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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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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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家生产钢结构的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当时在工业园区购得生产土地一宗,价值3402450元,用本公司银行存款支付了土地款。

后在2003年11月因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金,将土地评估折价为340万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投资,经验资确认后,记入投资人的实收资本。

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投资人;贷记实收资本。

到2004年底,公司共计归还了182万元,其余部分158万元仍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日前,当地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例行检查时,认为未归还的158万元其他应收款应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要求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该公司作出应缴个人所得税31.6万元并处以50%罚款15.8万元的处理决定。

该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纯粹是公司为增资需要的内部往来款,未归还的借款是否可推定为投资分红所得?
应该明确,该公司在增加注册资金时,将单位资产评估作为个人投资资产,应视为一种将单位资产分配给个人的行为。

但是,根据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单位代个人垫资注册的借款行为,且投资者借款余额158万元的期限已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但是,这种融资方式需要注意合法性问题,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下面我们来介绍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一、合法性前提
首先,要求公司合法存在、合法经营,具备与外部人签订合同的资格。

其次,任何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贷款兑现必须有书面证明,充分记录贷款的性质、金额、利息和偿还方式等重要内容。

最后,贷款应具有合法性,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合法程序
1. 股东提出申请
如果股东有资金需求或投资计划,可以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说明贷款的具体用途和金额等细节。

2. 决策程序
公司在接到申请后,需要组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论证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等条件,并制定相关协议。

协议中记录的信息应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便后续执行。

3. 审批程序
如果董事会决策通过,公司必须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和签署。

负责人需要签署相关文件,承担相关责任。

4. 贷款发放和记录
贷款通过后,公司需要将资金划拨到股东账户,同时建立贷款与股东之间的明确记录,包括合同、贷款利率、期限、偿还方式等重要内容。

5. 监管与风险控制
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股东还款能力和按时按量偿还贷款。

同时,应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在具体操作中,公司要合
法操作、合规经营,股东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遵守合同。

这样,
在提升财务和投资效益的基础上,保证了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及担保风险分类

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及担保风险分类

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及担保风险分类摘要: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及担保风险涉及到投资控股公司的股东贷款和担保行为对公司和股东之间的风险影响。

投资控股公司是一种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来实现控制的公司,其股东往往会通过贷款和担保等方式为其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股东贷款是指投资控股公司的股东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行为。

这种贷款往往具有较高的风险,因为股东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导致贷款条件不公平或不合理。

此外,股东贷款还可能导致资金流动不畅,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同时,股东担保可以提高子公司的融资能力,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子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股东将承担担保责任,可能导致股东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

通过深入分析贷款和担保行为的风险因素,可以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护投资控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担保一、引言股东贷款是指控股股东向控股公司提供的贷款,它通常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而非公司名义。

股东担保则是指控股股东为控股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这两种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投资控股公司的风险增加。

股东贷款和担保一般是由于投资控股公司的股东希望从中获取利益,比如提高股东的回报率、控制公司决策以及减少税负等[1]。

然而,这些行为也可能与公司的最优利益背道而驰,增加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由于股东贷款和担保存在风险,监管和规范措施变得至关重要。

在很多国家,有相关法规和监管措施来限制和规范股东贷款和担保行为,以保护控股公司的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研究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控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规避这些风险。

二、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分类管理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管理。

具体来说,我国监管机构通常将贷款分为五个分类,分别是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①正常类:这是最低风险的贷款分类,表示贷款的偿还情况良好,借款人按时还款,没有逾期或违约情况。

公司对公司借款法律规定(3篇)

公司对公司借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经营活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有时会相互借款。

然而,由于公司借款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本文将从公司对公司借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公司对公司借款的定义公司对公司借款,是指一个公司(借款公司)向另一个公司(出借公司)借款,用以满足借款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

这种借款关系在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同行业或者产业链上下游的公司之间。

三、公司对公司借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根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借款,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对于公司借款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对于公司借款中的担保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等。

四、公司对公司借款的法律规定1.借款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借款的主体资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公司。

此外,公司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合同公司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条款;(2)借款用途、还款保证等约定;(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3.借款用途公司借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借款公司应当如实向出借公司说明借款用途,并接受出借公司的监督。

4.借款担保公司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股东从公司借款和股东借款给公司涉及的个税问题

股东从公司借款和股东借款给公司涉及的个税问题

一、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股东向公司投入运营资金其实是有两条途径,一条是通过实收资本形式投入,另一条是通过借款方式投入。

1、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案例:股东张三向自己控股的公司借款1000万,约定年利率15%。

由于张三未代开发票,公司每月向张三支付的利息无法入账,直接冲减了本金。

借款到期要偿还本金1000万,如何处理?对于张三而言,需要就收取的利息缴纳3%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

对于支付利息的公司而言,还需要就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缴这部分个税。

实务中无论是出于税负承担的考虑,还是资金方其他特殊考虑,股东基本不愿意去税务机关完税并代开资金占用费发票,公司如果直接将利息挂账将面临两大风险:第一,企业所得税前利息无法扣除,造成所得税税负增加;第二,企业实际向股东支付的利息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未代扣代缴税款0.5—3倍罚款。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账务中不体现利息,支付利息也通过其他借款方式支付给股东,将造成账面上形成股东从公司的借款,带来其他风险;2、自然人股东未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很多公司如果实际控制人只有一个,大概率股东并不实际向使用资金的公司收取利息。

无偿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第一,自然人股东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很显然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本条款适用主体只针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而自然人股东不属于本条款适用主体,因此自然人股东无偿向公司提供资金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按照这个条款,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为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关联公司未收取利息造成个人所得税少交的,依然存在自然人个税风险。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意见报告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意见报告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意见报告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充份协商,制订以下借款合约: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 年,从甲方出示上述协议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为每年______%;例如突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并作适当的调整;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缴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排序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证实,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完结,则本合同于该完结之日同时中止,此等情况下甲方可于该中止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交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 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谓一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自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身份证号码:贷款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借款方为展开经营活动,向贷款方提出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秉持信用,特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新的一年开始了,各位水友,是否为公司与老板之间的往来款而感到烦恼呢?清往来又没那么多钱,不清放在那又担心有风险。

具体有什么税务风险呢?下面木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股东个人与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的税务风险吧。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尤其是民企的老板,都有一种错觉,认为自己投资设立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偶尔会从公司抽调资金供自己使用,当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又有可能股东自己垫款给公司使用。

当然,还有可能有种种见得光、见不得光的原因,造成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经常挂着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了也没法清掉。

其实,这类往来款,站在公司会计账面的角度看,就只有两种余额,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

两种余额对应着不同的税务风险,下面木水分别探讨。

首先分享其他应收款年末有大额对股东个人余额的税务风险(即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

这种情况无论在公司层面,还是股东(自然人)层面均存在税务风险。

一、公司层面公司存在增值税风险,相当于公司无偿向股东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有可能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法条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解释由上述政策可知,公司资金被股东无偿占用,是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这个规定产生的问题1.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怎么确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利息金额):公司自己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

一般的制造业或者商贸公司,都没有销售贷款服务的,所以这个方法基本用不了。

至于其他纳税人,当然有贷款服务了,尤其是金融企业,那么要按照什么金融企业的同类服务利息才能作为本公司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呢?各金融企业的不同类贷款利率是千差万别的,加上这种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基本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也就是说,“贷款”期限是“无限期”的,怎么定同类服务的利率?实务中,为了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有试过使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现在LPR接管了部分贷款基准利率的功能,那么在部分情况就使用LPR呗。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导读】: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大大威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一、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公司法关于借款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借款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借款的规定有哪些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要想将一家公司运行好,充足的资金是必不可少的。

而一家公司刚成立时往往没有雄厚的资金,这时候就要去借款。

而公司法关于借款的规定有哪些?其中有许多部分与股东有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5种情形和税务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5种情形和税务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5种情形和税务风险范本一: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5种情形和税务风险一:概述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是指大股东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关联方的名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未经合法程序和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下,占用公司资金或进行非法资金调动行为。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五种情形和相关的税务风险。

二:情形一:股东利用关联方公司实施资金占用1. 情形描述:大股东通过与关联方公司达成非公开交易或虚设合同等手段,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资金占用。

2. 风险及对策:该种情形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损失严重,股东责任难以追究。

建议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增加独立董事监督,严格审查关联交易,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情形二: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占用公司资金1. 情形描述:大股东利用其影响力和控制权,在未经公司决策的情况下,将大额资金调动到个人账户,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个人占用公司资金。

2. 风险及对策:此情形涉及个人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占罪。

公司应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资金调动的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四:情形三:大股东个人借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情形描述: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并以借款的形式实际上占用公司资金,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个人占用公司资金并获得高额利息。

2.风险及对策:此情形可能构成违规扩大信贷行为,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和控制对个人的贷款,加强绩效评估和风险控制。

五:情形四:大股东通过虚设交易转移资金1.情形描述:大股东通过与非实际交易对方达成协议,虚构交易事实,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给非实际交易对方,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资金调用。

2.风险及对策:此情形可能导致公司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监督,及时发现和防范虚设交易等行为。

股东借款要注意什么风险

股东借款要注意什么风险

股东借款要注意什么风险股东借款是指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或所属关系单位向公司借款。

股东借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违反法律法规风险:股东借款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借款操作,存在违规风险。

比如,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私自向公司借款,或者以高利息借款等违规行为,都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违约风险。

2.信用风险:借款方股东的信用状况是股东借款的重要风险因素。

如果股东信用不佳,有可能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甚至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况。

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财务状况,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资金占用风险:股东借款可能导致资金占用的风险。

如果股东借款过多,超过了公司的实际需求,将会占用公司的资金,限制了公司正常的经营和发展需求。

这将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款项等,进而影响公司的信誉和声誉。

4.利率风险:股东借款的利率是双方约定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的利率过高,将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借款成本。

此外,如果借款利率变动频繁,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波动较大,增加了经营风险。

5.管理风险:股东借款需要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并需按照约定及时还款。

如果股东借款管理不善,出现逾期还款,或者存在系统性的偿还问题,将会增加公司的管理风险,可能引发股东纷争和法律纠纷。

6.信息不对称风险:股东借款往往涉及到内幕信息或者关联交易,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发股权纠纷、监管问题以及对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影响。

7.流动性风险:借款方的流动性是股东借款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借款方资金流动性不足,比如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等情况,将会导致借款方无法按时还款,增加公司追讨债务的难度。

为降低股东借款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借款操作,避免违规行为。

2.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估,确保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良好。

3.合理控制借款规模,避免过度借款占用公司资金。

股东将资金给公司用,必须知道这6大风险

股东将资金给公司用,必须知道这6大风险

股东将资金给公司用,必须知道这6大风

企业向股东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但如果不注意规范操作,就会出现风险。

以下是需要注意的六点:
第一点:必须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XXX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必须签订合同。

第二点:支付利息需要开具。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应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开具。

支付利息的一方应当取得增值税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第三点:需要注意资债比例。

根据《财政部、XXX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的部分,其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必须注意资债比是否超过2倍。

第四点: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第五点:需要分清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以上六点都需要企业注意,以规范借款往来,避免出现风险。

公司章程_借款(3篇)

公司章程_借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借款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借款,是指公司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入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借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节约、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借款审批第四条公司借款的审批权限如下:1. 100万元以下的小额借款,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中额借款,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5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借款,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借款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借款原因及用途;2. 借款金额;3. 借款期限;4. 借款利率;5. 借款担保方式;6. 偿还计划;7. 借款风险评估。

第六条借款申请应当提交至审批部门,经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借款。

第三章借款管理第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借款管理部门,负责借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借款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1. 负责借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2. 负责借款合同的管理和存档;3. 负责借款利率的谈判和确定;4. 负责借款风险的评估和控制;5. 负责借款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九条借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借款担保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大额借款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担保;2. 质押担保;3. 抵押担保;4. 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能力。

第五章借款偿还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第十五条公司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1. 经营收入;2. 股东投入;3. 其他融资。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确保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章程有关借款规定的,将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 未经批准擅自借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2. 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 拖欠借款或者逾期偿还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 擅自提供虚假借款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5. 借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向公司贷款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

个人向公司贷款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

个人向公司贷款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桂平律师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管制而言,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是不允许的,但是个人借款给公司是法律许可的,就性质而言,属于民间借款,属于实践合同,即实际履行合同为准,因此,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以书面形式,如贷款合同或者借据的方式固定,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虽然口头形式上的借款及约定利息也是法律许可的,但是很难有证据加以证明,加之目前司法时间,如果涉及汇款金额过高过大,司法机关对于此笔款项是否为借款,会详细审查,故此,从防止分歧和有利于日后诉讼而言,建议以书面形式详细约定贷款的金额、利息、出借人、借款人、还款期限,最好还要有抵押物或者保证人。

2、明确贷款的对象是公司还是公司的股东或职员很多个人之所以借款给公司,可能是公司本身的大股东,也可能是公司的个人客户或者股东的朋友,因此,如果确定是借款给公司的,建议让公司提供抵押物,或者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担保,因为有些借款的公司是小型企业,在实际履行借款时,会要求贷款人将贷款金额汇入公司某一股东或者职员的个人帐号,如果是指定汇入某个个人账户的,则必须在贷款的书面文件里写明,因为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实际有无借款、利息,均以实际情况为准,故此,必须注意。

3、利息的问题实践中,民间借贷很多都是会约定高利息,涉嫌高利贷性质,但是法律规定的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则超过部分无效,因此,从反面来看,即使现实中约定了高利息,一旦发生诉讼,也仅是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只要不发生诉讼,则借贷双方你情我愿也仅是合理不合法而已。

4、诉讼时效的问题很多到期应该还款的纠纷,贷款人仅是口头催告,但无作任何书面的或者录音的催款证据保留,一旦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则诉讼时效已过,贷款人再行起诉,也于事无补,因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个人建议,个人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的贷款,最好还是委托专业人士起草正规的借贷协议,尤其是借贷金额较大时,正规的协议,至少在发生诉讼时,对于一方是相对有利的。

股东拆借企业资金规定

股东拆借企业资金规定

股东拆借企业资金规定股东拆借是指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的行为。

在企业经营中,股东拆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

然而,为了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和规范企业经营,对股东拆借进行一定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股东拆借的范围和限额在企业管理中,股东拆借应当明确其范围和限额。

一般而言,股东拆借金额应当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但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和风险控制原则。

例如,公司可以规定股东拆借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等。

二、股东拆借的利率和期限股东拆借的利率和期限应当合理明确。

利率可以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而言,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期限方面,通常应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和资金回收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但也应兼顾企业利益和风险控制。

三、股东拆借的借款方式和手续股东拆借应当通过正规的借款方式和手续进行。

企业可以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办理借款手续,确保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这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拆借行为超越合法范围,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四、股东拆借的用途和监管股东拆借的用途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法乱纪。

企业可以要求股东就借款用途进行说明,并进行有效的监管。

例如,企业可以要求股东提供相关的还款计划和资金监督报告,确保借款资金的正确使用。

五、股东拆借的风险和责任股东拆借的风险和责任应当明确。

一方面,企业应当对股东拆借行为进行适当风险提示,告知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另一方面,如果股东出现恶意拆借、违法乱纪等情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六、股东拆借的合规性和追究责任股东拆借应当符合公司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一旦发现股东拆借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这可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经营秩序。

综上所述,对股东拆借企业资金进行规范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明确范围和限额、设定利率和期限、规定借款方式和手续,合理用途和监管,明确风险和责任,加强合规性和追究责任,可以有效控制股东拆借风险,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秩序。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新的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媒体的误导,很多人认为“一元钱”就能开公司,由此就会很自然地想到利用低注册资本的公司找一会做老板的感觉。

但是,律海扬帆想说:“你们全都想错了!”作为公司股东,不但无法逃避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而且由于不当的管理行为,还可能承担很多不利后果!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近期遇到⼀个案⼦,其中涉及到了股东借款问题,对于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是否涉及到抽逃出资问题等等,⼏经研讨。

对此问题的认识整理如下。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关于公司股东向其所在公司借贷⾏为的效⼒,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该⾏为⽆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旦设⽴,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即应遵守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减少公司资本。

如果承认公司向股东提供贷款的⾏为合法有效,可能导致股东变相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减少,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

另⼀种观点认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虽然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但并不改变企业对该借款享有的债权,不会根本上使企业资产减少,该⾏为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股东的不同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公司的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效。

因为在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其向公司借贷即是企业之间的借贷。

虽然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有效地利⽤起来,但是⾦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

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将其资⾦借贷给他⼈以牟取⾼额利息的情形,也会影响⾦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最⾼⼈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对双⽅借款合同的处理的原则是借款⽅应当归还贷款⽅本⾦,但对贷款⽅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则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股东为⾃然⼈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应为有效。

理由是: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限制。

股东借款新版

股东借款新版

股东借款股东借款是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

这种借款通常是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畅或需要临时资金支持而产生的。

股东借款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它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的特点,但也存在着风险和挑战。

首先,股东借款可以为公司提供迅速的资金支持。

当公司需要临时资金来支付应急费用或进行投资时,股东可以通过借款的方式提供资金,并且可以选择相对较低的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条件。

这种借款方式可以避免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融资的繁琐程序和较高的利率。

其次,股东借款可以加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借款行为可以使股东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并且可以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

通过借款,股东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还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来增加对公司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然而,股东借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股东借款可能导致公司资金的过度依赖。

如果公司频繁地通过股东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就会导致公司的负债风险增加,进而影响公司的信用和经营稳定性。

此外,如果股东借款的利率设置过高或还款期限过于紧张,也可能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另外,股东借款还可能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股东借款过程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存在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决策的偏向性和不公正。

此外,如果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可能会导致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

为了减少股东借款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融资决策制度和借款政策,并加强对股东借款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借款规模和利率,确保借款能够顺利还款,避免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此外,公司应与股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和执行,确保借款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公司应定。

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

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

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引言:在商业领域中,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利分享公司的利润,但同时也承担着风险和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向公司借款,以满足个人或商业需求。

因此,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

本文将探讨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的内容、意义以及相关法律事项。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的定义和目的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是一种合同,规定了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具体条件和约定。

该协议确保借款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的界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的权益。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目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短期资金周转不畅的情况,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司借款来满足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

2. 个人投资项目:股东可能有个人的投资项目,需要向公司借款来支持这些项目的发展和实施。

3. 风险分担: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通过向公司借款,可以分担公司的财务压力。

二、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股东向公司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借款金额和利率:协议应明确规定借款的具体金额和利率。

借款金额应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

2. 还款方式和期限: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借款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如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

还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的性质和金额进行合理安排。

3. 利息计算和支付:协议应明确规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利息的计算应基于借款本金和利率,支付方式可以是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支付。

4.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补救措施。

同时,协议还应规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仲裁或法院诉讼。

5. 其他条款:协议还可以包括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如保密条款、违约金等。

这些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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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涉及各种法规的风险分析案例:张某是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老总,同时张某亦是该公司三个自然人股东之一。

2008年初,张某因准备参加一个投标项目,但因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够,企业需增资1000万元才有资格参加招标。

张某决定在正式投标之前增加自已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

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一时拿不出1000万元的现金出资,某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张某用公司的盈余公积1000万元转增资本。

根据《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0万元的个税款。

为节约个税款20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给出了纳税筹划方案:由股东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各自按投资比例借款,总金额为1000万元,后再由股东向公司现金增资即可。

股东现金借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没有个税问题。

纳税筹划效果:节约个税200万元。

一、涉税风险分析:1、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可知:上述三位股东在2008年12月31日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需负担200万元的个税款。

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文件,借款合同双方按借款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双方税负和为1000万元×2×0.0005=1000元。

3、营业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规定可知:公司应该按正常情况收取利息。

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可知:公司借出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应该征收营业税。

如果借款利率为8%.企业每年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8%×5.5%=4.4万元。

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特别关系亦纳入到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每年增加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8%―4.4―0.1)×25%=19万元。

总税负为200+4.4+0.1+18.6=223.1万元。

二、涉及工商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第一条:“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

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

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

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和第二条:“公司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

从事信托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信托活动。

在其股东未取得信托投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司以委托其股东从事投资业务的名义,将股东的出资全额划入股东帐户,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规定可知: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从非金融企业借款,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按《公司法》(主席令2 005年第42号)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可能被工商处以50万元至150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金融法规定: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五章贷款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和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规定可知:上述吉祥公司不具备贷款的资格,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四、涉及刑法规定及风险分析:根据《刑法》(主席令1997年第83号)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定可知:该公司三位股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借款给股东,无论从税法还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规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风险,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故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股东向公司借钱属于抽逃出资吗?A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一全资子公司B,注册资金500万元,2006年因A公司急需资金,就向子公司B借款500万元.2007年子公司B于工商年检时被告之有抽逃出资之嫌,工商局要按注册资金的5%罚款.现请教,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属于抽逃出资吗?一、什么是抽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指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公司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的认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三、抽逃出资的后果《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刑法》并没有具体界定“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标准,不过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抽逃出资”的追诉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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