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告参加诉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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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原告参加诉讼申请书

【制作依据】

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恳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手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恳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中第2款即手册了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

所谓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别人的判决于己不利,他并没有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恳求。因此,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常常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被辅助一方当事人如胜诉,则判决有利于自己;如相对方胜诉,则判决不利于自己。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承认和放弃诉讼、恳求和解、申请执行等。

但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其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等。其三,一审讯决其承担义务,他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其四,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一)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本诉原告和被告主张实体恳求权。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诉当事人主张恳求权,而是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属于民法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属于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就是说,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可能对其民事权利的享有或行使,产生限制、增加或减少方面的影响。假如案件的处理结果给其带来刑法上的刑罚处罚或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都不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这种利害关系必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是指法律明文手册的,必须要产生的一种利害关系。假如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或不是法律上必然产生的利害关系,就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这种利害关系不单单是一种不利益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单单是给第三人带来不利后果,也可能带来有利的后果。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利害

关系仅是一种不利益关系,是一种“义务”性关系,认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之所以同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因为他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假如该方当事人败诉,他就对该方当事人负有某种义务,因此,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该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性关系。同时,只有需要其承担义务时才要其参加诉讼,一并解决。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其一,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包括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义务性”法律关系说有悖法理;其二,设立第三人管理办法的目的,要求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其实不仅仅是为了确认该第三人在诉讼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也包括一并解决其权利。同时也是为了诉讼的便利,简化诉讼程序。其三,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理论,都不单单把这种利害关系作为不利益关系或义务性关系,而是手册为或解释为既可能是权利关系也可能是义务关系。最后,从审讯实践看,人民法院处理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也不单单是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能是一并确定该第三人的权利。假如仅把这种关系限制在义务性关系之内,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有悖于第三人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带来实践中的混乱。

(二)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手册,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三)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即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参加诉讼虽然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根据《适意图见》第66条的手册,在诉讼中,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地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恳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由其自行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才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讯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手册》,对下列人员不得通知其参加诉讼: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

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手册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手册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获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也应在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的任何阶段申请参加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二审程序中,假如人民法院没有判决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只需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判,该裁判确定的事实对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具有预决的性质;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不要求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第三人就无权上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也不影响其审级利益,不存在阻碍其上诉权的问习题。假如人民法院查明需要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首先争取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第三人放弃审级利益的情况下,也可直接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假如调解解决不成,第三人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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