼──────┴───────┤│5│地形图│勘察设计单位│按30%征收│├───┼───────────┼────────────┼──────┬───────┤│6│工程勘查费│勘察设计单位│减半征收│全额征收│├───┼───────────┼────────────┼──────┼───────┤│7│建筑物放线测量费│市勘测设计院│免收│免收│├───┼───────────┼────────────┼──────┼───────┤│8│规划设计费│规划设计单位│减半征收│减半征收│├───┼───────────┼────────────┼──────┼───────┤│9│监理费│监理单位│减半征收│减半征收│├───┼───────────┼────────────┼──────┼───────┤│10│建设工程交易费│市工程交易中心│减半征收│减半征收│├───┼───────────┼────────────┼──────┼───────┤│11│桩基检测费│市质监站│免收│全额征收│├───┼───────────┼────────────┼──────┼───────┤│12│室内环境监测费│市质监站│免收│全额征收│├───┼───────────┼────────────┼──────┼───────┤│13│拆迁委托服务费│拆迁单位│减半征收│减半征收│├───┼───────────┼────────────┼──────┼───────┤│14│施工图审查费│市施工图审查处│免收│全额征收│├───┼───────────┼────────────┼──────┼───────┤│15│挖掘费│市政维管处│免收│免收│├───┼───────────┼────────────┼──────┼───────┤│16│上水管线改造、新建工程│市自来水公司│减半征收│全额征收│││费││││├───┼───────────┼────────────┼──────┼───────┤│17│ 供热主干线建设工程费│供热单位│减半征收│全额征收│├───┼───────────┼────────────┼──────┼───────┤│1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费│市房地产测绘大队│减半征收│减半征收│├───┼───────────┼────────────┼──────┼───────┤│19│房屋拆迁管理费│市拆迁办│减半征收│减半征收│├───┼───────────┼────────────┼──────┼───────┤│20│工程质量监督费│市质监站│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四、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其它减免项目┌───┬───────────┬────────────┬─────────────┐│ 编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减免标准││││├──────┬──────┤││││回迁安置│商业开发│├───┼───────────┼────────────┼──────┼──────┤│1│公厕拆除补偿费(重建)│市政公用局│免收│免收│├───┼───────────┼────────────┼──────┼──────┤│2│树木砍伐补偿费│市政公用局│免收│免收│├───┼───────────┼────────────┼──────┼──────┤│3│占道费│区城管部门│免收│免收│└───┴───────────┴────────────┴──────┴──────┘。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一、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1、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如下: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
1、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吉地税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89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在四平市召开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各地要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经济社会和诣发展,惠及百姓,解民疾苦,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民心工程”,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积极参与这项工程,增强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税务机关的内在职责,特别是在当前税收任务比较吃紧的形势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干部更要坚决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思想理念。
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和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为棚户区开发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努力为优惠政策的落实提供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保障。
二、深入实际,全面掌握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目前,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了拆迁、签定回迁合同、开发等实质性操作阶段,各市州地税局要从实际出发,主动协调当地棚改办、拆迁办等相关部门,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调查,对列入2006年市州政府城市改造计划并已开始拆迁的项目(地块),要一项一项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其拆迁、回迁安置和建设情况,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以项目(地块)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建立详细的棚户区改造涉税档案,即对项目(地块)内拆迁、安置、减免税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标准、面积、户数、减免税及新增税源情况等逐户登记,为落实地方税收政策以及新增税源统计分析作好基础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棚户区改造税收减免和税源增减情况,切实防止有的地方和企业利用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偷逃避税等问题的发生。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为了推进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黑河市城区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如下:一、土地支持政策(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的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二、税费减免政策(三)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收取26元/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费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
(五)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八)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认并出具确认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办理应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棚户区有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有什么?
棚户区有免⼟地使⽤税的优惠政策有什么?根据财税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城镇⼟地使⽤税、印花税(⼆)开发商取得⼟地按照⽤途征免城镇⼟地使⽤税城市如果想要进⾏改建,那么就会有开发商来进⾏重新开发建造,⽽开发商在获取这⽚⼟地的使⽤权之后是要缴纳的,但是如果开放商选中了棚户区进⾏改造,此时在改造的过程中棚户区有免⼟地使⽤税的优惠政策有什么呢?⼩编这就为⼤家介绍⼀下。
⼀、棚户区有免⼟地使⽤税的优惠政策有什么?(⼀)根据财税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城镇⼟地使⽤税、。
(⼆)开发商取得⼟地按照⽤途征免城镇⼟地使⽤税。
开发商取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但按照财税42号⽂件规定,对开发商取得⼟地使⽤权⽤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则免征城镇⼟地使⽤税;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城镇⼟地使⽤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地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
(三)开发商取得⼟地按照对象征免印花税。
财税42号⽂件明确,对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印花税。
例如,某开发商取得⼟地使⽤⾯积100000平⽅⽶,建筑⾯积150000平⽅⽶,其中安置住房50000平⽅⽶,城镇⼟地使⽤税年税额标准6元/平⽅⽶;取得⼟地使⽤权时合同价款8000万元,与建筑商签订协议30000万元。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减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减免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许政[2007]50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减免的通知
(许政[2007]50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
见》(豫政〔2007〕15号)中“除国家规定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基金)全部免收。
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现对平禹煤电有限公司、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免收的12项、减收的23项税费项目予以明确,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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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可减免的前期费用
二、可减免的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说明:1、“可减免的前期费用”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部分;
2、表格中“——”表示可免税项目,无“——”表示可减税项目;
3、表格中“?”项目表示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及计税依据确定该税率;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年1.5—30元每平方征收,时限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月到交付)、地方教育发展费
(2010年以前按1.5%征收,11年开始按2%征收);
5、省、市地方规定的可减免项目:中央用于对直接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