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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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各有关部委、各区、县、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和人民团体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市企事业单位的政工职评工作,现就全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工职评政策

1.严格掌握参评范围。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2008年7月31日以后调入政工专业岗位的人员,不参加2008年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参评人员的学历和专业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

2.根据本单位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情况,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推荐政工人员申报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企业单位具有职称的政工人员中,高级政工师的比例为5%左右,政工师的比例为35%左右。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另行通知)。

3.申报或晋升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规定学历分别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中及以上学历。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一般不得申报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4.晋升政工专业职务,应按履职年限的规定逐级申报,一般不得越级申报。过去从未获得专业职务的人员应从初级专业职务开始申报。学历和专业年限已达到高级政工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政工师,待履职年限期满后,再申报高级政工师。

5.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履职年限不够,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申报或晋升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必须严格按照破格申报的有关规定掌握。各参评单位应填写《破格申报()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审核表》,提前报批。破格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分别由主管部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和辅导、考试阶段(2008年3月前)

1.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安排时间组织参评人员和政工职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2.凡申报助理政工师及以上政工专业职称的人员,申报学历为非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须参加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申报资格。

197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考试外语;1960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考试计算机。参加外语或计算机考试的人员,应参加市人事考试中心或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3.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将继续统一组织全市政工人员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凡未参加培训的,当年不得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

(二)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阶段(2008年4—9月)

1.申报工作

(1)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对申报人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2)申报人经本单位同意后,要准备申报材料并填写《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需提交《申报表》四份。《申报表》电子版由北京党建网http://“政工人员管理软件”下载,须按照统一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并签名、盖章。申报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确定《申报表》的上报份数。

(3)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需提交一篇为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而撰写的关于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答辩论文(3000字左右),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代表作品(中级为一至二篇;高级为二至三篇)。

(4)晋升助理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者,应提交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包括本人当年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各年度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5)申报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均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的复印件1份。

①学历证书

②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③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④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获得的奖励或成果的证明材料

2.考核推荐工作

(1)各参评单位在考核推荐时,首先应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群众威信等)。政治素质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推荐。

(2)申报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应符合《工作手册》所规定的参评范围、相应学历及专业年限条件。各参评单位负责予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推荐。

(3)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照《工作手册》的要求,严格审核参评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写出书面考核推荐材料,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推荐。

(4)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材料。

报送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材料,除本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包括所在单位提供的以下材料:

①单位考核推荐材料

②破格申报人员《破格资格审核表》

③《思想政治工作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人员名单》

④《政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预审表》

⑤《评审( )级政工专业职务综合计分表》

⑥《论文审阅成绩及答辩成绩汇总表》

⑦《北京市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公示结果登记表》

报送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材料,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参照报送高级政工专业职务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确定。报送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材料,由同级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确定。

3.答辩和评审工作

(1)各部委高级评审组应在评审推荐前完成对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论文审阅和论文答辩工作。中级评审委员会要在评审之前,完成对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的论文审阅和论文答辩工作。

(2)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组织评委会成员认真学习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掌握各项政策规定。

(3)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应对照《评审细化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计分,最后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各级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应协助评审委员会做好量化计分工作。

(4)下级评审委员会向上级评审委员会推荐时,应将本评委会评审计分情况和被推荐人员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供上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参考。

(5)推荐参加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材料,按照推荐、评审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上报材料目录(见附件)顺序上报。各部委于7月底前报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全市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应在7月底前全部结束。

(6)评审和答辩费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发改[2007]1540号函的收费标准执行。

4.继续教育工作

各部委、各城区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当年未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协助完成全市24学时培训组织工作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好其余48学时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12月)

1.检查验收工作

(1)检查验收采取以自查为主,逐级负责的方法。各参评单位要在10月中旬前对本单位执行政策、评审程序、材料管理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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