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学生监护人培训学习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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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 号)和《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 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政法综治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开展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管理教育环境和物质生活保障。
二、活动目的:
通过对监护人的培训来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监护水平,让监护人切实履行好职责。优化监护人对留守学生的管教水平,改进家庭教养方式,加强家庭与学校的交流,把关爱留守学生落到实处,从而更好地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
三、培训时间:2012年12月17日
四、培训地点:保靖县岳阳中学多媒体教室
五、参加对象:210 名留守学生的监护人
六、领导机构:
组长:石安光
副组长:彭明茂、向大文、黄秀春、姚建华
成员:各班班主任及课题组成员七、组织程序:
1、上午9:00 监护人家长报到
2、上午10:00 —12:00 培训
3、中午12:30 就餐
八、培训内容:
1、“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的现状及对策”——石安光校长
2、“ 关爱留守生是监护人与教师的共同责任”——向大文校长
3、如何阅读《中学生家长读本》——彭明茂校长
九、经费预算:
午餐费:每人30元;210人X 30元二6300
培训资料:中学生家长读本每本10元;210人X 10元=2100元。
计:8400 元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产生了大量留守儿童这一社会副产品。经调查发现, 留守儿童主要存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上代监护及同辈监护四种监护类型。当前,父母监护缺失已成为影响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的最大负面因素。因此,有效解决留守儿童家庭监护问题,是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一、留守儿童概念辨析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大批农民涌入城市充当新型劳动大军。与此相伴,农民工背后的留守儿童问题应运而生,并成为日益凸现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词汇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现阶段主要指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广大留守在农村得不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在进城落脚的同时,却无力解决孩子进城等诸多现实问题,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并托付给其他人代为照看,最终形成了农民工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的局面。
那么何为留守儿童?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
二、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及种类
父母外出务工,通常将子女交由他人监护或代为照管。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2004 年做出的一份调查表明,留守儿童中56.4%与留守的单亲生活在一起,32.2%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4.1%和其他亲戚生活在一起,0.9%被寄养在别人家里。从孩子被监护的角度来看,留守儿童主要存在着以下四类监护类型:
1.单亲监护。主要指由父母亲一方监护的方式。这在事实上形成了
“单亲家庭”,即留守儿童只跟随父亲或母亲一方共同生活。一方面,由于父母一方既要忙于生计,又要照顾孩子起居、生活、学习等各方面事务,往往疲于应对。另方面,“单亲”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极为不利, 如父亲外出的孩子往往表现出胆怯、缺乏自信; 母亲外出的孩子则表现为粗心,缺乏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2.隔代监护。主要指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监管的监护方式。这种监护的结果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老人普遍年龄大,身体差, 特别是文盲比例较高, 在生活、学习上无法给留守儿童切实有效地帮助与辅导。但求物质生活上全方位的满足, 缺少精神和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二是由于祖孙两代之间年龄相差悬殊,认知代沟、心理代沟明显, 不利于两代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有研究者通过调查表明,83%的留守儿童与现在的监护人关系紧张。三是一些农村老人观念陈旧, 认为孩子读不读书都一样, 这种读书无用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对孩子的教育。
3.上代监护。主要指由与孩子父母同辈的人来监护的方式。把孩子托付给同辈亲戚或邻居监护,叔辈出于孩子不是亲生、怕造成误会等因素顾虑,对孩子的监督也大多不如父母有力度。并且, 如果自己家里也有孩子的话,多个孩子在一起生活, 抚养人心有余而力不足, 监督教育的成效也大打折扣。这种方式极易形成孩子我行我素和任性的心理行为特征,或使孩子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 从而形成胆小怕事、孤僻内向的性格。
4.同辈监护。主要指由于没有以上三种条件,因而把监护的责任让度给孩子兄姐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监护一般要在孩子的兄姐已成长到一定年龄,具备基本的自律和是非判断后才使用。尽管如此,由于处于义务教育阶
段的儿童少年, 其道德行为发展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他律阶段, 将监护责任交由自律能力、自我管理能力、明辨是非能力均不强的未成年人来监护, 就等于没有监护。“他律”的缺失将不利于儿童少年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 也不利于顺利向“自律” 阶段过渡。
三、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的危害父母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普遍现象,影响着留守儿童的身心成长,不利于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和良好道德品行形成,往往导致留守儿童学习成绩欠佳、感情缺失、心理失衡、道德失范、安全失保等。
(一)家庭监护缺失, 影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18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第5 条也明确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 他们因为父母长期在外而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 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 在学习上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据我省对一些地区留守儿童的调查,有38.8%的孩子反映学习没人辅导,36.6%的孩子说临时监护人虽能辅导,但只是辅导一部分内容。可见, 家庭监护缺失,使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实际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家庭保护缺失,侵害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由于家庭保护不完善,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呵护,缺乏来自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有效监控,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往往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据公安部门有关调查显示,在被拐卖的儿童当中,流动儿童占第一位,留守儿童占第二位。在一些地方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