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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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典文献
(一)中国法理学
1、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
(二)西方法理学
1、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2.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
2、H.L.A. Hart,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3)(中译本,法律出版社,支振锋译,2005年).
3、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 Yale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1969)(中译本,商务印书馆,郑戈译,2005年).
4、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李常青,1996年).
5、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79)(中译本,法律出版社,朱峰译,2005年).
6、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7、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 (中译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舒国滢译).
8、Habermas, Jurgen,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W. Rehg, trans., MIT Press, Cambridge, 2004)(中译本,三联书店,童世骏译,2003年).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1、Maureen Elizabeth Cain, Alan Hunt eds. , Marx and Engels on Law (Academic Press, 1979, 281p).
2、Susan Easton (ed.) Marx and Law (Ashgate, 2008).
二、导论及工具书
(一) 法理学导论
1、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2、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
(二) 工具书
1. Brian Bix, A Dictionary of Leg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中译本,邱昭继、马得华、刘叶深、冉杰、鲁强译,法律出
版社,2007年).
2. Dennis Patterson(ed.), 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Blackwell 1999.
3. Martin P. Golding/William A. Edmunson(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Blackwell 200
4.
4. Jules Coleman/Scott Shapiro(ed.),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编辑本段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
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
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
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
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
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
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