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讲稿(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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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优抚政策

切实做好优抚工作

为了认真学习和掌握优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切实做好各项优抚工作,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全县民政干部业务进行一次培训,现就优抚工作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及其重要作用

(一)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特殊社会工作,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例如烈士的认定、审批、褒恤,残废的确认、等级的划分,优抚政策的制定,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批与管理等等。同时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给优抚对象的各种安置,优待照顾,困难补助和各种扶持等等。由此可见,优抚工作既是一项社会性的行政工作,又是一种社会特殊保障。扎实做好优抚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优抚工作不仅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而且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总之,优抚工作就是通过做好对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扶持、照顾,鼓舞部队士气,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优抚工作的重要作用

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和进行艰苦卓绝的人民战争中,创立了与历代剥削阶级有着本质区别的兵役制度和优抚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兵制史和优抚制度的新纪元。这种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为人民军队的建设和具有中国特色优抚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各个不同的革命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军人的优抚。1928年6月,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纲领》指出:“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士土地和工作。”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为加强红军的优抚工作,各级苏维埃政权均应成立优抚组织机构。当时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抚恤委员会,省内务部下设优待红军科,市、区苏维埃直至乡苏维埃均设立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优待红军委员会和慰劳红军委员会,负责管理、督促、检

查落实红军的优抚工作。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一批重要的法规和决议,从组织和制度上为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通过拥军支前、对伤亡将士进行抚恤、对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褒扬阵亡将士等,有力地支持了革命战争,对于扩大红军、稳定部队、创建和巩固革命根据地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府和人民,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优抚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各革命根据地又制定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这些优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确保抗日战争的胜利,建立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推翻蒋家王朝,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对如何抚恤阵亡将士、抚恤荣誉军人、照顾退伍军人、优待军属等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大规模地开展了拥军优属、拥军支前活动,既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又唤起了民众支前的革命热情,为确保解

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是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由民主革命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人民军队的职能由建立政权转入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优抚工作的历史环境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为了适应军队职能的变化,优抚工作也相应地将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优抚工作法规。1949年,在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疾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置,谋生立业。”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1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订,由政务院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等5个条例,统一了革命烈士条件,统一了革命军人的优待办法,统一了革命军人的评残条件和伤残等级,统一了各类优待抚恤标准及优抚条件,从而使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优抚法规,使我国优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为确保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和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建国50多年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优抚工作,对原有条例几经修订补充,产生了一系列符合建设时期

有中国特色的优抚法规,使优抚工作日臻完善。为确保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几次边境自卫反击作战的胜利,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建设强大国防,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1988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新《兵役法》后,于1998年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并召开了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等,使优抚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为部队的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军队在国家中的地位,决定了优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优抚工作是直接为部队建设服务的,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就会有军队,同样,只要有军队,就离不开优抚工作。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优抚工作直接发挥着团结、抚慰、鼓舞、教育和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优抚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优抚工作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发展纲要所确立的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由于优抚工作有着特定的保障对象、特殊的保障政策和特殊的管理办法,因而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保障体系。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

对象。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民政部对优抚对象的具体解释如下:

1、“现役军人”,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2、“革命伤残军人”,是指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3、“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则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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