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级紧缺人才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结业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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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279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直各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6—2017年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与范围(一)选拔对象。

在全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科学领域和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以及在人文、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一定贡献或取得较大业绩,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

(二)选拔范围: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中央驻青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在青挂职或者专职服务两年以上,符合选拔条件的外省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农牧区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二、选拔原则推荐选拔工作要坚持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真正将全省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出类拔萃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卫办人函〔2019〕329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19〕329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19年是健康扶贫攻坚拔寨的冲刺之年,也是我委“工作落实年”。

为全面加强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和卫生健康服务薄弱环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聚集爱国奉献的卫生健康优秀人才,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任务目标。

全面落实现有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人才向贫困地区流动,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卫生健康人才,通过完善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薪酬待遇政策,鼓励人才“留得下”、“干得好”;对没有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要多措并举,力争实现到2020年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的目标,让基层始终有人民健康的守护人。

二、主要措施(一)创新上下联动的用才机制。

围绕“县要强、乡要活、村要稳、上下联、信息通”,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乡村一体化建设,建设500个县域医共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青政办〔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深化县域综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全面推进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切实增强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健康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思路。

构建优质高效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深化县级医院和基层的协作联动,同步推进人事、薪酬、医保等激励机制改革,打破束缚基层发展的政策瓶颈,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整体绩效,实现区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二)基本原则。

统筹资源,医防结合。

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医疗健康服务从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功能。

完善体系,提升能力。

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实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化管理,构建紧密型医共体,通过一体化管理、一体化运营和连续性服务,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同标同质和服务优质高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17施行日期2015.12.16文号青政办〔2015〕20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具备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到2017年,全省6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明显增加;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青政办〔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9日青海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精神,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落实功能定位。

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

推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导向,推动医院落实公益性,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坚持重点突出,抓实精准考核。

以国家统一标准、关键指标、体系架构和实现路径为基准,结合省情实际,综合考虑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级分类补充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做好权重分配,严格考核程序,抓实精准考核,形成医院管理能力提升的动力机制。

强化支撑体系,确保客观公正。

建立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信息系统,提高绩效考核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保证关键数据信息自动生成、不可更改,确保绩效考核结果真实客观。

同时,发挥大数据优势,实现与国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强化考核数据分析应用,提升医院科学管理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青政办〔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委深改委第15次会议、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日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公立医院是全省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经过十年的综合改革探索,我省公立医院已经到了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期。

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统筹推进医学、医疗、医保、医药、医院“五医联动”,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健康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明确政府一名分管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统筹协调“五医”联动改革,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督查、指导、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有序推进、重点突破、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坚持分类指导。

围绕“十四五”时期健康青海建设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人员薪酬、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建立稳定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快公立医院转型升级。

2020年中国麻醉学科发展回顾(全文)

2020年中国麻醉学科发展回顾(全文)

2020年中国麻醉学科发展回顾(全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同样,人民群众对麻醉学科的刚性需求和麻醉学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是促进麻醉学科发展的最大动力。

把握新机遇,开创新局面从2017年至今,麻醉学科的发展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医疗机构麻醉科门诊和护理单元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关于印发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大纲的通知》《关于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5项文件,为中国麻醉学科整体服务能力的提升以及均质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对这些文件进行了持续深入地解读和宣贯,分级分层多渠道地推进文件的开展和落实,出台了学会文件解读的专家共识,促进文件精神在学科与科室建设中开花结果。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指导下,麻醉学科的人才队伍建设和舒适化医疗服务能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全国麻醉从业人数稳步增长,麻醉科医师与手术科室医师配比趋于合理,麻醉医生岗位职责更加明确;麻醉与镇痛的服务领域正在拓展,目前已经覆盖日间手术、无痛诊疗、分娩镇痛、急慢性疼痛诊疗、重症医学、体外循环等亚专业领域。

2020年,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着手成立睡眠医学学组,进一步将麻醉向治疗学领域延伸。

麻醉学科队伍的扩增以及内涵的拓展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旨在让人民群众享有更高质量、更加舒适的医疗服务。

强基层,促服务,助力健康中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的工程精神,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制定了一系列医学精准扶贫的战略项目:(1)开展了“精准扶贫-麻醉专科医联体建设项目”。

截至2019年12月,共纳入指导医院256家,基层医院867家,总计医联体牵手医院1123家,达到了麻醉专科医联体建设千家医院牵手的目标,实现了对基层医院麻醉学科的精准帮扶。

青海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青人社厅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22〕10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2017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启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区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应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正确的激励导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青政办〔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2〕9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9日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青海省中藏医药(含蒙医药,下同)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藏医药事业发展,深化推动中藏医药改革创新,不断健全中藏医药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为建设健康青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策环境持续优化。

省政府先后印发《青海省中藏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省政府召开全省中藏医药发展大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极大地推动了全省中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中藏医药发展方向、路径更加清晰。

———中藏医药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全省有公立中藏医医院42所,占全省公立医院总数的39.3%,其中达到三级甲等中藏医医院2所、三级乙等藏医医院2所、二级甲等中藏医医院34所;病床6003张,占全省公立医院床位总数的20.65%。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

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34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和草原局:为切实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牧、林草、水利等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基层人才立足本职、发挥作用,根据《青海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86号)精神和要求,今年继续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遵循基层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德才兼备、以用为本,突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的评价;注重分类施策、科学评价,根据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特点,完善评审方式,着力克服“四唯”倾向,不断提高基层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注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和乡村倾斜,适当放宽学历、专业要求,拓宽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促进人才评价和培养使用相结合,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二、实施范围(一)实施领域1.卫生系列:《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继续适用于省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院方案】关于加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的工作方案

【医院方案】关于加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的工作方案

【医院方案】关于加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的工作方案关于加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的工作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新时期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健康扶贫有关要求,在总结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县级医院功能定位和县域医疗卫生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和健康扶贫要求,组织全国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进一步提升贫困县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为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创造医疗条件。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加强衔接。

统筹协调医疗资源,做好与“三下乡”、扶贫开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军队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医院、国家特殊区域的政策、资金衔接,集中发挥各项目的作用和优势。

跨省份或者由军队医院开展对口帮扶的,受援省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支援省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军队大单位卫生部门沟通协调。

——立足现实、全面覆盖。

国家集中调派全国优质医疗资源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

受援省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现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基础上,整合军地三级医院力量,建立与贫困县县级医院的对口帮扶关系。

对口帮扶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贫困县县级医院的工作,结合中央组织部援藏援疆援青工作要求开展。

——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以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为重点,签订对口帮扶协议,明确可操作、能考核的量化指标。

紧紧抓住县域内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薄弱环节,针对当地的疾病谱,通过医院对医院、科室对科室、团队对团队、派下去、请上来的方式,提升县级医院外转患者较多的临床专科能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军队大单位卫生部门要加强与贫困县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指导支援医院、受援医院,确定精准帮扶内容。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分为医、药、护、技、管五个类别。

卫生管理专业适用范围和申报评审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条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职称原则上实行“考评结合”方式。

民族医药特殊专业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照《评价标准》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卫生专业技术相应级别职称者,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五条《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评价标准》所指的初、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按国家考试专业目录执行;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药、护、技、管类所属各专业,大类与国家规定的执业注册专业保持一致,可以根据医师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专科医师制度建设的需要细化调整完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精神,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就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范围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市属公立医院;西宁市所属湟中、湟源、大通县人民医院,除玉树以外其它各州和海东地区的各1所县级综合医院,力争全省1/3的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

鼓励省级和其他州(地)级公立医院适当参与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西宁市、格尔木市政府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编制、国资、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组建医疗集团,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

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卫生健康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卫生健康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卫生健康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卫生健康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院:为提升我市卫生健康人才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卫生健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教育便函〔2018〕164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北京市卫生健康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1月28日2018年北京市卫生健康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人才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卫生健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区级医院和社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骨干医师能力提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教育便函〔2018〕164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项目2018年北京市卫生健康人才培训项目分为康复专业紧缺人才培训和区、乡村卫生人才培训项目两类,其中区、乡村卫生人才培训项目包括区级医院骨干专科(超声诊断学)医师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骨干培训、骨干乡村医生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生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培训、乡村医生培训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培训。

(一)康复专业紧缺人才培训1.培训对象在区级医疗机构工作,具有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或拟从事康复医学专业工作的临床医师。

2.培训方式和内容培训采取理论公共课程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12 个月。

2.1理论公共课程培训。

、培训采取远程教育培训方式,学员登录紧缺人才培训平台()进行线上课程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专业理论知识、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科研等相关课程。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祁玲等478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祁玲等478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祁玲等478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23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祁玲等478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健委,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结果,批准祁玲等85名同志主任医(药、技、护)师任职资格,赵顺程等393名同志副主任医(药、技、护)师任职资格。

一、主任医(药、技、护)师(85名)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主任护师:祁玲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韩芸刘明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主任医师:赵国廷延晓伟韩为清主任技师:刘洋青海省中医院主任医师:白焕强张海涛高东王福祖主任药师:刘海兰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主任医师:尹慧娟王强主任护师:邬美琴尹德荣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主任医师:魏晓明徐昕青海省藏医院主任医师:太果桑吉才让斗周才让索南卓玛主任药师:多杰才让青海红十字医院主任医师:赵广珍康宏李万瑀王德元李永川苏伟主任技师:扎洛主任护师:梁燕青海省交通医院主任医师:黄宁庆林建寿青海省康复医院主任技师:杜建梅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主任药师:韩晓萍青海仁济医院主任医师:华勇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陈秀清阿选德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朱继平马生君西宁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医师:李梅琴青海东大肛肠医院主任医师:张志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吴成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任大钊湟源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党福林主任技师: 王震湟源县中医院主任医师: 闫国平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李寿龙主任护师:田种青潘海梅海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星桂琴海东市平安区中医医院主任医师:王成龙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徐兰芳主任护师:王晓红海东市乐都区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马玉莲李莲顺海东市乐都区中医院主任医师: 张占英海东市乐都区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李秀兰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张晓君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和中心卫生院主任医师:师延仓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卫生院主任医师:胡成莲化隆回族自治县中医院主任医师:司马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祁维琛刘涛彭珍兴海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杨虎祥海南藏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护师:尕日毛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孔繁玲黄南藏族自治州藏医院主任医师:杨杰才让海西自治州人民医院主任医师:侯青平马文成王文生海西州疾病预防保健中心主任医师:周学赟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拉元红格尔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药师:杜青格尔木市药品管理中心主任技师:王胜玉青海油田医院主任医师: 张有建贾志勇闫新社邓朝东久治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卓玛措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扎西桑毛主任药师:保才仁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院主任医师:日洒玉树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达哇卓玛二、副主任医(药、技、护)师(393名)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赵顺程马显明董翔杨峰副主任技师:任啟霞副主任护师:葛玉花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赟孔德元徐尚胜魏胜泰丁瑞花刘积庆副主任药师:雷琼副主任护师:赵瑞云魏霞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武青生马贞秀韩文林李薇汪学昌巴正武副主任技师:江胜娟副主任护师:安海霞青海省中医院副主任医师:王学智方靖韩斌邢风雷张玉兰马嘉蓉董海成吴勇张文副主任药师:渭秀平副主任技师:王敏副主任护师:林琴索广琴吴娟鸽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金仁波魏凯宁伟霍建霞徐境苹马元凤温晋青副主任药师:宋文静副主任护师:晋秀芳张锦萍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副主任医师:李娟刘颖曹静李莲梅孙雨葳海长娥韩淑娟王克军安铮副主任护师:韩小平李林清孙晓红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副主任医师:赵忠智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朵雪莲副主任护师:赵丽萍青海省藏医院副主任医师:更太措当增才让毕文忠普化才让副主任药师:夏若吉副主任技师:王德元毛成荣副主任护师:裴红英王倩张玮青海红十字医院副主任医师:张海燕李富秀卜志锋王晓张翠翠张利亮程艳春康燕张栋邦熊成龙曾玉英汪鲁青马祯完玛南杰周庆张琼陈果副主任技师:刘成花副主任护师:顾凌燕敏车董嫩娟韩晶青海省交通医院副主任医师:肖玉福戴福兴马文良刘文博朱璞太石国强冶永清赵存玲董海英王生昭何香梅副主任药师:骆天功副主任护师:于晓莉姚占英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副主任药师:张炜范莹莹青海仁济医院副主任医师:李修荣邢成文苏雪副主任护师:赵永英青海久美藏医院副主任医师:卡吉青海省三江源民族中学副主任医师:牟德羊吉青海省康乐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海涛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柱海康延寿马世俊王茜阿海常彩莲陈修宁张云霞贺元牛洁杨生琴杨君慧李长福朱斌沈军冶秀花赵琳琳副主任技师:罗秀梅副主任护师:宋晓薇黄风玉杨海红周元芬李静提红霞卢苏琳赵生菊张国梅陈霞马艳芳韩莉王娟张聪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北川分院副主任医师:丁莺副主任技师:卜少卫副主任护师:XXX玲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吴长青孙永全苏更生马新军马小军王渊文王万伟刘晔副主任技师:刘书磊副主任护师:喻国风梁秀青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连钰副主任护师:孙玉卢彩兰张晓婷李淑梅西宁市口腔医院副主任医师:杨卫红宋晓琳副主任技师:刘建明西宁市中医院副主任医师:赵永峰副主任护师:李景莉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孙妍兰陶宜新副主任技师:耿海杰西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药师:李维业西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李新琴刘海玲王文慧副主任护师:寇文婕西宁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医师:姜瑞副主任药师:高永民刘萍西宁市城中区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护师:李桂仙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黄仁柱青海美莱馨怡整形美容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副主任医师:王娜西宁市城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祁云清西宁市城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马小丽西宁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副主任医师:陈婷孙礼华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毓强副主任护师:王彩霞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耿生新严洪湟中县群加藏族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霍杰湟中县海子沟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宋长财湟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技师:何育燕湟源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马永海副主任药师: 郭秀英副主任护师: 李顺兰湟源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 岳顺湟源县申中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陈有山湟源县塔湾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张永存湟源县日月藏族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护师: 年琴湟源县日月藏族乡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 肖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刘凯李玉珍廖喜红岳宏涛赵秀娟马忠义副主任护师:韩杰魏玉清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刘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姜占梅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后子河卫生院副主任药师:傅中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杨得凯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阿俊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马玉青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陈德忠崔连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藏族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张桂玲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杨得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富贵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夏亚龙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刘玉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核桃庄乡卫生院副主任护师:王燕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周海亮李积倩薛秀珍郑有麒袁月德何芙蓉邵有春全长春李成兰副主任药师:胡明保副主任技师:刘金涛副主任护师:虎永清贺晓梅芦志琼互助土族自治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朱安军副主任药师:胡秀景互助土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郑有元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卫生院副主任医师:贲成芳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护师:丁慧邦海东市平安区中医医院副主任医师:祝顺甲赵文忠文永仓副主任药师:张生堂祁之刚副主任护师:杨海弘海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李淑英副主任护师:魏青海东市中心血站副主任技师:王海彬海东市乐都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何树雄王生美李英雪赵英生副主任药师:马生仓副主任护师:胡成清海东市乐都区中医院副主任护师:罗蓉海东市乐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技师:李华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朱玉芬海东市乐都区达拉土族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保长荣化隆回族自治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郭永霞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马晓东陈源化隆回族自治县藏医院副主任医师:完么措化隆回族自治县巴燕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赵恒梅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技师:刘彩虹马智强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世锋芦志梅郭玉英副主任护师:郭琴花莫莉萍刘艳霞循化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XXX姣循化县清水乡卫生院副主任药师:吉毛加循化县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副主任护师:开毛吉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玉娟杨占银贵南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何明录兴海县藏医院副主任医师:周拉太兴海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才让卓玛贵德县新街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魏斌贵德县河阴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金雯同德县尕巴松多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完玛土旦同德县秀麻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索南多杰同德县巴沟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药师:拉日卓玛同德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蒲莲兄海南州第一民族高级中学副主任药师:周毛吉海北州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贺占财副主任技师:乔滨海北州中心血站副主任护师:王永玲刚察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伟山海北州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永梅副主任护师:董建萍门源县中医院副主任护师:钟倩海西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高萍朱寿虎李雪玲王朝云阿煜梅副主任技师:王春霞副主任护师:张建兰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陈江副主任技师:万玉兰张雅萍刘晖雷占荣刘彦霞副主任护师:马庆花陈海霞耿海芹习明娟杨雯格尔木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马莉花王亚鸽副主任护师:黄晓荣路克辉宋中冕格尔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祁永军格尔木市金峰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何满儒格尔木市河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张刚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何世杰乌兰县蒙医医院副主任医师:东金花副主任护师:许正年都兰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赵冬晓胡婧英副主任护师:许萍都兰县宗加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张辉天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松西副主任护师:杨海燕天峻县藏医医院副主任医师:才德吉天峻县织合玛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李晓琳大柴旦行政委员会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斯日吉美德格海西州茫崖行委人民医院副主任药师:王珺钗青海油田医院副主任医师:王金良董金叶马惠芳李国成黄伟刘战强杨素娟李永兴魏青峰刘璟文国良郭坤霞副主任药师:唐浩志副主任护师: 马珍兰怀爱萍马艳红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辛海宏李善梅黄南藏族自治州藏医院副主任药师:吉先才让索南本热措黄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中心副主任医师:李紫蔚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心血站副主任护师:李敏尖扎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朱尽秀尖扎县藏医院副主任药师:索南措肉毛措泽库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李保罗泽库县藏医院副主任医师:三措泽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护师:杨措吉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吉毛加副主任护师:看着措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蒙藏医院副主任医师:扎西屯珠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文燕副主任护师:祁明青果洛州藏医院副主任医师:才旦多杰卓玛措玛沁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朱莉萍玛多县花石峡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护师:朝拉毛达日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张川萍达日县上红科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项智久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仁增拉毛索南尖措副主任护师:卓玛吉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索南格勒副主任药师:看着才吉副主任技师:徐海峰多杰丁达更尕松宝玉树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黄长珠玉树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尕松永措义西求措副主任护师:康赵吉称多县珍秦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护师:袁秀丽以上同志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9年12月起计算,请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晋升、变更等相关事宜。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改进工作作风情况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改进工作作风情况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改进工作作风情况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改进工作作风情况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根据马海莉厅长4月3日在第五次厅务会上提出的“以抓铁留痕、踏石有印的劲头狠抓落实”的要求,4 月中旬,厅办公室会同厅直属机关党委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厅直各单位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执行我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促检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督导组采取现场督导与书面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先后深入西宁市及城西区、海东市及平安县、省疾控中心、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省中医院实地督查,听汇报、看资料、小范围座谈,全面掌握动态。

截至4 月20日,其他各州卫生局、厅直单位都以《督查专报》形式反馈了情况。

一、进展和成绩从督查情况看,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迅速传达学习会议精神,重点学习马顺清副省长的重要讲话和马海莉厅长的工作报告,认真对照年度《发展卫生事业目标责任书》和《重点卫生工作手册》规定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提出质量要求,规定完成时限,各项重点卫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同时,各地、各单位严格执行我厅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18条刚性规定,纷纷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把改进作风的要求贯穿于深化医改、推动发展、惠及民生上,以清新、务实、高效、廉洁的新作风,推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各地你追我赶,亮点纷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青政办函〔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函〔2023〕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扎实推进健康青海建设和综合医改,引培并举,强本固基,鼓励引导优秀医学人才到艰苦边远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有效解决基层卫生人员不足的实际问题,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全面、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针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牢牢把握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围绕健康青海建设和综合医改目标任务,立足基层医疗服务实际需求,紧抓引才、育才、用才重要环节,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吸引流动、激励保障机制,做到“有效供给、合理流动、拴心留人",为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持续提高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构建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等较为完善的适合省情实际的工作机制,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和医疗服务优势资源下沉。

引培并举,合理配置,打造一支"编配比例总体平衡、专业素质稳步提高、年龄结构更趋合理、学科梯队基本健全、管理队伍整体优化”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

到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人员素质和结构明显优化。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3.28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达到3.6人,每千人口公共卫生人员达到1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青政办[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2012]8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二〇一二年三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12年我省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

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除以药补医,推行医药分开,完善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继续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政办[2011]111号),结合改革进程,西宁市、格尔木市要在评估基础上进行“回头看”,继续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突出重点,加强薄弱,省级各相关部门继续加强指导、支持,使各项改革措施得以落实。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自2012年4月起,在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物(含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两市财政足额拨付。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根据《2023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青政办函〔2023〕28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80号)等规定,按照《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青卫健〔2023〕73号),现将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和范围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岗位共计394个。

其中,省直岗位182个(考试岗位68个,考核岗位114个);市州岗位212个(考试岗位200个,考核岗位12个)。

以上岗位招聘人数共计609人。

具体招聘岗位计划和条件详见《2023年青海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计划表》(附件1)。

此次全省医疗卫生人员公开招聘分别面向全国、全省、本市(州)范围进行。

限定为全省范围的招聘岗位包括面向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在本省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面向本市(州)招聘范围包括本州户籍、本市(州)生源、本市(州)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州)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二、招聘方式和程序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

除招聘计划表“备注”栏中标注为“考核聘用”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均属于考试聘用岗位。

考试聘用岗位已明确具体笔试科目类别。

考试聘用岗位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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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级紧缺人才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结业考核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科教教育便函〔2018〕200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开展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青卫科〔2018〕34号)要求,定于2020年1月组织开展2018级紧缺人才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2018年度紧缺人才培训项目(麻醉专业、康复专业)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线下培训内容与计划,且通过线上学习的学员(以下简称参训人员)。

二、考核时间及地点
(一)考核时间。

2020年1月23日前完成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

(二)考核地点。

麻醉专业:青海省人民医院
康复专业: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专业:青海红十字医院
三、考核内容
结业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理论考试为纸笔形式,实践技能考试包括病历书写、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医患沟通等,具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进行。

四、证书发放
考核结束后,各基地于1月23日前将线下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报送至委科教外联处,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我委提供的人员名单提供统一制式的培训证书,由我委盖章后下发。

学员可登录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网查询证书编号。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培训基地具体负责考
试考务等相关工作,包括考试考生信息汇总、试卷出题、印刷、阅卷、成绩统计汇总等,同时负责本基地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安排考场、组织监考、上报考试总结等考试相关工作。

(二)做好保密工作。

各培训基地要高度重视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结业考核工作,参与考试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信息,对试题、答案、评分标准、考试结果、统计信息、分析资料等要严格保管和保密。

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凡参与考试工作并接触考试相关资料的人员,均须签订保密协议,如违反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肃考风考纪。

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执行考试程序和考核标准,考试过程中如有考官涉及考生的近亲属或与考生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情况,考官须申请回避。

省卫生健康委将派巡考人员对各考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对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泄露考题、损害考生利益等违法乱纪的人或事,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特别要严肃考场纪律,对考场中出现的违反考试纪律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考场纪律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规定的依法查处,凡发现替考等严重做弊行为的,取消本人考试资格,并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内进行通报。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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