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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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开展,做到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准确、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章项目区立项第六条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拆旧复垦及安置资金有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基层组织凝聚力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国土资发【2008】138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实现城乡土地利用总量的平衡和优化。

为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挂钩资金的来源挂钩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事项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城乡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和优化的工作。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3.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三、挂钩资金的使用原则挂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挂钩资金应用于合理规划与布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项目,确保资源利用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项目优先:挂钩资金应优先支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3. 资金回流:挂钩资金应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流到相关项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资金监管:挂钩资金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 资金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资金审批。

3. 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审批结果,将挂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

4. 资金使用监管:建设单位在使用挂钩资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五、挂钩资金的考核机制为了保证挂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推动城镇化进程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对这一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背景概述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则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二、管理原则1. 立足于统筹城乡发展。

资金管理应考虑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整体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推动资源配置的均衡和合理。

2. 注重创新与实践。

资金管理应积极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创新模式,灵活运用各类资金,优化城乡发展环境。

3. 突出规划导向。

资金管理应遵循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项目的发展需求。

三、资金来源与投入1. 资金来源。

a.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用于区域间的资源调控和项目推进。

b.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财政预算,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

c. 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城乡发展。

2. 资金投入。

a. 重点领域项目优先。

资金应优先用于重点领域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

b. 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应重点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地区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水平。

c. 农村产业发展。

资金应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

a. 按照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b. 用于项目建设。

资金应主要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阶段,包括规划设计、土地征用、建设施工等。

c. 资金多元化。

资金使用应注重多元化,包括直接投入、股权投资、贷款等多种方式的运用。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2015】1号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2015】1号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2015】1号第一篇: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2015】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44号,2011年4月13日)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国土资源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4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和保护耕地;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有利于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盘活土地存量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二条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群众自愿;不损害农民权益和利益;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平衡;项目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旧区包括:经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农村宅基地以及位于农村的工矿企业、闭坑矿山、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产生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四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6、《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8、《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9、《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共5篇)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共5篇)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共5篇)第一篇: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包括建新区和拆旧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的基础上,最终实现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挂钩试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规划引导,控制规模。

挂钩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镇规划、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协调,强化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

(二)整体审批,总量平衡。

按挂钩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和考核,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集约利用,提高效率。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自愿合法,维护权益。

挂钩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挂钩试点适用范围建新地块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70公顷。

拆旧地块现状应主要为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用地、废弃交通用地等。

拆旧区不能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

建新地块的布局应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建新区不能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并按照“方便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适度集中布局。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开展,做到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准确、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章项目区立项第六条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拆旧复垦及安置资金有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基层组织凝聚力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1.引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实行挂钩管理,旨在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2.基本原则2.1. 坚持科学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比例和方式,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2. 坚持公平公正。

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分配公平合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2.3. 坚持效益导向。

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和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2.4. 坚持规范管理。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监督、评估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收入和分配3.1. 收入来源3.1.1. 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挂钩政策所增加的土地收益。

3.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的挂钩政策所减少的土地收益。

3.1.3. 其他相关政策和项目带来的非税收入。

3.2. 资金分配3.2.1. 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比例和方式,将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城市和农村,用于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3.2.2. 城市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保等方面。

3.2.3. 农村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

3.2.4. 资金分配原则上应当实行差异化,重点支持城市和农村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4.资金使用和管理4.1. 资金使用范围4.1.1. 城市部分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

4.1.2. 农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乡村旅游等方面。

4.2. 资金管理4.2.1. 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城市扩张速度过快,农村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

为了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推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相应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一、背景与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有效调控土地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科学配置。

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意义: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的格局,合理划定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边界,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

2. 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城市和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资源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3. 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

由于城市扩张速度快,农村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

通过增减挂钩政策,可以有效引导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资源流动,推动城乡发展的均衡化。

二、基本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地区和每个农民都能获得应有的利益。

2. 有效利用原则。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高效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增强城乡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政策协调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向各省市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和调整城市规划。

2. 土地出让收入。

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将用于农村土地整理和农业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3. 其他资金来源。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中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被视为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于城乡建设的意义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背景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建设用地需求大增,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土地闲置和农业用地的减少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中国政府开始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目标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目标和任务。

具体而言,它旨在通过调节城市和农村用地规模,推动城市合理增长,同时加强对农村用地的管控与保护。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资金来源和分配资金来源是管理办法的核心之一。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用地增加和农村用地减少后形成的收入。

在分配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分配方式。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源补偿与扶贫项目的资金比例。

(三)资金使用监督为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管理办法设立了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意义(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在实践中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城市土地供应得到增加,农村土地得到保护和合理减少,从而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二)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通过资金的合理调配和有效监督,推动了城市和农村的资源要素流动,加强了城市和农村的对接度和联系,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发展。

(三)解决农民土地收入问题农民土地收入是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扩容、农村建设、土地开发等进行综合管理的资金分配与使用规则。

其目的是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经济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 资金来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扩容、农村建设和土地开发收益等。

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划拨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及时支付和使用。

2. 资金用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生活条件和农村经济发展。

包括农村道路建设、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3. 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4. 资金分配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各乡镇、村庄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同时,要加强资金分配的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效果。

5. 绩效评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应加强绩效评估,对使用资金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细则和操作办法。

例如,可以设置专门的资金使用限制和审批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让农民和社会各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总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可以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利用,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增减挂钩项目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收取的用于开垦新耕地的费用。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费用。

4、其他相关资金:如上级财政补助、社会资金投入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村居民点拆旧补偿:对农村居民因拆除旧房给予的合理补偿。

2、农村土地复垦: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设施建设等。

3、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新建或改善农民集中居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生态环境修复:对因项目实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和保护。

5、项目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审、监理监测等费用。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建立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要充分考虑土地出让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预测收入规模;支出预算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范围,科学安排各项支出。

第九条资金预算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核算管理第十条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经批准可用于建设用地指标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的部分。

4、其他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五条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挂钩项目区的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

2、挂钩项目区的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

3、挂钩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4、挂钩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估、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

5、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与挂钩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挂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预算,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挂钩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挂钩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的发展和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土地的增减挂钩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流程、使用范围及原则、资金监管等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该办法。

一、资金管理流程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金划拨、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四个环节。

首先,各地市根据规划需求,对增减挂钩项目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然后,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资金划拨比例。

资金划拨后,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资金使用监督。

最后,通过绩效评估,对项目的效果和成效进行评价,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二、使用范围及原则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城乡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资金应用原则主要涵盖七个方面:刚性约束原则、合理优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整体推进原则、风险防控原则、多元投入原则和规范管理原则。

其中,刚性约束原则要求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三、资金监管为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该办法对资金监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健全资金盘查制度、建立资金监管机构等。

其中,项目备案制度要求使用单位在使用资金前,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资金盘查制度要求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此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综上所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城乡建设用地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规范的资金管理流程、明确的使用范围及原则以及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有效保障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了城乡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为城乡建设事业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工程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工程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工程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工程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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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13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经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经过挂钩试点工作,改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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