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体研究决定”对挪用公款罪定罪的影响
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 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 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 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 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 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 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 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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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1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9.22)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 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3.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挪用公款案件剖析
挪用公款案件剖析近年来,挪用公款案件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挪用公款是指在公职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范围内,将公款用于私人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国家财产,破坏了社会秩序,必须严厉打击。
挪用公款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案件金额较大。
由于公款数量庞大,一旦挪用,往往涉及巨额财物损失。
其次,案件手段隐蔽。
挪用公款的人往往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掩盖了犯罪事实。
再次,案件多数发生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相对宽松,监管不力,成为挪用公款的温床。
挪用公款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挪用公款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一旦公款被挪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将受到严重动摇,使得社会秩序不稳定。
其次,挪用公款破坏了财政秩序。
挪用公款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和流失,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挪用公款增加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挪用公款的人往往是权力的滥用者,他们将公款转化为私人利益,加剧了贫富差距,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挪用公款案件,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首先,加强监督和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督和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其次,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正。
再次,加强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对公务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他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抵制挪用公款的能力。
挪用公款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廉政建设,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廉洁从政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和组织纪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挪用公款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3]167号【颁布时间】2003年11月13日【生效时间】2003年11月13日【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2)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引言概述: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财务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正文内容:1.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定义和形式1.1 挪用公款的定义:指财务人员违规使用或占有企业或组织的资金,超出其职责范围或未经授权的行为。
1.2 挪用公款的形式:包括虚报、冒领、私分、挪娱乐费用、套取差旅费等。
2.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原因分析2.1 贪婪和不满足:财务人员对金钱的贪欲和不满足是挪用公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机会和诱惑:财务人员掌握企业资金的权限和机会,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利益驱使。
2.3 缺乏监管和内控:企业内部监管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为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
3.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危害与影响3.1 经济损失:财务人员挪用公款会导致企业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2 影响企业信誉:挪用公款会破坏企业的声誉和信誉,损害与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关系。
3.3 社会影响:财务人员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企业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经济秩序。
4. 防范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措施4.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审计制度。
4.2 加强监管与审计: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及时发现和防范挪用行为。
4.3 增强员工道德素质:通过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减少挪用公款的发生。
5. 处理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方法和途径5.1 内部处理:企业可以采取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等措施,追回挪用的公款,并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5.2 法律途径:如果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涉及刑事犯罪,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 预防为主:企业应该注重预防,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减少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机会和诱因。
谈心谈话对挪用公款的理解
谈心谈话对挪用公款的理解挪用公款是指在管理和使用公共财产时,将公共财产转为自己或他人的私人财产,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公共信任,玷污了国家形象,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谈心谈话对于挪用公款的理解可包括以下方面:
1.法律意义: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法律严格禁止。
挪用公款的行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的,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2.社会影响:挪用公款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不仅是破坏了国家形象和信用,还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该行为在公众中暴露或曝光,会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3.公共道德: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破坏了公共精神。
人们必须保持道德操守,奉公守法,诚实守信,才能维护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
4.组织纪律:挪用公款的行为对组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破坏了组织纪律和工作调度,挑战了组织权威。
组织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创造更加严格的内部环境。
5.领导干部职责:挪用公款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涉及到领导干部的职责,对此要高度重视,必须严明纪律,维护法纪,强化职业道德教
育,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领导干部要时刻以人民利益为重,认真履行职责,恪守纪律,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家风。
关于挪用公款情况报告
关于挪用公款情况报告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人员以职务便利,将公款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了揭示和防止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下面将对该情况进行详细报告。
一、挪用公款的定义和特点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或非法占有的行为。
挪用公款有以下几个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往往是由公职人员或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
他们可以通过职务上的权限和权力,将公款挪用或占有。
2. 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挪用公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将公款直接占有,有的是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法用途。
3.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挪用公款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公款是由纳税人交纳的,应该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但挪用公款使得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法得到有效支持和发展。
二、挪用公款的危害和影响挪用公款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影响:1. 财政损失:挪用公款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困难和压力。
公款被挪用后无法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导致这些领域的发展受到限制。
2. 不公平竞争:挪用公款使得公共资源的分配不公平,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那些挪用公款的人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资源,使得其他企业和个人处于不利地位。
3. 社会不稳定: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不稳定。
人民对腐败和不公正的情况感到愤怒和失望,这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定的因素的产生。
三、挪用公款的原因和成因挪用公款的原因和成因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
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对财务管理和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2. 腐败文化的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腐败文化,一些公职人员或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人员存在以权谋私的思想,容易产生挪用公款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内容提要】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不应只局限于“公共财产”,。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物的目的是将其转换为货币,也应视为挪用公款。
为了个人私利,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也可构成本罪。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对承包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应区别是“活包”还是“死包”,前者也可构成本罪。
对“集体”挪用行为,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既有渎职性,又侵犯有关单位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虽然现行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围绕该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与执行,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争论。
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求教于同行们。
一、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认定如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的性质与范围,直接关系到挪用公款罪的是否成立。
但是,由于刑法在两个条文中对本罪的错综规定,使本罪的对象出现了一定的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作为本罪对象的“公款”,是否必须是公共财产;其二,公物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下面分别进行研讨。
(一)如何理解现行刑法典第384条所说的“公款”对此,有学者解释说,是指公共货币资金[1](P.132)。
如果说所谓“公共”就是指传统的“公有”之意,即指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且仅限于现行刑法典第384条第1款之挪用行为,这种解释自然没有疑义。
而这样一来,由公私资本混合而成的私人财产,不论公有成份占多大比例,都不能等同为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可是,现行刑法典第172条第2款又规定,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同样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所挪用的单位资金的性质,刑法典并未附加任何限制。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存在不少分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笔者拟结合实践提出几点见解。
1.干部身份不能等同于受委派从事公务。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类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指导、监督,而委派到没有国家资产投入的非国有单位的人员。
“受委派”与“从事公务”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有观点认为:分配安排进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传统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混为一谈。
同在非国有单位工作,受委派从事公务与军队转业干部或大学生分配性质不同,不能把人事部门安排就业的行为视为委派从事公务。
后者在单位和其他职工一样,都没有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性业务,从事的只是劳务或技术性工作,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待遇。
这部分人员可能被本单位任命为管理干部,但因其管理职能的担任不是因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而产生,其管理的事务只能代表本单位的集体行为,没有代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行使管理性公务的职能,因此,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例:某政府局管理机关为保证下属县直集体企业的产品质量,从本系统另一单位相关车间挑选出一名技术熟练的工人甲,至该集体企业担任技术副厂长,甲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了《中国建设银行警示教育案例》后,我的内心久久难以平静。
这些案件,不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对银行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同时也毁掉了员工自己的美好前程,给家庭亲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令人痛心疾首。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下面就这次学习谈谈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从广东省珠海市九洲支行刘光宜挪用公款案到甘肃酒泉市分行王胜元受贿案中的领导干部,都是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政治学习,没能牢固树立防腐拒变意识,导致思想上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偏离了严重扭曲,在金钱的诱惑下,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最后上了犯罪的道路。
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学习,加强改造,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
还要时时处处牢记建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廉洁从业、廉洁自律真正成为自己的自觉行为。
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所谓“十案十违章”。
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
通过河北保定市分行营业部李靖贪污案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违规操作,以错纠错的可怕。
近年来,建设银行制度建设成效明显,各项业务操作都有有章可循,各种规章制度也印成了本子、上了墙。
但光是有这些规章制度还不行,还要严格执行,把制度落到实处。
从李靖案中暴露出的问题看, 我们不但要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更要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从操作和管理环节一个制度一个制度地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切实保证每一名员工都能做到有规必依、按章办事、合规操作。
三、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支行邵进民诈骗案一案中,从20XX年7月到20XX年7月案发,从涉案单位开户到资金流转,涉及到了许多岗位和环节,都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涉案企业20XX年7月31日办理转账业务,经办人员发现了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在随后办理更换印鉴卡时又发现证明上加盖的公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没有引起警觉,也没有报告。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
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
“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五)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公款 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的公信力。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对这种行为深感愤慨和不解。
通过学习和反思,我深刻认识到挪用公款的危害性,并从中得到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
首先,挪用公款违反了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严重败坏了政府形象和公共服务的可信度。
政府机关是权力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公共财务,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和促进社会发展。
然而,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视为私物,滥用职权,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公务员的期望。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纪,更是对公民利益的背叛,极大地伤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其次,挪用公款是一种丧失道德底线和追求私利的表现。
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懂得廉耻和敬业精神,将公共财务视为权力的赋予和责任的体现,而不是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挪用公款是对公共资源的贪婪和私欲的放纵,违反了纪律和职业操守,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款应该用于发展社会、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而不是被少数人滥用谋取个人利益。
只有公款得到妥善使用,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
再次,挪用公款不仅有法律责任,更有终身的道德束缚。
一旦涉足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会失去职位和信任,丢失声誉和尊严,甚至引发家庭的破裂和人生的终结。
从长远来看,挪用公款不仅会带来个人利益的短暂获得,更是付出巨大的代价和后果。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严守职业操守,不为一时私利而失去一生的幸福。
最后,挪用公款的危害是深远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根治。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同时,公民也应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加强自我约束,发挥舆论压力和社会道德的力量。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减少和根除挪用公款的现象,建立廉洁政府和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
通过对挪用公款的反思和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守法、诚信和廉洁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摘要]挪用公款是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主要类型。
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两高”制发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挪用公款定罪量刑也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现实案件具体、复杂、新旧体制观念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认定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文章就挪用公款罪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了理论分析与探讨,对完善挪用公款罪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问题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并作了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经过多年的法律适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打击挪用性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此外,由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以及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活动。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的问题(一)客体问题的争论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刑法学界对于增设的挪用公款罪侵犯何种客体问题展开过争论。
刑法学界的争论集中在以下四种观点:1.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应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2.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3.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4.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总的来看,第三种观点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客体较为适当。
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是引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廉洁的原因,因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挪用公款罪主要客体,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则是次要客体。
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与反思
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与反思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例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挪用公款不仅违法犯罪,还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和反思两个角度,对挪用公款进行探讨,旨在引起公众的关注与反思。
案例分析挪用公款案例千奇百怪,其中最典型的案例之一是某地政府官员挪用公款兴建私人豪宅的案件。
该官员以为自己掌握了巨额公款后可以肆意妄为,不仅挪用公款购置了大量奢侈品,还在郊外购地盖起了一座豪华别墅,拥有了私产。
然而,随着舆论的曝光,这一案件终于被揭发,官员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反思这个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挪用公款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都是不可容忍的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违背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责和道德底线,严重损害了公信力。
政府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应以身作则,用财力资源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将这些资源用于个人享乐。
其次,挪用公款也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款的来源是社会各界纳税人的努力工作所得,是用于社会建设和公共福利的。
但当有人挪用公款滥用权力,同时社会其他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使社会的财富分配更加失衡,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感。
再次,挪用公款还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官员的不端行为容易产生贪污腐败的示范效应,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公共秩序。
这种不良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势必会导致社会风气的恶化,甚至引发社会的动荡。
面对挪用公款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反思,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和打击此类不良行为。
首先,加强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机制,严格审查公款的使用情况,防止公款的滥用和挪用。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严惩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构建对挪用公款立案、审判和执行的有效机制。
同时,加强群众教育,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挪用公款的危害性和不可容忍性。
总结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还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案例的分析与反思,我们应引起广大公众的警惕,并积极采取措施来遏制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
浅析挪用公款罪的几个实务问题
重侵犯 ,具 有本质相 同的社会危 害性 。例如挪用价值
2 0万元 的轿车进行变卖将款项归个人存入银行套取利
渎职性 ,又侵犯有关单位 财产权利 的犯罪 ,其犯罪构 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虽然现行刑法典 以及最高人 民 法 院相关解 释已对 挪用公款罪作 出了明确 的规定 ,但
公物作 为商 品 ,使其进入 流通领域 ,并挪用 所得款 ,
宜 认 定 为 挪 用 公 款 罪 。理 由 如 下 : () 公 款 和 公 物 1
收 稿 日期 :2 0 — 1 2 08 1-5
物 ,然后在永久 占有 的主观心理下使用所得款的 ,则
构 成 贪 污罪 。
作者简介 :赵
一
、
公 物 能 否成 为 挪 用公 款 罪 的 对 象
实 践 中 ,一 般 挪用 公 物是 指 行 为人 直接 利 用 公 物
预 防 ;① 一概排 斥公物成 为挪用公款罪 的对象 ,显失
的使用价值 。例如 ,挪用 单位 的汽车为个人从事运输
活动 ,而该 物并不作为商品进入 流通领域 ,因而不能
所 以 ,对 于 挪 用公 物 ( 特 定 款物 )是 否 构 成挪 非 用 公 款 罪 ,应 区别 对 待 :如 果 行 为 人 只 是 利 用 公 物 的
认为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挪用公物的行为 ,不能认
定 为 挪用 公 款 罪 。l ,也 有 学 者 指 出 ,上 述 第 二种 I J 当然
值 ,使其进入 流通领域 ,将公 物转换成货 币 ,例如 ,
将单位 的汽车 出售 ,用所得的价款为个 人从事非法活
动或其他活动 ,能否成立挪用公 款罪。理论 和实践 中 存在争议。
案例解析丨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解析丨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一起因镇政府工作人员做虚假报告导致国家征地补偿款重大损失的案例。
本案一审法院以柳某、叶某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国家征地补偿款重大损失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二人无罪,二审法院改判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对此应如何理解?把金某花炮厂列入整体征收拆迁上报是经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非柳某和叶某个人虚构上报,那么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审查调查实践中,滥用职权行为往往与《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相竞合,对于该行为应该怎样适用党纪政务处分?解析【基本案情】柳某,甲县A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叶某,甲县A镇城建办主任。
2013年6月,J省发改委批复同意修建的某高速公路途经甲县A 镇,甲县涉及需要征地拆迁的花炮企业有40家。
位于甲县A镇的金某花炮厂,因该厂老板叶某某不准省交通设计院进厂丈量,省交通设计院在沿线花炮厂一览表中对该花炮厂的预计拆迁范围标注为“老板不准丈量厂房”,故省高速项目办没有将金某花炮厂进行委托安全鉴定。
为了确保高速征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期紧、上级下达任务重的情况下,考虑到金某花炮厂老板叶某某提出要整体拆迁并阻挠征地拆迁工作,柳某、叶某等人经过商量后,在明知金某花炮厂未经安全鉴定的情况下,以甲县A镇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关于请求对红线内土地、房屋等进行复查复核的报告》,虚构了金某花炮厂已经过市花炮科研所和县花炮安监局的安全鉴定需作整厂搬迁的事实。
县高速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该报告向省高速项目办进行了上报。
省高速项目办根据报告认定甲县金某花炮厂进行了安全鉴定需作整体搬迁,将甲县金某花炮厂列为整体征收对象。
2015年1月29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与金某花炮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花炮厂老板叶某某以整体征收名义获取了征地拆迁补偿款1100万元。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甲县金某花炮厂只需做部分拆迁,部分拆迁的征地补偿款为300余万元。
挪用公款案例分析感悟
挪用公款案例分析感悟
案例描述:某市一公务员因挪用公款被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调查发现,
该公务员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挪用了数十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挪用公款在公务员中并非罕见现象,背后往往暴露了机制不完善、
监督不力等问题。
该公务员挪用公款的手法相对隐蔽,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伪装成公务开支,避开财务审查。
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严重性不言自明,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廉洁形象,更造成了经济损失。
案例反思: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关注。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
职人员,应当恪守职责,遵纪守法,为民众服务。
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对信任造成打击,也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
监督机制应当更加完善,对于公款使用应建立更加严密的审查制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个人感悟:对于公务员而言,廉洁从政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公款是纳税人
的钱财,使用公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任何挪用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更是违法的。
自律、自警、自励是每位公职人员应该时刻铭记于心的准则,只有如此,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做一名廉洁勤政的好公务员。
挪用公款案例提醒我们,廉洁从政、诚信为官是每位公务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应以此案为镜,警示自己,远离腐败、维护廉洁,只有如此,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奋斗。
愿每位公务员以身作则,做一面廉洁从政的明镜,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气,共同构建一个纯洁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