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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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本文对法律行为概念、特征、构成等进行了简要介绍,进而阐述我国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加深自己对于此问题认识和理解,帮助自己进一步学习。还对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和区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就法律行为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如下,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法律行为概念意思表示法律效果若干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0-02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来源于以民法著名的德国,来源于德国的注释法学派,法律行为不仅属于民法的范畴,而且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基础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而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民法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

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般都是从两个方面讨论的,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描述法律行为的概念。另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是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二是合法行为说。三是私法效果说。法律行为是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

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在早些年,德国学者并没有仔细的区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这两个概念。而近代的民法的概念却更多倾向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而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只能是表示一方的意思,而法律行为却可以包含多种意思,而且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因素是不同的,解释也大不相同。意思表示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还有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从大的方向上来说一方面是主观要件,就是指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而目的意思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那个还有如何确定意思表示中权利义务的关系,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则表示人想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意志,是当事人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约束的意图。所以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共同构成了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其二就是客观要件,所谓的客观要件就是指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表示行为本身就是有意识的行为,一定会包含对行为的意义理解。尽管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很难区分但是仍旧有区别。法律行为包含的概念比意思表示包含的概念

范围更广一些,法律行为的理解与意思表示的理解也是大有不同的,从广义上理解,意思表示的理解是包括了法律行为的理解。从狭义上来看,意思表示的理解是以当事人的真是意思为目的的,而法律行为不会强调意思的真实性,只是要求客观化。

三、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是主客观的结合,所以法律行为一定是至少由两个方面构成的。分别是法律行为的内在行为和外在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在行为是由动机目的还有人的认知能力构成的。外在行为就是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通过身体或语言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还包括三个要素分别为行为,行为方式,结果。法律行为的结构就是说法律行为的构成除了这些客观因素外还受该行为是否经过确认由谁来确认影响。法律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二是以法律行为所生效力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三是根据行为是否合法分为两类的。一类是合法行为,一类是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者是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

四、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性

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础。法律行为制度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行为制度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解释了一些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对于某些行为来说当事人只要当事人的意思

符合法定的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就要对所发生的后果负责。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其行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概念。私法自治的原则主要是强调私人之间相互的法律关系,给民事主体提供了法律保护。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服务型社会奠定了基础。政府应该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政府的行为应该也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可逾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只要是涉及了人民群众的私人领域,不涉及群体利益都应该按照任意法处理,允许人民之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等等关系由私人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加以改变或消灭。在这基础上,一定要明确任意法的调整范围,私人之间的事物关系交给私人处理。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的体系。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法典应当设立总则。只有设立总则才能使民法典更富有体系感。如果在总则中没有对法律行为进行规定,在总则中就只有主体制度,所以说在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有益于民法的完善。

五、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二是以法律行为所生效力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六、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是没有体现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重要性。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是法律行为构成的重要因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了法律行为的构成。成立要件分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两种。意思表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但在我国法律行为概念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出意思表示的概念,说明了没有引起立法者足够的重视。

二是法律问题的合法性。以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评价标准背离了法律行为的本质和制度体系,使法律行为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价值。法律行为的生效与一般意义的合法并不一样,制度的目的和作用的机制各不相同。法律行为是法律许可的行为,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所以,以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运用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性和违法性标准对该行为进行评价是没有意义的。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虽然民事行为概念,重新整合了民事行为体系,也能够达到理顺体系达到预期的规范效果的目的,但是毕竟这样的法律成本过高,不符合效率原则。

三是最终结果没有表明。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是表明了产生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没有规定该行为的最终结果。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有什么样的原因哪?有没有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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