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物权利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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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权利相关法律问题
90907306 马元摘要:
现阶段为动物权利立法,即存在必要性有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且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也有很大的困难。我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水平不够,只有当我们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动物权利才能真正的得以实现。
关键词:
动物权利动物立法环境人性理性地位法律不足共产时期
正文:
(一)动物立法需要
道德是法律的方向,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如果没有法律保障而单纯靠人类自身伦理道德约束是不可靠的。权利得以实施需要靠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动物权利就一定需要法律支持。这就是为动物立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下面我要讲的是为什么要给予动物权利。
动物自身权利
生命是值得敬畏的。假设承认动物与人类具有平等的地位,那么动物也应该具有权利。每种生物都具有本身所既有的固有价值,因此就应当首先承认动物本身具有不受伤害的权利。边沁认为最不道德的行动是带来最大痛苦的行动,而考察自然界存在物是否具有权利应以它们能否感受苦乐而非以它们能否说话或推理来作为判断标准。①我们有理由认为大多数动物都是有感知的,他们应当具有权利。
环境需要
单纯的以动物环境能够为资源,只是他们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对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担。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所造成的后果有目共睹,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恣意捕杀动物,而这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要知道,环境的容纳量是很有限的,而在经济高度发达、人口激增的今天,如果不对人类对环境的索取加以限制的话,生态系统崩溃是必然的结果,而这则是整个地球的灾难。现在的环境问题已然极为严重,就如乱砍乱伐导致土地荒漠化,围湖造田导致湖泊干涸,捕杀动物而导致许多物种濒危灭绝等等。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对任何一种动物无度索取必然会导致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而这些恶果也会反作用到人类自身。
人性
人性是真理性在人身上的自由表达,这是人有别于物的重要方面。人是具有感情的,人有七情六欲,人有对真、善、美的追求。“人之初,性本善”人向善的本性会使我们会为他人的痛苦而感到痛苦。我们越是熟悉的事物消逝在我们眼前,我们就会越发的不舍和痛心。面对活着的动物更是如此,例如有许多人照顾自己的宠物比对自身还要好。虽然有些动物自身没有过多接触也不够了解,但这种心痛的感觉依然存在,我相信没有正常人面对屠杀而丝毫不为所动。佛曰“众生平等”,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对动物有任何的歧视,当然也就应该赋予他们权利。而且移情是人对事物认知的一大特点,动物遭受痛苦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传达给人。有些东西是整个世界共通的,例如眼睛就是对内心世界无言的表达。很多人都看过十死无生时动物那绝望的眼神,这往往能一下子打破人类情感的人类情感的坚冰,这已经超脱出了人类习惯站在高处对弱者的“怜悯”而是达到了一种“感同身受”的感情。这就是人性。
我们人类不会只向计算机那样单纯计算利益,而不去考虑道德伦理,这也幸好使得我们的世界不是自私自利,而是充满了爱和温暖。②
理性
在这里我就先不谈自然法则和环境的需要,记得《龙珠》电影里有这样一幕:成龙和活佛看到满地人类被烤熟的尸体时斥责外星人,而外星人说人类比动物高等就杀掉动物并吃掉他们,那么我比人类高等为什么就不能杀人呢?我认为这个场景很值得深思。并可以提出这样一个疑问:外星人来到地球,该当如何对待我们人类?如果我们因为人类强于动物而不给动物权利,那么是否外星人强于人类就不应该给人类权利?这个问题问到根本上就是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来赋予道德权利的问题,是应该万物皆有权利,还是有感觉才有权利,还是有思考智慧才有权利?等等。这种事情各执一词,很难辩论的清楚。但是在不损害人类整体利益而给予动物一定的权利总是没有大错的。如果真有比我们更高等生物出现的一天,起码在道义上我们是有权利的。
(二)动物立法困境
动物是否有权利
为动物立法,就是为了保障的动物的权利,但是动物是否应该有权利呢?这一点始终存在很大的分歧。事物都是具有两方面的,以上几点为动物拥有权利的解说都不是完全成立的。我们不能保证动物有感知就有权利;我们不能说没有法律就一定会破坏环境;人性存在道德底线,在碰触到人类根本利益时,人类会收回赋予的动物权利;而外星人和高等生物更是显得天方夜谭。动物到底是不是物?是否应该实行人类中心主义?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尚未解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动物本身就不应该具有权利的话那么为他们权利立法就显得荒诞不羁了。
动物该有道德地位还是法律地位
环境伦理学要求我们追求一种人与物的和谐,我们假设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我们可以给动物以道德身份。那么就有了新的问题,动物该有道德地位还是法律地位?动物应该是法律主体还是客体?这一点也很重要。前一点强调了一种强制性,即给予动物权利是否是必须的,而不完全是感性的角度。后一点指出人类时候该与动物平权,达到物我统一完全平等的状态而不是一种照顾服从的关系。假如动物有人会担心将动物视作权利主体的话,不仅会造成长期以来”主体.客体二分法”的哲学体系的崩溃,更会挤压人权的空间,最后反为人类自身权利和自由实现套上枷锁。③起码在现行制度下,若将动物也是为法律主体则会引起深刻变革,现行的诸多法律也将不再使用,甚至是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法律的不足和实施困难
目前法律及不足
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相关法律也有很多,以英国为例,1822年通过的《马丁法》,开创了动物福利法的先河;1849年通过的《防止虐待动物法》;1876年通过的《动物虐待法》;1911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2007年通过的《动物福利法》。我国的有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97年《动物检疫法》,2005年《畜牧法》等若干法律。
但由于目前动物权利理论基础仍显不足,法律体系不完整,缺乏一部专门的、完整的保护各类动物的总括性法律。③而且现行法律与动物保护主义也有颇多矛盾之处,所以目前有关动物权利的法律也存在很多值得考究的地方。例如英国《动物保护法》有如下规定:在公路上利用狗协助拉车或任何载具的将被处以罚款。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公路”“狗”,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才会触犯相关法律。那么请问,在公路和在其他地方役使狗有明显区别么?用狗和用马等动物有明显区别么?为什么在这里保护了狗的利益而没有规定马的利益?这里面就有动物之间的平等问题和现在社会的一种无奈。要知道马、骡子的动物在今天的社会中尤其在农村作为一种运载工具中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南北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