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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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

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

论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船舶在航行途中,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统计,绝大多数没有使用“安全航速”主要原因是船员对避碰规则没有深入了解“安全航速”的涵义。

“规则”第六条: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1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应包括以下几点1.1 对所有船舶(1)能见度情况;(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例如来自海岸或船上光线的后向散射;(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1.2 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本条规定的用词以及它与其他条文的相对关系都清楚表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都要以保持安全航速为先决条件。

当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通常需要用缓速行驶,同时,能见度被列为确定安全速度时考虑的所有因素中的第一位。

然而,在能见度不受限制时,也不应当就认为在任何环境中用全速行驶都是正当的,对本条规定中的一些特别的“词”或“句”,我们必须予以正确的理解。

2 关于对本条规定中“每一船舶”的理解:在任何时候,使用安全航速行驶的要求适用于每一船舶。

这对于吃水有限的船舶和一些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享有高度权的机动性有限的船舶可能具有特殊意义。

当这些船舶附近有其他船舶时,就不能认为因为自己无能力为他船让路,而保持用高速行驶也是正当的。

3 关于对“安全航速”一词的理解:“安全”是相对而言的,要求每艘船舶以合理认为在每个特定环境中安全的速度行驶。

避碰规则的理解及“早让宽让”的做法

避碰规则的理解及“早让宽让”的做法

避碰规则的理解及“早让宽让”的做法碰撞危险的判断:罗经方位法,舷角(相对方位)判断法,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雷达标绘法。

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任何怀疑,应假定存在这种危险。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作出作出判断,尤其是不充分的雷达资料做出推断避碰行动应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

所谓积极地、是操纵者的决心要求:这要求操纵者要有当机立断、干净利落的风格,而不是犹豫不决、谨小慎微。

要培养自己具有雷厉风行、勇敢果断之精神。

所谓及早地之含义:它区别于及时、过迟行动,如及时行动,一船舶在某一时刻采取了行动,恰好避免即将形成的紧迫局面。

如超前采取了行动,紧迫局面不会产生,并且在时间上或空间上还具有一定的余地,则这个行动即为及早行动。

若滞后这一时刻,紧迫局面立即形成或业已形成,即使最后并不一定发生碰撞,但这一行动仍可被视为一种过迟行动。

一般地:在互见中,通常这两船接近到3海里左右,采取行动即为及时行动,若超前行为,即可视为及早的行动,反之即为过迟行动。

在能见度不良区域:通常以与本船构成对遇与交叉态势的来船接近到4-6海里,对正在追越本船的来船,接近到3海里左右,即可认为是采取“及时行动”的时刻,若在这一时刻之前行动,则可视为及早的行动,反之,即为过迟行动。

当然,采取及早行动之时,还应充分注意当时的环境及时其情况。

大幅度行动:航向航速的变动:满足被他船用视觉或雷过观察时容易察觉到。

一般做法:转向一次转足30度以上,甚至60-90度:减速:原来速度的一半以上。

另一个标准:能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驶过,应避免对航向和航速作一连串小的变动。

安全距离:相对于我们船:在大海上,能见度良好的白天,DCPA不应少于1海里:而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DCPA不应少于2海里:当然,这不是一个常数,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更高要求。

船舶航行中,如果都积极实行早让、宽让的良好船艺,事故发生将会大大降低,船舶实行早让,就要求极早发现来船,当发现来船后,要了解来船的动态和我船相对运动状态,及时沟通,了解各自的意图,双方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通过,分清直航船,让路船的责任,如果沟通不上,我船采取了早让的主动态度,即使对方采取了一些错误的做法,或者没有按照规则去操纵船舶,由于我船已经采取了早让措施,安全距离大,我们再采取相对的安全措施,时间和距离上都会有选择的余地,特别是能见度不良时,由于我轮采取了早让的态度,双方的运动态势显示后就比较明显,宽让是让船中必须做到的,规则中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之安全航速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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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安全航速应考 虑的因素 《规则》第七条(二)款 规定:“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 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 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 情况和周围环境主要因素;使用 雷达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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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 性、效率和局限性。”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情况 《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 行,应当发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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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决策增加了难度。 (3)船舶操纵性能 船舶操纵性能包括航向 稳定性能、旋回性能与启、制性 能。 船舶操纵性能因船而异, 掌握船舶操纵性能,是船舶采取 适当而有效避让行动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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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要掌握船舶的旋回性能与制 动性能,即船舶在当时情况下的 旋回要素以及停车与倒车的冲程。 (4)风、浪、流及航道情 况和周围环境 风、浪、流作为影响船 舶的外力因素,都将对船舶操纵 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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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直接影响,也使船舶航速、 航向、船位、纵横倾等运动要素 随之发生改变。 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所 包括的因素十分广泛,除风、浪、 流因素外,还包括航道尺度、航 行标志、危险物分布、天气、能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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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船舶会遇态势等因素。 2、对备有可使用雷达的 船舶、还应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 效率、局限性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充 分考虑雷达设备的效率、特性和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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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航速,加强瞭望,并按 规定发出声响信号。”“除已判 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应当将航 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 速度。” (2)通航密度情况 通航密度是指单位面积 水域中船舶的密度。水域密度越

避碰规则及分析

避碰规则及分析

四、锚与锚泊
2.锚抓力与出链长度 根据试验,当底质为泥沙时,锚的抓力于 链长、水深的关系如下表
出链长度/水深 抓力/锚在空气中的重量 1.5 0.66 2.0 1.01 2.5 1.39 3.0 1.74 3.5 2.09
四、锚与锚泊
单锚泊抓力 单锚泊时的锚抓力可用下式表达: P=Pa+Pc=λwa+λwcl
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
主讲:苏维顺 厦门海事局
一、船舶操纵性能
1.船舶操纵性 (1)船舶操纵性 船舶能保持或改变航向、航速和位置的性能称为船舶 操纵性。 操纵性包括航向稳定性、回转性、转首性等。 (2)航向稳定性 保持原来航向的能力,称为航向稳定性。 (3)回转性和转首性 回转性是指船舶经操舵后,船舶改变原航向作圆弧 运动的性能。 转首性指船舶回转初期对舵的反应能力。
中国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57年接受1948年规则,但对国际海 上避碰有关非机动船舶的规定作了保留, 并于1958年8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非机动船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同 样对60、72年规则作了相同的保留。
六、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概要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分为五章38条和 四个附录其内容结构为:
锚的种类 通常锚泊时抓力系数 霍尔锚 4 斯贝克锚 4~6 波尔锚 7~11 AC-14型 7~11
链的抓力系数 砂底-0.75 泥底-0.6
T0
四、锚与锚泊
l
y
s
单锚泊出链长度 (1)悬垂链长S; (2)卧底链长L;
S =
Y (Y +
2T0 ) W c
T0 − λ a w a L≥ λ cW c
一、船舶操纵性能
4.船舶回转圈及其几何要素 (1)回转圈 在转舵后,船舶重心的运动轨 迹曲线称为回转圈。 (2)回转圈几何要素 偏距Kk 进距Ad 横距Tr 旋回初径Dr 回转直径D 相对回转直径D/L

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2013年3月18日,惊闻公司XX轮在宁波出港时与一黄沙船发生碰撞,海务经理朱船长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加强雾航安全的要求》,要求组织船员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月26日公司向各轮下发了《关于“博多”轮碰撞事故的通报》,要求各轮集体学习避碰规则以及SMS文件相应规定。

我轮船长在两次全体船员收文学习的会议上集体学习了公司的文件精神,会后船长组织驾驶员再次重点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各驾驶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警惕,防微杜渐,任何时候都应谨慎驾驶。

以下是我轮两次学习公司文件要求及船长、各驾驶员在船工作经历的心得体会。

一、熟悉并理解《规则》作为船长及驾驶员必须熟悉《规则》,对规则的理解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重在理解《规则》的精神。

《规则》规定:能见度小于5海里时《规则》第十九条开始适用,公司体系文件中《船舶雾航安全制度》第4.3.3要求:当能见度3-5海里时即认为是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当能见度小于3海里时即认为是严重能见度不良,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叫船长上驾驶台。

《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所谓安全航速,并不是一个确定数值,而是结合当时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等并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在适合当时环境的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的速度。

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员应首先利用AIS、雷达、ARPA等助航仪器对船舶周围环境充分了解,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因此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雷达观测信息作出推断。

其次,应对船舶的操纵性能包括船舶的回旋性能、航向稳定性能和停船性能有所了解,以便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

规则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两个避免”:(1)处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是能见度不良行动规则的精髓所在,因此,无论来船在本船的右正横前还是左正横前以及在正前方本船均应向右转向避让,对右正横或右正横以后的来船应采取向左转向避让,对左正横或左正横以后的来船应采取向右转向避让。

船舶安全航速探讨

船舶安全航速探讨

船舶安全航速探讨张诗永(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州350007)摘要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安全航速”的规定,认为影响安全航速的一些因素包括:船舶的操纵性能、能见度、船舶密度、风、浪、流等。

通过驾驶员海上对安全航速运用的实例,表明安全航速是个变量,在实践中应依据具体条件灵活应用。

关键词船舶安全航速避碰规则影响因素1 对安全航速的理解1972年《国际海上避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六条规定,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又有效的避让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船舶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从《规则》可以看出,船舶在航行中所采用的速度是否安全是以能否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发生碰撞为前提的,而在某种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采取何种安全航速,则没有定量的要求。

这就需要船舶驾驶员在航行中正确地分析所处环境,准确地判断周围船舶的动态,及时调整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在船舶事故中,安全航速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事故都与船舶未遵守安全航速的规定有关,有时它还是主导因素。

举例来说,印度尼西亚的河道急弯处常有碰撞事故发生,原因是河道的大曲度使得船舶在很近的距离上才能处互见中,等到发现来船时由于未使用安全航速而无法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再如日本内海一些窄航道,弯处水流急,如果船舶航速过慢,就有可能失去舵效或出现舵效迟缓,以致于无法控制船舶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行动,此时这个慢速度也不属安全航速。

因此,作为驾驶员应根据船舶自身的性能,综合考虑船舶所处的周围环境,及时调整航速使之始终处于安全航速状态。

总之,“当快则快,当慢则慢”,这便是对安全航速正确的辨证理解。

2 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船舶安全行驶的航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包括船舶操纵性、能见度、船舶密度、风浪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之安全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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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乐山市地方海事局演示文档模板 Nhomakorabea二、决定安全航速应考虑的 因素 《规则》第七条(二)款规定: “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 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 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 周围环境主要因素;使用雷达的 船
安全航速
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 效率和局限性。”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情况 《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 行,应当发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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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一、安全航速的含义和适用 范围 1、“安全航速”的含义 什么是“安全航速”?《规 则》没有明确定义,也没有作出 任何“量”的规定。事实上任何 量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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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法,都是不切实实际的。因为船 舶航行所处的当时环境和情况因 素的变化,决定了确定安全航速 大小的变化,所以安全航速应具 备以下三个条件和性质: 经常性—能在任何时候均应 保持安全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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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航速就是安全航速”。 (1)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 动 船速的高低对船舶能否采取 有效的避让行动有直接的影响。 如果船舶速度过高,发现他船后 则有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对当时 会遇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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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和判断;如果船舶速度过低, 船舶转向效果差,甚至无法维持 其航向的操纵能力,则有可能失 去对船舶的有效控制,这对船舶 避让是十分的。因此,船速应控 制在有利于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 的程度,以便所采取的避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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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决策增加了难度。 (3)船舶操纵性能 船舶操纵性能包括航向稳定 性能、旋回性能与启、制性能。 船舶操纵性能因船而异,掌 握船舶操纵性能,是船舶采取适 当而有效避让行动的基本前提,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安全航速是指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而规定的航行速度。

船舶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以下是有关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的详细说明:一、安全航速安全航速是根据航行条件和船舶性能等因素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航道条件:根据航道的深度、宽度、弯曲度和水流等情况来决定航行速度。

若航道狭窄、有浅滩、弯曲度大或者水流急,则需要降低航速,以防止船舶搁浅或发生碰撞。

2.能见度:能见度是安全航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保持足够的反应时间。

3.天气条件:不同的天气情况对航行有不同的影响。

在大风、大浪或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避免发生意外。

4.船舶类型:不同类型的船舶有不同的安全航速要求。

船舶的航行性能、操作特点以及装载状况都会对航行速度产生影响。

二、避碰与信号避碰是指船舶之间或者与其他障碍物之间进行避免碰撞的行动。

航行中的船舶需要通过信号、规则和注意力等方式来进行避碰。

1.船舶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规则,对海上避碰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则,当两艘船舶相遇时,需要确定是哪一艘船有避让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动避免碰撞。

2.船舶信号:船舶在航行中使用各种信号来传达信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和避碰。

例如,灯光信号、声音信号、无线电通信等。

3.注意力:船舶航行时需要船员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时刻观察周围环境,保持与其他船舶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

内河避碰规则是指内河航行中需要遵循的避碰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规定,内河避碰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河避碰规则:1.在狭窄的水道中,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避免碰撞。

2.在水道的弯道中,特别是有限视距的情况下,船舶应当减速航行,确保能够及时停止或改变航向。

3.内河航道会有很多其他的船只、浮标、桥梁等障碍物,船舶需要保持警惕,避免碰撞。

船舶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船舶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船舶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船舶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船舶碰撞事故是对海上安全航行的最大威胁,是航运最大的安全隐患,是船舶安全的重中之重,每个驾驶员必须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世界上83%船舶碰撞事故都是由于人为疏忽造成的,做为船舶驾驶员务必加强对国际避碰规则的学习,强化对驾驶员责任心的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典范,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在海上能够有效执行。

根据我轮航线的特点结合避碰规则浅谈以下几点学习体会。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避免碰撞行动的要求是: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积极"体现了避让行动的主动性,这是成功避让的基本要求。

驾驶员通过有效瞭望,发现有与他船存在碰撞危险的可能性,就要积极地采取行动,要对两船及周围态势进行准确的把握和分析,精心绘算避让航线,从而确保安全通过。

要调整好雷达的增益、调谐、海浪抑制、雨雪抑制,使之目标回波处于饱满状态。

切不可盲目的相信助航仪器带来的便利,要善于辨别雷达的假回波给避让行动造成的误判,全方位无死角、保持正规有效瞭望,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提供根本保障。

"及早"体现在了避碰行动的及时性,不要等待形成紧迫危险时再行动,这是成功避让的前提。

一、是要及早发现。

在雷达无ARPA功能以及无AIS设备的年代,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碰撞危险,主要是通过观察他船的'方位变化情况或人工标绘,花费时间较长,从发现他船至判明存在碰撞局面并开始实施避让行动时,两船之间的距离,大船在6nmine,左右,小船更近,如环境许可,此时实施避让也还为时不晚。

随着科技的发展,雷达具备了ARPA功能,除了一些小吨位的船以外的其他船舶基本都已安装了AIS设备,同时GPS等卫星导航定位精度高,从而使得各船对周围态势的把握即快又准确。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碰撞事故的发生,造成船舶、船员和旅客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 违反避碰规则的行为可能受到海事部门的处罚,如罚款、扣留船舶等
船舶驾驶员应承担违反避碰规则的法律责任
• 对因违反避碰规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如造成重大事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0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更新与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订与更新情况
碰要求
03
船舶与潜水器之间的避让规则
• 规定了船舶与潜水器在相遇时应遵守的避碰原则和操作
要求
• 包括船舶与潜水器在水下探险、考古、科研等过程中的
避碰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际水域航行的船舶
• 包括商船、客船、渔船、军事船舶等各类船舶
• 无论船舶的国籍、吨位、航速如何,都应遵守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航海教育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 航海人员应学习和掌握避碰规则,提高自身的航海技能
• 避碰规则是航海实践中的基本指南,对于指导船舶驾驶员进行安全航行具有重要
作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航海实践中的应用
船舶驾驶员应定期参加避碰规则的培训和教育
• 提高自身对避碰规则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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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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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起源于19世纪末
•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船舶交通日益繁忙
•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开始制定避碰规则
新兴技术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应用面临的挑战

安全航速 避碰与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 避碰与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广义的“安全航速”
• 能够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所控制的航速,能确保所采取的避碰行动在避让时间和距离上具有充 分余地,使会遇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驶过。
船速的高低对船舶避碰行动不仅在避让时间和距离上有直接影响,而且 对船舶操纵性能产生直接影响。
船速过高:导致判断和避让他船在避让时间和距离上的被动, 可造成浪损事故。 船速过低:导致舵效差和转向效果差,有可能失去对船舶的有效 控制,也不利于避碰行动的行之有效。
(浪损等)
广义的“安全航速”
• “安全航速”与“限制速度”的关系
在很多特定水域中,其主管机关为确保船舶航行的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当地水域 的具体特点对船舶速度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上海港主管机关规定,在黄浦江上航行的船舶,顺流航速不得超过8 kn 、逆流航速不得 超过6 kn 。
速 对于船速作出的限制性晚定,不能认为是对《规则》“安全航速”的量化,它仅仅是对航 作出的限制胜规定。 在某种情况下,“限制速度”可能是“安全航速”,但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即使采取低于 限制 速度数值的速度.仍然可能是危险速度。
过高或过低的航速,均不是安全航速。
广义的“安全航速”
• 能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要求
船舶避碰行动,就航速大小而言,与环境和情况相关联: 1、航速大小须适应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 2、当时环境和情况因素制约和决定航速大小。 当时环境和情况因素: 1、船舶本身避让操纵性能因素 ;
(回旋性能、惯性冲程、制动能力等) 2、船舶外部环境和情况的主要因素 ; (能见度、通航密度、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 3、机动船外部环境的浪损因素 。
(不论在白天还是黑夜、能见度良好还是能见度不良、在顺直宽敞水 域还是弯曲狭窄水域等时问和环境情况下,船舶都应保持安全航速行 驶) 。

第九条避碰规则

第九条避碰规则

第九条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避碰规则:
1. 保持足够的谨慎,尽量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2. 保持安全航速,在需要紧急制动的时刻能够及时停下。

3. 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稳定的舵位,避免急转舵造成船尾的涡流影响他船航行。

4. 尽量避免在弯曲、狭水道或交通密度大的水域行驶,如果必须通过,应先进行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5. 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当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及时开启航行灯,并尽量避免行驶。

6. 在海上航行时,应当遵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7. 如果发现他船存在危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让,并向他船发出警告信号。

8. 在港口停泊时,应当遵守港口的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码头或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9.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包括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总之,《避碰规则》是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

所有的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安全航速的理解和运用

安全航速的理解和运用

安全是每一个人追求的目标,海上航行中也一样需要保证安全。

船舶的速度可以说是影响海上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安全航速被认为是保证海上安全的关键措施之一。

本文将探讨安全航速的理解和运用。

一、安全航速的定义安全航速即船舶在各种不同海况、气象条件和交通情况下能够稳定航行和避免事故的航速。

安全航速是一个综合性指标,需要综合考虑船舶的结构、负载、性能以及环境因素等因素。

二、确定安全航速的原则确定安全航速的原则应该是在满足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航速。

同时,也要考虑当时的海况、气象条件和交通情况等因素对船舶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此外,还需要根据船舶的载重、排水量等因素来确定合适的航速。

三、安全航速的影响因素安全航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海况和风浪:海况和风浪对船舶的影响很大,因此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适当的航速。

2、交通状况:船舶在海上也存在交通,交通状况也会对航速产生影响。

当遇到其他船只时,必须适当调整航速以保证安全。

3、船舶结构和性能:船舶的结构和性能对航速直接产生影响。

船舶的载重情况、排水量、发动机功率等因素都需要考虑。

4、环境保护:航行速度还需考虑是否超过了环保法规的要求,避免对海洋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四、安全航速的具体应用安全航速应该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应用。

对于巡航船、游艇等船只,应该注意保持安全航速,以保证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货船和客船,除了注意安全航速外,还要注意时刻掌握货物的运输进度和时间,以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五、结语在现代化的航运业中,安全航速是保证海上安全的必要措施之一。

它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保障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谨记安全航速的重要性,让海上航行更加安全有序。

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

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

编号:SY-AQ-05117(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On the understanding of "safe speed" of collision avoidance rules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船舶在航行途中,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统计,绝大多数没有使用“安全航速”的主要原因是船员没有深刻理解避碰规则中有关“安全航速”的涵义。

“规则”第六条: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1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1.1对所有船舶(1)能见度情况;(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1.2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本条规定的用词以及它与其他条文的相对关系都清楚表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都要以保持安全航速为先决条件。

避碰规则理解运用

避碰规则理解运用

第19条 负有同等避让责任
《规则》
有无规定
互见
追越
第14条 对遇局面
第15条 交叉相遇局面
同种船舶
机动船 或者 帆船
地方规则 第2条 责任
第13条 追越
第18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12条 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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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遇局面中规则运用
三、船舶避让关系的确定
行动程序
会遇局面
避让关系
避碰行动
1.船舶避让关系的确定的原则 (1)等级制 即按照操纵性能的好坏,操纵性能好的给操纵性能差的避让。 (2)几何制 即按照相对位置关系,根据前后、左右、受风情况等确定避让关系。 (3)有效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即在交通繁忙区域,为保持安全的交通秩序,在狭水道、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避让关系。
避碰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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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一、现行规则的版本及发展
综观海上避碰规则历史,规则可以划分三个时代。
1、帆船时期(非机动船) 2、汽船时期(机动船) 3、自主船时期(自动船)
避碰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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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来船位置
采取措施 右转/减速
右前

左前
×
右后
×
左后方

右转/加速
× √ √ ×
左转/加速
√ × × √
左转/减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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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碰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避碰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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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1 早于会遇局面的规则运用 2 会遇局面中规则运用 3 避碰的应急 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2 安全航速.ppt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2 安全航速.ppt

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
▪ 规则列出了确定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各种因 素,但不可能给出确定安全航速的方法以 及明确的依据,实际中船舶驾驶人员必须 根据当时的具体环境情况来定量安全航速。
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
▪ 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的重要程度根据不同的环 境和情况而异,通常,在开阔水域,首要考虑 的因素应为能见度。
响;
(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 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
(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
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的估计。
安全航速的适用范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安全航速条款适用于: 每一船舶(任何种类)在任何时候(应
为在航)
安全航速的含义
▪ 规则并未给出安全航速的定义(虽然几经尝 试),根据规则条文可以推出,判断一船的 速度是否为安全航速,主要考虑能否采取适 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以及能否在适合当时环 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 此外,根据船舶会遇几何原理以及实际情况, 在船速比较大的会遇两船中,船速较高的船舶 容易采取避让措施,而航速较低的船舶则不易 采取避让措施,甚至在接近到一定距离时无法 采取安全避让措施。
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
▪ 但确定安全航速的复杂性和矛盾不应成为船 舶不采取安全航速的借口,在很多碰撞事故 的海事处理中,海事法官往往会指责高速航 行的船舶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而不指责低 速船舶(除非其航速降低到丧失舵效的程 度)。
密集程度; (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
冲程和旋回性能; (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
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
情况; (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规则》中“避碰行动”条款的理解和应用

《规则》中“避碰行动”条款的理解和应用

《规则》中“避碰行动”条款的理解和应用[摘要]船舶防碰撞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防碰撞工作不仅受地理环境、航道条件、助航设施、气象因素的影响,而更重要的是与人的工作责任心、专业技术素质、应急应变能力、驾驶专业知识水平、船方与引水员配合、工作经验及当值时人的精力、情绪等息息相关。

本文通过对《规则》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条款的理解,结合实际操船的经验,提出了“早、大、宽、清、转向、减速、停车、倒车”等一些操船的基本步骤,用来减少船舶碰撞的问题。

本文还参考了大量的资料,深入的研究,对当今世界航运事业的飞速发展,世界船队规模的不断扩大,船舶向着大型化,多样化和快速化方向发展,认为航海人员对遵守《规则》来操船是相当重要,也是必须的。

船舶防碰撞工作贯穿于船舶营运生产的全过程,难以预见的面很广,突发情况也颇多。

如果在船工作的每一个人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国际安全体系的要求认真工作和落实,船舶防碰撞一定能取得成效。

[关键字]“早、大、宽、清、转向、减速、停车、倒车”[Abstract] Shipping is defended and collides to involve a wide range of knowledge, the situati on is complicated, the task is arduous, Grasp firmly and well persevering, careless slightly to tak e place the accident, The consequence is too ghastly to contemplate. Defend and collide and wo rk, It the more important thing is it is as peoples it is the more working by sense of responsibilit y, It is pieces of technological qualities, Meet an urgent need adaptability to changes, drive level, the ship at pilot cooperate, working experience and the energy, closely bound up moods of peo ple when worth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lause thoroughpin avoid the a ction colliding" to the eighth of" rule" of this text, Combine the experience of holding the ship act ually. Some basic measures of holding the ship of itting is" Early, Width. Clear. Clearing direction. Decelerating stopping engine." to put forward etc, Used for reducing the question that shipping c ollides. This text has also consulted a large amount of materials, deep research, to the developm ent at full speed of the shipping cause of our times, Fleet of world the constant enlargementses of scale, towards large-scale to take shipping, diversification and take direction develop fast, Thin k that it is quite important, is necessary too that the navigating officer holds the ship to" rule" of observing. Shipping defend collide and work and run through at shipping the whole courses who operating produce, difficult one that predicts very wide, There are conditions too to in heat suddenly. If everyone working in the ship can fulfill one's own post duty conscientiously, Working and implement conscientiously according to the reques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fe system, shipping is defended and can unquestionably make the effect to collide.[Key word] Early, Width. Clear. Clearing direction. Decelerating stopping engine.目录第一章及早地采取行动 (5)第一节对条款概念的理解 (5)第二节碰撞案例分析 (6)第二章采取大幅度的行动 (7)第一节对条款概念的理解 (7)第三章避免紧迫局面 (8)第一节对条款概念的理解 (8)第二节避让的数学分析 (8)第四章避让行动的有效性 (13)第一节对条款概念的理解 (13)第二节碰撞案例分析 (14)第五章变速行动 (15)第六章不应妨碍 (17)结论 (20)谢词 (21)引言避免船舶发生碰撞,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是任何从事船舶运输和驾驶的技术,管理人员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避碰规则的理解及“早让宽让”的做法

避碰规则的理解及“早让宽让”的做法

避碰规则的理解及“早让宽让”的做法碰撞危险的判断:罗经方位法,舷角(相对方位)判断法,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雷达标绘法。

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任何怀疑,应假定存在这种危险。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作出作出判断,尤其是不充分的雷达资料做出推断避碰行动应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

所谓积极地、是操纵者的决心要求:这要求操纵者要有当机立断、干净利落的风格,而不是犹豫不决、谨小慎微。

要培养自己具有雷厉风行、勇敢果断之精神。

所谓及早地之含义:它区别于及时、过迟行动,如及时行动,一船舶在某一时刻采取了行动,恰好避免即将形成的紧迫局面。

如超前采取了行动,紧迫局面不会产生,并且在时间上或空间上还具有一定的余地,则这个行动即为及早行动。

若滞后这一时刻,紧迫局面立即形成或业已形成,即使最后并不一定发生碰撞,但这一行动仍可被视为一种过迟行动。

一般地:在互见中,通常这两船接近到3海里左右,采取行动即为及时行动,若超前行为,即可视为及早的行动,反之即为过迟行动。

在能见度不良区域:通常以与本船构成对遇与交叉态势的来船接近到4-6海里,对正在追越本船的来船,接近到3海里左右,即可认为是采取“及时行动”的时刻,若在这一时刻之前行动,则可视为及早的行动,反之,即为过迟行动。

当然,采取及早行动之时,还应充分注意当时的环境及时其情况。

大幅度行动:航向航速的变动:满足被他船用视觉或雷过观察时容易察觉到。

一般做法:转向一次转足30度以上,甚至60-90度:减速:原来速度的一半以上。

另一个标准:能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驶过,应避免对航向和航速作一连串小的变动。

安全距离:相对于我们船:在大海上,能见度良好的白天,DCPA不应少于1海里:而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DCPA不应少于2海里:当然,这不是一个常数,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更高要求。

船舶航行中,如果都积极实行早让、宽让的良好船艺,事故发生将会大大降低,船舶实行早让,就要求极早发现来船,当发现来船后,要了解来船的动态和我船相对运动状态,及时沟通,了解各自的意图,双方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通过,分清直航船,让路船的责任,如果沟通不上,我船采取了早让的主动态度,即使对方采取了一些错误的做法,或者没有按照规则去操纵船舶,由于我船已经采取了早让措施,安全距离大,我们再采取相对的安全措施,时间和距离上都会有选择的余地,特别是能见度不良时,由于我轮采取了早让的态度,双方的运动态势显示后就比较明显,宽让是让船中必须做到的,规则中要求的。

船舶安全航速分析

船舶安全航速分析

船舶安全航速分析摘要:《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首次引入“安全航速”这一名词,对船舶速度作了一次定性解释,给人们以新的理解。

本文从安全航速的概念和对其理解入手:安全航速既无高限又无低限,任何船舶在任何情况下的航速都可能是安全航速也可能是不安全航速;接下来本文对安全航速的影响因素作了综合分析: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有很多,不仅要考虑人为操纵船舶的能力和船舶性能,还应考虑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背景灯光、海浪及航道等情况,应根据当时环境情况,合理调整航速,以最有利于避碰行动的航速航行,备有雷达的船舶应正确利用雷达使用安全航速;在众多因素中,能见度情况一直是最重要且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方面,本文将对此作重点分析;针对目前仍有将安全航速错误理解为缓速这一现象,本文将对由此现象而引发的负面影响作出分析,相反的,对于高速和安全航速的关系本文将一并分析;此外,还论述了安全航速在事故防范中的作用以及海船在内河航行为保证安全而采用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因素;总之,船舶如何保证安全航速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关键词:安全航速;雾航;负面影响绪论近20年来世界经济的发展促使海运量猛增,船舶艘数、吨位和航速快速增长,船舶逐步向大型化、快速化发展,使运输更加方便、快捷,但给船舶避让带来困难。

航速高,惯性冲程大,加快了船舶接近的速度、缩短了接近的时间,若避让不及,极易导致船舶发生碰撞事故。

从碰撞事故的统计来看,船速高是导致碰撞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能见度不良时。

船舶使用安全航速是避免碰撞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对安全航速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安全航速的制订是由于船舶大型化所带来操纵问题日益增多,停车冲程加大和浅水效应影响的情况而制订。

但对日益增加的高速船舶还考虑不周。

如何把握安全速度与高速的尺度上,“安全航速”对高速船舶仍然还是适用,应予遵守和执行而不能有任何折扣和理由。

船舶安全避让对高速船舶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有更广阔视野和知识,不仅有操纵知识,还要有安全学知识和系统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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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航行途中,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统计,绝大多数没有使用“安全航速”的主要原因是船员没有深刻理解避碰规则中有关“安全航速”的涵义。

“规则”第六条: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1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1 对所有船舶(1)能见度情况;(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1.2 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本条规定的用词以及它与其他条文的相对关系都清楚表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都要以保持安全航速为先决条件。

当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通常需要用缓速行驶,同时能见度情况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被列为在所有考虑的诸因素中第一位。

然而,在能见度不受限制时,也不应当就认为在任何环境中用全速行驶都是正当的,对本条规定中的一些特别的“词”或“句”,我
们必须予以正确的理解。

2 关于对本条规定中“每一船舶”的理解:在任何时候,使用安全航速行驶的要求适用于每一船舶。

这点对于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中享有高度权利的吃水受限的船舶和某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也许具有特殊意义。

当这些船舶附近有其他船舶时,就不能认为因为自己无能力为他船让路,而保持用高速行驶也是正当的。

3 关于对“安全航速”一词的理解:“安全”是相对而言的,要求每一艘船在各个特定环境中能以一个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是安全的速度行驶。

如果一船发生碰撞,也并不一定因为该船一开始就用了一个不安全的速度行驶所致。

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下,碰撞往往是由于了望不好,或在发觉来船后采取了错误行动的结果,而不一定是因
为一开始就用了高速行驶的关系。

4 关于对“在任何时候”的理解:为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安全航速行驶,船舶应对各种环境和情况的变化不断作出估计,任何必要的变速都必须立即采用。

值班驾驶
员在使用车钟之前,十分重要的是不应由自己和船长联系,因为由此引起的耽搁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IMO在有关值班的建议中指出:“值班驾驶员应当牢记主机在由他指挥,遇有需要时,即应毫不犹豫果断使用。

然而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应当及时通知所拟改变的车速。

”使用雷达的船舶,如果在能见度不良的开敞水域时,雷达信息显示必须进行减速时,而该船确能迅速采取行动使速度下降,那么该船所用的这
一较高速度可认为原先就是安全速度。

5 关于对“适当而有效的行动”的理解:船舶往往因行驶的速度太高,或在某些情况下因行驶的速度太低而可能无法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

例如,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一艘不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当看到他船时,往往因行驶的速度太高而元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或者,一艘使用雷达的船舶,在测到他船时,尤其在测到小船后,往往因行驶的速度太高而不能作出恰当的估计。

在另一方面,船舶在某种情况下,将航速减低到使操纵失去舵效的程度也往往是危险的做法。

6 关于对“应该考虑的诸因素”的理解
6.1 对所有船舶:大多数因素对航海人员来说一般都是能自明的,其中能见度情况显而易见地极为重要。

规则第十九条要求机动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将机器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同时要求每一船舶在听到他船雾号显示在本船的正横前,或者与正横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而存在碰撞危险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

因此,这一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对安全航速的数值又作了
进一步的限制。

现在许多船舶都已具有冲程和旋回圈资料,希望船舶驾驶员均能熟悉本船的操纵特性。

一般从全速前进改用全速停车到停住所驶过的距离,取决于航速、排水量、机型等等,往往在5至15倍船长之间。

船舶的操纵性能应结合当时存在的条件一起考虑。

一艘因本身的工作性质使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通航密度很高的地区或当驶近一艘速度较低的船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用高速行驶可能是不适当的,因素中提到吃水,是为了考虑到由于邻近区域的浅水造成船舶在操纵水域上可能遭到的限制或浅水效应,诸如船头晃动、岸吸和船吸等。

这些限制和效应通常可以用
减速来加以消除或减小。

6.2 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从这一条规定的整个内容可明显地看出,“可使用的雷达”(operational radar)一词,就是指当时在使用着的雷达。

但对使用着的雷达,除用来决定安全航速外,还应当懂得,既要求用来保持正规的了望,又要
求用来断定碰撞危险,这当然要以雷达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为前提。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一艘正确使用雷达的船舶,其行驶速度高于另一艘没有雷达的船舶所容许的行驶速度,这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的,但通常也不能以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下被认为
是安全的那种速度行驶。

6.2.1 对“可供船上使用的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的理解。

目前可供船上使用的雷达设备,由于选择范围广,从用于小船的较小型廉价设备,一直到装备于某些较大型船舶上的ARPA雷达系统。

但即使是最有效率的设备,也不能可完全代替人的眼睛。

雷达对小物标还可能探测不到;他船所作的转向在雷达屏幕上通常也不太容易察觉;而且使用雷达方位比罗经目测方位还更有可能导致对碰撞危险作出错误的估计。

不过,使用雷达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下,也还是具有某些优点,诸如定出距离,预报出两船的最近会遇距离和评估所拟订的避碰操纵方案的有效性。

雷达设备用于探测他船的存在和断定是否存在有碰撞危险的效能,显然与雷达观测人员的能力和使用方法有关系。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偶尔去看一下雷达荧光屏,很难作为正当使用雷达的依据而去肯定此时采用高速行驶是正当的,雷达应予适当的调整,使各个控钮都能按需要达到最佳效果。

如果怀疑或已知出现了雷达阴影扇形区或盲区,船舶应当定时短暂变换航向加以碓定。

6.2.2 对“距离标尺”的理解:雷达上能予使用的每一距离标尺都可能带有局限性。

当使用远距离标尺时,物标的清晰度和分辨能力即减弱,小物标就不太可能被探测到;而使用近距离标尺时,物标就不能及早被探测到,在附近有几艘船时,观测人员也不能获得对全局的估计。

因此,航海人员应当选用对当时环境最合适的距离标尺,但距离标尺还应当作定时变换。

当危险物标处在近距离时,标尺不应当再作变换。

当船上有两个雷达显示器可用并正在使用时,在每个显示器上分别选用一个不同的距离标尺,这样可以避免对距离标尺作必要的变换。

6.2.3 对“干扰”的理解:正确使用雷达的各个控钮,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能使船的回波从海浪和雨雪干扰中区分出来,但这种干扰有时会相当严重,以致大型物标甚至也可能被淹没掉。

当有这种回波干扰存在时,特别是小船回波最有可能探测不到。

因此,当船舶航行在小船有可能出没的海区时,都应当将航速减到能足以使
本船在能见距离内完全停住的速度行驶。

6.2.4 对“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的理解: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航海人员必须考虑到本船周围的交通情况。

尽管现在已有的雷达设备具有提供这方面信
息的能力,但雷达显示器上显示的物标数愈多,断定碰撞危险和估计可能操纵的效果却往往愈困难。

测到在正前方或在船首前小角度方向上以相对航向驶来的船舶对本船构成的威胁,显然比观察到从正横后以较慢的接近速度驶来的船舶更大。

在有分道通航制的地区,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沿着该航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时,如把航速减得非常低,就会发觉这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因为这样做会造成本船经常被他船追越并以很近的距离驶过。

但若为了与他船在通航分道内用高速保持齐步前进,那也不一定是正当的。

船舶必须考虑到在通航分道内还有遇到横越船和小船的
可能性。

6.2.5 对“能见度的估计”的理解:当认为雾或霾可能发生时,应当把雷达打开使用。

利用他船或航行标志从视觉初次看到或从视觉中消失来观测雷达距离,也许能断定当时的能见度程度。

夜间,在正常的视觉距离内,接收到了一船的强回波信号而未看到该船的号灯时,表示当时大概有雾。

以上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对规则“安全航速”条款的一些体会和理解。

希望航海人员能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丰富对规则各条的理解,减少和避免碰撞事故的发
生,保证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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