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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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分析

作者:刘树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0年10月28日

方法论是指在一定认识论或世界观的指导下,探索法学发展的一般途径的研究法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探讨源远流长,19世纪以后,法学方法论的讨论趋向于统一,形成了近乎公认的观点,法学方法论亦即法解释学。德国学者从法律实用性角度出发,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一语。当代法学家认为,从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特征出发,进一步将法学方法论完善,提出法学方法二元论,即包括科学方法论和法解释学方法论。在理论法学中以一般科学方法论为重,在应用法学中则以解释学方法论为重。马克思法学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的理论法学,因此,马克思法学方法论应属于一般科学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方法论体系继承了人类法学研究方法的精华,为认识和分析法的本质属性提供了逻辑上的整体统摄,实现了经济、社会和哲学的三维方法视角。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同时也是其法学方法论的形成过程,通过这一方法论体系,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律。

1、马克思法学方法论的内容

1.1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解释

马克思在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批判继承了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并用面向现实的新时代精神去改造他们的思想,从而确立了从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到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的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法的关系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逐步走向成熟。他在分析了商品交换过程中劳动产品和货币变成一种异己的存在物后,指出私有制使商品交换中的当事人之间成为一种相互排斥和敌视的异化关系,从而使国家权力和法律也变成为人的对象化的异化的现实,并开始关注社会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了经济异化和法律异化的关系,认为经济异化是法律异化的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明确表达了生产力决定“交往关系”,国家和法受制于社会经济状况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由此出发,他们对法的本质和特征等问题作了科学的探讨,指出由统治阶级“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

的表现,就是法律”,而这种法律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在《共*** 宣言》和《资本论》等著作中进一步完善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方法论体系,法学研究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使法学思想趋向于一个新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经济分析法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出发,提出经济条件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必须反映经济的要求,统治者在立法的时候,不能背离经济条件。“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方法与波斯纳、科斯等法学家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如前所述,法学方法论分为一般科学分析方法和法解释学分析方法,前者是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后者着重从法律实用的微观角度出发。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不像马克思那样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宏观角度,而是用需求理论、边际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学视角分析法律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效益最大化。包括刑法的经济分析,财产法的经济分析,合同法的经济分析以及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分析等。

1.2阶级分析方法:对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对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进行角色分析属于社会学的理论模型之一。在马克思之前,这一理论已经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力,但直到马克思,阶级斗争的意识和观点才被体系化为一种科学的学说。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大量的人类学考察表明,阶级的出现是法律得以诞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随着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所以,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可以解决法学领域中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诸如法的本质、法的运动规律等。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人们要理解和发现社会发展背后的经济动因。只有从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这一中介入手,才能找到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在法学研究中,阶级分析法是指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揭示阶级社会中法律的阶级性,划清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本质界限。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方法的认识不能与唯物主义史观相脱离。由于阶级分析方法作为分析社会冲突的理论模型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他的运用要与社会发展

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因此,反对孤立、片面强调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得“唯阶级论”。在阶级对立已经不存在以及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今天,阶级和阶级差别依然存在,而对阶级对立社会法律的历史认识仍然需要用阶级观点去分析和考虑。

1.3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对法律的事实和价值解释

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而规范分析则和价值有关,是“是”和“应该是”之间的区分,事实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据此,描述法律究竟是如何运行的,或人们的法律行为到底是什么,及法是什么的学问,被称为实然法,也可称为实证法学;而那些认为法“应该”或“不应该”如此,法的价值取向如何,法的运行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则往往被称为应然法或规范法学。历史上许多西方法学家将法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对立。新自然法学派,如庞德,只注重实证的分析方法,而富勒则侧重于法的规范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相结合,不但采用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而且注重从法的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分析方法运用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社会调查、资料统计、定量分析、历史考察等方法,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为法学研究提供现行法律制度的可靠的实证资料,同时注重对实证资料的理性分析。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法的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在其法学价值观中,渗透着“人”和“权利”是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出发点和归宿,认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还论述了人的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人类的特征恰恰就是自由和自觉的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坏处的活动的界定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所以,法律并不是限制人的自由,而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从而更好地保护和实现人的权利。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直到现在还是经常采用的法学分析方法,并被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法学分析方法被加以研究和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为这两种方法的确立、创新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辩证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

2.1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理论基础的分析

变化和开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必要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渊源源于作为马克思主义三大组成部分之一的科学社会主义。传统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石是唯物史观,它有三个支点:一是关于人类的历史实际上就是生产力发展的历史的理论;二是关于劳动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理论;三是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 的理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就建立在这些理论和方法的基调上,它有一个重要支柱,这就是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法的关系像国家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关系,而不能从法本身或者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根据法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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