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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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财教〔2019〕25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12月31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2020-2022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一)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开展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以及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支持中职学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1+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农(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产业结构优化、加速壮大新动能、增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智能制造和绿色发展水平等工作。

第三条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由经信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分配因素,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和项目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要会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第五条支持范围(一)打造“246”万千亿高能级产业体系。

聚焦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打造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制造业单项冠军之城;推进集成电路产业、新能源汽车、光伏产业发展;加强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前沿产业培育;加大对领军企业、关键技术、重点平台、薄弱环节等方面精准支持;引进、培育大企业、大平台、大项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吉财党政〔2019〕522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522号各市(州)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19年7月2日附件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市政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2日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为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决策,推进财政资金分配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资金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市对区县(开发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分配决策应遵循的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财政资金分配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理、安全。

(二)集体决策原则。

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以及资金分配,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

第二章政府预算编制及审批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以及确定的重大事项,结合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和市级部门申报需求,统筹财力,编制年度预算盘子,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预算盘子,编制全市和市级预算安排意见,形成政府预算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部门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第五条年度预算安排时,市级部门预算中工资福利和运转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供养人员数量、政策标准、公用经费定额等,据实安排。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2019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9月25日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乡政府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各市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障基本、促进均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财政困难县补助、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县级绩效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补助资金。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民〔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相关单位:现将《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2019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9月30日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9〕22号)、《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56号)和《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民发〔2019〕5号)要求,现制定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从2019年起,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主要因素为中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民政局当前工作重点,民政部确定的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示范单位,市级社会工作服务创新创业基地,参考各区县(自治县)社会工作管理力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社会工作室(站)数量、社会工作岗位数量、服务能力和以往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

二、补助范围(一)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1.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主要任务:选派市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口帮扶贵州和市内10个区县(自治县),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动村(社区)社会工作室(站)建设,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三区”计划)主要任务: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2019〕5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2019年“三区”计划项目派出单位及选派人员名单的通知》(渝民办〔2019〕84号)规定,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为受援区县(自治县)选派5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建立村(社区)社会工作室(站),以特殊困难群众为重点,开展扶贫社会工作服务,为当地培养至少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完善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因素分配法的思考

完善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因素分配法的思考

完善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因素分配法的思考作者:***来源:《广西民族研究》2021年第06期【摘要】因素分配法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公平公正分配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所考虑的客观因素包括财力缺口、石漠化防治、森林覆盖、国家级保护区、漓江保护等。

广西在运用因素分配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生态扶贫产业发展因素缺位、因素分配法未充分考虑地方财力水平差异、因素分配法未全面反映生态环境治理成本等缺陷,对此,提出如下完善对策: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选取客观因素和确定相关生态功能区面积的重要参考、在石漠化防治因素补助额测算方式中增加石漠化治理成本因素、增加民族自治地方补助因素、增加生态产业扶贫补助因素。

【关键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因素分配法【作者】谭洁,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广西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6-0019-0010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因素分配法是财政常用的资金分配方法,是指按照选择确定的因素设置相应的权重,以此设计公式对一定量的资金额度进行计算分解,得出不同地区或者不同项目的资金分配数额。

一方面,因素分配法要求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另一方面,因素分配法有赖于信息系统的健全,健全的信息系统包括统计数据选取全面、数据信息系统完善、统计方法先进、收支项目的核定具有统一的计量标准、具体业务部门之间形成高效运转的综合网络系统和便捷的信息交流渠道。

目前学界对因素分配法的研究成果并不多,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因素分配法的专门研究几乎没有。

王倩倩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关系研究》一书中论及“优化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调整方式”时建议,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进一步调整并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因素分配法,具体应从“标准财政供养人口的修正”“加入生态补偿因素测算”“标准财政收入的修正”等方面着手。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湘财行〔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9〕9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4日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2021年省级专项资金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支持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用于保障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2021年。

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市场监管补助。

主要用于为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或者组织的市场监管任务而给予的资金补助,包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信用监管、反垄断、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计量监管、认证认可、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案例评选、法制建设、科技、综合规划与管理等市场监管工作补助;(二)执法办案补助。

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

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

2019年㊀第12期Ә政策法规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ʻ财农 2019 98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农业农村(农牧)厅(委㊁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农业农村局ꎬ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ꎬ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ꎬ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1号)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2号)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㊁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ꎬ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ꎬ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ꎬ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ꎬ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ꎮ二㊁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ꎬ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ꎮ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㊁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ꎮ(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ꎮ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㊁农机购置补贴㊁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㊁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㊁农业产业强镇奖补㊁轮作休耕补助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ꎮ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ꎮ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60%)㊁基础资源(20%)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ˑ(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ˑ60%+基础因素ˑ20%+绩效评价结果ˑ20%)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粮食产量等ꎬ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资金结转结余情况测算确定ꎮ农机购置补贴ꎮ根据基础资源(15%)㊁工作任务(6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农作物播1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2期种面积㊁主要农产品产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量㊁补贴资金需求等ꎮ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省份ꎬ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ꎬ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省份资金需求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15%+工作任务因素ˑ60%+贫困因素ˑ5%+绩效系数ˑ20%)ꎮ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ꎮ按每个项目任务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项目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ꎮ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ꎮ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ˑ补奖比率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ꎮ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数量ˑ相应定额补助资金ꎮ农业产业强镇奖补ꎮ按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认定)数量ˑ相应定额补助资金ꎮ 轮作休耕补助ꎮ根据轮作休耕面积㊁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轮作面积ˑ补助标准+休耕面积ˑ补助标准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ˑ定额补助金额ꎮ指导性任务ꎮ根据基础资源(35%)㊁工作任务(4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点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面积㊁农林牧渔业产值等ꎻ工作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㊁旱作节水农业推广面积㊁农机深松作业任务面积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县数量㊁家庭农场登记数量㊁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㊁现代农民培训数量㊁高产优质苜蓿基地面积㊁畜牧良种补贴数量㊁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指导性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35%+工作任务因素ˑ40%+贫困因素ˑ5%+绩效系数ˑ20%)ꎮ(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ꎮ约束性任务包括黑土地保护补助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㊁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ꎮ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黑土地保护补助ꎮ对每个黑土地保护项目县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秸秆综合利用补助ꎮ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㊁政策倾斜因素(10%)㊁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ꎬ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ꎬ政策倾斜因素232019年㊀第12期Ә政策法规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70%+政策倾斜因素ˑ10%+绩效系数ˑ20%)ꎮ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ꎮ根据禁牧面积㊁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ˑ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ˑ补助标准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ꎮ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ꎬ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㊁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ꎻ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ꎮ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ˑ补助标准+绩效系数ˑ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ꎮ指导性任务ꎮ根据基础资源(35%)㊁工作任务(4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适宜放流水域面积㊁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㊁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㊁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㊁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㊁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35%+工作任务因素ˑ40%+贫困因素占比ˑ5%+绩效系数ˑ20%)ꎮ(三)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ꎮ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ꎮ约束性任务包括强制扑杀补助ꎬ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强制扑杀补助ꎮ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㊁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㊁地区补助系数测算ꎬ其中扑杀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ˑ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ˑ地区补助系数ꎮ强制免疫补助ꎮ根据畜禽饲养量㊁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㊁地区补助系数测算ꎬ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某类畜禽饲养量ˑ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ˑ地区补助系数ꎮ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ꎮ根据基础资源(5%)㊁工作任务(7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ꎬ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生猪饲养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数量㊁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5%+工作任务因素ˑ75%+绩效系数ˑ20%)ꎮ以上所称绩效系数=(某省绩效评价分ˑ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ð(各省绩效评价分ˑ各省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ꎮ特此通知ꎮ财政部㊀农业农村部2019年10月25日33。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鲁财农〔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9〕21号各市财政局,各市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5月7日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鲁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农业事业发展以及农业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财建〔2019〕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财建〔2019〕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

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

2019年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提高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方向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和《吉林省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2019年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工业转型升级1.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支持传统产业、优势产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2.新动能产业培育:支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及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新动能企业成长项目。

3.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新产品规模化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协同创新等项目。

4.企业管理创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和民营企业管理手段创新、企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管理创新的项目。

5.信息化推进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模式创新项目,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密码安全可靠应用项目。

6.碳纤维产业发展:支持碳纤维原丝生产及产业化项目、碳纤维加工项目、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应用项目。

7.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信息化、创业创新、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园区建设污水处理中心、喷涂中心等项目,以及适度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危化品搬迁:支持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降低安全环境风险,实现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列入全省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计划的危化品生产企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冀财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27日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产学研用合作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围绕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目标导向、优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聊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要求,结合聊城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权责清晰,强化统筹。

大力推进预算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编制、绩效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评价。

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设立综合性专项资金,切实增强政府综合财力运筹能力。

(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

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推进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

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进一步提升预算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重点突出,服务发展。

优化资金配置,调整支出结构,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兼顾区域均衡和政策平衡,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优先保障民生项目,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四)绩效管理,效益优先。

将绩效理念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完善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关注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满意度。

二、主要措施(一)明晰权责,为改革工作打好基础1.厘清部门预算管理权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湘财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鲁财工〔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9号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金局、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2019年6月21日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全省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商贸公共流通服务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欧亚国际货运大通道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商贸发展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财农〔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二、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轮作休耕补助、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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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提高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方向
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和《吉林省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2019年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工业转型升级
1.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支持传统产业、优势产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2.新动能产业培育:支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及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新动能企业成长项目。

3.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新产品规模化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产
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协同创新等项目。

4.企业管理创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和民营企业管理手段创新、企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管理创新的项目。

5.信息化推进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模式创新项目,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密码安全可靠应用项目。

6.碳纤维产业发展:支持碳纤维原丝生产及产业化项目、碳纤维加工项目、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应用项目。

7.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信息化、创业创新、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园区建设污水处理中心、喷涂中心等项目,以及适度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危化品搬迁:支持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降低安全环境风险,实现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列入全省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计划的危化品生产企业。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可优先支持危化品搬迁改造项目。

(二)落实全省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
落实《关于稳定当前工业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吉工信办联〔2017〕24号)文件要求,支持以下方向:
1.支持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重点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
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的贴息支持。

2.支持重点企业脱困:对成功实现扭亏为盈且2018年净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等政策支持。

3.加快推进项目达产见效:对2018年1-9月期间投产且取得2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的工业企业(项目)予以奖补支持。

各地区稳增长资金优先用于落实全省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此外,对2018年全省稳增长重点企业,也可视情况予以支持。

二、分配额度及对象
2019年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额度为32304万元,其中17904万元用于支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68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企业(项目)建设,66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达产见效项目,1000万元用于特殊因素分配。

分配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及长白山管委会。

三、分配因素选取和数据来源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选取与资金使用方向具有较强相关性、突出政策导向的可以量化的客观因素。

2019年选取以下因素: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反映各地区2017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权重35%,以各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反映各地区2017年工业经济规模,权重为35%,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反映各地区2017年对全省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及本地区经济增长情况与其它县(市)间的差异度,权重为10%,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反应各地区2017年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权重为20%,以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5.特殊因素:重点发展碳纤维产业,支持国家级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四、计算方法
N=M ×P/100+M'×P'/100
N :按照因素法应分配某地区的财政专项资金额度 M :按因素法分配的转型升级和工业稳增长专项资金额度(24704万元)
M ':按因素法分配的工业项目达产见效资金额度(6600万元)
P :相关因素加权计算后某地区所得分数
P=A ×35+B ×35+C ×10+D ×20
P ':相关因素加权计算后某地区投产达效项目所得分数
%
30%70' P )
(1)
(1)()(⨯+⨯=∑∑效项目数量本地区符合条件投产达效项目数量本地区符合条件投产达目地区得分有符合工业达产见效项目地区得分有符合工业达产见效项P P P P
A=某地区2017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数÷2017年各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数之和;
B=某地区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2017年各
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

=
同比增速最低值
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高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低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地区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低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高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低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地区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某-
—某C
D=某地区2017年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2017年各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之和;
P 1=某地区2018年1-9月符合条件投产达效项目数量÷2018年1-9月各地区符合条件投产达效项目数量之和。

计算说明:
1.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因素计算得分时,增速为负的地区不参与计算,对应地区C 项得分为0;其它地区依照公式计算,其中全省各地区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低值取0。

2.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因2017年未获得因素法资金支持,计算得分时不考虑绩效评价因素,所得分数按权重调整为百分制。

3.2019年专项资金因素法各地最低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各因素计算后拟分配额度不足100万元地区,调整为100万元;地级市(除长白山管委会外)最低支持额度为500万元,各因素计算后拟分配额度不足500万元的地级市,调整为500万元,其它地区实际分配金额按调整后比重重新计算。

附表:2019年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明细
2019年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因素法分配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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