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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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提升我区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全区住宅小区内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
三、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申报登记后,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签订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规定缴纳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等(办理流程见附件1)。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应于开工前告知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采取密封方式,在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固定垃圾存放点处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同时加强管理,在小区固定垃圾存放点处设置明显标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开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将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运输到昆仑山路路东富源六号路路北,签订委托协议,缴纳代收的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防道路撒漏污染。
六、住宅小区内因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无主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清运费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清运费用。(办理流程见附件2)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撒漏装饰装修建筑垃圾。
区行政执法局物业处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根据物业公司备案的装饰装修协议和垃圾场管理单位返回的垃圾清运回执单,核实垃圾清运量,发现违法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同时由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合理调配执法力量,统筹、协调和督导各办事处执法中队开展执法巡查,及时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运、倒”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