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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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

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6]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23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1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原根据相关政策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享受的加发退休费,调整为在本人退休后给予相应补助,不随养老金发放。

二、补助标准以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原有政策规定的提高比例计发,同时获得多项荣誉提高退休费比例计发的补助,按原有政策规定的限额执行。

三、对获得相关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的补助,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审核完毕。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前(即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暂由单位财务按月造表发放;改革正式启动后(即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单位财务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后的标准按月代发。

四、补助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由各单位按照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标准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相关荣誉,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六、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补助,由单位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补发。

附件:1.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机关及参公单位)

2.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事业单位及机关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23日

附件1:

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

(机关及参公单位)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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