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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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第 13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变更更 正民族 、更正 出生日 期需到 人口管 理支队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 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 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 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 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 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 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 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 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 发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 第78号)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 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 份证。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 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 签发机关。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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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分)户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第 12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 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 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第四十七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 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 、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 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 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 (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 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 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四十九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 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 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 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 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六十四条 第八款 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 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二)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 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 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 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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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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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灭 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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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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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认定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第 9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 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第十六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 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 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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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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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 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 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第六十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 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十五条 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 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 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 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六十九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 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 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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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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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 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 报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第八条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集 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 记。 第十一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 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 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 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 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 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 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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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变更登记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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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换、补) 领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临时 身份证
常用
省市县共同 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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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屯留县公安局(公章) 权力 序号 子项 名称 实 施 依 据 行使
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 理由 备注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公 发治31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 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 、三棱尖刀。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公通字23号)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 号),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正确区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活 所用刀具的界限,既要防止漏管失控,又要防止随意扩大查禁范围,侵犯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的,由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确定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 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对管制刀具认定程序和相关 【行政法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 第八条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 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 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复字[1998]8号) 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 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 重新鉴定。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 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 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 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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