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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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与使用
一、纳税人首次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应具备哪些条件?
纳税人首次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前应取得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
二、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哪些办理程序?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以下办理程序;
(1)纳税人须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票管员合格证》到主管分局办税大厅“发票购领窗口”领取“申请表”、《责任书》,并填写“申请表”,签订《责任书》。
(2)纳税人向“发票购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①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签订好的《责任书》(一式三份);
③《票管员合格证》;
④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⑤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⑥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专用发票面额、用量的报告。
(3)“发票购领窗口”人员经审核资料齐全后,退回税务登记证副本、《票管员合格证》、《责任书》一份给纳税人。
(4)纳税人凭“申请表”、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责任书》到“发票购领窗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登记《发票领购簿》。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窗口完成专用发票所有联次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戳记后,才交付纳税人领购回使用。戳记(蓝色印油)内容有:销售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三、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
一般纳税人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票管员合格证》、《责任书》,并报送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方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五、有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果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主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七、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商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企业购买商品,必须出示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商业零售企业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有应填而未填或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有哪些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如何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