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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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社会主要矛盾是指社会发展中主要矛盾的变化趋势。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历程出发,分析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是土地改革,通过土地改革使农民得到解放,从而推动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
1950年代末到1960年代初,社会主要矛盾开始转向工人阶级与资本主义工商业者阶级的矛盾,这是由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工人阶级的崛起,以及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转变。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农村集体经济自发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加剧,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这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如农村改革、农村扶贫等。
近年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进一步发生了新的变化。
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愈发突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群体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这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
对于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举措。
要加强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应加大财政支出力度,增加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的投入,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要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政府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
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6d08e9ea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48.png)
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一、引言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治理方式,它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公正的法律程序和严格的法律制裁,实现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并以国内外案例为例,深入剖析其具体实践。
二、法治与社会治理法治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石,它是现代国家的标志性特征之一。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制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利、调整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
法治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是一种公正客观、民主法制、效率高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在当前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重法治建设,将其作为国家现代化的关键任务之一。
没有强大的法治系统,就不能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 规范和管理社会行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通过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在社会治理中,法律的作用就是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其按照法律的规范和标准来行事,避免恶意行为和不良影响的出现。
2. 平衡利益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
法律作为公正中立的第三者,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法律的公正性不仅可以平衡利益关系,还可以制约权力任性,提升社会公信力,消除不公正和不公平的现象。
3. 维护公民权利,保护弱势群体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这些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知情权、言论自由等。
通过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守护,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人文价值观,促进社会进步。
四、案例分析1. 美国的法治实践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国家,一直致力于完善自己的法治系统,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国家特色和优势。
美国的法律系统包括法律规范、法庭审判和司法程序等。
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论文
![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f9cc8d83f01dc281e53af0ed.png)
目录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概念 (1)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2)(一)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 (2)(二)大部分弱势群体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 (2)(三)弱势群体具有较强的相对剥脱感 (2)(四)全球化进程促进了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 (3)(五)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3)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主要途径 (3)(一)促进就业 (4)(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5)(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6)(四)加强教育事业建设 (6)参考文献 (8)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内容摘要】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同时也是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改善其现有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保障体系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障体系完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收入很不均衡,一些人逐渐沦为了弱势群体。
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上看,我们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弱势群体具有庞大的规模,不论是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还是人类文明的进步都离不开弱势群体的参与和支持,他们对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关注弱势群体,制定措施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问题,是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概念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弱势群体是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的,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五个重要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略谈对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认识
![略谈对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93d1ca13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17.png)
略谈对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认识【摘要】法律人作为社会的重要一员,应该承担着专业、公益、道德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
他们在维护法律秩序、公平正义、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
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法律人可以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同时也能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法律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在实践中不断践行社会责任。
只有在法律人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法律人、社会责任、专业责任、公益责任、道德责任、社会影响、责任实践、责任意识、重要性1. 引言1.1 社会责任的定义社会责任是指个体或组织对社会、对他人、对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等各个领域。
社会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要求个体或组织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也要考虑到对社会的贡献和对环境的保护。
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开始重视社会责任,认识到只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长远的成功。
法律人作为社会的重要成员,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法律领域,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人的专业责任、公益责任、道德责任等多个方面。
法律人应该在自身专业领域内不断提升自己,保持专业素养和独立性,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正义。
社会责任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
法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努力履行好自己的社会使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2 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是指法律人员在履行自身专业职责的对社会、对公共利益、对人民具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感。
作为社会公共知识分子和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法律人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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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社会主要矛盾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和一定发展条件下,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既与时代的发展进步密切相关,也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连。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的应对举措。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进步的不断推动,社会主要矛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传统矛盾有所缓解。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传统社会矛盾逐渐得到化解。
贫富差距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基本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有了较大改善。
这种矛盾的缓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但也不能掉以轻心,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的建设,确保社会各方面的公平正义。
新兴矛盾不断涌现。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加速,一些新的矛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城乡发展不平衡、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社会进步与道德沦丧等问题。
这些矛盾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制约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应对这些新兴矛盾,需要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增强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工作。
人民群众的期待日益增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日益强烈。
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的渠道也更加多元化。
应对这种变化,需要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针对以上变化,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应对举措。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
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新矛盾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要加强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化解矛盾纠纷,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第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新兴矛盾的出现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
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论文社会救助论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方式的创新机制研究
![弱势群体论文社会救助论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方式的创新机制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53594e05901020206409cbc.png)
弱势群体论文社会救助论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方式的创新机制研究摘要:除特定的历史原因外,社会救助体系和方式的乏力成为该群体长期处于困境之中的重要因素。
本文首先对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等有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分析了低救助水平下弱势群体的社会反映,最后从司法救助、行政救助、非政府组织救助、教育和传媒救助等角度讨论了弱势群体的救助创新机制。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社会反映;救助方式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对调整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全社会的健康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社会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有待完善的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瓶颈。
而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升,并且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共同发展的重要基础。
毋庸置疑,弱势群体的存在给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除特定的历史原因外,社会救助体系和方式的乏力成为该群体长期处于困境之中的重要因素。
本文首先对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等有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分析了低救助水平下弱势群体的社会反映,最后从司法救助、行政救助、非政府组织救助、教育和传媒救助等角度讨论了弱势群体的救助创新机制。
一、有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1.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当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的困境或自身权益无法伸张时,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现金、物资或精神援助与支持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该定义中反映出三层含义:(1)社会救助是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两部分的组合;(2)社会救助是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水平或生活要求,维护的是社会底线公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处位置最低,是其他保障措施的基础;(3)社会救助的目的有双重属性,即在物质资源方面达到反贫困的目的,在精神方面表现为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排斥、达到社会融合的目的。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0d2c22f1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09.png)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386ae217fc4ffe473368ab0c.png)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年级2010级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班姓名***学号20********110指导教师**********2012年11月20日公共管理学院前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①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略谈高校法援机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完善
![略谈高校法援机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7199dc16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dc.png)
略谈高校法援机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完善【摘要】高校法援机构是为大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的机构,公共法律服务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高校法援机构的职能与作用、现状分析、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不足、建议和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高校法援机构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议加强高校法援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师生员工,为构建法治校园不懈努力。
加强高校法援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校园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法治水平。
不断完善高校法援机构的服务体系,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师生员工的法律需求,推动高校法援机构的经验不断积累和发展。
【关键词】高校法援机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现状分析、不足、建议、实践、公共法律服务意识、服务体系、完善、加强、提升1. 引言1.1 高校法援机构的定义高校法援机构是指在高等院校内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的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在校学生在法律事务上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高校法援机构通常由法律专业教师、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学生等组成,通过各种方式如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援助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支持。
高校法援机构的设立旨在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教育,促进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不仅可以帮助学生解决法律问题,还可以促进法律教育的深入开展,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培养合格的法治公民。
高校法援机构的定义和作用在促进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法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1.2 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法律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共法律服务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减少不公正的司法判决。
公共法律服务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保护弱者
![保护弱者](https://img.taocdn.com/s3/m/7e29f543be1e650e52ea992a.png)
同样涉及到本辩题,就象上面那个公司自身制度的例子来说,对于员工,即使是所谓弱者未必不是好事儿,然而把这个规则拿到社会的范畴去考虑,结论是肯定的,即社会一定要保护弱者,因为社会是人生存的底线,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体的人离开人类社会是无法生存的,无论强者还是弱者!!而生存权和发展权利利是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对于弱者的歧视,将其脱离普通社会群体,其实就是对其最基本生存尤其是发展权的唯一的永远大概就只有竞争的存在了!!而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对于弱者的保护则是保障竞争永远存在的必要条件!!
即所谓市长保护谁,支持谁的问题!
答案很简单:谁也不应该被保护!因为政府的责任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而不是参与者,应该让所有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地竞争,发展和灭亡!
所以生物界包括人类种群内部,优胜劣汰只是一时的结果,个体之间通过一次次的争斗而出现不断的强弱角色的转换,才是永远存在的现象!!
而人类社会之所以可以战胜诸多的自然灾害和内部争斗,而繁衍生息,成为地球的统治者!不仅仅在于竞争的存在,更在于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存在着更多的机会,即弱者多次的失败,只要他不放弃,不违背公平竞争的规则,下次就永远有机会象强者发出挑战!!!
弱者是一个一直主观存在的群体,很多条件,环境限制某些人只能是弱者,不是说态度上,或者精神上充当的弱者,所以关心弱者是社会必要的人文付出,怎么可以说是倒退?
微观 现在提起所谓"适者生存"和"优胜劣汰"更多使人联想起企业管理制度,很多人认为所谓“末位淘汰”或者公司裁员未免过于残酷和毫无人性,偶倒觉得也不能这么看!市场经济社会,商业竞争异常激烈,企业要想在残酷的竞争中生存与发展,要提高自身竞争力,就必须不断淘汰掉达不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的员工,那些被淘汰掉的员工,其实也只是暂时失去工作,失业其实也是一个很好的个人调整契机,可以选择重新学习,可以选择转行或者到相对竞争没有这么激烈的公司中去.
我国弱势群体的救助方略
![我国弱势群体的救助方略](https://img.taocdn.com/s3/m/7d2bf1ab284ac850ad0242f2.png)
利和义务构成 的抽象综合体 。在 这些权利 中, 有一 些权 利是 人能 够 被称 之 为 人 的标 准 , 有并 实 现 这 享
些权利是有些动物被称为人的最好标志 , 而基本权 利得不到享有和实现的群体就是弱势群体。
要 较 全面 地 概 括弱 势 群 体 的 内涵 , 应该 从 以下
的民主政治的过程 中, 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是不应该 出现 的。 _ 二是弱势群体与各种相近概念共生并 ”2
在某方而处于较强 的地位。其次 , 弱势群体是 一个 ・ 动态的概念 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社会在一定 的
发展时期政治经 济文化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第三 ,
受来 自经济 、 社会和心理 的巨大压力 , 在心理上容易 产生不满 、 闷、 苦 焦虑 、 急躁情绪 , 难以 自我调节 , 进
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
对 于弱 势群 体 的 研究 , 个 基 础性 的 前 提是 弱 一
势群体的界定问题 。对象是一切问题 的起点 , 理论 命题的展开依赖于清晰的概念界定。
( ) 一 弱势群 体 的 内涵
对于什么是弱势群体 , 专家学者们提 出了许多
不同的观点 。月前 , 学界对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及
其内涵外延的梳理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 一是对弱势
群体 这一概 念是 否成立 存在争 议。有 学者认 为 :
“ 不承认弱势群体的存在 , 我们就不能正视现实 ; 而 不 能正 视现实 , 就不 能 产 生 出正确 的政 策来 。 ¨ 也 ” 但也有学者认为 : 弱势群体这个概念 的强化会导 “
致不 良影 响 , 构建 和谐 社会 的过程 中 , 实现 真正 在 在
收 稿 日期 :0 6— 9—1 20 0 2
儿个方面把握 : 先, 首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 的概念。 弱势群体首先必须依靠一定的参照物才能被人所认
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e1d64122cfc789eb172dc8da.png)
2.我国长期以来对工农产品价格采取“剪刀差”的手段,社会弱势群体又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指在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全球化浪潮中随时陷于失业、贫困、孤立、边缘化状态中的人群。
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是一个宏大的理论课题。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所得到的社会的特殊保护,是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
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
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弱病残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现有法律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方式,以致实际中难有较为确定的客观标准进行操作。
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
3.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总量上较少,而且没有形成系统,甚少有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制定的法律,使弱势群体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另外,缺少应有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使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更多地成为形式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的建立(一)弱势群体保护自身权利法律意识的建立弱势群体既要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侵害时,理直气壮的为争取权利而斗争。
当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
在法的实现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公力救济不能完全及时地保护受害人,故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若为法律所禁止,其结果只能白白地受侵害而无任何补救办法。
因此应在特定条件下,承认自力救济的合法性。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团体的重构1.培育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团体。
利益表达的主体有个体和团体,相对于个体,社会团体能在制度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它既能使弱势群体内部展开自我救助,又能强有力的增强其利益表达的分量,使其更能引起决策部门的关注,从而充分考虑其利益要求。
3.强化立法听证制度。
首先,要将“公正”体现在听证代表的产生和人数比例的确定过程中,适当增加弱势群体的代表;其次,要适当扩大立法听证的范围,使其充分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再次,要增强立法听证的辩论色彩,将立法辩论看成是听证会的灵魂;另外,要加强对立法听证会的制度建设,尤其是要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立法的相应规则制度化,最后,要使听证过程和结果公开化。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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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思想渊源,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
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生活机会所造成依赖的人群,它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受离婚、吸毒、暴力和儿童虐待影响的青少年他们与劳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显著的影响。
[1]在我国,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2]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3]还有人认为“对中国目前而言,弱势群体则是一个历史性的客观事实——因为改革所必然附带和改革失误形成的农民、下岗工人两大弱势群体。
”笔者以为,对弱势群体可以进行模糊性的、相对性的定位。
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无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相对于高收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起码的生活标准。
第二,他们的弱势地位只有依靠国家或者社会的支援和帮助才能有所改变。
二、目前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乏力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为提供国家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财力、物力,凭借国家的公共权力,要占有一部分的社会产品。
国家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扶助,没有强大的财政能力作为后盾是不可能实现的。
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支出,在发达国家一般占财政支出的50%——60%,而我国2008年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性支出亿元,只占总支出亿元的%,只有他们的十分之一。
[4]并非由于我国在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方面不如资产阶级政府,而是由于我国财政能力有限,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来源不稳定、不充分。
社会工作者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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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社会工作者是一群默默无闻但又充满使命感的人,他们致力于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社会工作者都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人道主义精神,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
他们不仅关注个体的福利,更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社会工作者在权益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弱势群体往往因为种种原因而处于社会边缘,他们缺乏资源和机会,容易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社会工作者通过提供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就业指导等多种服务,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
他们与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弱势群体的地位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其次,社会工作者扮演着重要的倡导者角色。
他们代表弱势群体发声,向社会传递他们的需求和困境。
社会工作者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让社会了解到弱势群体的存在和他们面临的问题。
同时,他们也会积极寻找和争取社会资源,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福利和服务。
社会工作者的倡导努力为弱势群体赢得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社会工作者还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救援工作。
他们与社区居民密切合作,了解并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和需求。
社会工作者组织社区活动,提供技能培训和健康咨询等服务,帮助弱势群体提升自身素质和生活水平。
在灾难和紧急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参与救援行动,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救助和安置。
他们的无私奉献和专业支持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希望和庇佑。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者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的工作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事业。
他们通过保障权益、倡导发声以及参与社区建设,为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在社会工作者的努力下,弱势群体的地位逐渐得到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得以实现。
让我们共同向社会工作者致敬,为他们的付出点赞!。
社会法治心得体会(通用21篇)
![社会法治心得体会(通用21篇)](https://img.taocdn.com/s3/m/f21a9d96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fe.png)
社会法治心得体会(通用21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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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2293099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fb.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法律无情与人情味的冲突。
本文将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探讨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亲属。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怀恨在心,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
三、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的体现1. 法律无情(1)严格依法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实践中,无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依法惩处。
本案中,李某虽为犯罪嫌疑人亲属,但法律并未因其身份而对其从轻处罚。
2. 人情光辉(1)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在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出了悔罪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对李某从轻处罚。
(2)被害人亲属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表示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认为李某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李某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无情体现在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无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依法惩处,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人情光辉体现在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被害人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人性关怀。
关基保护的6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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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基保护的6个要求
基本保护的6个要求是指保护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他们的权利和福祉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关注。
以下是基本保护的六个要求:
1.生存权: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包括提供充足的食物、水以
及医疗卫生服务,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
2.保护免受暴力侵害:保护弱势群体免受虐待、歧视、暴力或剥
削,建立安全的环境,防止他们遭受各种形式的伤害。
3.获得应有的照顾:确保弱势群体能够获得适当的照顾和关爱,
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特别照顾的群体。
4.获得教育和发展机会:为弱势群体提供平等的接受教育和发展
的机会,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知识和技能,参与社会活动并实现
个人成长。
5.家庭团聚权:支持弱势群体与家人团聚,保护他们的家庭权利,
防止家庭成员被迫分离或流离失所。
6.获取信息和参与决策:确保弱势群体能够获取信息,并有权参
与与他们相关的决策过程,包括政策制定、社区事务等。
遵循这些要求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包容和公正的社会,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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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二学历及自考本科学历论文选题
![二学历及自考本科学历论文选题](https://img.taocdn.com/s3/m/2c3d7827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66.png)
2、论近因原则
二、制度研究类选题
国际私法方面
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中的运用
2、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与中国相关立法问题研究该论题可细化
3、论我国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及其冲突的解决
5、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私法保护及其我国有关的立法完善
6、两岸四地司法协助问题的探讨
儿童权益保障研究
论生育权
同性恋问题研究
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非婚同居关系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
论协议离婚制度
论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3、民法
计算机网络侵犯着作权问题探讨
论物上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之争
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构建
浅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浅析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域名保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先契约义务的若干问题
私力救济制度初探
邹文星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探讨
浅谈构建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浅议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分析
谈谈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二学历及自考本科学历论文选题
请同学们于08年1月1日上午10点前将确定的论文选题、指导老师姓名报至辅导员处,逾期后果自负;
姓名
论文选题
周章金
1、和谐社会的刑法保障
2、劳动权的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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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容提要: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
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
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
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
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
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
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
②“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
“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
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
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加以认定。
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自身力量弱小或不足的人群。
因此,弱势群体的确定标准应是客观的。
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
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畴: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
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
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
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
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
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
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5.失业人员。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③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
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
“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④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激发了农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此制度所带来的激励仅仅持续了五六年的时间,随着农用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大,农业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入不敷出,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197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之比是2.4:1,1993年缩小到1.7:1,但1997年又扩大到2.5:1,2000年扩大到2.79:1,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
⑤上述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力低、心理压力大、社会疏离感强等特征。
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
”⑥因此,应根据弱势群体的成因,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其摆脱弱势的渠道,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一)存在隶属关系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二)信息不对称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例如,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的信息的提供却占据主动。
消费者获得的关于商品、服务的信息的多少取决于商家的行为,提供多少、怎样提供都不受消费者制约。
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
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四)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 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在追求正义和平等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如何面对这些由于种种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人,如何去实现对公民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实质正义的理念,对相同的人相同对待,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则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即倾斜立法、保护弱者,以此矫正失衡的强弱地位,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这种倾斜保护也并不是毫无节制的,一方面这种保护要使社会弱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当事人有相对的意思自治,而不是损害优势者以确保弱势者获利。
应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防止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
(五)不良的制度影响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
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
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
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⑦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因此,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
即使是在短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
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四、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与不足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