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4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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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适用范围 (2)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一)“主营业务收入” (3)(二)“其他业务收入” (4)(三)“主营业务成本” (4)(四)“其他业务成本” (4)(五)“合同履约成本” (5)(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5)(七)“合同取得成本” (5)(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6)(九)“应收退货成本” (6)(十)“合同资产” (6)(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7)(十二)“合同负债” (7)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8)(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8)(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8)(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4)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41)(一)确定交易价格 (41)(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1)六、关于合同成本 (59)(一)合同履约成本 (59)(二)合同取得成本 (60)(三)摊销和减值 (62)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64)(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64)(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67)(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69)(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74)(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79)(六)售后回购 (84)(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6)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89)(一)列报 (89)(二)披露 (94)附录二 (100)《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说明 (100)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00)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100)(一)前期准备阶段 (101)(二)起草阶段 (101)(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01)(四)修改完善阶段 (102)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02)(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102)(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103)(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103)(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103)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 (104)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 (104)(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104)(二)余值法的采用 (105)(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 (105)(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105)(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 (106)(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 (106)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我国财会领域中的重要准则之一,
对企业收入的认定、计量和披露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该准则的适
用范围、收入的定义、收入的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对该准则进行介绍。

首先,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无论其盈利
性质与否,无论其规模大小,都适用该准则。

不过,对于金融企业和保险
企业来说,需要根据特定的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

此外,该准则也适用于
政府机构及其他非营利组织,在等价交换中产生的收入也需要按照该准则
进行认定。

其次,收入的定义。

《收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表现为资产和负债之间关系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该准则明确了收入的性质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且流入企业的资产可以
是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

此外,为保证收入的准确计量,该准则还对收入
与其他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
具有重要地位。

该准则对企业收入的认定、计量和披露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应根据该准则的具体要求,合
理确定收入的范围、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密切关注相关的准则修订和解释,及时进行适应和调整,
以便更好地满足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前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颁布,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会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企业管理者、会计从业人员以及财务分析师而言,了解并正确应用会计准则第14号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提高财务报表透明度至关重要。

二、收入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同时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入。

其实现取决于相关商品或劳务的交付、客户对商品或劳务的享有权利以及合同中约定收入的条件。

三、收入确认原则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即企业应当能够确信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将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并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对价。

企业也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交付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企业应当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并且能够保证合同履行将最终实现经济利益流入。

3. 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每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入的比率,来进行收入确认。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能够清楚地估计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并能够可靠地计量实际收入。

四、收入确认时点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时点取决于交易的性质。

一般而言,在客户对商品或劳务享有权利以及与客户之间达成交易的时刻,企业即可以确认收入。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由于交易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收入的确认时点将取决于合同履行的进度。

企业应当通过合同履行的进度来进行收入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收入与实际履行的工作量相符合。

五、收入的计量1. 对于确定交易对价的问题,企业应当同时考虑到所交付商品或劳务的单价以及交易数量,以确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

2.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对于退货和折抠等问题的计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并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六、其他相关问题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审慎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偿付能力、商品或劳务的退货风险以及合同中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ppt课件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ppt课件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2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 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 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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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学习与应用
2018年11月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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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准则修订的背景
目录 Contents
02.修订的主要内容 03.新准则执行时间 0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06.五步法回顾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1 准则修订的背景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 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保持了与国 准则理事会2014年新发布的收入准则持续趋同。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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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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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3 新准则的执行时间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3 新准则的执行时间
2017年
2018年
7月发布
事 项
境 内 外 同 时 上 市的企业;
在 境 外 上 市 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或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告的企业
2019年
05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为了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和披露而制定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明确了收入的界定、收入的确认时点、收入的分类和收入的计量方法等内容,对企业提高财务透明度、规范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

一、界定收入企业的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

企业应当依照实际交易发生的情况,界定收入的来源和性质。

如采取客户自提原材料、交货按阶段性交付、售后服务等方式时,需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应当在收入已经被实现或可能被实现的情况下,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的实现主要是指企业已经收到货款或者客户已经承担清贷风险,并且可以合理地估计产品的退换和维修费用等相关成本。

收入的确认时点应当与企业遵守合同约定的性质和条款有关。

三、收入的分类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和来源,进行相应的分类处理。

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资产出售收入等。

四、计量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计量收入,并且与实际收入的实现情况相符合。

在计量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合理核算处理。

例如,销售商品的成本应当包含原材料成本、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等。

以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该准则制定相应的收入核算和处理方式。

同时,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内控,提高财务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关于合同履约成本的处理企业应当在收入确认时,将履约成本一并计入成本,以确保相关的费用得到合理分摊。

合同履约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种。

直接费用是指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成本,如人工、材料、设备使用费用等。

而间接费用则是由于撤退或更改了具体的合同条款、期限或责任而产生的那部分费用。

在进行合同履约成本的计量时,企业应考虑到各种具体的影响因素,如成本的相关性、规模性等因素。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07)(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07)(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07)(下)展开全文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首次颁布/实施时间2006-10-30/2007-01-01历次修改颁布/实施时间2018-07配套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下)六、关于合同成本(一)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预期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例如,现有合同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

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例如,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直接材料(例如,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等)、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例如,组织和管理相关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例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会计准则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会计准则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会计准则收入应用指南2018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不断深入改革,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应用也在不断推进中。

其中,收入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表现指标,正确处理和计算收入对企业的真实和合理反映至关重要。

本指南旨在结合新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具体规定,对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各种收入项目的确认时点和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和应用新会计准则中的收入问题。

一、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
新会计准则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五项归因原则,即:1)存在合同(协议);2)核定权利;3)商品或服务的转移;4)交易价格的确定或确定;5)企业很可能得到经济利益。

只有满足这五项条件,企业才能确认相应收入。

二、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时点
1. 商品销售收入:商品所有权转移时点;
2. 建筑合同收入:按工程完工进度确认;
3. 提供劳务收入:劳务提供完毕时点;
4. 利息收入:按时间比例法确认;
5. 使用费、租金收入:按有效期确认等。

三、各项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
接下来,本指南将以表格和案例的形式,详细介绍不同项目收入在满足五项归因原则基础上,应如何计算确认收入金额。

本指南旨在为企业提供收入准则的应用参考。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收入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

每天学习一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

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学习笔记:收入的定义并没有发生变化,注重对日常活动的理解,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一、日常活动的认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二)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2018)⼀、总体要求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其中,⽇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常活动。

⽇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应当确认为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的⽅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的⾦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企业应⽤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的收⼊及现⾦流量的性质、⾦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信息。

除⾮特别说明,本应⽤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于该组合中的每⼀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应⽤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根据本准则,收⼊确认和计量⼤致分为五步:第⼀步,识别与客户订⽴的合同;第⼆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其中,第⼀步、第⼆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的计量有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课件及习题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课件及习题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析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偶然所得不属于收入。

收入的类型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与计量1.确认条件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主要有五个:第一,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如,作为销售皮鞋的零售商,卖给消费者一双皮鞋,一般的理解是顾客付完钱就要确认收入。

但是很多商品都有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

因为质量问题其实在质量保证期内,严格来说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第一条,该商品虽然已售出,但是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购货方。

所以,应当等到商品三个月质量保证期满后才能确认收入。

2.计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如果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入)。

3.现金折扣的核算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信用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叫做全额法)。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理财费用,按其差额借记银行存款,计入当期损益。

4.商业折扣的核算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销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销售折让的核算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在售价上给予减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一、日常活动的界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原材料、对外投资(收取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二)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于规范企业收入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收入 确认和计量标准、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该准则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为投 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精彩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精彩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是中国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 中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而制定的一本权威性指南。在这本指南中, 有许多精彩的摘录,对于会计人员和财务经理来说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从整体结构上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共分为六章。这六 章内容各有侧重,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收入准则体系。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收入准则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以及一些基本 概念。这部分内容对于读者理解整个准则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为后续章节的学 习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收入的确认”,详细阐述了收入的确认原则、步骤和方法。这部分 内容是整个指南的核心,对于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行为具有关键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指南,对于会计 人员和财务经理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学习和掌握该指南的内容和精神, 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 发展。
阅读感受
近日,我阅读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深感其对于企业财 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指导意义。这本书详细解读了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 方面的具体应用,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以及规范企业经济行 为具有重要作用。
新准则强调了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这一改 变反映了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提高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控制 权转移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指导企业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是否 已经转移,从而准确地进行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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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适用范围 (2)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一)“主营业务收入” (3)(二)“其他业务收入” (4)(三)“主营业务成本” (4)(四)“其他业务成本” (4)(五)“合同履约成本” (5)(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5)(七)“合同取得成本” (5)(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6)(九)“应收退货成本” (6)(十)“合同资产” (6)(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7)(十二)“合同负债” (7)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8)(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8)(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8)(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4)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41)(一)确定交易价格 (41)(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1)六、关于合同成本 (59)(一)合同履约成本 (59)(二)合同取得成本 (60)(三)摊销和减值 (62)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64)(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64)(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67)(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69)(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74)(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79)(六)售后回购 (84)(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6)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89)(一)列报 (89)(二)披露 (94)附录二 (100)《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修订说明 (100)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00)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100)(一)前期准备阶段 (101)(二)起草阶段 (101)(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01)(四)修改完善阶段 (102)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02)(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102)(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103)(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103)(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103)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 (104)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 (104)(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104)(二)余值法的采用 (105)(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 (105)(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105)(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 (106)(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 (106)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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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

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上述相应准则;二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三是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

此外,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部分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时,如果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或初始计量,企业应当首先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按照上述其他准则进行初始计量的合同组成部分的金额排除在本准则规定的交易价格之外;否则,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和初始计量。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核算适用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交易和事项时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应遵循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合同履约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七)“合同取得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九)“应收退货成本”1.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退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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