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
(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下列哪个国际法原则主张各国应平等对待并遵守共同的国际义务?A. 联合国宪章B. 国际人权公约C. 主权平等原则D. 国际刑事法庭公约答案:C2. 以下哪个国际法案例建立了国际判例制度?A. 核试验裁决案B. 常规国际判例法C. 航行问题裁决案D. 国际人权法案答案:A3. 核不扩散条约的目的是:A. 防止核武器扩散B. 确保各国能够自由发展核能C. 建立全球核武器裁军计划D. 保护核武器拥有国的权益答案:A二、问答题1. 解释国际法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
答: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应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国家能够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或施加不平等的压力。
同时,主权平等原则也意味着各国有权利与其他国家建立平等和和平的外交关系,以及平等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
2. 解释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答:国际人权法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文件确立的人权保护准则和机制。
它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并促进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禁止酷刑等。
国际人权法不仅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也对国家的政策和行为提出了规范和约束。
它的实施和推广对于推动全球人权状况的改善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论述题国际法的发展与应用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体系,在国际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规范和调整各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
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最初的国际习惯法,到后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再到如今的国际法庭和判例制度的建立。
这些发展不仅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法治的追求,也为国际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的应用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刑事法等。
国际人权法通过确立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人类的尊严和平等。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法论述题(三)
1、我国对南海群岛、东海的钓鱼岛拥有的领土主权有什么国际法上的根据?据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起理海教授研究,从历史上看,早在公元前200年,中国的渔民就最先发现了南海的岛屿,并在岛上从事生产活动。
从公元10世纪北宋时期起,中同就通过水师巡逻,与划入版图或实地测量,对这些岛屿实施管辖,近代以来,则进一步竖立石碑、升旗鸣炮或建立灯塔与气象台等,实行管理。
从法律上看,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与时效理论,中国不仅发现,而且实际占有了这些岛屿。
根据这些解决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无论是历史上中国最先发现,并有效地先占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收回被日本侵占的这些神圣领土的主权行为,中国拥有的主权不容置疑。
再者是东海钓鱼岛,根据解决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主张领土主权的国家负有举证责任,此类举证特别要求尊重历史。
琉球群岛历史上曾为独立的琉球王国,自明朝起作为属国(藩封)接受我国朝廷封册,延续至晚清时代。
另外,许多史料证明钓鱼岛早为中国所发现,并纳入中国版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主权归属无可争议,日本将钓鱼岛连同台湾一并归还给中国。
这些都证明我国在国际法上拥有东海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2、国际法上对陆地边界的划界有什么基本原则或习惯法规则?国际法上对陆地边界的划界主要是国界的划分,一般采取尊重历史传统习惯划界,或根据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划界。
通过条约划界具有更加稳定的法律性。
这种划界的程序通常首先是书面定界,拟定双方接受的两国国界地图;然后是实地标界,即由双边的边界委员会实地勘测后具体标明;最后,制定边界协定书及其地图。
在划界中,比较特殊的界水与界山,一般都采用河道中间线或土航道的中间线作为国界,界山则以分水岭为界。
另外,国际法院明确援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条约解释通则,作为可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解决对条约不同理解的争端。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普通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同意并以为别得背离的法律规则,如此的规则只能由往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干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同意;2、公以为别许损抑;3、唯有往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干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比强行法的概念别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彻底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别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不要紧体如今,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不过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个儿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别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别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个儿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常举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举行治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别干涉他国内政、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XXX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进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基本上平等的,因此没有一具国家能够对另一具国家主张管辖权,一具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公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公法论述题(汇总)论述题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1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7、试论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21、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22、国际法的原则和五项原则的关系23、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国际法专业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专业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A. 国家主权平等B. 国家利益至上C. 国家领土完整D. 国家自决权2.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A. 管辖权B. 独立权C. 外交豁免权D. 领土权3. 联合国的总部设在哪个国家?A. 美国B. 英国C. 法国D. 俄罗斯4. 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指的是:A. 在国际争端中,必须首先寻求国内法律途径解决B. 国际争端只能通过国际法庭解决C. 国际争端不可以通过国内法律解决D. 国际争端必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5.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对其领海的主权延伸至:A. 12海里B. 24海里C. 200海里D. 300海里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6. 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
答案: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是指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中,如果违反了国际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害,恢复原状等。
7. 什么是国际人道法?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旨在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伤者、病者和战俘,以及限制战争中的武器使用,确保战争行为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8. 阐述国际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答案:普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某些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无论行为发生地或行为人国籍如何,都有权进行管辖和审判。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9. 假设A国与B国因领土争端发生冲突,A国在冲突中使用了化学武器。
请分析A国可能违反的国际法规则,并讨论可能的法律后果。
答案:A国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中关于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规定。
法律后果可能包括国际社会的谴责、经济制裁、以及在国际刑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 某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C国领空被击落,导致多名乘客死亡。
分析C国可能违反的国际法规则,并讨论C国应采取的措施。
国际法简答题and论述题
一、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二、简述引渡的原则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四、五、八、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
人权特征十二、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简述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十五、十六、十七、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十八、简答1966年通过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的各国在外空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七项权。
二十、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二十一、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二十五、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战争法规定了那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二十六、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二十七、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十、三十二、国际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公约三十三、边境制度1、维护边界标志三十四、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三十五、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三十六、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一、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二、论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三、四、五、六、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论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十、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试述沿海国在专犀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十一、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十二、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十三、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十四、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十五、十六、十七、论述邻海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简述领海内刑事管辖权的四种例外十八、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十九、试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二十、试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十三、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二十四、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及其法律地位二十五、表决制度。
国际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2、行使的都是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享有管辖权4、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两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
不同之处: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别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则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两者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区域内大陆架的权利部分,还包括对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3、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根据事实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的,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因此,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通过“主张”才能取得。
2、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
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
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
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3、领海的立法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
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9、简述引渡的程序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1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16、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17、简述使馆的职务18、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19、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20、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2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2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2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论述题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5、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6、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际法课后思考题论述题答案
一.国际法的基础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促进。
A.A.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a.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D.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国际法论述题国家责任法: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依法可归于国家,违反国际义务国家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的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行为(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为(6)越权行或违背指示行为(7)叛乱运动(8)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个人行为2.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1)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并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
(2)自卫: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河习惯国际法对武力攻击可合法采取的武力应对措施。
(3)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4)不可抗力:有关行为必须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所造成;该力量或事件超出了有关国家的控制范围;这种情况使该国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
(5)危难: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国家行为人在危难情况下别无其他合理方法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时采取的(6)危急情况: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为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种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时3.国家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停止和不重复(3)赔偿:恢复原状,补偿,抵偿条约法:1.条约终止与停止实施的情形(1)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2)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3)因发生意外而不可能履行(4)情势根本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5)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条约无效的情形(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2)错误(3)诈欺(fraud)和贿赂(4)强迫(5)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强行法)相抵触3.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拘束力,而不涉及第三方。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问题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公约第35 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约当事国必须有意以条约的一项规定为第三国确立某项义务;第二,该第三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明示接受这项义务。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A. 国家主权平等B. 领土完整C. 非干涉内政D. 和平解决争端答案:A2. 国际法的来源不包括: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际法院的裁决答案:C3. 以下哪项不是国际法的主体?A. 国家B. 国际组织C. 个人D. 地区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国家有平等的法律地位B. 国家有平等的国际法义务C. 国家有平等的国际法权利D. 国家有平等的国际法责任答案:ABCD2.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一般法律原则D. 司法解释答案:ABC三、判断题1. 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答案:错误。
国际法对国家有约束力,但国家需要通过接受或承认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 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意味着在国际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国内法院寻求救济。
()答案:正确。
四、简答题1. 简述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答案: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不通过任何手段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2. 什么是国际法上的“自卫权”?答案: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和生存,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进行自卫。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国A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国B发动了军事攻击。
问题:请分析国A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答案:国A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必须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除非是出于自卫。
未经授权的军事攻击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不使用武力原则。
六、论述题1. 论述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答案要点:- 国际法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法律框架。
- 国际法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有助于争端的公正解决。
- 国际法促进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 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2.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领域管辖B. 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A]3.1907 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B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4. 《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C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C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B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B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C.享有“两项自由”D.享有“五项自由”8.根据 1969 年修订的 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的规定,禁排区是DA.距海岸 50 海里以内海域B.距海岸 100 海里以内海域C.距海岸 150 海里以内海域D.所有海域9.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AA. 国家之间的关系B. 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 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 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 AA.1966 年的《外层空间条约》B.1968 年的《营救协定》C.1972 年的《责任公约》D.1979 年的《月球协定》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 BA. 国家机关的行为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2.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CA.人类法律良知C. 国家之间的协议B.最高规范的效力D. 自然法的效力13.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开始的形式应是 DA.宣布断绝外交关系B.交火(开战)C.两军对峙D.宣战14.一国有权拒绝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这种权利被称为 AA. 国内载运权B. 国家安全权C.设定“禁区”的权利D.领空主权15.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 AA. 国家B. 国际组织C.跨国公司D.涉外企业16.强制解决国际争端中的报复针对的行为 DA.不礼貌B.造成损害C.不道德D.违反国际法17. 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一般称为 BA. “大会”、“秘书长”或“理事会”B. “大会”、“部长会议”或“首脑会议C. “大会”、“秘书处”或“执行委员会”D. “议会”、“部长会议”或“首脑会议”18. 《联合国宪章》的生效日期是 AA.1945 年 10 月 24 日B.1946 年 10 月 24 日C.1948 年 10 月 24HD.1950 年 10 月 24 日19. 国家区别于其他非国家政治实体的根本要素是 DA.确定的领土B.定居的居民C.政权组织D.享有主权二、多项选择题31. 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 ABCDA.签字B.批准和交换批准书C.接受D.加入E.正式认可32.在国际法院审判的书面程序中,当事国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包括 ABDEA.诉状B.辩诉状C.旁证资料D.答辩状E.复辩状33.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ABDA.大使B.代办C.临时代办D.公使E.副大使34.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 ABCDE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C.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D.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E.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三、名词解释36.和解36. (1)和解也称调解,以委员会形式工作。
国际法专业试题及答案大全
国际法专业试题及答案大全一、选择题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C. 强制管辖原则D. 公平互利原则答案:C2. 根据国际法,哪个机构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A. 联合国大会B. 国际法院C.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D. 国际海洋法法庭答案:C3. 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什么?A. 必须先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B. 必须先向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 必须先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寻求救济D. 必须先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答案:C二、判断题1. 国际法上的“领土完整”原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侵犯另一个国家的领土。
(对)2. 国际法中的“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
(对)3. 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禁止国家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对)三、简答题1. 简述国际法的来源有哪些?答案:国际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
2. 什么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它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国A在没有得到邻国B的同意下,擅自在两国边界附近修建了一座大坝,影响了B国的水资源供应。
请分析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并给出理由。
答案:A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两国边界附近修建大坝,影响了B国的水资源供应,侵犯了B国的主权和内政。
A国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赔偿B国的损失等。
五、论述题1. 论述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国际法为国家间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准则,有助于预防争端的发生。
其次,当争端发生时,国际法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法律框架和途径,如通过外交谈判、国际仲裁、国际法院诉讼等。
国际法论述题汇总
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研的权利。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制订的法律、规章。(6分)
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 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③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6 分)
( 4 )《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 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答: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3)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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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
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4、论国家继承的条件与对象。
P78(简答题)国家继承的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不合法的权利义务不属于继承范围。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即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在继承之列。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1、条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继承由此分为条约方面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实质是被继承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般认为,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条约”,不予继承;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而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
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包括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和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集的一切文件。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5、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P157——2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
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区别:1、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而专属经济区是根据一定的宽度。
2、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
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
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3、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特别是对区域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为开发、使用和保护经济区自然资源而行使的管辖权。
4、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6、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大陆架的概念、外部界限以及沿海国对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P152(简答题)1、概念:在国际法上,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外部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3、沿海国对其所享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是专属性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7、试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联系和区别。
P168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及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自由。
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据为己有,“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一切权利,其适用平行开发制度。
8、试论《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修改的主要原因及其影响P174一、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1、公约的普遍性问题。
公约第11部分中的“平行开发制度”则明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因而造成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满而不愿加入公约,从而影响了公约的普遍性。
2、公约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法律明显超前。
实践表明开采深海海底金属不仅耗资巨大,而且商业价值极低,有关的金属在市场上都是供大于求。
3、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际需要。
如果没有发达国家的参加,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将是十分困难的。
二、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影响:1、《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
这既适应了国际市场的形势,也满足了发达国家的要求,排除了其加入公约的障碍,为全面执行《海洋法公约》奠定了基础,避免出现两种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事实上,它推动了更多的国家批准《海洋法公约》。
2、另外,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协定》实质上是对《海洋法公约》的一种修订,在一个公约尚未生效之前即进行重大修正,这是国际条约史上所罕见的。
它在理论及实践上,向国际法学提出了若干非常值得探讨的新问题。
3、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在世界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谁有雄厚的资本和技术,谁就能获得较大份额的权利与利益。
各国自身的综合国力,是包括国际经济秩序在内的各种世界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背景。
4、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协定》的制定,无疑使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新秩序中遭遇了一次挫折。
但是,它也为今后进行国际海洋合作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机会。
9、试述条约的适用。
P240(简答题)条约的适用是指有效成立的条约的实施,其包括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和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不溯及既往,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条约适用的当事国的地域范围。
原则上条约适用于的当事国的全部领土,然而,在例外情况下,国家也可能限制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在条约中订入“领土(适用)条款”,规定条约不适用于当事国的某个地区。
3、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参加的条约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哪个条约的问题。
一般有如下方法: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遵从条约的规定。
2)如果前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相同,适用后约。
3)当先后所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订条约;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10、试论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P2411、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即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其二,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若第三国无相反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此限。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担负的义务,须经条约各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而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如果经确定原意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而须经该第三国同意才能取消或变更该权利;反之,则不必经第三国同意。
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11、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职权。
P320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1、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
2、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