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
法理学练习-简答题(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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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如何划分法学体系?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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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04 月( 上) 法制博览 社 科 纵 横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当代价值
许月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当今社会所体现的价值是我们今后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动力和源泉,这是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
法论是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重中之重。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方法论也不断在变革、创新,因此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方
心,不断推动我国的进步。在经济不断发展和物质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马克思主义思想在我国得 到了很好的应用与我国的制度联系起来,促进了我国 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提出,我们不能一直闭关自守,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吸收一切先进的东西,取其精华, 去其槽粕,学习一切对我们有益的思想。同时,我们科 学的使用马克思主义也对我国的文化发展带来了很大 的效益,特别是在资本主义法制方面,我们使用马克思 主义的基本原理,充分吸收各国一切先进的法律思想, 摒弃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律制度,有助于完善我 国的法律制度。2007 年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进的思想理论,推动 了我国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我国长期坚持马 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为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理论奠定了基础,对西方的法律思想进行的批判的继 承和吸收。虽然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否定西方的部 分法律思想,但马克思主义思想和西方的文化是相辅 相成的,马克思总结先前思想家的先进思想,吸取了先 进得到思想,摒弃了落后的思想,最终形成了马克思主 义思想,才得到了历史唯物主义,实现了哲学和思想的 变革。德国古典暂学中的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对马克思 的影响极大,马克思吸取他们的优秀思想,才有马克思 主义思想的出现。因此,使用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解我 国的法律问题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简述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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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即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辩证法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方法等。
一、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广泛地应用于法学研究过程中。
在如何对待阶级分析方法这一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第一种倾向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把科学的阶级分析片面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
这种错误倾向曾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
第二种倾向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
对于这种错误倾向也应注意防止。
二、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当立法者们为人们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时,他们实际上就是力图通过保护、奖励和制裁等法律手段来肯定、支持或反对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在立法者看来是正当或理想的状态。
当一个法官在解决法律纠纷时,他实际上就是适用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冲突的利益中做出权威性的选择,因此,他可以用减少或剥夺某些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的办法来增加或保护另一些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研究生考试相关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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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研究生考试相关考题1.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是什么?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指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学方法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是指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和发展,研究法律的基本观点、方法和规律。
其内涵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世界观、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的理论等。
2.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意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帮助深入理解法律的根本性质和本质规律;- 揭示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指导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和理论思路;- 为法律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3.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是如何的?国内外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如下:- 国内: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形成了一批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优秀学者和理论成果。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等。
- 国外: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在国外的研究相对较少,多以对中国法学的研究为主,但近年来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这一领域。
4.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发展方向是什么?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发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的理论含义;- 对法学方法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研究;-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 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提高理论研究的学科整合能力。
5. 研究生需要怎样的知识和能力来进行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研究生在进行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时,需要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 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等;-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哲学的基本原理有较深入的理解;- 具备独立思考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熟悉文献调研方法和研究论文写作技巧;- 具备跨学科研究和研究的能力,能够将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与其他学科进行综合研究。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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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
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
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三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经济、社会和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个方法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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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个方法论贡献蔡伟李其瑞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方法论体系继承了人类法学研究方法的精华,为认识和分析法的本质属性提供了逻辑上的整体统摄,实现了经济、社会和哲学的三维方法视角。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它把法律现象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加以考察,深入分析法律与经济、法律与阶级的内在联系,把每一个概念、范畴、原理都建立在丰富的实证材料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法学思维抽象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叙述方法。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经济分析阶级分析理论叙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理想主义的法学观和唯心主义的方法论所致。
的过程同时也是其法学方法论的形成过程,凭借这一方在黑格尔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对立统一学说中,马克法论体系,他们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思找到了批判康德用“应有”审视“现有”、用主体驾驭客律。
尽管有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和体的理论武器——辩证法。
黑格尔认为不应该随意地分法理学只进行了边缘性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法只作割客体,而应该在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探索真理。
但黑了很少的、一般性的、因而模糊的解释性论述”④,但是,格尔的理论体系又表现出一种“官方哲学”的弊端,并试马克思主义法学光辉依旧,尤其是他们的法学方法论体图给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定一个界限,从而暴露出其理论系更是体现了分析法律问题的科学思维和理论深度。
体系和方法之间的矛盾。
于是,马克思把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结合起来,并用一种面向现实的新时代精神去改经济分析法: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解释造他们的思想,从而确立了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学方法马克思出身于法律世家,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深受康论。
德思想的影响,试图离开“现有”而从“应有”出发,构筑一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反映了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方个庞大的法哲学体系。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并非是法论有着如下特征:首先,马克思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抽象原则的表现,构筑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的尝试会关于“实然法”与“应然法”的二元论思想,把法区分为真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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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当代价值作者:李俊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对当代社会意义重大,它是研究人类法学的典范,其具体的分析方法带给我们明确的方向,鲜明的特点與它的体系紧密相连。
我们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习,来推进人类法学发展的进程和建立法制现代化,让中西方法律文化合为一体。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紧密联系;现代化;当代价值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当代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本文介绍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分析方法来了解方法论,结合了方法论所表现出的特点,分析了马克思主义的当代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体系黄文艺教授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定义为“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所形成的法学方法体系及其理论”,他认为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这一概念分解为更为通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法学方法论”。
[1]其具体分析方法有如下几种:1.辩证唯物的价值分析方法法律的来源为社会物质生活,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处理问题。
论当今的发展就要从实际来出发,不仅要着眼于物质的表面,更要探究其深层所蕴含的东西,发展如果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及资源环境,以牺牲未来利益为代价的话,发展将不可持续,而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是统一的。
2.历史唯物的实证分析方法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现如今所有的事情,在历史上都有相似的事情发生,我们可以通过阅读历史,去了解当时的解决方法,并运用这些方法来解决当前的问题。
3.历史唯物的经济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历史唯物主义。
Bardhan认为,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最重要贡献,是他渗透在其著作中的历史意识,这种历史意识聚焦在给定的社会结构状况下财产关系和生产力潜能这两者间的紧张“冲突”上。
[2]在阶级问题上,阶级分析方法对于分析我们所处的历史时代、正确认识和对待国内外的阶级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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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对法学学术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认真学习和领会马克思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启示,对于促进本专业的学习和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有重要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中存在物质决定意识、质与量辩证统一、对立统一、看待事物要用运动发展等观点,这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本文重点谈谈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法学学术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
标签: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1.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形成的,融合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两个相互对立的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社会过程研究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和社会认知与评价方法等。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风格,它积极借鉴和吸收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及成果。
2.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始终坚持认识论的实践标准、历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和价值观的人民主义标准。
第二,主体性原则。
该原则强调从主体的角度观察社会,坚持群众史观,反对英雄史观。
第三,系统性原则。
该原则注重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反对将局部与整体割裂开来看问题。
第四,具体性原则。
该原则表现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第五,发展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
二、法学研究介绍在我们的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原始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
浅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分析法
![浅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分析法](https://img.taocdn.com/s3/m/ac52b3f4fab069dc5022014f.png)
浅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分析法[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方法论体系继承了人类法学研究方法的精华,为认识和分析法的本质属性提供了逻辑上的整体统摄,实现了经济、社会和哲学的三维方法视角。
文章将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分析法入手,突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同时也是其法学方法论的形成过程,凭借这一方法论体系,他们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律。
尽管有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和法理学只进行了边缘性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法只作了很少的、一般性的、因而模糊的解释性论述”。
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光辉依旧,尤其是他们的法学方法论体系更是体现了分析法律问题的科学思维和理论深度。
一、经济分析法: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解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理论传承关系历来备受关注。
因此,要谈马克思的法哲学方法论,不得不先谈谈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理论关系。
具体讲,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理论传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首先,这种传承当然可以体现为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某些观点、术语和表述方法这种直接性影响;但是,从马克思的文本来看,这种传承更多地是以否定的方式体现在马克思对黑格尔的一系列批判中;最后,综观马克思的整个学说体系,这种传承关系又更深刻地体现在马克思的理论主题和理论范式不可否认地表现着黑格尔的深层影响。
在《1844年手稿》中,共产主义在形式上是作为否定之否定的肯定,在内容上则是对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积极的扬弃。
这里笔者想说明,不仅这种命题形式直接来自黑格尔的逻辑学,就连作为命题内容的财产问题和劳动问题也必须追溯到黑格尔,特别是他的《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市民社会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结构是黑格尔哲学思考的一个恒久主题。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c4e68680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48.png)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一、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科学发展规律、研究法律认识和法律思维方法的学科。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对于深化法律认识、推动法学理论发展、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辩证唯物主义法学观: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理论思想。
辩证唯物主义法学观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进行分析,将法学问题置于社会的历史发展背景中来研究和理解。
2. 实证主义法学观:实证主义是法学中较为主流的学派,强调对事实的观察和实证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观认为,法学研究应该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数据,通过对案例、统计数据等进行分析,以实证的方式研究法律的发展和运行规律。
3.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推理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归纳推理是从具体的案例、事实出发,通过总结和归纳得出一般规律或原则;而演绎推理则是从一般规律或原则出发,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推导出具体的结论。
4. 系统论视角:系统论是研究事物内外部关系、结构和功能的学科,也在法学方法论中有重要意义。
法学研究应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
二、法学方法论的实践应用1. 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法学研究需要使用各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调查研究、实证研究等。
在具体的研究中,需要根据研究目的和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2. 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法学研究中,案例分析是常见的研究方法之一。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案例中的共性与差异,探究案例背后的法律原则和规律,并与其他类似案例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验证和深化研究结果。
3. 反思和批判性思维:法学研究不能仅停留在描述和总结阶段,还需要对法律现象进行反思和批判性思考。
通过质疑、分析和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所在,提出改进和完善法律的建议。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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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作者:吕聪浩来源:《理论与创新》2021年第01期【摘要】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指导思想,是经过反复实践检验得出的真理。
在法学领域中,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存在紧密的联系,法学方法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传承和发展,对法学研究更是发挥了实际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具体法律案件的应用中,对裁判依据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学方法论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释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指引。
其对法学方法论的完善途径,重视法学方法论的民族特色、重视司法实证研究,进而完善法律解释学的方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法律解释引言作为经过实践研究检验的理论方法,即马克思社会科学方法论,它不同于其他哲学方法论,而是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助于人们寻找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科学方法论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论,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区分和交叉、相互学习与融合的发展趋势。
在法学领域中,早年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都注重其与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一现象在如今国内的法学研究中则逐渐式微。
这一问题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理论界对实务界中出现的疑难案件研究不够重视,缺乏对司法实务中具体案件的分析和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统一,这就难免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亟需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谈到“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
1.法学方法论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1.1法学方法论我国研究历程最早可追溯到清朝末年的修律运动,随后自德国引进,这一积淀在当下的法学研究成果中都有体现。
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法学方法论不是法律的形式逻辑,亦非解题技巧的指示,而是对法学思考方式的自我反省,有利于法律工作者自我认知、自我监督,批判的警惕性,借着增强的方法意识,助法学达成其实践上的任务。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变革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变革](https://img.taocdn.com/s3/m/45caca0fbb68a98271fefa39.png)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当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从纤弱的“嫩芽”生长成为一棵参天大树,标志着法学发展历史的伟大变革。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什么是法的本体?这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命题。
纵观人类社会各种形态的法学思潮就会发现,不同学派的思想家们总是力图通过自己的法学思维,对法的本体做出回答,当然也必须做出回答,以便为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寻求本体论上的理论根据。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本体作为出发点。
纵观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本体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把法放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法的基础,然后在法的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第二,对法的本质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体的命题,绝不是单一的、片面的、抽象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
这就是说,在扑朔迷离的法的现象中,对法的认识总是从其表现形态开始的。
法首先是一种明确的、普遍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①这样,就把握住了法的第一级本质。
经过法学思维的科学抽象之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发现在这些社会行为规范的背后隐藏的是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并取得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法律是这一意志的集中体现。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考试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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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考试整理版
引言
本篇文档旨在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进行整理,为考试提供参考。
以下将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
1. 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一个无常的变化过程,事物之间的矛盾与斗争推动社会的发展。
2. 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变迁。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应用
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包括理论方法、实践方法和规范方法等。
1. 理论方法:理论方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包括概念分析、逻辑论证、历史研究等。
通过运用理论方法,研究者可以深入探讨法律问题的本质和内在逻辑。
2. 实践方法:实践方法是法学研究与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包括调查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
通过实践方法,研究者可以了解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情况,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建议。
3. 规范方法:规范方法是法学研究在法律规范指导下进行的方法,包括立法研究、法理学研究等。
通过规范方法,研究者可以研讨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总结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法学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
论。
而法学方法论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系统、科学的研究方法。
深入理解和应用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方法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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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马克思主义是基于它独特的理论及历史观出发,并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系统阐述一套经济政治制度的理论体系和一种新的文明观念。
它既不是单一的思维模式,也不是简单的学术学说,而是一种思想、理论和行动的总和。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也是如此,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系列独特的研究方法和方式,为当代法学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参照和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是“客观法”思维,它强调历史唯物论、对现实客观实际进行科学研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及把法律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规范等。
这种方法论主张把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贯穿法律整个的制定和实施程序,以及把社会发展的变化应用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变革中。
它强调要把历史和现实对法律的影响综合起来,注重从普遍历史的角度分析和研究,以及依据总结和抽象的法律理论体系检验法律的正确性。
在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价值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它给当代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思路,指导研究者从客观现实出发,以及将历史和现实对法律的影响综合起来,使我们能够从一个更全面的视角来认识、理解和研究当代法律问题。
它也提醒人们要考虑当前法律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找出法律发展趋势,拟定适宜的法律制度并有效执行,从而促进法律制度健康发展。
此外,它还敦促研究者不断深化理论研究,加强法学理论体系的内涵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持续更新法律理论。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仍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从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它将客观法思维贯穿法学研究的始终,让我们能够以一种更加客观的眼光和精神,深入探究当代法律问题。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仍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指导思想,有助于我们更加科学、客观、全面地研究当代法律问题。
法理学的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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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如何划分法学体系?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https://img.taocdn.com/s3/m/bd8c7828ff00bed5b9f31d8c.png)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本书框架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学,内容为第一编法学导论,包括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包括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七章、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十四章法的演进、第十五章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二十四章发育经济、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第一部分、法学第一章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考)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全方位的,(1)研究法法的历时性(历史的纵向研究)、共时性(横向的比较研究);(2)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外部方面;(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3、根据研究对象来划分法学(1)从部门法的角度,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
(2)对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构成法律史学。
(3)对各国法律制度或法系的比较研究构成比较法学。
(4)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5)对法律跨学科的研究构成边缘法学,如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等。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不考)1、西方法学的历史(1)、古希腊: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古罗马①古罗马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罗马法学十分繁荣。
②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中世纪①独立法学消失了②中世纪后期,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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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解释现代社会法律现象时存在困难。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应对全球化、信息化等现代社会发展趋势时面临挑战。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处理多元化、复杂化的法律问题时存在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适应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变革方面存在不适应性。
当代价值:在当代社会,阶级分析方法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社会现 象和法律制度,揭示社会不平等和阶级斗争的根源,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辩证唯物主义法学方法论
简介:辩证唯物主义法学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强调 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分析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
核心观点:认为法律与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密切关系,法律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 反映。
对法学研究的启示和影响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有助于深入探究法律现象的 本质和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践的观点,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推动 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注重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 演变和历史根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 其当代价值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局限性和挑战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前景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定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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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 物主义为方法论基础,以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为对象的科学方法论。
司法裁判中的马克思方法论
![司法裁判中的马克思方法论](https://img.taocdn.com/s3/m/0bd20537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77.png)
马克思方法论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及其历史演变和社会作用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
在司法裁判中,马克思方法论也有着重要的应用。
一、辩证法的应用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思想,它认为事物是矛盾着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司法裁判中,辩证法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矛盾分析。
司法裁判中的矛盾主要指案件中各方利益的矛盾,裁判人需要认真分析各方利益的矛盾,找出矛盾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便制定合理的裁判方案。
2. 统一分析。
辩证法认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司法裁判中的各方利益也是相互依存的,裁判人需要通过统一分析,找出各方利益的相互联系和依存关系,制定出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裁判方案。
3. 发展分析。
辩证法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司法裁判中的案件也是如此。
裁判人需要通过发展分析,找出案件中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更为完善的裁判方案。
二、历史唯物主义的应用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另一个核心思想,它认为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历史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
在司法裁判中,历史唯物主义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历史分析。
历史是司法裁判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裁判人需要通过历史分析,了解案件中各方的历史背景、历史演变和历史趋势,以便更好地制定裁判方案。
2. 社会发展分析。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司法裁判中的案件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
裁判人需要通过社会发展分析,找出案件与社会发展的联系和影响,以便更好地制定裁判方案。
三、实践唯物主义的应用实践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另一个重要思想,它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在司法裁判中,实践唯物主义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践分析。
司法裁判是一种实践活动,裁判人需要通过实践分析,了解案件中各方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以便更好地制定裁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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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分析作者:刘树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0年10月28日方法论是指在一定认识论或世界观的指导下,探索法学发展的一般途径的研究法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探讨源远流长,19世纪以后,法学方法论的讨论趋向于统一,形成了近乎公认的观点,法学方法论亦即法解释学。
德国学者从法律实用性角度出发,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一语。
当代法学家认为,从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特征出发,进一步将法学方法论完善,提出法学方法二元论,即包括科学方法论和法解释学方法论。
在理论法学中以一般科学方法论为重,在应用法学中则以解释学方法论为重。
马克思法学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的理论法学,因此,马克思法学方法论应属于一般科学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方法论体系继承了人类法学研究方法的精华,为认识和分析法的本质属性提供了逻辑上的整体统摄,实现了经济、社会和哲学的三维方法视角。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同时也是其法学方法论的形成过程,通过这一方法论体系,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律。
1、马克思法学方法论的内容1.1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解释马克思在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批判继承了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并用面向现实的新时代精神去改造他们的思想,从而确立了从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到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的法学方法论的发展。
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法的关系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逐步走向成熟。
他在分析了商品交换过程中劳动产品和货币变成一种异己的存在物后,指出私有制使商品交换中的当事人之间成为一种相互排斥和敌视的异化关系,从而使国家权力和法律也变成为人的对象化的异化的现实,并开始关注社会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了经济异化和法律异化的关系,认为经济异化是法律异化的基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明确表达了生产力决定“交往关系”,国家和法受制于社会经济状况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由此出发,他们对法的本质和特征等问题作了科学的探讨,指出由统治阶级“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而这种法律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在《共*** 宣言》和《资本论》等著作中进一步完善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方法论体系,法学研究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使法学思想趋向于一个新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经济分析法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出发,提出经济条件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必须反映经济的要求,统治者在立法的时候,不能背离经济条件。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方法与波斯纳、科斯等法学家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如前所述,法学方法论分为一般科学分析方法和法解释学分析方法,前者是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后者着重从法律实用的微观角度出发。
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不像马克思那样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宏观角度,而是用需求理论、边际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学视角分析法律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效益最大化。
包括刑法的经济分析,财产法的经济分析,合同法的经济分析以及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分析等。
1.2阶级分析方法:对法律的社会学解释对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进行角色分析属于社会学的理论模型之一。
在马克思之前,这一理论已经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力,但直到马克思,阶级斗争的意识和观点才被体系化为一种科学的学说。
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大量的人类学考察表明,阶级的出现是法律得以诞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随着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所以,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可以解决法学领域中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诸如法的本质、法的运动规律等。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人们要理解和发现社会发展背后的经济动因。
只有从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这一中介入手,才能找到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
在法学研究中,阶级分析法是指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揭示阶级社会中法律的阶级性,划清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本质界限。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方法的认识不能与唯物主义史观相脱离。
由于阶级分析方法作为分析社会冲突的理论模型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他的运用要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因此,反对孤立、片面强调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得“唯阶级论”。
在阶级对立已经不存在以及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今天,阶级和阶级差别依然存在,而对阶级对立社会法律的历史认识仍然需要用阶级观点去分析和考虑。
1.3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对法律的事实和价值解释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而规范分析则和价值有关,是“是”和“应该是”之间的区分,事实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
据此,描述法律究竟是如何运行的,或人们的法律行为到底是什么,及法是什么的学问,被称为实然法,也可称为实证法学;而那些认为法“应该”或“不应该”如此,法的价值取向如何,法的运行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则往往被称为应然法或规范法学。
历史上许多西方法学家将法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对立。
新自然法学派,如庞德,只注重实证的分析方法,而富勒则侧重于法的规范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相结合,不但采用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而且注重从法的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
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分析方法运用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社会调查、资料统计、定量分析、历史考察等方法,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为法学研究提供现行法律制度的可靠的实证资料,同时注重对实证资料的理性分析。
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法的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
在其法学价值观中,渗透着“人”和“权利”是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出发点和归宿,认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
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
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还论述了人的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
“人类的特征恰恰就是自由和自觉的活动。
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坏处的活动的界定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所以,法律并不是限制人的自由,而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从而更好地保护和实现人的权利。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直到现在还是经常采用的法学分析方法,并被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法学分析方法被加以研究和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为这两种方法的确立、创新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辩证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2.1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理论基础的分析变化和开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渊源源于作为马克思主义三大组成部分之一的科学社会主义。
传统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石是唯物史观,它有三个支点:一是关于人类的历史实际上就是生产力发展的历史的理论;二是关于劳动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理论;三是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 的理论。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就建立在这些理论和方法的基调上,它有一个重要支柱,这就是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法的关系像国家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关系,而不能从法本身或者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根据法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将法的历史类型分为两类:即剥削阶级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
法的作用依不同制度法律而区别。
这一解释一度被视为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理论,而为我国法理学界所普遍接受。
因此,在这一理论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学研究方法的引进、创新和发展。
80年代初国内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权威论述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90年代以来,尽管人们沿袭了关于法的本质这一论述,但在其内容上做了某种变动。
这种改造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的本质中加入其它性质,如社会性,认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二是将法的本质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强调剥削制度的法的本质是阶级性,而社会主义法律本质是社会性、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三是将阶级性归为法的本质属性,而将强制性、规范性等归为法的非本质属性;四是将法的本质和特定的社会相联系,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五是重新解释了“统治阶级”概念,将它泛指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
法的本质理论的发展推动了马克思法学研究方法的包容性、科学性。
2.2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对现代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影响随着哲学社会科学各种流派的兴起及其方法的建立,法学研究方法突破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经济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不再是唯一正确的方法,社会学、文化学、实证科学和行为科学的方法受到研究者的特别青睐。
近年来,各种法学教材的撰写已不再拘泥于过去马克思法学方法的范畴,而常常介绍法学研究的多种方法,但是一般都仅限于泛泛罗列。
几乎每一本法理学教材或论著都谈及方法问题,但少有将自己所提及的方法直接用于该书或者其它问题的研究中。
一般地说,新的方法的运用总能带来新视角、新观念,甚至新学说的产生,然而,由于方法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结果在大多数教材或论著中,尽管作者在体系上或篇幅上新增了许多章节,但是其主要内容、观点或方法基本不变,仍然局限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说明,新的方法没有得到进一步实践和应用,造成法学方法论的保守和局限。
想当然地用马克思法学方法论代替了整个法学的研究方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对我们的启示3.1建立“权利本位”理念马克思法学价值观中,渗透着“人”是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和价值就是确认和维护权利。
在建设法制社会进程中,需要树立“权利本位”理念,立法者应从权利出发,合理配置权利与义务;执法者应从保障权利主体的法定权利出发,对侵害权利的行为予以追究,并督促义务的履行;守法者应珍视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并认真履行义务,从而认识到正确履行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条件,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在立法实践中,应以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认真考察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权利和权利主体,以及保护权利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