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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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一一年六月

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1655

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

魏峻山、李文君、魏巍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

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

3、标准修订的原则 (3)

3.1 基础性原则 (3)

3.2 适用性原则 (3)

3.3 兼顾性原则 (3)

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

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

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

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

5.1 主要修订内容 (4)

5.2 标准名称 (4)

5.3 内容与范围 (4)

5.4 术语和定义 (4)

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

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

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

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

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

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标准修订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研究、修订工作:

●收集涉及标准修订的其他国家标准。

●收集全国各地对城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管理规定。

●对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山东、武汉、广西、福建、呼和浩特等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征求对原标准的意见及建议。

●收集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等部门对4类功能区划分目前的研究成果。

●对北京、上海、杭州等环保部门进行噪声区划工作调研。

●走访专家、座谈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修订)开题论证会,论证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

1、标准的修订重点应放在四类区的划分,进一步论证四类区边界与道路的距离。

2、要注意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和协调,建议标准改名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3、考虑农村和城市在噪声区域划分上的差异性。

该标准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问题是重点内容,4类区要不要划,如何划,要不要过渡带,为进一步分析利弊,使标准制定的更合理可行,2010年12月,标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研讨会,进一步统一了思想。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划分不同功能区,1994年我国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在实施的10多年中,该标准对全国城市噪声区划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促进了城市声环境的管理与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标准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当时标准的制定是结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例如当时对交通干线的定义为车流量每小时大于100辆,和今天城市百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相比,差距很大,特别是进入到2000年后,我国经济步入高速发展期,GDP保持每年8%以上的增长率,城市及乡村功能区规划、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城市化步伐加快,各类功能区的内涵与范围有了新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重新修订。

另一方面,《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是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基础上制定的,2008年10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正式颁布执行,相比93年的原标准,标准中更加明确了各类功能区的含义,特别针对乡村功能区划分进行了定性说明并对2011年后的铁路沿线声环境质量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因此,与之配套执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也需进行相应的修订。

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课题组的调研及各地的意见反馈,原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4类功能区的划分存在较大问题,如今城市道路车流量、噪声等级、时间变化、影响范围与原标准制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不适应目前管理的需要。

●我国城市从规模、结构、地貌、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差异较大,4类功能区各类城市同一个距离的划分方法不够合理。

●原标准规定的“区划面积不应小于1km2”等规定,在目前的有些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方面适用性较差。

●对城市或乡村中某些特殊设施如公交、铁路场站未规定其性质,不便于环境噪声的管理。

●GB3096-2008明确包括乡村等地区,原标准只规定了城市区域内的噪声区划,为适应标准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应增加乡村地区的噪声区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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