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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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1.涉及房地产合同中的3种“霸王条款”:“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
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等。
2.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的5种“霸王条款”:“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等。
3.涉及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中的8种“霸王条款”:如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商家在促销、广告、购物卡或优惠券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等。
4.旅游合同中的1种“霸王条款”:“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我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5.公用事业合同中的12种“霸王条款”:如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
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电话充值卡上标明“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中“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1.阳泉市吉祥大药房西河药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案
阳泉市吉祥大药房西河药店于2011年5月起,为顾客办理会员卡400张,会员卡第3条内容为“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改或终止此卡的使用,吉祥大药房(连锁)保留对会员权益的解释权”。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利用套餐服务设定最低消费案
2011年4月,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推出的“神州行系列套
餐”服务中设定了包月费,消费者在选择套餐时,当月所发生的话费额如达不到包月费标准的,也按包月费扣除,即包月费为最低消费。同时,在3G业务服务协议书中指出:“甲方在签约期内不得报停、销号、过户、变更品牌,以及不得将手机与绑定的手机号码分离使用,否则乙方不再赠送话费”。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阳泉工商局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3.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权利案
2011年4月,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太谷分公司在其销售的福利卡背面使用说明中标明“此卡解释权归家家利超市”,属于合同违法行为。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
4.中国电信中阳分公司格式合同未备案案
2010年4月,中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5元小区通、9元小区通、39元畅聊、69元畅聊、89元畅聊”五种资费套餐属格式合同,均未在工商部门作备案登记,工商机关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长治县自来水公司与客户签订存在霸王条款合同案
2011年5月9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长治县自来水公司正在使用的《供用水协议》中含“用水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付水费”的条款,该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在与供水公司形成的买卖关系中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长治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3000元。
6.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0年3月以来,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印制商业广告,其中含“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如有自愿离团或放弃旅游项目的,本公司不予退费”等内容。当事人以商业广告的形式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金500元。
7.长治市城区贵人鸟体育用品店以格式合同形式免除责任案
2011年8月17日,该店使用的零售小票背面售后说明中含“……标明‘处理鞋’或‘特价鞋’的不实行三包”等字样。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免除其对所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500元。
8.中国人寿方山营销部使用保险格式条款未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案
2011年3月1日,方山县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营销服务部使用的“福禄金樽”保险格式条款未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登记。遂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该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责令限期备案,并处5000元罚款。
9.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案
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今尚城”房地产售楼处于2010年7月份开始,以“今尚城内部认购书”形式对外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截至查获时,共签约80份,并按每套商品房收取定金3万元至5万元不等,共收取定金约300万元,其认购书的内容仅规定了消费者(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该房地产公司)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并且排除了消费者的一些权利。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