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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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
问题
周欣1.2
1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2江苏省资源环境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江苏徐州(221008)
E-mail: zhouxinlane@
摘要:戴维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最早应用于实践的首推美国,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总量控制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在我国始于1990年。经过近19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不够完善,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排污交易市场有待规范,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环境经济政策仍存在弊端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逐一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初始分配
中图分类号:X196
1.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
排污权交易(Emission Rights Trading)是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区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1]。它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多伦多大学的戴尔斯教授于1968年提出,最早由美国EPA尝试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早开始于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展开合作,在16个城市进行试点。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2001年11月南通市的两家公司进行了SO2的排污权交易,完成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排污交易。2002年初,我国首例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省级鉴定。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了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2004年,南通市通过了国内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2007年11月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嘉兴市揭牌成立,排污权转让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
总体看来,从近几年我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的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然而,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2.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国外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而在国内,排污权交易并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地方试点,还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物,关于水排污权交易的研究相对较少;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关于区域之间或者流域内部的交易罕有涉及。而与此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相当滞后,至今排
污权交易在国内还未确定它的法定地位。
2.1 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
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为环境使用权的存在提供了前提。然而一定地域内的环境容量是一定的,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总量不能大于当地允许的特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环境容量(排污总量)的确定过程是极其复杂而艰巨的,需要大量可靠的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数据,这些数据的获得是一个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积累过程。另外,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模型、水、气环境质量评价模型也将是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难题。它的确定还需要以环境经济的科学研究作为基础,以先进的技术措施作保证。
除技术难题之外,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GDP仍然是对地方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这就导致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得不到根本上的改变,经济增长与总量控制的矛盾极为尖锐。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打破,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
跨流域污染总量控制存在公共资源产权界定困难、资源使用上信息不完全等问题,使得公共资源被过度使用,边界问题难以控制。往往造成边界区域排污总量超标,下游区域实行的总量控制效果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果被大大得削弱。
2.2 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有待完善
最为排污权交易中最重要的关键环节——排污权总量初始分配,考验着政府的廉政能力。由于企业的初始排污权由管理部门分配,名义上是公共资产的排污权,实质却成了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环保部门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方式,一旦权力参与排污资源分配,权力寻租就难以避免。买不到排污权的企业就对环保厅(局)进行公关,不但省去了“买”的过程而且所发生的总费用比从市场购买要低得多。另外,一些政府部门不会放弃“交易利益”,拿着手中的交易配额作为利益的筹码。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的规范建立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廉政自律”之上,这显然是一种充满风险的制度。
我国排污权有偿分配的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2],企业以统一的排污价格进行购买,虽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但未能考虑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不具有经济上的最优性。排污权的有偿分配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此外,原有企业可以免费获得排污权,而新建企业则需要通过拍卖市场才能获得配额,这就造成了原始取得和转让之间的巨大差别。
2.3 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还仅限于试点地区,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类如火电、重化工等行业治污模式单一、成本高,通过排污指标形成的差价不明显,通过排污权交易形成的治污低成本的优势体现不足,因此积极参与治污减排、总量控制的企业数量有限,可供出售的排污权不足。在总量控制越来越严格、重获排污权越来越难的现实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为了自身发展需要不愿卖掉仅有的排污权[3]。随着我国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排污权价格的总体趋势是上升的,一些企业从升值的角度考虑不愿意出售手中的排污权.从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也不肯出售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