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费用索赔计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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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索赔计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计算原则

费用索赔是整个合同索赔的重点和最终目标。工期索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费用索赔。在承包工程中,干扰事件对成本和费用的影响的定量分析和计算是极为困难和复杂的。目前,还没有大家统一认可的,通用的计算方法。而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对索赔值影响很大。计算方法必须符合大家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能够为业主、工程师、调解人或仲裁人接受。如果计算方法不合理,使费用索赔值计算明显过高,会使整个索赔报告和索赔要求被否定。费用索赔有如下几个计算原则:

(一)实际损失原则

费用索赔都以赔(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见承包合同条例第13条)。在费用索赔计算中,它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实际损失,即为干扰事件对承包商工程成本和费用的实际影响。这个实际影响即可作为费用索赔值。按照索赔原则,承包商不能因为索赔事件而受到额外的收益或损失,索赔对业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l)直接损失,即承包商财产的直接减少。在实际工程中,常常表现为成本的增加和实际费用的超支。

(2)间接损失,即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减少。例如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使承包商失去这笔款的存款利息收入。

2.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的证明。在索赔报告中必须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证据通常有:各种费用支出的帐单,工资表(工资单),现场用工、用料、用机的证明、财务报表,工程成本核算资料,甚至还包括承包商同期企业经营和成本核算资料等。

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在审核承包商索赔要求时,常常要求承包商提供这些证据,并全面审查这些证据。

3. 当干扰事件属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时,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按照合同法原则,先用违约金抵充实际损失,不足的部分再赔偿。

(二)合同原则

费用索赔计算方法符合合同符合合同的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并不能理解为必须赔偿承包商的全部实际费用超支和成本的增加。在实际工程中,许多承包商常常以自己的实际生产值、实际生产效率、工资水平和费用开支水平计算索赔值,以为这即为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这是一种误解。这样常常会过高地计算了索赔值,而使整个索赔报告被对方否定。在索赔值的计算中还必须考虑:

1.扣除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损失,即由于承包商自己管理不善,组织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他自己负责。

2.符合合同规定的赔补偿条件,扣除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有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条款。对风险范围内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如某合同规定,“合同价格是固定的,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价格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等”。在此范围内的损失是不能提出索赔的。此外,超过索赔有效期提出的索赔要求无效。

3.合同规定的计算基础。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又是索赔值计算的依据。合同中的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机械费单价、各种费用的取值标准和各分部分项工程合同单价都是索赔值的计算基础。当

然有时按合同规定可以对它们作调整,例如由于社会福利费增加造成人工工资基限提高,而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则可以提高人工费单价。

4.有些合同对索赔值的计算规定了计算方法,计算采用的公式、计算过程等。这些必须执行。

(三)合理性

1.符合规定的,或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索赔值的计算是在成本计划和成本核算基础上,通过计划和实际成本对比进行的。实际成本的核算必须与计划成本(报价成本)的核算有一致性,而且符合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例如采用正确的成本项目的划分方法,各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工地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的分摊方法等。

2.符合工程惯例,即采用能为业主、调解人、仲裁人认可的,在工程中常用的计算方法。例如在我国,必须符合工程概预算的规定;在国际工程中应符合大家一致认可的典型的案例的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四)有利

如果选用不利的计算方法,会使索赔值计算过低,使自己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或失去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索赔值中应包括如下几方面因素:

1.承包商所受的实际损失。它是索赔的实际期望值,也是最低目标。如果最后承包商通过索赔从业主处获得的实际补偿低于这个值,则导致亏本。有时承包商还希望通过索赔弥补自己其它方面的损失,如报价低、报价失误、合同规定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施工中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等。

2.对方的反索赔。在承包商提出索赔后,对方常常采取各种措施反索赔,以抵消或降低承包商的索赔值。例如在索赔报告中寻找薄弱环节,以否定其索赔要求;抓住承包商工程中的失误或问题,

向承包商提出罚款、扣款或其它索赔,以平衡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需要反索赔的业绩和成就感,会积极地进行反索赔。

3.最终解决中的让步。对重大的索赔,特别对重大的一揽子索赔,在最后解决中,承包商常常必须作出让步,即在索赔值上打折扣,以争取对方对索赔的认可,争取索赔的早日解决。

这几个因素常常使得索赔报告中的费用赔偿要求与最终解决,即双方达成一致的实际赔偿值相差甚远。承包商在索赔值的计算中应考虑这几个因素,留有余地。所以索赔要求应大于实际损失值。这样最终解决才会有利于承包商。但这又应有理由,不能为对方轻易察觉。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承包商对待不同的干扰事件和费用项目常常采用不同策略:

(1)对有固定计算基础或标准的费用项目,一般不能扩大它的计算值。如对工程量增加,必须按合同报价的单价和实际量方计算;因工程拖期而计取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它工地管理费等都以报价为依据。若这稍有扩大,就非常明显,容易为对方察觉。

(2)有些干扰事件按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索赔值,则有较大的余地,常常可以将承包商自己的失误和风险范围的损失也计算进去,因为业主对承包商实际费用开支的审核和鉴别是比较困难的。例如对由于工程中断,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化,业主指令赶工等提出的索赔值的计算可以略有扩大。

(3)对于新增的须重新计价的工程项目(特别是业主指令增加不属于合同范围的工程),以及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的性质变化,承包商可以提高报价以增加利润。因为在工程过程中对新增项目报价,是处于无竞争状态下的报价,承包商可以提高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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