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习提纲
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
3×3行移送。
区别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1)前提不同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2)对象不同移送的是案件转移的是管辖权(3)法院不同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级别不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纠正错误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6)发生原因不同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2.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或利害关系人有两人以上其中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作为第三人诉讼。
4.缺席判决:48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解释49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5.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6.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一人打数人)7.撤回起诉48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5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还有诉讼费的自动撤诉情况。
行政诉讼法讲授提纲
行政诉讼法讲授提纲一、行政诉讼概念、特点及与行政复议比较1、概念(控告,申辩、争辩即诉讼。
行政诉讼即由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般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2、意义:私权对公权之对抗,法律对公权之制约,公权行使权力(利)与责任(义务)之对等。
其实施目的为对合法私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3、特点(与行政复议的不同比较):⑴、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就救济途径而言);⑵、多级纠错与一次复议(就审查制度而言);⑶、合法性审查与合法性、合理性结合审查(就审查内容而言);⑷、司法终局与复议前置(就审查效果而言);⑸、程序严谨与灵活便民(就审查效率和救济成本而言)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同或相似之处(1)、权利救济目的相同;(2)、具体审理、审查形式基本相同或相近;(3)、裁决(判决)、复议决定形式相同或相近二、行政诉讼受理及排除事项(范围)1、行政诉讼受理范围:(1)、有关人身权的行政诉讼;(2)、有关财产权的行政诉讼;(3)、有关其他人格权的行政诉讼(4)、有关政府或政府机关、机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尚存争议)2、行政诉讼排除事项或范围:(1)、实施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战争、军事行为等)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2)、立法及法律实施(行为)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机构内部奖惩任免决定等)导致奖惩任免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4)、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起的行政诉讼;(5)、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终局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的管辖、证据1、管辖的一般概念(统辖、管理及处理权限)2、一般管辖中的特别规定(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涉及不动产权属等行政争议的管辖等)3、证据种类及其划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就证据渊源、性质等划分,又可划分为言证、物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派生证据等)4、证据的采信原则---------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四、行政案件审理及程序1、审理一般程序:起诉-----受理-----审理(一审----上诉-----二审)-----判决-----执行(对被告败诉的执行罚、强制执行)2、判决形式及判决原则(维持、撤销、判决履行或确认违法为原则,判决变更或变更判决为例外)3、审判时限(起诉时限,一审时限,上诉时限,二审时限等)4、再审(三审)进入限制及进入条件五、赔偿诉讼1、赔偿诉讼条件2、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节3、行政赔偿属国家责任,赔偿费用由国家承担4、赔偿费用的追偿六、涉外行政诉讼-------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七、其他规定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2、诉讼参加人与第三人3、诉讼代理人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5、证据保全6、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006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
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名词解释1、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系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对方财物,或者预先为一定行为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2、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系指因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存在,从而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形式。
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5、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它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6、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在行政诉讼中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7、非诉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也称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简称“非诉执行”,是相对“诉讼执行”而言。
具体言之,这里的“非诉执行”系指:人民法院由于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8、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诉讼无法继续或者继续审理已无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一、什么是行政确认判决?在哪些情况下适用?行政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以及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形式。
适用情形:在性质上,确认判决有两类:一、确认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形式:这类确认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于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二、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形式:这类判决可在以下情形作出:1、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行政诉讼法提纲 (1)
行政诉讼法讲稿(提纲)一、出台背景: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
直至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立法宗旨: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重要意义:(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行政诉讼法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103条。
(一)行政诉讼法的性质。
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
(二)受案范围。
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纠纷,不在受案范围内)(三)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1.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六)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学》提纲(远程)
《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章行政诉讼的范围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目的因素、技术因素和现实因素。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它既有正面的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的个别补充;既有概括式的一般规定,又有列举式的具体规定;既有肯定式的正面列举,又有否定式的反面排除。
二、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三、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法律上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具体可归纳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一、内涵与划分因素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考虑因素:(1)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当事人的地位(2)案件本身的性质(3)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准确(4)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配二、级别管辖——向哪一级法院告共四级原则:向基层法院告,第13条例外:第14、15、16条特别规则:第23条三、地域管辖——向同一级中的哪一个法院告原则:被告所在地?第17条例外:第18、19条避免冲突规则:第20条(选择管辖)第21条(移转管辖)第22条(第1款,指定管辖)(第2 款,裁定管辖)第四章行政诉讼中的主体一、主体概述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诉讼是一种三角构造关系:法院及其法官;原告一方;被告一方;其他人物P51,75裁判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广义;狭义)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分别以一、二审称位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中,因法律上的原因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人)二、行政审判组织行政审判组织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国家司法机关。
包括:(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2)行政审判机构:(3)行政审判法官:三、原告定义: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绪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1. 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法的作用;.掌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基本原则。
课时分配:2学时本章教学重点: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及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区别。
教学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范围。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复习思考题: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第二章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1. 了解行政诉讼的历史发源;.明确外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课时分配:2学时本章教学重点:两大法系国家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特征。
教学内容:、行政诉讼产生的条件。
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简介。
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复习思考题: 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O第三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基本原则的特点和各原则的具体内容,能够实际解决问题;.理解并掌握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课时分配:2学时本章教学重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内容及其相关案例问题,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教学内容: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二、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三、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复习思考题:如何正确理解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日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法院不予手里大事项。
课时分配:4学时本章教学重点:可诉行政行为类型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具体内容。
教学内容:一、受案范围标准。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内容(可诉行政行为类型)。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内容。
复习思考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模式解读。
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管辖的种类、能够区分各种类概念,理解级别管辖、裁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课时分配:4学时本章教学重点:级别管辖的具体的内容,能够解决案例问题。
裁定管辖各内容的区别。
行政与行诉法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在实务中能解决具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本章简介]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基本理论概念是本课程的基础核心概念,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
二、行政权的概念与特征三、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行政法的特点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渊源的含义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
二、行政法渊源三、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第三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四、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简介]主要介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价值与功能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与诸说第二节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第三节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简介]本章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基本部分展开,同时包括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提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提纲一、课程性质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设置和运行的部门法,是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必修的主干课程。
通过行政法的学习,学生能够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我国行政法制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从而树立行政法治观念,为将来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教学目的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制度,从而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为他们从事行政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提升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分为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若干部分。
基本理论主要讲授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和历史;行政主体主要讲授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程序是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而对行政机关做出行为时的程序性制约:行政行为主要讲授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责任主要讲授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都是对讲授对公民权利提供的救济途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涉及内容多,但课时有限,本课程不能把教材中的所有问题全部讲透,所以在讲课过程中一方面选择其中重要问题,结合案例进行重点讲解,另一方面,通过布置阅读作业、思考题等形式,培养学生自学能力。
四、教学时数51学时五、教学方式本课程主要采取教师讲解和学生参与、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一方面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等手段的运用,尽可能地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对于这门课中比较重要的理论问题(如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都要在课堂上结合案例进行细致讲解;另一方面,通过布置思考题、阅读材料等形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具体来说就是,对于行政职权、行政监督等同学在其他课上已经学习过或将要学习的课程,可以适当安排他们进行材料阅读,培养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然后再通过课堂提问、布置思考题或给学生提供走上讲台讲解等方式,进一步检验他们自学的成果。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培训大纲
《行政诉讼法》培训大纲第一章总则【了解】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第1条)、诉讼权利(第2条)。
【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第10条。
第二章受案范围【了解】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第12条)【掌握】应当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1条)第三章管辖【了解】级别管辖(第13条-第16条);一般地域管辖(第17条);特殊地域管辖(第18条、第19条)。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了解】行政诉讼原告(第24条)、行政诉讼被告(第25条)第五章证据【了解】证据的种类(第31条)【掌握】举证责任及证据有关规定: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举证限制、原告需举证事项、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及认定(第32条、33条、34条)第六章起诉和受理【了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第37条)【掌握】起诉期间:直接起诉期间;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诉讼期间的延长(第38条、39条、40条),起诉条件:被告不适格时的处理;申请撤诉及撤诉后重新起诉的处理(第41条、第51条)第七章审理和判决【掌握】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审案的依据、规章的适用、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引用(第52条、第53条),审理期限:一审和二审期限(第57条、第60条)。
上诉期限(第58条)。
一审判决种类:维持判决、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变更(第54条)第八章执行【了解】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65条)【掌握】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期限;执行管辖;先予执行;不予执行的规定(第44条、第66条)《行政复议法》培训大纲第一章总则【了解】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第1条)、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及职责(第3条)。
行政诉讼法学习提纲
行政诉讼法学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行政诉讼法学讲授提纲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11级法学专业、行政管理专业《行政诉讼法学》讲授提纲主讲教师:向忠诚参考书目1、何海波著:《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下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讲授内容及进度安排第一讲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争议(一)行政争议的概念(二)行政争议的特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02司考)二、行政诉讼的概念(P1-2)三、行政诉讼的特征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关系(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0司考)1、联系2、区别(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1、联系2、区别(p8)第二节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一)定义(二)理解1.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和广义的行政诉讼法2、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的关系3、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属性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P26---P29)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P29-30)四、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一)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意义(二)行政诉讼法对立法目的的现行规定第二讲第三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和意义1、概念(p30)2、意义(二)共有原则(三)特有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1、合法性审查的含义2、合法性审查的范围3、合法性审查的意义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二)回避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第四节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一、行政诉讼中的诉(一)诉的概念(二)诉的种类(即行政诉讼种类,教材第六章第八节)1、行政诉讼种类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2)意义(P207-208)2、行政诉讼的主要种类(类型)(1)撤销诉讼(2)课予义务诉讼(3)给付诉讼(4)确认诉讼(5)变更之诉(6)公益诉讼(7)机关诉讼(三)诉讼请求的变更1、基本要求(06司考、07司考)2、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四)诉的合并与分离1、诉的合并(合并审理)(1)诉的合并的概念(2)诉的合并的适用情形(04、09司考)2、诉的分离二、行政诉权(一)行政诉权的概念(二)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的关系1、联系2、区别(三)行政诉权的种类第三讲第五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二)客体(三)内容1、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诉讼权利(2)诉讼义务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原告和被告共有的主要诉讼权利(2)原告和被告共有的主要诉讼义务(3)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①诉讼权利②诉讼义务(无规定)(4)被告特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①诉讼权利②诉讼义务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诉讼权利(2)诉讼义务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前提(二)行政诉讼法律事实的出现是条件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四、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和方法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范围一、可诉或应受理行政行为的基本条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一)主体条件或主体标准(二)行为条件或行为标准(07、12年司考)(三)权利条件或权利标准(四)立法条件或立法标准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08司考)第四讲第三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应予受理的案件)一、行政处罚案件(02司考)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05司考)四、行政许可案件(02、08、11司考)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08司考)六.抚恤金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05司考)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05、08司考)(一)法院有权受理所有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课程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代码: 3002213200 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类别:专业课课程性质:必修学分:4课时:68(60+8)一、课程目标本课程主要培养学生关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知识,使学生从整体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使学生熟悉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提高学生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为学生将来能够依法行政或者依法维权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二、课时分配三、教学内容单元一:导论(2课时)1.教学内容[1]课程简介;[2]教材;[3]参考书目;[4]课程框架(重点);[5]学习要求;[6]课程考核(重点)。
2.课后学习无课后学习。
单元二:行政法概述(8课时)1。
教学内容[1]行政法的理念、价值和结构;[2]行政法的基本概念;[3]行政法的法源(重点;采取小组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教学方法);[4]行政法的特点;[5]行政法律关系(重点;采取小组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教学方法);[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采取小组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教学方法);[7]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学)。
2。
课后学习[1]不定项选择题。
从近5年司考真题中选3道关于行政法法源的不定项选择题进行改编后作为课后作业;[2]补充课后学习资源:自学行政法和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单元三:行政法主体(10课时)1.教学内容[1]行政法主体概述;[2]行政主体(重点;采取小组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教学方法);[3]公务员(重点;采取小组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教学方法);[4]行政相对人(采取案例教学法);[5]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自学)。
2。
课后学习[1]不定项选择题。
从近5年司考真题中选5道关于行政法主体的不定项选择题进行改编后作为课后作业;[2]论述题:1道关于西方公务员之分类及其对我国的借鉴的论述题。
要求: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不少于500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的公共团体和组织的行政。
但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2、行政权是怎样的公权力?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
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3、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4、行政法是控制权法的理论依据。
(1.)行政权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重属性(2).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更加经常、广泛、直接的联系(3)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趋势5、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越权无效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五、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二、行政公开原则三、行政公正原则四、行政公平原则6、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内容与意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7、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的含义越权无效原则含义: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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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