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7920号

决定日2005年 12 月13日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

国际分类号G09F3/00,B23H9/06,C25D1/00

无效请求人青岛海升电子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朱东根

申请号99121033.6

申请日1999年11月15日

授权公告日2004年3月10日

合议组组长徐媛媛

主审员杜微科

参审员石清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与该公知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99121033.6,名称为“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

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朱东根(下称被请求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该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

(1)在黄铜板的表面上,用雕刻器阴刻或阳刻出所希望的商标(1),取得雕刻板(2)的阶段;

(2)把上述的雕刻板(2)当模型,多次电铸该模型,制做出有同样商标(1)的多个电烙板(3)阶段;

(3)把上述的电烙板(3)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5)的一面上,取得主板(4)阶段;

(4)以上述主板(4)为模型,用该模型进行电铸,生产出大量的复制品(7)阶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上述的主板(4)制造时,先切下电烙板(3)的边缘做成长方形,接着将该长方形的电烙板(3)纵横紧固在底板(5)的表面上,再将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部位用胶瞬间粘合后,把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互相焊接连接的同时,固定在底板(5)上成为一体,即成主板(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电烙板(3)为镍( Ni )或者铜( Cu )。”

(二)针对上述专利权,青岛海升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未能清楚、完整地公开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兵器工业出版社1991年7月出版的《工业电铸》一书有关章节的复印件共六页(以下称对比文件1)。

(三)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4个步骤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权利要求1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

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第17页第3段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新颖性。

2、本专利的说明书未能对本专利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说明书对本专利使用的电铸方法的工艺条件没有进行详细描述;(2)说明书中的术语“电烙板”不是本领域惯常使用的技术术语,具体含义不清楚;(3)说明书第6页第2段中有关母模制作的内容公开不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日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了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四)请求人于2005年2月1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据称由中国期刊网上下载的1996年南京师大学报中的有关文章的复印件共3页(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3:兵器工业出版社1992年8月出版的《电铸技术》一书的有关章节的复印件共9页(以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铸的流程,该流程中包括了本专利的工艺过程;2、本专利中从“雕刻板”上电铸“电烙板”以及从“电烙板上生产出复制品”均与对比文件2中涉及的电铸方法相同;3、对比文件2中的芯模制造方法与本专利中雕刻板的制造方法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模芯使用的材料和电铸拷贝的材料,本专利雕刻板和电烙板的材料不具有新颖性;4、本专利中将多个电烙板连接在一块底板上制出多个金属标签的方法与现有技术没有区别。

(五)合议组于2005年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5年6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同时将请求人于2005年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2、3的副本转送给了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前未向合议组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未提出回避请求,并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第17页第3段中公开,同时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仅出示了对比文件1的原件,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请求人结合证据就其所持主张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明确告知请求人仅以其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其所指明的对比方式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日提交对比文件2及3的原件,否则合议组对上述两份对比文件不予采信。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提交了盖有“钢铁研究院图书馆藏书之章”的对比文件2的复印件,用以证明该对比文件的真实性。

(六)合议组于2005年6月20日向被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将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程序中增加的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通知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1月内对上述无效理由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被请求人已经得知该通知书内容。被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

1、对比文件1《工业电铸》是兵器工业出版社于1991年7月出版的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2《电铸技术》是兵器工业出版社于1992年8月出版的公开出版物,出版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由于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合议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对比文件3(从期刊网下载的有关文章)的原件,也没有提供能够印证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因此合议组无法确认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对对比文件3不予采信。

(二)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此在判断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时,关键是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存在不清楚的缺陷,但是上述缺陷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准确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有关“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1、关于“电烙板”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的“电烙板”不是本领域惯常使用的技术术语,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

“电烙板”一词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多次出现,其中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记载:“电烙板制作阶段,即把上述的雕刻板当模型,多次电铸该模型,可制作出具有同样商标的多个电烙板”,说明书第5页第3、4段进一步详细记载了“电烙板”的制作过程:“前一阶段制成的雕刻板可作为模型,把它置于铜、镍等的浴槽里反复电铸,这样可以制造出许多个与模型凹凸正好相反样子的复制品……当雕刻板的商标是阳刻的话,则复制的电烙板里形成阴刻的凹凸状。”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7的有关规定,说明书中应当使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但在必要时也可以使用自定义词,只要说明书就该自定义词给出了清楚、明确的定义或说明,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准确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结合本专利,虽然“电烙板”不是电铸领域的技术术语,但是本专利在说明书中清楚、明确地描述了电烙板的含义及其制作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清楚无误地认识到所述“电烙板”实质上就是指将雕刻板作为模型电铸后获得的复制品,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准确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更不会导致他们无法实施本发明。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

2、关于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中有关母模制作的描述是否公开充分。

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清楚地理解雕刻板的制作过程,使得公众无法按照说明书的记载采取同样的方法得到同样的产品。

合议组认为,在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而不是一般公众作为判断主体。本案中,说明书第5页第2段清楚、完整地记载了雕刻板的制作过程。首先为腐蚀阶段,即“将印刷有商标的软片固定在腐蚀性金属板上面之后,将腐蚀液倒在金属板上,进行腐蚀处理”,通过该步骤获得样板。然后是雕刻阶段,“将根据商标样式阴刻腐蚀的金属板作为样板,装在雕刻机里,受样板指导,可以阴刻或阳刻精密切割黄铜板,制成雕刻板,”通过该步骤获得雕刻板(母模)。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清楚、

准确地理解雕刻板的具体制作过程,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具体实施相应的技术步骤而得到同样的产品(样板和雕刻板),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

3、关于说明书未对本专利的电铸工艺条件进行详细描述。

如上所述,在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知晓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也能够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得到的有关内容,即使专利权人未在说明书中予以详细记载或描述,说明书也能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本案中,说明书第2页记载了本专利涉及一种通过电铸技术大量制造金属标签的方法,即将公知的电铸技术应用于金属标签制造上,依次通过“雕刻板制作阶段”,“电烙板制作阶段”,“主板制作阶段”以及“复制品阶段”大量生产金属标签。在本专利的申请日,电铸技术已是一项在金属成形领域有着广泛运用的成熟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铸技术的各种常规工艺条件和常规工艺手段,因此尽管说明书中未对本专利具体使用的电铸工艺条件进行详细描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仍然能够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形下选择常规的电铸工艺条件应用于本发明,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即使说明书中未对本专利使用的电铸工艺条件进行详细描述,也不足以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第1页“电铸技术的一般概念”中的有关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步骤2和步骤4,对比文件1第5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步骤1,步骤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4个步骤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也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2)对比文件2第6页(应为第1页)“专用术语”部分中关于“芯模”和“拷贝”的定义公开了本专利中的“从雕刻板上电铸电烙板(步骤2)”以及“从电烙板上生产出复制品(步骤4)”;对比文件2第7、8页(应为第12页、20页)公开了本专利雕刻板的制造方法以及模芯使用的材料和电铸拷贝的材料(步骤1);对比文件2第9

页(应为第338页)关于“电铸得到的挂有20个制作镍管的芯模挂具”和“电铸得到的产品可用作室内装饰件和门上的配件”的文字和图片公开了本专利“将多个电烙板连接在一块底板上制出多个金属标签”的方法(步骤3),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3)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权利要求3不具有新颖性。

本案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与权利要求1步骤3相同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挂有20个制作镍管的芯模挂具”等有关内容与步骤3中的“把上述的电烙板(3)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5)的一面上”既不相同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鉴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或2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同样也具有新颖性。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工业电铸》)和对比文件2(《电铸技术》)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是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第1页记载了“芯模”的定义为“专门设计制造的一种模型,利用电铸技术可由它制得拷具”,第12页第3段记载“芯模可用下述不同方法进行制造……机械加工法,即……雕刻”,第21页记载了“黄铜芯模”。即对比文件2中的“芯模”与权利要求1中的“雕刻板”相对应,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步骤1(取得雕刻板的阶段);

对比文件2第1页记载了“拷贝”的定义为“在芯模表面上电沉积金属并与芯模分离后获得的半成品”,对比文件2“原书前言”部分第2段记载了“电铸可以由一个唯一的零件(芯模)复制得到一批零件。用可能是相当贵重的芯模得到一定数量的拷贝,同样,该拷贝还可再用来得到新的芯模,这样,便可提高生产速度”。即对比文件2中的“拷贝”与权利要求1中的“电烙板”对应,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步骤2、步骤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把上述的电烙板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的一面上,取得主板阶段”,说明书第6页第2段记载:“主板可作为模型,通过进

行电铸,可以得到多个标签组合的复制品。”因此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多个电烙板固定在底板上,一次电铸获得多个复制品”。

合议组认为,由于电铸是一种通过金属电沉积获得复制件的工艺方法,因此电铸的目的通常就是复制。为了一次复制多个复制件,对多个拷贝固定在一起后同时进行电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2第1页公开了“由几个单独芯模组成并在每次使用之前需进行组装”的“装配式芯模”,第338页公开了“挂有20个制造镍管的芯模的挂具”。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利用多个芯模(拷贝)同时电铸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只是对比文件2中“由几个单独芯模组成并在每次使用之前需进行组装”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这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电铸时所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的主板(4)制造时,先切下电烙板(3)的边缘做成长方形,接着将该长方形的电烙板(3)纵横紧固在底板(5)的表面上,再将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部位用胶瞬间粘合后,把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互相焊接连接的同时,固定在底板(5)上成为一体,即成主板(4)”。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利用多个芯模(拷贝)同时进行电铸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仍然只是“由几个单独芯模组成并在每次使用之前需进行组装”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为了一次电铸多个电烙板,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想到将多个电烙板紧凑地排列在一起(类似于挂有20个制造镍管的芯模的挂具);为了使得电烙板形状规则、边缘齐整以利于电铸,对电烙板的边缘事先进行切割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为了将多个电烙板固定在底板上,首先用胶粘合进行初步定位,再用焊接方式最终固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取的技术措施。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电铸时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也没有产生优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而获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较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的技术特征为“电烙板为镍或者铜”。根据权利要求1步骤2的记载,电烙板是以雕刻板为模型进行电铸获得的复制品,因此电烙板的材料实质上就是电铸雕刻板时所使用的电沉积金属的材料。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披露了“可供电铸的金属……最常用的金属有铜、镍、铁”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第17页第3段),上述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作用相同,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结合,获得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相较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99121033.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实质审查请求书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实质审查请求书肃 羇 □初审合格羆 膄

莇. 袅 初审程序螁实审程序膈 蚃 莂

书明说螇 凸折膨胀螺栓芅 技术领域莅本发明涉及一种安装机器、设备、结构件等、特殊固定连接件。 背景技术

现有的膨胀螺栓均选用普通钢材加工,螺杆、螺母、膨胀管、垫圈、弹簧热圈构成,螺杆一端呈圆锥形,另一端是螺纹,由螺母旋动,使圆锥体向膨胀管内移动,将胀管逐步增大,胀管周面设有小凸起或设有粗糙的防滑环壮凹凸纹及开线形齿,胀管面已经定形的形状还在原有基础扩胀范围内,并没有在预先打好基础孔周壁产生变化而挤紧或再次得到扩胀度来增强固定有力效果。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存在不足,提供一种螺杆经螺母旋动,使圆锥面设有凸条对置胀管开缝不断进伸胀开,同时又与圆锥体大端端直径再次膨胀,将胀管得到两种不同形状变化的重复膨胀在基础孔周壁挤紧,促进固定强度大连接固定着力性好。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圆锥体锥面设置旋线凸条或直线凸条,胀管设置旋线开缝或直线开缝,开缝设置双边折弯缝或单边折弯缝或锯齿形开缝,缝边折弯角面经加工压印易折线,开缝设有进口对置凸条斜面。胀管受到螺母旋动压力变化开缝,凸条强力撑开开缝折弯缝边,又进伸圆锥体大端直径再次膨胀,而实现双重膨胀的有力效果。 本发明优点 1、圆锥体均布旋线凸条或直线凸条,胀管旋线开缝被环绕撑开或均 布直线开缝撑开,胀管圆周整体得到膨胀。 2、凸条及圆锥体同时将胀管得到到两次的两种形状扩胀度。 3、选择锯齿缝,凸条撑开锯齿被折弯,向基础孔周壁刺入而紧固。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 式是怎样的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观设计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 作为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获得过程也需要相应法律程序,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文化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别在本国外观设计授权程序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等四种类型。 实质审查制 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按照提出审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优点: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 缺点: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人员。 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实行。 延迟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自动进入实审或者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优点:给专利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在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缺点: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保密的状态,申请人的权益在纠纷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登记制 优点:审批速度快 缺点:由于没有经过检索,专利权并不稳定,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制 介于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之间。初步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但是与登记制相比,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同时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前中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 同时并行实质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模式的制度。 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灵活提交申请。目前韩国采用这种并行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专利实质审查申请书

实质审查请求书 11301 2006.7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资料,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③栏中,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应是能说明发明背景技术的专利文献、期刊、杂志和其他文献资料。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资料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以上内容可填写在第④栏备注中。 六、实质审查请求时,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的,应在第⑤栏中填写申请文件替换页的种类、份数、页数。 七、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第一署名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则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申请人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九、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汇付: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邮政编码:100088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1301 200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5932号 决定日2004年3月5日 发明创造名称握柄护带 国际分类号A63B49/08 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厦岗倬纶运动器材制品厂 专利权人翰柏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号98202745.1 申请日1998年3月26日 授权公告日1999年7月28日 合议组组长钱芸 主审员朱文广 参审员黄颖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 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条 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为非专业术语,但该术语也已被广泛使用,且含义与专业术语相同,则该非专业术语的使用应该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所述技术方案。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握柄护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号是98202745.1,申请日是1998年3月26日,专利权人是翰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握柄护带,该护带是缠绕于球拍的握柄外侧,包含有: 一第一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是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一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一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一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一带体一侧而与该第一顶层顶面形成预定的夹角; 一第二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二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二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二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二带体一侧与该第一接合面对应互补; 因此,该第一带体是借着该第一接合面与该第二带体的第二接合面相对接合,用以与第二带体结合形成一完整的护带。

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4月2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经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发布了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这些案件或社会关注度高,或对相关行业产业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和重要审查标准。 专利复审委此次评选产生的十大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材料和外观设计等技术领域。这些案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的结果,充分地体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审查理念。 本报特专版刊登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①“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 xx瓦克起重机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专利号为ZL2407.6的“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于2011年在中国获得授权,并享有两项美国优先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2307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美国及中国起重机行业的龙头企业。该案通过对该领域公知常识的分析认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得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案对于该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运用及技术判断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②“用抗ErbB2抗体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 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 国内个人 【案情】 涉案专利涉及抗ErbB2抗体(即“赫赛汀”)的药物制品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8639.X。 2014年2月,国内一自然人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第23948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赫赛汀”是第一个分子靶向的抗癌药,对于乳腺癌的治愈率达到95%,全球年销售额超过70亿美元,其专利权人系国际生物医药行业巨头,在中国围绕该抗癌药提交专利申请近40件,涉案专利为其中的核心专利之一。该案明确了医药生物领域中给药特征所限定的产品及相应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审查思路和方法,对于此类权利要求审查标准的合理把握和标准执行一致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③“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及其药用制剂”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专利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查的规定

专利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查的规定专利复审程序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之一,当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如果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法律规定 1、《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无特殊情况的,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意见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前置审查意见的原审查部门的注意事项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原审查部门应当明确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原驳回申请决定的,应当详细地说明理由;所述理由和原驳回申请决定的理由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 一、主动修改 1.时间: 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 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 1、一般原则: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①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能被允许。 ②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③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权利要求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④增加了新的未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独立权利要求 2.允许的修改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可以授权吗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04402241.html, 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可以授权吗 发明的专利要获得国家认可的证书需要去申请,在申请中要进行多项阶段,其中实质审查往往是会比较关键跟重要。有些人的申请实质审查是通过了,就觉得应该可以授权了。其实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那么,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可以授权吗?下面赢了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能授权吗?不一定。 1、如果非常顺利,审查员没有发现任何错误和在先近似的产品和技术。那么在实质审查生效后,半年内肯定给你出“授权登记通知书”。

2、如果出现问题,审查员半年左右就会给你出一通;一通答复的时间是4个月,按照最快的答复,你第二天答复;那么审查员回在 3、4个月左右就会处理一通。没问题就发授权登记了。如果有问题,就会继续发二通,三通。那授权的时间就不好确定了。 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格式如何填写 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是由专利局以表格的形式制作的,申请人只需填制。除标题外,共分八个部分: (1)申请人自然状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法定地址、国籍等。 (2)专利代理机构说明。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人姓名、地址等。 (3)表明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愿望。.它要求说明原专利申请号、申请日期、发明名称。 (4)随送各项材料说明。在随送的各项材料中,凡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

页数。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法提交专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在本栏项中写明正当理由,并且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6)审查费缴送方式说明。 (7)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8)专利局处理意见的签署。 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能授权吗?专利的实质审查通过之后是否能够授权还充满着变数,因实质审查之后还有其他的程序。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之后多久授权或是怎么样授权你都存在比较大的疑问,这时可以来赢了网找律师帮忙。 ?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的保护_如何申请驰名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504402241.html,/qq/859977.html ?领取商标注册证所需材料_注册商标如何使用https://www.360docs.net/doc/504402241.html,/qq/859976.html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 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

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示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做出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 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测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测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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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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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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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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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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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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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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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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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级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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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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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上级监察机关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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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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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级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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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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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省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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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国家监察委员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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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 ), 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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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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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拍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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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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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勘验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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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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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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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司法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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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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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安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解析:展开解析↓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

1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请求书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参考资料 1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 ③与本请求书同时提交的附件清单 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外国对该申请检索到的资料 外国对该申请审查结果的资料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由专利局作出检索报告,实审费减免20% 实审费全免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着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资料,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③栏中,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应是能说明发明背景技术的专利文献、期刊、杂志和其他文献资料。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资料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以上内容可填写在第④栏备注中。 六、实质审查请求时,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的,应在第⑤栏中填写申请文件替换页的种类、份数、页数。 七、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第一署名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则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申请人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九、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8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汇付: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邮政编码:100088

实质审查请求书(知识产权局2017版)

实质审查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①专利申请申请号递交日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号条 码 申请人挂号条码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请求对上述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 ③附件清单 ()申请文件替换文件 ()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外国对该申请检索到的资料 ()外国对该申请审查结果的资料 () ④备注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实质审查费不予减免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已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实质审查费减免20%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已由中国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实质审查费减免100%

⑤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⑥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1.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精选文档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_________起施行。(C) A.2018年3月3日 B.2018年3月15日 C.2018年3月20日 D.2018年3月25日 2.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_____的____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B) A.权力公职人员 B.公权力公职人员 C.公权力公务员 D.职权公务员 3.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______相互配合,互相制约。(D) A.执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行政机关 D.执法部门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_____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_______任免。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A. 精选文档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______机关。(C) A.监督 B.调查 C.监察 D.督查 6.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___和___负责,并接受其监督。(C) A.党委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B.人民政府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D.监察委员会主任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7.上级监察委员会____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 A.指导 B.领导 C.监督 D.指导监督 8.监察委员会依照____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D) A.宪法 B.党章 C.刑法 监察法D. 精选文档 9.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_______________。 (A) A.调查、处置 B.监督、调查、处置 C.监督、处置 D.监督、调查 10.下列哪类人员不是监察对象?(B) A.公立中学教务处主任 B.民营医院院长 C.协助乡政府办理贫困户就业贷款的村民兵营长 D.受交警支队委托从事交通事故勘验的协警 11.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_____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C) A.经授权 B.经审批 C.有权 D.经请示 12.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____,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A) A.管理权限 B.法律规定 C.领导指示 会议研究决定D. 精选文档 13.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___。(B) A.函询通知 B.书面通知 C.谈话通知 D.书面说明 14.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

专利复审程序的几个常见的问题

专利复审程序的几个常见的问题目前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在专利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今天就实践中对于专利复审程序的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 1、专利复审中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选择复审,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比如,对视为撤回、优先权审批、费用减缓审批、延长期限审批、权利恢复请求审批、复审无效中的程序性决定、不予受理等情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于不服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不复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2、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延期 专利复审请求经过合议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会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复审通知书(较常见); 二是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较少见),并指定答复期限(1个月)。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包括期限届满的当日)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对于同一个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1次,最多延长2次;第1次延长每月300RMB,再次延长每月2000RMB。也就是说,对于专利复审中的指定期限而言,延长的时间最长可达到4个月,最高费用为4600RMB。 3、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权利恢复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需要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 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

发明专利申请中实质审查请求是什么

发明专利申请中实质审查请求是什么 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庆发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 的,应当同时提交外国对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正发理由无法提交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审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附件栏目中写明理由。提出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一次主动修改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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