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正式)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分第八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发电厂的生产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全体员工及与发电厂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奖优罚劣,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发电厂安全生产奖励分为以下几种:(一)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安全生产标兵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异、事迹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安全生产创新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或技术改造,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一)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每年评选一次,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安全生产标兵奖:每半年评选一次,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安全生产创新奖:根据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奖励程序:(一)各部门、车间、班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先进工作者、标兵和创新成果进行评选。
(二)评选结果经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厂办公室公布。
(三)厂办公室负责奖金的发放。
第三章惩戒第七条发电厂安全生产惩戒分为以下几种:(一)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员工给予警告。
(二)记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员工给予记过。
(三)降职降级: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员工给予降职降级。
(四)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惩戒标准:(一)警告:给予警告,并在厂内通报批评。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发电厂生产经营效益,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订立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全部工作人员,包含厂长、部门负责人、员工等。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相应的嘉奖或惩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嘉奖第一节安全生产嘉奖的目的安全生产嘉奖旨在鼓舞员工乐观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现和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
第二节安全生产嘉奖的内容1.个人嘉奖:对于发现和报告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有效改进建议、乐观参加安全演习、实现安全生产指标等表现出色的个人,可以予以物质嘉奖、记功以及荣誉称呼等。
2.集体嘉奖:对于部门或班组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予以奖金、奖品以及荣誉称呼等嘉奖。
3.跨部门协作嘉奖:对于不同部门或班组之间开展协作,共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可以予以集体嘉奖,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第三节安全生产嘉奖的评定1.安全生产嘉奖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评定,评定结果需经该委员会确认后才略实施。
2.评定安全生产嘉奖时,应综合考虑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所做出的贡献、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文明生产行为等方面的表现。
3.安全生产嘉奖的评定结果应公示,并及时通知获奖人员。
第四节安全生产嘉奖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员工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嘉奖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认真描述获得嘉奖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2.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做出决策,将决策结果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3.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审批申请并予以看法和建议。
4.审批通过的安全生产嘉奖申请,应向申请人发放嘉奖并及时记录。
第三章安全生产惩罚第一节安全生产惩罚的目的安全生产惩罚旨在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员工进行惩罚,并借以警示其他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杜绝违规行为。
第二节安全生产惩罚的分类1.轻度惩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存在细小安全事故的员工,可予以口头警告、扣减奖金、降低绩效考核等惩罚措施。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计分、积分与考核管理办法.doc
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计分、积分与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反违章工作的实效,杜绝人员违章而导致的事故,按照全员参与、制止违章、互相监督、群防群治、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章包括日常管理或作业过程中(含准备阶段、结束阶段)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违章实行记分、积分制。
在年度内进行违章积分,每月定期公布,最高积分为12分,年底清零。
被查处的违章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按记分规则记分。
作业组、班组、部门、厂部各自进行的自查自纠且未造成后果的违章,免记分,但必须做好记录。
第四条实行违章记分的对象为在厂区内的本厂职工及长期实习或长期外委单位人员。
按管理层级,上一级查处的违章行为,原则上按管辖区域、层级实行连带记分、积分。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或举报现场人员违章行为。
第二章违章分类第六条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构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按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三种。
第七条严重违章行为:一旦造成后果,不仅对本人,还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
第八条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或违反在《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第九条一般违章行为: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第三章积分管理与记分规则第十条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违章记分、积分与考核进行审批管理,日常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违章的检查、记分、考核实行厂级、部门、班组(值)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厂领导、安监部组织的检查为厂级检查,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的检查为部门级检查,班长(值长)、班组(值)安全员的检查为班组(值)级检查。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为了确保发电厂的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特订立此奖惩规定,以便严格依照执行,同时也希望职工能自发遵守该规定,共同努力,共建安全生产的大家园。
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切实加强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事故处理,加强职工安全意识,促进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感,本规定订立,严格执行。
二、奖惩制度是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
以惩治违规行为,嘉奖安全生产模范,技能精湛的职工。
三、本制度对职工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第二章重要内容第一节安全生产奖金一、公司每年通过评比,授予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奖。
获奖金额不超过两个月岗位工资。
实在评比方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订立,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二、属于本年度安全生产事故率低于同行业企业事故率最低值的职工,每月嘉奖岗位工资的5%。
三、属于本年度安全生产事故率高于同行业企业事故率最低值的职工,每月被罚款岗位工资的5%。
第二节安全生产记功评奖一、安全防范、消防值班等工作无事故记录的职工,公司将予以表扬,并在档案上记功。
二、不安全情况处置快速有效的职工,公司将予以表扬,并在档案上记功。
三、订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方案,应急预案的职工,公司将予以表扬,并在档案上记功。
四、发觉重点安全隐患适时上报,维护职工安全的职工,公司将予以表扬,并在档案上记功。
五、在安全演练中表现杰出的职工,公司将予以表扬,并在档案上记功。
六、优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将予以表扬,并评比为本年度优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优秀安全生产工作者,公司将予以表彰,并评比为本年度优秀安全生产工作者。
第三节安全生产惩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细小事故的职工,每月罚款岗位工资的3%。
二、造成重点事故的职工,在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公司纪律处分,公司将停发职工工资,并开除职工。
三、未按国家标准和公司制度正确使用、保管安全器材、设备,逾期不上交等行为,每月罚款岗位工资的2%,直至上交。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4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提高发电厂的生产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奖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稳定和有效进行;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激励先进单位和个人,惩处违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三条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发电厂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方式包括:一、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二、提供晋升机会和职称晋升;三、给予额外的奖金和奖品;四、发放物质奖励,如礼品或购物卡;五、组织学习考察,提供培训机会。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的评选标准:一、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事故率持续下降;二、职工安全培训达标率高,安全意识强;三、员工提出有效的安全改进方案;四、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及时、有效;五、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上级部门和相关方面的肯定。
第六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明确评选的程序和标准,并及时公示结果。
第七条发电厂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亲自为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奖,并向他们学习,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八条发电厂可以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设立安全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开展安全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惩罚第九条发电厂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安全生产惩罚的方式包括:一、扣减奖金和绩效工资;二、旷工扣款;三、降职或解聘;四、查封设备或停产整顿;五、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惩罚的情节和程度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具体实施时应当考虑到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事故的后果。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一、总则为促进发电厂生产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奖励内容(一)先进单位: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出10%的先进单位,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为加分项,按一定比例给予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奖励,并优先考虑先进单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二)优秀个人:设立各种奖项,包括工作先进个人奖、科技创新奖、实践创新奖、安全生产贡献奖等,给予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奖励;(三)安全生产班组奖:根据安全生产记录和全年突出贡献表现,评选出突出的班组,给予奖励。
三、惩罚内容(一)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班组,处于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安全生产要求苛刻的接驳单元工程;(二)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班组班组长要扣减一定量的绩效工资,不得参加岗前培训;(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班组,直接责任人一律撤换,直接给予处分,情节重的一律提起刑事诉讼;(四)发生小事故、违章操作等违法事项的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罚款、罚款停发工资、积分考核扣分等措施。
四、奖惩评定标准(一)先进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主题创意新颖,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安全生产成果显著;(二)优秀个人:领导所带班组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具有安全教育、技能技术等方面的成就;(三)安全生产班组奖:班组的生产记录精确完整,无违规行为。
五、奖惩的程序(一)奖惩决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签署后方有效;(二)奖励通知和颁发;(三)惩罚对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应当在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四)对于拟予重大奖项的,经公司安全小组组织专家考核,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决定。
六、奖惩的效力和期限(一)奖励具有高度的荣誉性和表彰性,但不涉及经济性问题,有效期为一年;(二)对于给予惩罚,一般情况下具有警示性,并不涉及其经济性,有效期也为一年。
七、奖惩的管理和监督(一)公司领导对于奖惩过程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二)每届换届前由公司对奖励或惩罚的有效性进行考核和评估,评价其执行效果,制定出新的奖惩细则。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本(2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本第一章绪论为了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安全避免事故发生,提高发电厂的生产效益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规定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发电厂安全生产人员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综合治理原则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要全面考虑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行为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3.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发电厂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调查、认定责任,并进行奖惩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 安全生产奖励1.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发电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的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个人安全行为表现良好等。
1.2 安全生产先进团队奖发电厂安全生产先进团队奖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的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团队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安全风险识别和防范工作有效开展等。
1.3 安全生产创新奖发电厂安全生产创新奖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的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创新措施在实践中取得的实际效果,提高发电厂安全水平等。
2. 安全生产惩罚2.1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发电厂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作业程序等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级别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2.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发电厂对于因疏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等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四章奖惩执行机制1. 奖惩决策机构发电厂设立奖惩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奖惩政策和决定具体奖惩措施。
2. 奖惩实施程序奖、惩措施的实施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事实认定、责任追究、决策机构讨论决定、记录备案等。
3. 奖惩依据奖、惩措施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内部规章制度等。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三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煤电、水电、核电等各类发电企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一节工作成绩奖励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秀单位奖: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扎实,无事故发生,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现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2.先进工作者奖: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员工,给予个人奖金和荣誉证书。
3.技能大师奖: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突出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称号。
4.集体奖励:对某一特定部门或班组在一定期间内无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成绩优秀的,给予集体奖金和荣誉称号。
第二节突出贡献奖励对在事故发生前侦测到潜在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以下奖励:1.安全侦测奖:对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巡视等手段发现潜在隐患并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2.事故预警奖:对事故发生前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和荣誉称号。
3.创新奖:对发明或改进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金和荣誉证书。
4.文化建设奖: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
第三节交流和学术推广奖励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和学术推广,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学术交流奖:对参加国内外安全生产学术研讨会,并取得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2.成果推广奖:对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并能够推广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称号。
3.优秀导师奖:对培养和指导后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导师,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轻度处罚对以下违规行为给予轻度处罚:1.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及时的,给予警告。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发电厂是一个高风险的场所,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关注的重点。
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制定了以下奖惩规定。
奖励措施安全生产优秀员工奖励1.工人:在生产中积极履行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生产环境安全的,每月评选1名,奖励500元人民币,并发放安全生产优秀员工证书一份。
2.管理人员:认真执行企业的安全政策和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生产设施安全和员工安全,每月评选1名,奖励1000元人民币,并发放安全生产优秀员工证书一份。
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奖励1.评选范围:面向全体班组。
2.评选标准: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包括事故率、安全标准达标情况、工作记录和安全巡查情况等等。
3.评选周期:每季度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个班组。
4.奖励:每个班组发放1000元奖金,并颁发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奖证书一份。
安全生产技能比赛奖励1.评选范围:面向全体员工。
2.评选标准:通过安全生产技能比赛的参与、成绩、表现等综合考评,评选出前30名,奖励方式如下:–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至第十名:每人奖励5000元–第十一至第二十名:每人奖励3000元–第二十一至第三十名:每人奖励1000元惩罚措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1.对于在安全生产中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企业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3.对于安全培训考核不及格的员工,需要重新培训,直到合格为止。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影响安全的,记过或警告处理。
2.发生一般事故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3日以内停工整改,向单位和个人挂牌,每人罚款500元。
3.发生较大事故或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的,7日以内停工整改,向单位、个人和责任部门挂牌,每人罚款1000元。
4.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将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本(二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奖惩行为,树立健康的安全文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的奖惩措施以鼓励和惩戒相结合为原则,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四条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分为奖励和惩罚两大类别。
第五条奖励措施包括表扬、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
第六条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第七条奖惩措施的执行由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八条表扬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的一种奖励措施。
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参加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等。
表扬可以通过公开发表表扬信、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奖金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杰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奖励措施。
发放奖金的金额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程度确定,奖金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条晋升是指根据员工在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赋予其更高层级、更大职权的一种奖励措施。
晋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发电厂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是对在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的一种荣誉称号。
具体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模范”、“安全标兵”等。
荣誉称号由发电厂的管理部门根据员工表现评定,并予以公示和颁发。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二条警告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
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反安全操作程序等。
对被警告的员工,须由其上级领导当面进行警告,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记过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改动安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
对被记过的员工,须由其上级领导作出书面通知,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发电厂是一个重要的能源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是其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定。
本文将从奖惩规定的目的、奖励方案、处罚措施和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惩规定的目的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通过建立奖惩制度,能够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工作态度和效率,减少事故风险。
同时,也能够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借以警示其他员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奖励方案1.个人奖励(1)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先进典型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安全巡查奖:对进行安全巡查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3)积极参与培训奖:对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进行奖励。
(4)安全生产提案奖:对提交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提案的员工进行奖励。
(5)个人安全意识大赛奖:对参与个人安全意识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进行奖励。
2.集体奖励(1)先进集体奖: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岗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安全生产竞赛奖:对参与安全生产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进行奖励。
(3)远安奖:对建设无事故和环境友好的卓越单位进行奖励。
三、处罚措施1.警告或批评对于轻微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首先采取批评或警告的方式进行纠正,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2.罚款对于违反安全规定,但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给予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由安全主管部门根据违规程度进行评估决定。
3.暂停工作或停职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责任人员,采取暂停工作或停职的措施。
期间对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求其进行再次培训和考核。
4.辞退或开除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多次违规的人员,采取辞退或开除的处理措施,同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四、执行程序1.安全违规行为的发现安全违规行为的发现可以通过安全巡查、监测设备、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4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奖惩行为,树立健康的安全文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的奖惩措施以鼓励和惩戒相结合为原则,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四条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分为奖励和惩罚两大类别。
第五条奖励措施包括表扬、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
第六条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第七条奖惩措施的执行由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八条表扬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的一种奖励措施。
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参加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等。
表扬可以通过公开发表表扬信、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奖金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杰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奖励措施。
发放奖金的金额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程度确定,奖金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条晋升是指根据员工在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赋予其更高层级、更大职权的一种奖励措施。
晋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发电厂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是对在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的一种荣誉称号。
具体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模范”、“安全标兵”等。
荣誉称号由发电厂的管理部门根据员工表现评定,并予以公示和颁发。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二条警告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
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反安全操作程序等。
对被警告的员工,须由其上级领导当面进行警告,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记过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改动安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
对被记过的员工,须由其上级领导作出书面通知,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5版30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督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包括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惩处与处罚。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等生产、施工现场发生外包队伍或施工企业人身事故的考核与处理,比照业主企业发生人身事故对业主企业及上级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对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与经济处罚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规性;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各企业应合理确定安全生产专项奖励额度计划,分子公司不低于基层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2%,基层企业不低于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8%。
专项奖励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和基建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二)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正面清单的;(五)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第三条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 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第五条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第六条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 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九条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一)奖励条件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 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 每实现一个1天安全生产周期, 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 报厂领导审批后, 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三)安全生产考核1.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 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 按下列标准考核:2.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3.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4.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5.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6.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7.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8.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条件1.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 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2.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 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3.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4.抢险救灾, 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 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 并给予重奖2.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奖励: 205元3.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奖励: 201元4.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奖励: 510元5.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 25元6.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 502元7.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 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 视情况奖励1050元8.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 视情况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 报厂长批准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 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 经厂部研究决定, 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 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为教育职工, 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 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 结合本厂情况制定第十二条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 两种处分可以并处第十三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对责任较轻, 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者, 如触犯国家刑律时, 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第十六条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 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 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11〕5号障碍标准执行, 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发生特大事故, 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 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25元的经济处分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 20元的经济处分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并给予1015的经济处分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20的经济处分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2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元经济处分第十八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wang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1015元的经济处分, 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15元的经济处分(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 0150元的经济处分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 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1015元的经济处分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15的经济处分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1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元经济处分第十九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20元的经济处分(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 0 0 0150元的经济处分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 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812元的经济处分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15的经济处分(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2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元经济处分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15元的经济处分, 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10元的经济处分(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510元的经济处分(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 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 8 元的经济处分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10的经济处分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1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元经济处分第二十一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由本厂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58元的经济处分, 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36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三)对事故责任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5元的经济处分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5元的经济处分五)对厂长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并给予15分经济处分, 给予其他厂领导503元经济处分六)对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并给予503元的经济处分(七)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3元经济处分, 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20 0元经济处分第二十二条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wang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处分外,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并给予1030元的经济处分对事故的责任人部门等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划分, 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三条发生设备误操作和"三误”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给予8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给予10元的经济处罚, 给予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给予35元的经济处罚, 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三)对事故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2元的经济处分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5元的经济处分五)对厂长有关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5元的经济处分第二十四条凡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 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20元经济处罚, 内部待岗3个月(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3元经济处罚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81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5元经济处罚五)对职能部门安监设备部)领导给予56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3元经济处罚六)对厂领导给予35元经济处罚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2元经济处罚七)所在责任部门处罚1元;次要责任部门处罚50元第二十五条凡发生人身轻伤一二类责任障碍:人身轻伤:(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元经济处罚(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3元经济处罚, 对班组成员给予1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元经济处罚, 对技术专工给予3元经济处罚四)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2元经济处罚一类责任障碍:(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元经济处罚(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3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元经济处罚, 对技术专工给予3元经济处罚二类责任障碍:(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9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6元经济处罚(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2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元经济处罚, 对技术专工给予2元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凡发生一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8元经济处罚(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5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1元经济处罚对其他关联人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元经济处罚, 对技术专工给予1元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二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元经济处罚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设备异常情况的经济处分:对发生的设备异常情况,除设备原因外, 还应从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第二十九条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中断全厂安全记录)经设备部安监部门分析, 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1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5元经济处罚, 给予设备部安监部门领导3元经济处罚, 给予厂领导2元经济处罚给予全厂职工1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元第三十条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 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5元经济处罚, 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3元经济处罚, 给予设备职能部门分管厂领导1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2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10元第三十一条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 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 给予有关人员3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1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5元第三十二条凡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 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 给予有关人员2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元新购置设备一年内发生异常情况, 事故性质按照上述条款,属新购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 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根据事故责任, 对新设备的选购者和验收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第三十三条对年度"安措"”反措”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整改措施事故隐患, 整改不力或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1-2元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同一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误操作三误)事故,给予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人员加倍经济处分第三十五条对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 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上述条文上未列入的安全事故处罚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核, 安委会有权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分(一)对情节严重的隐瞒事故行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二)对情节较轻的隐瞒事故行为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给予2元经济处分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第三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 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四章实施与要求第三十八条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按事故责任划分, 做到责任明确, 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 由各部门填报奖励申报嘉奖, 报安监部,安监部依据申报事由进行调查核实, 确定受奖部门和个人并经厂领导批准后由安监部办理第四十条申报奖励必须准确, 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 立即取消获奖资格, 并给予通报批评, 处罚510元第四十一条对积极配合异常事件调查, 主动反映异常事件真相的有关事件责任者, 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对在异常事件调查中弄虚作假, 隐瞒异常事件真相的部门和个人, 一经查实将进行加倍考核第四十二条发生异常事件误操作等弄虚作假, 隐瞒不报的, 一经查实,对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加倍考核第四十三条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第四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安监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名单和处分原因, 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进行处分第四十五条对异常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罚, 由安监部在月度考核会上提出, 讨论通过后, 由人资部从月度绩效奖金和工资中扣除, 当月不够考核数目, 第二个月继续扣除, 直至全部考核完毕扣除的考核资金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第四十六条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 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第四十七条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 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 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第四十八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 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有关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实行”说清楚”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 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中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对应的经济处罚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对有关责任人下岗期限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记分待岗试岗条例》执行;内部下岗处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待岗下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五十二条误操作和"三误”的分类:(一)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分类: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或断路器(二)其他误操作的分类:误分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入带电间隔;误停运或启动设备;误投入压板;误调度误触误碰;误开关阀门;误投切保护装置;误装拆接地线或其他安全措施等三)三误”是指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中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作业时的误碰动)误漏)接线误整定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奖惩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二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是指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可以激励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
一、奖励内容:1. 工作成绩突出、安全生产达到一定的阶段性目标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奖金或其他奖励。
2. 安全生产创新和成果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荣誉称号、奖金或其他奖励。
3. 安全生产安排表现突出、关键岗位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奖金或其他奖励。
4. 企业在安全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集体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荣誉称号、奖金或其他奖励。
5. 对个人贡献突出、安全工作表现优异的职工,给予晋升、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等奖励。
二、处罚内容: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警告等处理。
2.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进行诫勉、降职、处以罚款等处理。
3.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进行停职检查、降职、罚款、辞退等处理。
4. 隐瞒、掩饰事故、虚报安全工作信息等行为的,进行停职检查、警告、解聘等处理。
5. 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不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的员工,进行扣减奖金、警告、罚款等处理。
三、奖惩实施方式:1. 奖惩标准和程序要明确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2. 针对突出贡献和优秀表现的奖励,可以通过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等形式进行。
3. 对于违规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合法、严格公正。
4. 奖惩实施要及时有效,对于奖励及时给予表彰和奖金,对于处罚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
5. 奖惩工作要与员工考核、薪酬激励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形成相互促进的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可以加强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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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469-78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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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
第三条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九条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一)奖励条件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00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每实现一个100天安全生产周期,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报厂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
(三)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按下列标准考核:1. 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
2. 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
3. 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
4. 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
5. 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
6. 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
7. 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
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条件1.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 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
3.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4. 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5.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并给予重奖。
2. 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
奖励:2000~50000元。
3. 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
奖励:2000~10000元。
4. 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
奖励:500~1000元。
5. 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
奖励:200~500元。
6. 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
奖励:50~200元。
7.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视情况奖励1000~5000元。
8. 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9. 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
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报厂长批准。
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经厂部研究决定,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为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厂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处分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
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11〕5号障碍标准执行,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并给予1000~1500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2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