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量 的同时也实现 了资源 的优化 配置。 ( ) 二 排污权 交易制度 的优越 性分析 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 . 保证环 境质量
都只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 企业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排污 权交 易的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 再次 , 目前的交易都是一对一 的由政府
安排 , 没有由中介披露信息, 由买方和卖方通过竞价最终选择对方的 市场 自愿性 , 这与商品的交易价格应该 由市场确定的规律显然不符。 三、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若干构想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 是不变 的, 以 所 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 都不可能超越最 ( ) 一 我国排 污权 交易的立法建议 1确认排 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早确定 的排污总量 , 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 首先, 立法 上应确认排污权及排污权的私权利性质。 目前我 国环 2 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 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 境主管部 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 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 不具有可以 自由转让交易的个人私权 利性质 。。 在这种情况 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 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不仅使得各个企业节 公权利 , 省了治理费, 节约了社会总成本 , 而且调动 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下 , 应该从立法上确认排污权 , 明确将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纳 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围, 允许排污权作 为一种私权利可 以使用、 收益、 促进了企业科学技术水平 的提高和产业结构 的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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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操作模式。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途径。
标签: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污染物;污环境容量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上,它的主体是污染者,客体是剩余的排放许可。
排污权交易有以下六大特点[2]:①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②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③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④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⑤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与具体操作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
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
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3.排污权交易我国实施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其次 , 排污权符合物权的特性 , 利 。排污 权 的行 使使得 排污者 在政府 行政许 可范 围 应归 于物权 范畴 。虽 然生态 环境 因其不 可支配 的属 内 , 以一 定排 污 标 准 、 污容 量 向环境 中排 放 污染 排 这种行 为 可 以认 定 为对 环境 容量 的特 殊 形式 的 性, 其本身不宜作为物权 的客体 , 但其某些 功能则 物 ,
文章 编号 :0 7 12 ( 0 0 0 — 0 4 0 1 0 — 2 9 2 1 )4 0 1 — 4
论我 国排污权 交易面临的现实 困境及对 策
李 锴, 师小丽
(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 中心 , 江西 赣州 3 10 ) 4 0 0
摘
要: 因排 污权 的特许 用益物权性 质 , 污权 可 以成 为 交 易的标 的 。我 国的排 污权 交 易尚处 于 排
( ) 一 排污权 的私权 性质—— 特 许用益 物权
排 因此 从 私 法 的角 度 出 发 ,排 污 权 首 先 是一 种 财 产 益 权 , 污 主体 不 享有 对 环 境容 量 的 所有 权 ,
权 , 污权 交易 的标 的—— 环 境容 量资 源 因其有 限 排 污权属 于他 物权 , 排污 主体 对属 于 国家 所有 的 排 是 性 而成 为 一种稀 缺资 源。依法取 得 的环 境容量 可 以 环 境容 量 在 国家 许 可 的范 围 内使用 环境 容 量 的权
的法律地 位 、 完善排 污权 的初 始分 配机 制 、 立排 污权 交 易的 市场体 系、 强环境 监测 方 面加 以 建 加 考虑 。
关键 词 : 污权 ; 污权 交 易 ;困境 ; 排 排 环境 正 义
中图分类 号 : 2 .8 D9 2 6 文献标识 码 : A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自2011年开始试点推广,至今已经覆盖了全国22个省份和市场,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然而,制度的实施和运营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分配方式并不科学合理。
一些地
方将排污总量的确定方式简化为平均分配,缺乏对不同企业排放造成的污染程度的考虑,
导致资源分配不太合理。
相比之下,对企业进行个性化测算的分配方式,更能够实现差异
化的环保目标。
其次,制度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后果无法预测的问题,例如,临时性问题、二次污
染问题、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等。
例如,在特定区域内,当一些厂商突然停产或引进新的
大型企业时,系统会出现临时性失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及时对这种情况
做出反应,墨水的排放量将会超过环保目标,造成一定的污染。
第三,在制度实际操作中,决策水平与目标不明显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由于制度的
运营要依赖于政策和法律等因素,一些利益相关者难以克服利益冲突,制度的优化和调整
也难以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动力。
第四,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与要求不太对口。
我们需要在训
练员工和管理环节中加强投资,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工作
效率和管理质量。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和运营离真正完美的状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它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推进。
我们应该加强政策的引导、规范企业的自觉性和加强
监管措施等多角度渠道来提高制度的效率和适用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一、案例介绍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迅速,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用电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
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因此每年将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在建厂期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安装了二氧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一度停滞。
而南京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
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限,一个因脱硫成功实现了排污量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经江苏省环保厅协调,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异地交易。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从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
两个公司通过排污权交易,在没有排污超标的前提下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背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随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整治工作的推进,实行与时俱进的环境政策,采取浓度、总量和质量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手段来进一步实现污染减排的任务。
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实际执行中演变成“付费即可排污”的后果,无法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环境质量难以改善。
惟有探索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保护机制,方是治本之道。
我国各地都相继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办法,如湖州市政府出台的《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都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从而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步入正轨。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之困境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之困境作者:张世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我国从1991年就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然而这个舶来品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本文将从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效果的评析入手,结合美国成功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原因,对比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困境。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实施困境作者简介:张世梅,法学硕士,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32-02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区域的环境治理目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由政府作为环境容量资源的拥有者以许可证的形式授予排污者环境容量使用权,不同排污者基于在污染治理上存在的成本差异而在环保部门监管下相互之间对富余环境容量使用权进行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关富余环境容量使用权转让的程序、规则、效力、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就构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的评析排污权交易制度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中来看都被证明有如下优点:(1)治理成本最小化;(2)提高生产和治理的技术水平;(3)加快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经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
也正因如此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洋为中用”就顺理成章了,但与美国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效果究竟如何呢?笔者做出以下评析。
(一)市场表现不活跃美国自实施排污权交易开始,得到各排污企业的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市场相当活跃,以SO2许可交易为例,1994年的交易次数仅为215起,1997年迅速增长到1430起,到2001年底,许可证跟踪系统(ATS)统计的交易次数已经超过17800起,涉及1.33亿份许可证交易量,其中760万份许可(大约57%)的交易发生在经济组织内部(内部交易),5700万份许可是在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外部交易),占43%。
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污权 交 易 。
【 关 键词 】 排 污权 ; 交 易; 问题 ; 对 策
一
、
排 污 权 的概 念
排污权 , 顾名思义 , 就是排放 污染物 的权利 。严格地 讲 , 排 污 权是在环境行政部 门许可的范围内 , 有限度地使用环境容量 , 并对 这种环境容量享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 和处分 的权利 。它不应 被理解 为无条件的地 向 自然环 境排放污染物 的权 利 , 它 主要体 现为一种 获得排 污许可 的资格 。“ 排污者所排 放的污染 物的量必须在 行政 许 可范 围内, 这样该排 污者 的排污行为才是合法的 , 该排污者才有 资格使用环境容量资源 。 ” 二、 排 污 权 交 易 制度 的概 念 排污权交易制度又叫环境 容量使用权交 易制度 , 我 国学 界关 于排污权交易 的观点主要有 : “ 蔡守秋教授认为排污权 交易是一种 以市场 为基 础 的经济 政策 和经 济刺 激 手段 ” ; 肖江文 教授 认 为 : “ 排 污权 交 易是 指 管 制 当局 制 定 总 排 污量 上 限 , 按 此 上 限发 放 排 污 许可, 排 污许 可 可 以在 市 场 上 买 卖 ” 。张 梓 太 教 授 认 为 : “ 排 污 权 交 易是政府作为社会 的代表及环境资源 的拥有者 , 把排放 一定污 染 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最高的竞买者 ” 。 三、 我 国 排 污 权 交 易法 制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排 污权 未 得 到 法律 认 可 我 国 未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排 污 权 , 导 致 了 一 些 重 点 流域 、 海 域 水 污 染 严重 , 部分区域和城市 出现严重灰霾现象 , 很多城市和地区污染 物排放量超过地 区环境容量 , 甚至 国家环境容量。在我们 国家 , 环 境 容量 资源属 于公共资源 , 环境容量资源虽然具有价值 , 但却没有 在 法 律 上 确 认 它 的所 有 者 , 无 人 有 权 给 它 定 价 并 从 对 它 的 交 易 中 获利 , 产权在环境 保护方 面的激励效能没能得到有效发挥 。 ( 二)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缺 乏 1 . 我 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我国的排污权交易 市场是 政府 环保部 门主导 的, 在具体 的排污权交易中 , 通常是 由政 府一手操办 , 政府作为一方交易 主体 , 拟 定交易价格 , 企业 不能完 全 按 照 自己 的意 愿 进 行 交 易 。 2 .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缺 乏 统 一 的 执 行 标 准 和 交 易 规 则 。首 先 , 由于 我 国 的 总 量控 制 是 按 行 政 区划 以 省 为 单 位 实 施 的 , 也 没 有 统 的跨地 区排 污权 交易法规 , 加上各地 区具体 的环境 经济政策也 不统一 , 使不 同地 区对国家一级 的总量控制计划形成不同的理解 , 在各省具体执行 时无统一 的标准 。其次 ,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善 、 统一地规定排 污权交易制度 的法 律法规 , 更 不必说全 国统一 的排 放额分配办法 、 连续监测技术标 准和交易管理办法 。 ( 三) 市 场监 管机 制 缺 位 排污权 交易主要是依靠市场 自身的竞争 机制来实现环境容量 资源的优化配置的。我国 目前 的排污权交易尚处 于小范 围试点 阶 段, 市场化程度低 , 完善 的监督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这导致很 多 企业的私下交易 、 谎 报 排 污 指标 、 非 法 操 纵 排 污权 交 易 市 场 价 格 及 非法 囤积排 污权指标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等不 良现象 的出现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导 致 了我 国排 污权 交 易 市 场 的混 乱 , 不 利 于 排 污 权 交 易 市场 的健康发展。 四、 我 国 排污 权 交 易 制 度 完 善 对 策 ( 一) 完 善排 污 权 交 易制 度 应 坚持 的 原 则 1 . 总量控制原则。总量控制原则是对污染物排放 总量进行 控 制、 限制的原则 , 是施行排污权 交易制度 的前提条件。只有 根据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
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1、定义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对策
社会与法治我国水排隨交漏_删_®完善職□南宁杨盛丰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 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进而加快了 对资源的开采和掠夺,也由此造成了 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特别是 水污染现象最为严重。
如今,我国水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需要建立与 完善相关制度给予管控。
通过总结国 内外大量实践我们发现,利用市场激 励机制来提高个体以及企业的环保意 识和行为,排污权交易实现了对环境 容量资源的市场配置,通过最少的投 入获得最大的环境效益。
尽管从20S 纪末,中国政府便开始着手对水排污 权交易进行理论研究,并开展了大量 的实践,然而,还是存在很多如并未 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等问题。
因此,我国作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都 十分突出的国家,唯有此才能确保我 国水排污权交易的体系化。
一、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实施与法律规制1.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实施。
环 保部于1988年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 许可证管理暂行条例》,并规定:“对未超出排污总量的排污企业给予 《排放许可证》,而对超标企业颁发 《临时排放许可证》,同时规定其在 限定期限内降低排放总量。
”同时将 京、津、沪等18个市作为试点城市。
1989年9月,在全国性的水污染防治 工作中提议,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水 排污许可证,并首先将江苏和山西纳 入试点范围。
施行5年后,环保部宣 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此项制度,截止 1996年,共下发了 4172_水排污许可证。
我国便着手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首先从水资源以及大气领域展开,最典型的有上海黄浦江上游、浙江嘉兴市、江苏太湖流域的水排污权交易。
2.我国现行水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政策。
①法律。
直到今日,我国尚未制定任何一部明确的法律对排污权交易给予具体规定,只有在一些其他相关法律中提及排污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
比如在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中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中介绍了排污权许可管理与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而在第五章中提及了信息公开等问题。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减少排放污染物,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该制度的推行对于管理和调控污染物排放有着重要的意义,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我国环保工作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及现状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企业之间可以自主交易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促进企业减少排放并提高环境保护效率。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引导企业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环境意识,有利于实现减排目标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
各地区和部门也在积极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在一些试点城市和地区,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了环保政策的有力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漏洞,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市场机制不够成熟: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保方式,而我国的市场机制相对不够成熟。
由于市场主体缺乏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和了解,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价格波动大,市场缺乏流动性等问题。
3.企业自愿性不足: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自愿性不足,许多企业缺乏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支持和信心,也使得整个交易制度运行效果不佳。
4.监管不到位: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但是目前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放污染物时存在违规行为。
以上问题表明,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推广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排污问题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并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我国在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时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排污权交易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
排污权的确定、转让和使用等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标准,导致了排污权市场的不规范和混乱。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势在必行。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由于监管不严格,导致了一些企业通过违法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严重扰乱了排污权市场的秩序。
加强对排污权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打击违法行为,对于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非常重要。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众参与度较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排污权交易的决策和实施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来掌控,而公众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了解和参与度较低。
这既降低了排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削弱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热情。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排污权交易的认知和参与度,对于推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着技术标准不一、数据不透明等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标准不一的情况,导致了排污权交易的标准化不足,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排污权交易所需的相关数据不够透明和真实,导致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成本。
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和公开机制,提高排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势在必行。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对于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污水、废气等水土污染物,通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实现企业间的污染减排转移,以此推动全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并且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交易市场建设不平衡,市场覆盖面狭窄,部分地区暂时无法建立交易市场,因此,将导致一些企业的污染减排工作难以得到充分激励和监管。
其次,在交易市场中,部分企业对于自己的排污权的标准缺乏明确的认知,导致了污染减排计算难以准确进行,进而带来了不公平的交易结果。
最后,排污权交易的唯一测量标准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部分人认为需要制定不同行业的污染排放标准,以便在交易市场中更加精确地进行排污权的交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同时,需要采取如下措施:一、加强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
要建立健全地区污染排放的数据登记、核算和申报机制,确保企业排污量的准确计量,为排污权出售和购买提供更具可信度的数据支持。
同时,要规范交易市场标准,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标准。
要制定全国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区别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排污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排污权交易中唯一测量标准的争议问题。
三、强化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机制。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统一监管和监督,减少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
同时,要采取有效的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提高交易市场的规范性。
四、完善交易市场的财务安排。
要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政府应当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通过政策性手段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市场。
综上所述,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发展中的经济政策。
政府和企业应当共同努力,全面规划建设交易市场,加强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并完善监管机制,以实现强有力的减排、污染抑制及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机结合。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第31卷第5期2007年9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31No.5Sep.,2007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3何 燕(长沙理工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6)摘 要:排污权交易是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立法尚未健全,对排污权交易的监测缺乏准确度且交易费用偏高。
完善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确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合理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范围、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并明确相应的罚则。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政府职能;监控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5-0038-03 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1]105。
其中,排污指标是排污者享有的由其所持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单位时间内对某种特定污染物的合法排放量。
排污指标是获得排污权的基础,排污权交易是充分实现排污权的体现。
但排污权交易是受限制的交易,它是在国家宏观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使污染排放指标在市场上得到优化配置,以调动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减少排放量,提高工艺流程,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
因此,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手段。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以追溯到1988年开始试点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1993年国家环保局开始在包头、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和开远等城市进行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
1999年4月中国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关于“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协议,确定了江苏省南通市与辽宁省本溪市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
在本溪的试点中,双方草拟了《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该条例将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总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了排放监测、申报登记、许可证分配和超额排放处罚等重要内容。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设立排污权市场,将企业或个人排放污染物所需的排污权进行定量划分和交易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以经济手段来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首先会设立一个排污权市场,将可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划分为若干个排污权份额。
然后,政府将这些排污权份额分配给企业或个人,作为其排放污染物的限额。
企业或个人如果超出这个限额,则需要购买其他企业或个人不需要的排污权份额,或者进行减排措施。
而对于超过限额而未能购买排污权的企业或个人,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罚款。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将污染排放权利变成商品,通过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来引导减排行为。
这种制度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通过降低污染排放来减少成本,同时也鼓励创新和技术升级,以更清洁、高效的方式生产和生活。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包括:一是能够降低减排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优平衡。
二是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三是可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便于监管和调控。
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是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执法机制,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需要解决企业和个人对减排技术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以及如何确保减排措施的可持续性。
三是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以适应不同行业和地区的需求。
总的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既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又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减排行动,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引导。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可以更好地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有效缓解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而引入的一种新策略和工具。
近年来,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完善,一些相关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下面将就部分问题作简要探析。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配额如何配置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将污染量的配额分配给企业,企业可以在配额内进行排放,如果企业的排污量超过配额,则需要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污权。
由此可见,配额的合理分配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的配额分配主要采取的是基准排放和历史排放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基准排放方式公平性较好,适用范围较广,但对新企业不够公平。
而历史排放方式能够考虑到企业过去的环境保护投入和排污治理成果,但如果过于考虑历史排放,可能会出现污染企业得益而环保企业受损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监管和处罚机制的完善。
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如果企业违反了配额限制,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罚是非常重要的。
当前,监管和处罚机制还存在不足,多数地区只能依靠简单的行政手段进行违规企业的处罚,在效率和威慑力上存在不足。
因此,在完善监管和处罚机制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有效的方式,如通过搭建信息公示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等。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市场机制的健全。
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充分的市场,需要保证市场机制的稳定和合理。
目前,市场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门槛高、市场缺乏流动性和市场透明度低等。
为了确保市场正常运行,并更好地服务企业和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完善交易机制和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信息平台等。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排污费和排污权交易的关系。
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费是环境治理领域中两种不同的政策工具。
排污费主要是作为企业排放污染物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征收的,目的是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浓度进行费用划分,并促使企业控制自身污染,而排污权交易是一类污染权利,它的发行和交易是环保部门授权的,企业可以在限额内自由买卖。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引进我国已有20年之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本文主要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简要介绍,同时,说明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时间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一些解决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是1999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的,南通与本溪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
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
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
一、排污权交易的优点1.降低经济成本。
由于存在市场机制,治理成本高与市场上排污价格企业会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指标,而不是自己治理;治理成本低的企业致力于自身的治理工作,而将获得的排污指标交易出去。
最后的结果就是,污染物的减排工作一般都是由治理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来完成;较之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他们能更为有效的治理污染。
这样一来,就整个市场而言,总体上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
2.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对于排污者而言,由于市场机制的存在,排污成本降低,相应的,企业的经济利益就会增加;对于污染的受害者而言,由于治理成本的降低,污染得到更有效的治理,降低了污染的负外部性,受害者的利益能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
3.刺激环保产业发展。
在完成初始分配后,排污权的稀有性就会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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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周欣1.21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008)2江苏省资源环境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江苏徐州(221008)E-mail: zhouxinlane@摘要:戴维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最早应用于实践的首推美国,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总量控制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在我国始于1990年。
经过近19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不够完善,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排污交易市场有待规范,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环境经济政策仍存在弊端等问题。
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逐一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中图分类号:X1961.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排污权交易(Emission Rights Trading)是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区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1]。
它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多伦多大学的戴尔斯教授于1968年提出,最早由美国EPA尝试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早开始于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展开合作,在16个城市进行试点。
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001年11月南通市的两家公司进行了SO2的排污权交易,完成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排污交易。
2002年初,我国首例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省级鉴定。
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了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
2004年,南通市通过了国内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2007年11月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嘉兴市揭牌成立,排污权转让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
总体看来,从近几年我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的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然而,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2.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国外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而在国内,排污权交易并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地方试点,还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物,关于水排污权交易的研究相对较少;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关于区域之间或者流域内部的交易罕有涉及。
而与此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相当滞后,至今排污权交易在国内还未确定它的法定地位。
2.1 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为环境使用权的存在提供了前提。
然而一定地域内的环境容量是一定的,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总量不能大于当地允许的特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环境容量(排污总量)的确定过程是极其复杂而艰巨的,需要大量可靠的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数据,这些数据的获得是一个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积累过程。
另外,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模型、水、气环境质量评价模型也将是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难题。
它的确定还需要以环境经济的科学研究作为基础,以先进的技术措施作保证。
除技术难题之外,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GDP仍然是对地方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这就导致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得不到根本上的改变,经济增长与总量控制的矛盾极为尖锐。
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打破,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
跨流域污染总量控制存在公共资源产权界定困难、资源使用上信息不完全等问题,使得公共资源被过度使用,边界问题难以控制。
往往造成边界区域排污总量超标,下游区域实行的总量控制效果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果被大大得削弱。
2.2 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有待完善最为排污权交易中最重要的关键环节——排污权总量初始分配,考验着政府的廉政能力。
由于企业的初始排污权由管理部门分配,名义上是公共资产的排污权,实质却成了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
环保部门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方式,一旦权力参与排污资源分配,权力寻租就难以避免。
买不到排污权的企业就对环保厅(局)进行公关,不但省去了“买”的过程而且所发生的总费用比从市场购买要低得多。
另外,一些政府部门不会放弃“交易利益”,拿着手中的交易配额作为利益的筹码。
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的规范建立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廉政自律”之上,这显然是一种充满风险的制度。
我国排污权有偿分配的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2],企业以统一的排污价格进行购买,虽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但未能考虑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不具有经济上的最优性。
排污权的有偿分配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此外,原有企业可以免费获得排污权,而新建企业则需要通过拍卖市场才能获得配额,这就造成了原始取得和转让之间的巨大差别。
2.3 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还仅限于试点地区,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类如火电、重化工等行业治污模式单一、成本高,通过排污指标形成的差价不明显,通过排污权交易形成的治污低成本的优势体现不足,因此积极参与治污减排、总量控制的企业数量有限,可供出售的排污权不足。
在总量控制越来越严格、重获排污权越来越难的现实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为了自身发展需要不愿卖掉仅有的排污权[3]。
随着我国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排污权价格的总体趋势是上升的,一些企业从升值的角度考虑不愿意出售手中的排污权.从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也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
这就造成卖方太少,大量的买家找不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交易市场也就自然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
2.4 排污交易市场需要规范排污交易应是一个自发的市场行为,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自愿交易。
我国的企业并不自愿进行排污权交易,多数是在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努力下促成的。
在一些跨地区排污权交易中存在政府行为取代市场化运作的现象,当地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利益考虑强行干预交易过程,用行政命令禁止将排污权转让给其他地区,把排污权限制在本地区内进行交易。
政府的过多参与,影响到了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市场上对污染物指标定价不明确,使得许多企业持观望态度。
另外,一些大企业利用资金实力囤购排污权,操纵市场形成垄断,造成市场失灵。
2.5 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环境政策执行效果欠佳,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某些环保机构缺乏决策与管理能力。
环境保护部门暗访中发现不少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仅仅是应付检查的道具,检查团一走立即停止运行。
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违法排污成本低,对环境违法者的制裁一般是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而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高的环境污染罚款只有100万元,一般都在10万元,或20万元,甚至是5万元、1万元以下。
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大型企业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监测设备不能提供有效数据,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数量没有依据。
例如,火电厂是二氧化硫的重点排放企业。
近年来,我国有180家火电厂安装了近400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目前运行正常的只占20%,80%因质量问题间断运行或不能运行[4]。
这是由于在购买设备时,排污费申请使用与指定产品挂钩,用户根本不过问产品的质量、功能,按要求装上就行。
此外购买监测设备时还存在招投标不规范的现象。
又例如,在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的COD在线监测设备被动过手脚,监测上限设定为排污达标值,监测数据形同虚设。
2.6 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科斯定理认为,排污权市场的效率与初始排污权分配无关,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理论模型中,可假设交易成本为零。
交易成本包括: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审定成本、管制和市场风险、监测成本、实施成本、保险成本、信用折现、区域限制[5]。
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频繁、谈判阻碍等因素的存在,大大增加了交易费用。
而且严格的管理要求造成了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大大减少了交易的潜在收益[5]。
另外我国乡镇企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零散,而且其造成的工业污染在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中达到或超过半数。
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高,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高,而且目前已经进行的交易中存在着逐案谈判的问题[4]。
2.7 环境经济政策存在弊端环境问题的根本问题在于我们找到并设计出政府制度与市场制度的最佳组合方式,没有建立最适当的环境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6]。
我国的环境政策仍为环境与经济发展兼顾而非环境优先,鼓励、激励环境效应的经济政策运用有限。
政府行为在环境经济政策中清晰可见,不适当的政府干预使得公众参与少、企业在被动接受。
不合理或变相的补贴政策,生产和消费活动中外部性的存在[6],造成了资源价格的不切实际,不能反映真正的机会成本。
针对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命令式与征收环境税的政策严重伤害了污染物排放权利这一政策性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并不能解决伴随经济增长而排污总量不断增加的困境。
3. 完善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几点建议1) 建立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尊重自然善待自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兼顾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绿色GDP作为地方工作成绩的评判指标,以环保指标作为官员政绩的考核指标。
加强环境科学研究,科学确定环境总量、严格控制排放总量。
2) 环境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拍卖还是采用政府定价方式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要针对不同企业实际情况考虑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经济最优性;要尝试采用二级密封价格拍卖[2]方式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要提高排污企业的准入门槛,设置污染型企业的经济壁垒,以市场手段对效率低下的污染企业进行限制,鼓励污染小、效益好的企业进入环境控制区域;要制止、打击企业恶意囤积排污权(排污权垄断)的行为,迫使企业不能占有多余的排污权;要激励排污企业自觉削减排污量以便减少购买排污权的费用。
3) 政府应改革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取消扭曲资源价格的补贴,开征环境税以消除负外部性所造成的“偏离”。
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依其程度进行有效的分层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税率,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为达标排污收费制度。
对超标排污行为加倍收费并处行政处罚,对减排行为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