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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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印制方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印刷
【发文字号】闽建房函[2018]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29
【实施日期】2018.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印制方式的通知
(闽建房函[2018]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省物价局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要求,现就调整《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印制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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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2篇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2篇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2篇Quality guarantee of newly built commercial housing in Fujian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2篇前言:保证书是个人、集体、单位,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工作、完成任务或做错了事,犯了错误并决心改正面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信或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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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2、篇章2: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篇章1: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小区___幢___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分摊___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统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住宅通过___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本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屋面防水层3年;2.墙面、楼面(含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3.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抹灰脱落、裂缝(顶层墙面温度裂缝除外)1年;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5.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6.给排水、卫生洁具、电器开关、类具半年;7.管道堵塞2个月。

五、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住宅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闽建建[2010]1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建建[2010]1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现将《2010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2010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附件:2010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2010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我省经济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和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执法为手段,强化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不断拓展保证安全生产的思路举措,继续强化监督队伍能力及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树立社会质量和安全观,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活动,推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质量安全目标根据省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2010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1、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全省建筑施工死亡总人数控制在42人以内;3、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控制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工程质量事故;4、受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5、“省级文明工地”创建数量比上年明显增加,“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数量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力争不少于在建工程总量的30%,其余设区市不少于15%; 6、积极开展创建优质工程活动,全省确保2个项目,争取3 个项目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至少各一个工程申报鲁班奖,其余设区市积极创建鲁班奖。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题注】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小区___幢___室住所,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答应:一、本住所建造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公共建造面积分摊___平方米。

二、本住所系统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住所经过___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本住所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事情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屋面防水层3年;2.墙面、楼面(含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3.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浮现抹灰脱降、裂缝(顶层墙面温度裂缝除外)1年; 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5.门窗安装别密闭,浮现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6.给排水、卫生洁具、电器开关、类具半年;7.管道阻塞2个月。

五、因住户使用别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别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咨询题,本公司别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住所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事情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惊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七、住户入住后,有关住所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治理公司及时赋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八、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所工程质量的,向所有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所配套建设质量的,向所在地、市住所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九、本公司愿答应的其他内容(略)。

十、本保证书在住所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并作为住所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单位:法人代表:日期:公司地址: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物业治理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题注】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小区___幢___室住所,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答应:一、本住所建造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公共建造面积分摊___平方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第一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闽建办科[2018]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18
【实施日期】2018.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第一批科学
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闽建办科[2018]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精神,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突出行业重点领域标准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建设行业团体标准发展,促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有效供给,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第一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其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15项,建设行业团体标准9项,科技研究开发项目8项。

根据质检总局等部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
号)精神,要大力推进建设行业社团标准化工作,支持鼓励依法成立的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建设类社团积极组织编制建设行业团体标准。

对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要求的,公布实施一年后可直接向省厅申请转化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请有关的建设行业社团与省厅科技与设计处联系对接团体标准编制事宜,联系人:林凌翔,联系方式:0591-********。

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编制计划项目
2.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编制计划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7]4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7]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近日印发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经研究,省厅对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3号,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现予重新印发,闽建筑〔2017〕
43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一、《。

商品门面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门面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门面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篇一: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建设部1998-09-01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颁布时间:1998-5-12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收藏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建房[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业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相配>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二、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业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月刊》
【年(卷),期】1998(000)009
【摘要】<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
【总页数】2页(P44-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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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实施时间】1998-09-01【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建建[2009]11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建建[2009]11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建建[2009]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现将《2009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切实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附件:2009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2009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一、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按照卢展工书记“安全第一,重在持续,做实做细,立足先行”的要求,以遏制建筑安全生产群死群伤事故和确保工程质量水平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层级指导力度,注重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稳定队伍,充实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业监管力量;强化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深化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系统排查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特别要加大“四个部位”监管力度;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和现场施工标准化建设,严格现场各类参建人员管理,加大行政检查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活动,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上新台阶,为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福建商品住宅保证书

福建商品住宅保证书

福建商品住宅保证书尊敬的购房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福建商品住宅,我们深知您对我们产品的信任和期待。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制定本保证书,向您承诺福建商品住宅的质量和权益。

一、质量保证1. 我们保证福建商品住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符合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要求。

2. 我们保证福建商品住宅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存在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3. 我们保证福建商品住宅的施工过程严格遵守相关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完善、外观整洁美观。

4. 我们承诺福建商品住宅在交付使用后,如有质量问题,我们将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权益保障1. 我们保证福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2. 我们保证福建商品住宅的面积计算准确,不存在面积误差问题。

如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 我们保证福建商品住宅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查封等问题。

4. 我们承诺在购房过程中,为您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售后服务1. 我们承诺福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将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2. 我们设立客户服务中心,为您提供房产咨询、维修服务、投诉处理等一站式服务。

3. 我们定期对福建商品住宅进行回访,了解您的需求和意见建议,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

四、其他承诺1. 我们承诺福建商品住宅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2. 我们承诺福建商品住宅项目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为您的生活提供便利。

3. 我们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时间,如有延期交付情况,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敬请广大购房客户放心,我们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如有疑问或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福建商品住宅的信任和支持!此致敬礼!福建商品住宅开发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以下是关于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题注】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小区___幢___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分摊___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统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住宅通过___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本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层3年; 2.墙面、楼面(含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抹灰脱落、裂缝(顶层墙面温度裂缝除外)1年; 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6.给排水、卫生洁具、电器开关、类具半年;7.管道堵塞2个月。

五、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住宅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七、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八、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向所有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建设质量的,向所在地、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略)。

十、本保证书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并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单位:法人代表:日期:公司地址: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物业管理公司: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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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通知
福州、厦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泉州、漳州市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内容及格式,更加全面地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要求,我厅对原省建委颁发的“两书”内容进行修改充实,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5、阳台不得随意封闭,不得集中或超负荷堆放物品。
6、住户自行增加的木作部件和木制品,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7、空调安装位置应统一,使用空调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8、防盗网安装位置不得超出外墙面,应按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统一格式。
9、附图:
住宅建筑平面示意图 住宅水、电线路布置示意图
10、其他需注意事项(见附件)
(三)《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二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本公司向住户交付本住宅时,已办理交房验收手续,并由住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住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住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应发放“两书”各一式两份,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住宅购买人各留存一份。
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由省建设厅监制,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统一印制,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需求数量直接向省房地产业协会订制,2005年2月1日前应申报首批订制数量。联系人:黄忠武,电话:0591-87543735。
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本住宅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三、本住宅于 年 月 日经竣工验收核验,质量等级为 。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七、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承诺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对住宅质量仍有争议的,可向本住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申请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见附件)。
十、本保证书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用户入住后不得随意改变住宅使用功能。
2、住宅室内地面、承重墙面、顶棚可进行表面装修,但室内地面不得凿除原砼保护面层。
3、楼板使用荷载(含设计未考虑在其上装修增加的天花板荷载)不得超过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4、严禁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管、煤气管道、管道井、房屋防水隔热层等,进户门和外窗位置不得随意改动。
附件:1.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2.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福建省建设厅监制
2005版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幢 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维修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
福建省建设厅监制
2005版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惠购本公司开发的位于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幢 室商品住宅。本住宅基本参数如下: 结构类型 ①框架②砖混③剪力墙④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平方米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客厅、卧室: 牛顿/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 牛顿/平方米 阳台: 牛顿/平方米 注:1千克=9.8牛顿用户电表负荷 安培;最大负荷 瓦 为使住宅能安全、长期地为您服务,请您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7、卫生洁具 年;
8、灯具、电器开关 月。
上述第3-8项保修期限按本保证书第五条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自本住宅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可以延长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五、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和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条款: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房屋基础、结构主体和设备的白蚁预防包治,为本住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或大面积起砂、墙面和顶棚抹灰脱落,为 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年;
三、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认真检查监督“两书”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两书”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应全面使用修改后的“两书”。原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闽建房〔1998〕33号)同时废止。
开发公司(公章):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住宅建筑平面示意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住宅水、电线路布置示意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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