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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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

——以比较法为视角

童伟华

法律实务人才是法治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在现代国家大学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基础环节,此外实习和司法研修也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从中吸取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是撰写本文的初衷。本文拟主要就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培养阶段、法律课程设计、实习及研修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指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在上述领域之不足,摸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之道。

一、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阶段

(一)外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阶段简介

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主体,是指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何种机构承担;法律实务人才培养阶段,是指在哪一个学习阶段培养法律人才,如本科生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是不同的。例如,历史上的英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就颇有特色。十九世纪以前,根据法院的判例发展而来的普通法,在实务中被教授和传播,依托同业者的培养成为英国长久以来的传统。裁判官也是从有经验的人员中选择。大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机关的机能,在英国是在二十世纪的时候才得以确立的。1与此相对的是,同

1参见[日]小野秀诚:《法曹养成制度の长期化と多样化:比较法的考察》,载日本《一桥论丛》2005年133

时期的欧洲大陆的大学法学部,传统上就是培养官吏和司法官员的机构,与英国形成鲜明的对比。

即使大学作为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机构,是本科阶段培养还是在研究生阶段培养,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例如,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主要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对学生进行理论培养,与之不同的是,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在的普通法国家,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而专门在研究生层次培养法律人才。例如,澳大利法律研究生院是培养法律工作者的主体,为了进入著名的法律研究生院,读大学时必须取得优异成绩。现行澳大利亚法律研究生院的入学选拔方法,集中面向于法律以外领域的人士。另外,对于劳动者或者不能支付法律研究生院高额的学费的人,也有特殊的关照。2

日本以前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大学法学部和毕业后在司法研修所研修的方式。具体而言,学生先通过法学部的学习,毕业后进入社会上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接受考试训练。通过“法”资格后,由于还只是具备应试性的法律知识机能,不能适应从事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还要到专门设立的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半年的法律实务研修,并在裁判所(相当我国的法院)、检察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但是,近几年来这种培养模式有所改变。根据日本临时国会2002年通过的《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一种具有独特品格的法科大学院得以设立(大学院即我国的研究生院)。目前日本已经有数十所大学设立了法科大学院。

日本的现行法科大学院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标准学制为三年,但法学部毕业的学生只须学习二年,非法学部毕业的学生不得少于法科大学院学生总数的2参见[日]小野秀诚:《法曹养成制度の长期化と多样化:比较法的考察》,载日本《一桥论丛》2005年133

30%;第二,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教育为主,实现理论教育和实务教育相结合,不进行法律实务的实习活动。第三,现行司法考试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重新设计,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有参加新司法考试的资格,而非“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必须通过预备考试才有资格。3

尽管设立了众多的法科大学院,但是法科大学院目前还没有成为法律人才学校培养阶段的唯一主体,仍然保留了法学部和司法研修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上,日本是双轨体制。

(二)我国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主体和培养阶段

我国目前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类似于日本,也是双轨制,即大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都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主体。但与日本相比,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似乎更加依赖于法学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的地位未有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显赫。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日本也有明显不同。例如,日本的法律人才传统培养模式是有分工的模式:法学部负责通识教育和法学基本知识教育,司法研修所负责实务培训。我国虽有实习制度,但没有日本那样规的、系统的司法研修制度,即使司法资格考试合格后走上工作岗位,大半也是边工作边学习实务,通过积累经验和心得。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的实务学习更多地依赖于个人而不是正式的机构和体制。

此外,我国的法律硕士在司法资格考试方面,现行制度也没有给予特别的照顾性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被赋予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担当者的角色,我国的法律硕士虽然被定位为高级实务人才培养,但从来就只被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之一看待:论招生规模,远不及法学本科;论学术水准,又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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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论实务水平,也未明显超出其他培养模式。总之,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似乎未寻觅到自己应有的发展空间,反倒是成了许多法律院校的创收渠道。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高校教师逐渐满员,我国的法学硕士已经不大可能到高校担任教师,大多转向到实务部门,博士研究生也有一部分分流到实务部门。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我国在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阶段事实上承担了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职责。

另一方面,某些大专或者高职也承担了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任务,当然这也是某些高职或者大专院校自身生存的需要(如某些地方的政法职业学院,或者某些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实务专业)。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或某些不发达地区法律实务人才缺乏,由高职院校培养的该种层次的法律实务人才似乎也有社会需要。从毕业数量上看,这部分人员甚至超过本科生。如,2005年我国毕业的法律大专生为52773人,法律本科生为50469人。4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资格考试的门槛是本科学历,且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生活条件较为艰苦,该部分人员如通过自考或者成教途径获得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也尽可能留在城市工作。

综上,我国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涉及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阶段,以本科阶段培养为主,专科培养低端的半正规化或者非正规化的法律实务人才。在法学硕士特别是法学博士阶段仍然培养或者在事实上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如果说法学硕士阶段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尚有不得已的因素的话,博士阶段仍然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则纯粹是资源浪费,举世罕见。5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在法律人才4参见朱景文:《职业化的反思——中国法律工作者职业化的数据分析》,载《,第二届东亚法治论坛:“西洋法在东亚的继受和创造”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11月印,第163页。

5笔者曾在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担任一年客员研究员,曾就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问题请教我的指导教官王云海教授。我问:如果法学博士毕业,是否在公务员招考时觅得先机或者占有优势?王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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