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后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定位设想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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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总第 135期 2010年 6月四川地震EAR THQUAKE R ES E AR C H I N S ICHUAN

No 12J une 2010收稿日期 , 修回日期 6

作者简介陈勇 ( , 男 , 新疆石河子市人 , 博士后 , 主要研究巨灾风险管理 1

汶川地震后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

管理中的定位设想

陈勇 , 刘旸 , 成小平 , 郭凯 , 杨奕

(中国再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100140

摘要 :汶川地震表明 , 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保险补偿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 这激发我们思考这样的问题 :

应怎样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来支撑和促进再保险体系的发展。为此 , 提出这样的研究设想 , 从汶川地

震为出发点 , 结合我国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 , 整合保险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优势 , 从管理制度、技术和风险管理

三个层面深入研究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 以期得出新的建议或改善措施。 (1 制度层面 :

对比国外和我国在地震、洪水、干旱、台风等巨灾再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

定 , 结合政治制度的差别 , 总结出

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政策依据。 (2 技术层面 :以地震风险为突破口 , 兼顾洪水、干旱、台风

风险 , 探讨如何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巨灾风险分析模型及数据库。 (3 管理层面 :分析巨灾保险在巨灾条

件下失灵的深层次原因 , 论证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 提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基

本框架。

关键词 :再保险体系 ; 巨灾风险管理 ;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 地震保险

中图分类号 :F84016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115(2010 02-0017-05

20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 :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 5112”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 [1]。灾害造成的惨重损失 , 对我国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来应对巨灾风险 , 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2008年 9月 25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保监会共同主办了“ 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 国际研讨会 , 从战略层面分析并总结了我国巨灾保险的诸多问题及症结所在。为将巨灾保险工作引向深入 , 充分发挥我国再保险体系的国家再保险职能 , 本文从再保险的角度提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设想 , 预期成果将为我国未来巨灾再保险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 促进巨灾再保险体系的建立。

由于像地震等大型自然灾害在很多国家都被列入特殊风险 , 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 , 因而目前国内的保险制度安排中 , 巨灾 (再保险也处于缺位的状态。

商业保险中剔除地震灾害后 , 作为对地震损失进行防范的政府巨灾风险防范保障体系的建立也就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2]

。 2009年的“ 两会” 上 , 可能是“ 5112” 汶川大地震的缘故 , 巨灾风险问题引起了热议 , 表明社会对这个问题越来越关注 , 对受灾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 所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在政策制定方面还是在社会应用价值方面都具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 ; 并且具体研究成果还可望为巨灾保险的模型、技术以及商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核保理赔提供指导和参考。 1我国再保险体系的发展现状

1概念的内涵

我国再保险体系是指主导国内再保险业务、行使再保险职能的机构以及相应配套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技术、产品、服务等形式的再保险管理运作系统。

:2009-04-19:2010-04-2:1970-

巨灾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体、社会单位通过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优化组合以及风险转移安排 , 对巨灾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 最大限度地降低巨灾风险损失所带来的财务影响 , 从而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过程。因此 , 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质就是对巨灾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理的过程。风险处理包括风险降低、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 其中 , 风险降低就是通过一些技术措施 , 对灾害进行事先预防或控制 , 如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标准等 ; 风险自留就是自身承担风险的后果 ; 风险转移就是利用 (再保险、金融衍生等工具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市场、资本市场进行转移或分散。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安排 , 即风险主体为了减轻巨灾风险对自身财务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而进行的风险转移或融资安排。因此 ,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就成为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环节。一般而言 , 巨灾风险转移过程的融资安排包括灾前融资与灾后融资安排两类。灾前融资安排是指事前规划安排的巨灾风险财务分担机制 , 如保险、再保险措施等将风险转移出去 , 一旦发生巨灾损失 , 可以通过这些安排得到迅速赔偿。灾后融资机制是指灾前没有特殊安排 , 而是在灾后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 , 如紧急财政拨款、动员社会捐助等都是典型的灾后融资机制

[3]。 1问题的提出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引发了生产与人居是否和谐、突发事件如何处置等迫在眉睫的新问题。 2008年的冰冻雪灾、 2009年的旱情 , 特别是“ 5112” 汶川大地震 , 这些巨灾风险呈“ 井喷” 态势 , 使我们对巨灾的应急管理能力受到严峻的挑战。

保险是风险分散转移的重要方式 , 但在巨灾触发条件下 ,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作用因超出赔付能力而常常失灵 (比如农业保险 , 而再保险体系作为“ 保险的蓄水池” , 则应在巨灾的保险补偿中发挥出巨大的引领作用 [3]。

汶川地震后 , 政府财政承担了灾后重建的主要责任 , 预算外支出与转移支付大幅增加 , 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的保险补偿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 这激发我们思考这样的问题 :应怎样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 来支撑和促进再保险体系的发展。

1国内外对比

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 国际上比较公认的解决方案是 ,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 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 , 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

我国尚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 国家出资建立的中国再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国家再保险职能 , 主导我国再保险体系的建设。幼稚产业理论表明 , 我国的再保险业属于幼稚产业。在加入 W T O 谈判的过程中 , 我国政府在许多方面做出了让步 , 开放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过早地开放再保险业 , 并不利于再保险业的顺利成长。我国高自然灾害风险还得不到有效的分散 , 巨灾再保险体系没有完全覆盖整个社会的需求 , 直保市场上投保人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危险程度不均衡造成的参保积极性不高直接导致了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不振 , 巨灾再保险的参保率很低。

与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相比 , (1 我国的巨灾再保险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支撑 , 而国外的各类巨灾再保险法律体系比较完备 , 如美国有洪水保险法、日本有地震保险法等。 (2我国还未建立科学实用的巨灾分析模型 , 而国外的风险分析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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