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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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7.19•【文号】民发[1980]39号等•【施行日期】1980.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80年7月19日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请示报告》),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请示报告》的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入学的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和出国留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留学毕业生(即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和同期出国的留学毕业生)、被国家正式录用的“社来社去”的大学毕业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学制不满两年的普通班大学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在国内高等学校进修或短期训练及赴国外进修、实习的在职职工,均不执行《请示报告》的规定。

二、确定大学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的修业年限,应以入学时国家批准的学制为准,未经批准延长学习的时间和补习文化的时间等,不能计算在内。

根据国家计划派遣出国的留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注明的学制确定;出国学习外语的留学生,无毕业证书的,可根据其出国前的学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成绩,比照国内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请示报告》第三项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水平,分配到国家机关做行政、技术工作的,见习期满后,应按照《请示报告》附表所列的国家机关行政、技术级的定级工资执行;分配做其他工作或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见习期满后,应按照文化大革命前规定的办法,即比照上述定级工资水平确定的定级工资执行。

结业证书算不算学历结业证书和毕业证的区别

结业证书算不算学历结业证书和毕业证的区别

结业证书算不算学历结业证书和毕业证的区别结业证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成绩未及格,不能达到毕业资格,或者所在学习机构没有颁发国家或者地区教育机构认可的证书能力,或者该项学习按照国家规定不应或不能颁发毕业证。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本科结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学分,准予毕业者。

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结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证是代表你在学校顺利完成了学业,各门功课的成绩上都满足学校对于毕业上的相关要求,并且自身也没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制度的情况,这时候就代表你能够顺利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学校则会给你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则代表学校对于你满足毕业资格而颁发的证书。

结业证书一般只是代表你在学校读过书,承认你在学校完成了学业,但是并不代表你拥有毕业的资格,可能因为一些成绩上的不合格,或者违反了学校毕业相关要求,因为无法获得毕业资格,所以会对你颁发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在含金量方面也是有所不同的,毕业证书的含金量是高于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相对于结业证书来说是更具认可度和说服力的,而且无论是升学还是就业方面,一般要求提供的都是毕业证书,很少会要求提供结业证书的。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05•【文号】教学[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5日教学〔2001〕4号)现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

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二)身份证号;(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

来 社去 ”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普 通 高等 学 校 录 取 的
,
E 作满 一 年

文 化 大 革 命 期 间 入 学 的 学制 不 满 两年 的 普 通 班 大 学 毕 业 生 和 留学 毕 业 生 修

的 国家 正 式 职 工 ( 不 含 末 转 正 的 学 徒
习生
。 、

,
,
在国
试 用 人 员等 )
,

留学 生 )
,
,
分配
可 根 据其 出 国 前 的 学 历
, ,

录 用 后 的 临 时 L 资 和 定 级 工资
按其 实 际
{
_
在国外 学 习 的时间和 成绩 学 历的毕业 生工资待 遇 第 二 项 执行
_
比照国 内同等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习成 绩
待 遇的 原则下
,

,
在低 f 毕 业 生
,
,
应按 照


请示 报 告 》 附

现 对 贯 彻 执行 中 的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
提出如
表所 列 的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资执行 单位 工作的
,
技 术级 的 定 级 工
企业
,
分 配 做 其他 工 作 或 到 事 业
见 习期 满 后
,
《 请示 报 告 》
的规 定适 用于一九

应按 照文化 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请示报告 分
由 各省


自治 区 研 究

确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0.08.30•【文号】[80]教计字257号、[80]财事字239号•【施行日期】198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80]教计字257号、[80]财事字329号1980年8月30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新形势下,加强干部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30周年讲话中提出的“我们要通过各级党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对现有干部进行定期轮训,并使之形成制度”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并在可能条件下,承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委托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的任务,以利于培养大量专门人才和提高各级干部的科学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培训干部要采取多种途径。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培训干部任务,可以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招生任务的前提下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也可以派有经验的教师到有关干部学校和训练班兼课,或者派教师负责编写教材。

三、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主管的学校,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自治区委托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须征得中央有关部门同意。

四、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学制。

高等学校办的学习年限二至三年的称干部专修科,学习年限不足二年的称干部培训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12.29•【文号】教学[1993]12号•【施行日期】199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哪些文凭国家承认

哪些文凭国家承认

哪些文凭国家承认每当高校新生入学时节,有不少接到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或家长来信来电询问将要进入的高校情况,学业结束后学历国家承不承认等,就这些问题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同志目前答复:问:对学历的承认与否,如何界定?答:“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

通常说的“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含高职)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教育,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等。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军队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问:考生及家长可通过什么渠道知道哪些是经国家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答:每年四五月份,教育部在《中国教育报》上登载当年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成人高等学校名单,没被公布的学校当年没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问:民办高等学校较多,如何区别是否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答: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但不是凡举办(民办)的高等学校都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并能颁发毕业证书。

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目前有: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民办万成经贸职业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杉达学院、民办三江学院、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树人学院、三联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仰恩大学、蓝天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现代职业学院、青岛滨海职业学院、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原职业技术学院、黄河科技学院、长江职业学院、湘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民办南华工商学院、私立华联学院、民办培正商学院、民办白云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等院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教学厅函[200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教学厅函[200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教学厅函[2001]3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给张欣然换发大专毕业证书的请示》(师发字〔200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高等学校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的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

按当时的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就业由学校推荐,单位录用时可同毕业生一样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本科结业生具有报考研究生资格,也可以报考专科起点的本科修读第二学历。

请按上述精神处理相关问题。

2001年5月24日
——结束——。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3年9月23日)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近来,许多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学历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学校学生的学历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简单地根据学生所在学校名称来确定学历,也不能完全按当前的规定来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学历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这类问题,现对建国以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学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学校,招生时对学历有明确规定,在学生学习期间学校未作调整变化的,不管是哪级学校,采取何种办学形式,修业年限长短,都应按当时的规定确定学历。

有些学校的级别、修业年限、培养目标等在招生时虽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三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时又作了调整,在确定这些学校学生的学历时,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在调整前和调整时已毕业、结业和肄业的学生及调整方案中注明维持到毕业的高年级学生,都应按当时的规定承认他们的学历;凡在调整时改变学制的学校,应以改变后的学制为准。

凡调整方案中注明作肄业处理的学生和由大专改为中专,学习至毕业的学生,不管他们是否学过某些大专课程,都不得将他们改为大专毕业。

二、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建立及其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是分别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确定的。

关于学历、专业相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学历、专业相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学历、专业相关问题的说明(一)学历性质如何规定?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

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这三类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

其他凡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不符,如各级各类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各级各类军校未经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面向地方学员颁发的学历、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程教育学历、各类学校颁发的“专业证书”、“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不具备高等教育资格的各类单位颁发的“相当于大专毕业”的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2月5日教学[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

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但目前有少数高等教育单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降低标准乱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

这不但败坏了学风、校风,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玷污了高等教育的声誉。

对此,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教育单位特别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教育质量为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工作,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以杜绝假的、名不符实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产生。

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

未按当年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高等教育各层次招生,尤其是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要以高等教育质量为重,严禁以"赞助"、"捐资"形式降低要求,确保入学质量和毕业水平。

我国高等教育的学历及认定

我国高等教育的学历及认定

是以专科为主。
二、高等学历教育
学历证书 我国的学历证书根据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情况颁发不 同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 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书; 结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 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 证书; 肄业证书:学生在学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 发肄业证书;
颁发国内学历、学位证书的办学机构,入学方式与
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方式是一样的,要通过高考达到录取
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取得证书。
颁发国外学位证书的按照学历学位互认协议认可。
五、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规范管理
成人高等学校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1993年起,国家实现 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制度。 验印制度:成人证书专用章及印章编号
四、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中的问题
总参印制军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有两种: 军队普通(红色内芯)证书; 军队成人(绿色内芯)证书。颁发对象都是入学时具 有军籍的毕业生。 注意:从2008至2011年军队院校颁发地方成人证书的 予以承认。
四、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中的问题
4、关于党校的学历问题 中央党校:承担研究生培养;(84-87年有研究生班) 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1983年经教育部备案中央党
军校学生分几种情况:
(1)军校青年学员: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共同制定的
招生计划,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录取学生。此
类学生特点有三:一是参加高考,达到考生所在省录取分
数线,通过省级招办录取;二是入军校后有军籍,毕业在 军队就职;三是自1993年以来使用总参统一印制的(红色 内芯)毕业证书,所在军校具印颁发。

国家教育部-关于学历的一些概念

国家教育部-关于学历的一些概念

关于学历的一些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什么是学历?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

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的训练,便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

从广义上讲,任何一段学习经历,都可以成为学习者的“学历”。

而在社会中,人们通常所说的“学历”则是指具有特定含义、特定价值的“学历”,也就是说一个人具有什么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2)毕业、结业和肄业?学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者可以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学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有一门课程(或两门非主要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结束学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而退学者可视为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均为学历证书,国家均予以承认。

(3)学历的承认?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形式上又可分为三种: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4)学位的定义?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我国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级。

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

在我国“博士后”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是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教学〔2017〕226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26号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持续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和释放高校办学活力,依法规范做好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学历证书制发工作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颁发给受教育者以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凭证。

自2017年起,各高校自主设计、制发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书制发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办学特色和历史文化等,科学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不再加盖省教育厅钢印。

二、扎实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毕业生资格审核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学历证书颁发的基础。

各高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学籍学历管理相关要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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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教学厅函[2001]3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给张欣然换发大专毕业证书的请示》(师发字[200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高等学校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的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

按当时的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就业由学校推荐,单位录用时可同毕业生一样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本科结业生具有报考研究生资格,也可以报考专科起点的本科修读第二学历。

请按上述精神处理相关问题。

(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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