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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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我国民法发展的展望
一、清末到新中国成立时期的民法发展
中国民法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 其中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
和民国民法典在中华法系民法的基础上实现了一个巨大转变, 适应了当时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要, 实现了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1、《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的制定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入20世纪之后,清政府面对危机,决定实行新政和修律,期望借此延续其统治和收回治外法权。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伍廷芳修律。一些开明人士阐述了民法的作用及中国传统民法的缺失。准备工作就绪之后,制定民律草案的工作正式开始。最后制定《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未及颁行,清朝即灭亡。但是它第一次打破了中华法系民法的传统,引进了西方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编纂方法,出现了划时代的进步。
北洋军阀执政以后,清末以来开启的法律现代化事业并没有中断。1914年,
北洋政府法律编查会开始修订民律草案。1918年,法律编查会改为修订法律馆,对民律继续进行修订。迫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政治压力,到1925年,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迅速起草完成《民国民律草案》的总则编、债编和物权编,1926年完成了亲属编和继承编。尽管《民国民律草案》没有正式实施,但在1926年之后曾作为条理被各级审判机关所援用,并对后来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起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两部草案的制定,产生了重要意义。第一, 两部民律草案脱胎于中国社会的封建传统,采用了先进的西方民事制度和民法典编纂方法,实现了中国民法发展史上划时代的历史转变。第二,两部民律草案断然摒弃了中国民事法律的封建礼教核心,采用了公平、正义的先进民法观念,实现了中国民法思想的革命性变革。第三,两部民律草案采用了明确的编修指导思想,注重社会调查,体现了立足本土、中西融合的立法思想。第四,两部民律草案广泛吸纳欧陆民法的先进制度,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和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2、《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编撰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分别制定立法原则,分编草拟,分期公布。至1930年12月26日正式完成《中华民国民法》。共分五编,即总责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各编都有施行法,与各编同时公布施行。
民国民法典各编的起草,以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为主要参考,主要参照德国、瑞士民法中的多项制度和条文,也参考了法国、日本及苏俄的民法规定,另外,还吸收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法制建设的经验,形成了完整的民法典体系和内容。它的大多数规定,基本适合当时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改革我国固有的封建恶习,特别是在亲属编和继承编中表现显著。例
如,废除纳妾制度,强调一夫一妻制。同时又注重保留为社会所接受的传统习惯。《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及实施的历史表明,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民法及其蕴含的现代法治文明已经生根发芽。
二、1949年以后的民法进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加紧了民事法律的制定,但是制定民法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经过漫长的曲折之路,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
1、三次民法立法高潮
第一次民事立法高潮是1954年至1958年。在这一段时间里,立法机关对民法立法做了大量工作。在这个期间起草的民法草案涉及总则、分则的各个部分,应当说内容是完整的。这些内容尽管多仿制于《苏俄民法典》,计划经济色彩极浓,但仍可以看出当时制定民法典的高度热情。遗憾的是,这样的立法热情被随之而来的“大跃进”以及人治思想的最高决策而扼杀。在从此之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民法制定完全停止。
第二次民事立法高潮是1962年至1966年。随着中国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逐渐消除立法机关重新启动民事立法工作。1964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草拟的262个条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公布。1964年11 月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283个条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草案拟就后未经付印,未经正式讨论,就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第二次民事立法高潮真正是“无疾而终”。
第三次民事立法高潮是1979年至今。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民事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分别于1980年到1982年完成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民法一稿)、民法二稿、三稿、四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决定民法制定由“批发”改为“零售”,1986年4月12日制定完成了《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999年制定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国际合同规则和法学家作品的广泛借鉴是这部合同法最大的两个特点,建立了市场交易基本规则。随后于2002年12月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4年6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变更立法计划,决定搁置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 恢复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审议,于2007年3月制定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12月,顺利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该法对人格权之保护并不周全,给未来人格权法制定预留了空间。
2、1949年至今民法发展的意义及经验
目前,当代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律适用法》。这些法律条文构成了我国民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民法通则》作为当代中国民法的基本法,尽管存在不足,但它在当代中国民法建设中具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新中国第一次规定了全面的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全面规定民事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等基本民事制度,起到了民法总则的作用;第一次概括地规定了民事权利体系, 设定了民法分则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民法的发展,必须确立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强调人治而忽视法治,民法研究就不会繁荣,民法立法就不会发展,当代中国民法仍然不会有今天的发展形势。我国民法的发展,需要真正认识民法的本质价值,民法不仅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