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附件2)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其他权力类) 单位:屯留县水利局。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领导签字: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说明:1.每类行政权力填一张表。
如“行政许可类、行政确认类”。
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3.“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承办机构”是指机关的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
5.“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的写“无”。
6.“前置条件”是指权力事项的前置申请材料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
7.“行使情况”栏填写“常用”或“非常用”。
8.“行使层级”填写“市级行使”或“市县共同行使”。
9.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说明:1.每类行政权力填一张表。
如“行政许可类、行政确认类”。
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3.“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承办机构”是指机关的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
说明:1.每类行政权力填一张表。
如“行政许可类、行政确认类”。
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无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 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 疫区和 受威胁 区
区动物卫生 监督所、区 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中心
实施依据
收费(征 调整意 实施 承办 公开 办理 廉政风 前置 收)依据 见及理 对象 机构 范围 数量 险点 条件 和标准 由
区动 物疫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无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2001年12月7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公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 法人和 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 其他组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免疫接种 织 和消毒。
向社 会公 开
3
三级1个
无
动物防 疫条件 合格证 和工商 营业执 照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部门:区畜牧兽医局(公章) 子项 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 公开 办理 廉政风 收)依据 范围 数量 险点 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调整意 见及理 由
6
三级1个
无
无
发生一类动 370304 物疫情的控 0902702 制和扑灭
无
疫区内 的饲养 动物单 位和个 人
区动 物疫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向社 会公 开
0
三级1个
无
无
发生二类动 370304 物疫情的控 0902703 制和扑灭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附件1)
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黎城县统计局总计6条序号类别项目名称及数量一行政处罚共6项1 行政处罚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处罚2 行政处罚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处罚3 行政处罚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4 行政处罚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处罚5 行政处罚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6 行政处罚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序号职权编码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级部门意见及理由备注101239044-8-CF—0004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对象办公室(执法)无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序号职权编码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级部门意见及理由备注201239044-8—CF—0005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附件2)
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类权力清单 单位: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章)
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类权力清单 单位: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章)
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类权力清单 单位: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章)
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类权力清单 单位: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章)
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类权力清单 单位: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章)
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类权力清单 单位: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章)。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数 量
共1项 共10项
共1项 共23项
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单位:黎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负责人:
序号 8 9 10 11 ① ② ③ ④ ⑤ 12 ① ② ③ ④ ⑤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八 九
类别或权力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 干部档案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稽核 失业保险稽核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稽核 工伤保险基金稽核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稽核 人事代理 人才招聘广告发布审批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初审 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公共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劳动用工备案 工资保证金预存与退还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数 量 共3项
共8项
4 ① ② ③ 5 6 7 8 三 1 2
共48项
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单位:黎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负责人:
序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类别或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 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 物品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 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因职工不集 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款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对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对单位无营业执照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单位未依法登记、备案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违法情形的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
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
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对公证机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
101号)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
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
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
律援助申请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
律援助的;
(三)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从事有偿法律服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
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
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红
序号
一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005
序 职权 职权 号 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0600— A—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许 00100 可 — 140221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者执业登 记(初 审)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第412 号)第七十 五项 【规范性文 件】《国务 院关于第六 批取消和调 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12〕52 号)
序 职权 职权 号 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4
对没有取 得律师执 0600— 业证书以 B— 律师名义 行政处 00400 从事法律 罚 — 服务业务 140221 的人员违 法行为的 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 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 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以 上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 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公告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和重大 处罚备案等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001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001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服务事项名称 申领高龄生活补助 民政救济和救助办理 重大灾害救助办理 孤儿救助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灾情统计、核查、上报 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办理 五保申报办理 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新农合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咨询与办理残疾证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备注
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政策在咨询服务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序号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服务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登记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调解 节育技术服务、咨询服务 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证明》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办理 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办理 申领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申领再生育服务证 使用党委或政府公章 申领农村离任两委主干生活补贴 申报农村居民危房改造补贴 申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民政工作服务中心 民政工作服务中心 民政工作服务中心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办公室
向乡残联提出申请,领取办证所需表格,乡残联审核盖章。
社会事务办公室
计生办 计生办 计生办 计生办 计生办 计生办
学生贫困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居民分户合户证明、辖区居民 居住证明、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党政综合办公室
原住房属于C\D及危房,本年度维修、置换、新建住房的农户 提出申请,填报表格,乡政府入户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核实,下发优抚卡并发放优抚款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001
12
在紧急防汛抗旱 期对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 和人力的征用
【行政法规】 国务院令4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 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 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 补办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发552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 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4
设立水利旅游 项目初审转报
【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第62号)110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章】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 2006〕第102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 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 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无
无
非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事业单位、企 业、社会组织 沁县水利局 或公民。
无
无
非常用
县级行使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行政处罚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及原料药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销售违反种畜禽品种有关规定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未开具和使用处方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兴办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违反规定引进乳用和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发现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和经营者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的;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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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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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灭 失证明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3
交通责任认定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第 9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 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第十六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 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 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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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第 10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 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 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第六十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 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十五条 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 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 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 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六十九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 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 接收证明。
6
立(分)户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第 12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 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 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第四十七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 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 、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 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 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 (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 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 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四十九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 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 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 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 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六十四条 第八款 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 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二)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 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 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 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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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变更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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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换、补) 领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临时 身份证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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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公 发治31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 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 、三棱尖刀。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公通字23号)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 号),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正确区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活 所用刀具的界限,既要防止漏管失控,又要防止随意扩大查禁范围,侵犯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的,由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确定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 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对管制刀具认定程序和相关 【行政法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 第八条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 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 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复字[1998]8号) 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 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 重新鉴定。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 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 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 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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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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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