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简明证据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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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两份材料有什么意见?”
被告:“这两张账单只能证明丙在上述时间曾经给原告打过电话,但 并不能证明通话内容就是我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保险,通话有可能为 了其他的事。”
原告:“我和丙在这之前从没有任何往来,不可能为其他事情通话, 而且我已经明确告诉他我的车已经卖掉了,他还坚持不断地给我打电 话。”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主编 何家弘 张卫平 副主编 高家伟 李学军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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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第十章 如何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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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如何质证——关键术语
源自文库 [关键术语]
质证
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客体
证明力
证据资格
质证的方式
2、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 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不同于对质。对质的本意是为了证明是否真实而进行的面对面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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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意义
质证的意义
1、质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 2、质证是诉讼中攻击防御方式的表现 3、质证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有效途径 4、质证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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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如何质证 ——案例(part 1)
原告甲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乙(某保险公司) 的业务员丙在甲于外地出差期间多次拨打其手机(号码为 139××××××××)推销汽车保险。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从没有任何 生意往来,所以自己没有义务负担因被告广告行为而产生的话费,因 此要求被告赔偿话费损失7.08元,并提供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 单、内容为保险广告及宣传资料的传真件等证据材料。传真件的抬头 为乙保险公司、联系人为丙、电话为010××××××××。经原告申请, 法院调取了号码为010××××××××的电话档案。
被告对于号码为010××××××××的电话为丙所有的事实无异议,但否 认丙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保险的事实,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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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如何质证 ——案例(part 2)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存在电话推销的事实展开了辩论:
审判长:“现在就被告是否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汽车保险的事实举证
证明。请原告方出示证据材料。”
原告出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号码为139××××××××)以及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信业务账单(号码为 010××××××××):“这两张账单显示的主叫与被叫号码、时间一致。 这足以证明被告乙公司的业务员丙曾经通过号码为010××××××××的 固定电话向我推销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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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证的模式 ——大陆法系对人证的询问
大陆法系对人证的询问
在法国,没有严格意义质证概念,因为对人证的询问 主要由法官进行。
德国法律对当事人向证人发问的限制不像法国那么严 格。尽管对证人的询问主要也是由法官进行,但法律 同时赋予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权。
战后日本的法律受到美国法的广泛影响,一个重要的 表现就是吸收了美国的交叉询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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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证的主体
(一)质证的主体是诉讼中的控辩双方
质证的主体,是指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
(二)法官不是质证的主体
无论哪种诉讼中,法官都不是质证的主体。
➢ 诉讼主体质证的根本动因在于对方所提出的证据使得法官可能 形成对自己不利的心证,为了消除这种不利的影响,避免败诉的 判决,受不利证据影响的诉讼主体必定会极力地对该证据进行质 疑和否定。
➢ 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立双方对证据所发表的不同意见,帮助 法官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以达到兼听则明的事实认 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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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证的客体
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可以成为质证 的客体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可以成为质 证的对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证据也是质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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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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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证的模式 ——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
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
证人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我 们所说的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其他实物证据的 制作人等。质证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证人进 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交叉询问可分为主询问和反询问两 个阶段。
1、主询问。 2、反询问。 3、再主询问与再反询问
被告:“他明知道你没有车还给你做推销?这可能吗?谁会做这种傻
事。所以通话肯定是另有原因的。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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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如何质证 ——案例(part 3)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其它证据材料要出示?”
原告又出示了五张传真件:“传真件上有你公司的名字、 有联系人丙的名字,还有他的固定电话号码。这也能够 证明你们的业务员丙确实通过号码为010××××××××电 话向我推销过汽车保险。”
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份材料有什么意见?”
被告:“即使传真是通过这个号码发出的,但也不能证 明就是丙发给你的;而且,传真件和你主张的话费损失 之间有什么联系呢?”
(本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证据发表 不同意见的过程,就是一个简单的质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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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概念
1、质证概念的历史发展
质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
条再次出现这一概念。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58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同的质证范围。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最终被确立。
质证乃诉讼双方就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 据的三个特点进行的质辩,故质证的内容包 括:
➢ 证据的合法性 ➢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 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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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证的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
刑事诉讼中的质证程序
1、公诉人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 告人、辩护人对控方证据发表意见。
2、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由公诉人对辩方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